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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18-1094602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7 12:06: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内容摘要: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目前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最大危机。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独立董事本身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揭示造成独董“不独立”的主、客观原因,并从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工作制度、职责及信息传递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独董独立性的措施,以期独立董事制度能真正

发挥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好范文版权所有

产生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1997年引入我国,202_年被正式引入中国证券市场。202_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的首部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本意见修改公司章程,聘任合适人员担任独立董事。202_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至少应包括2名独立董事;202_年6月30日,董事会至少应包括1/3的独立董事。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备独立董事近4000名。

“不独立”成为独立董事的最大危机

独立董事是指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之外,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以没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部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称作执行独立董事。无论对独立董事的称呼如何,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生命线都是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规定,而独立性的核心是不与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的基本约束条件和被引入董事会的基本行为要求。

然而成熟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这使得过去的四年中,关于“花瓶”、“摆设”之类的指责一直纠缠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角色被看成是顾问或者“橡皮图章”,更有人将独立董事视为一种“装饰”和“名誉职务”,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能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数量要求。这种指责并非空穴来风。《上海证券报》202_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1/3的独董在董事会上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更多的独立董事把“不能毁掉自己的名誉”作为行使职责的动力,而不为中小股东维护利益。独立董事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被独立董事所发现、所揭露或者发现了也装作不知道。这些都引起广大股民,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强烈不满。比如202_年证券市场上影响力颇大的严义明发难科龙的事件。严义明面对媒体郑重声明:中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缺失,严重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他希望从独立征集独立董事提名权和选举权入手,推进独立董事的“独立运动”,使独立董事能真正独立行使权力,进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伊志宏教授和杜琰博士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独立董事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在事先揭露和制止公司违规行为的所占比例很小,最大不超过14。对独立董事质疑的声音越来越高,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危机。

独立董事“不独立现状

面对广大股民出离愤怒的指责,有些独董也是百口难辨,满腹“辛酸”。其实,并非所有的独立董事都不独立,或者不愿独立。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曾作过一项统计调查,结果,在担任或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4000人中,有10属于“非正常离职”。独立董事一方面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及至被处罚,一方面面临因合作关系紧张而被公司解聘的危胁。哪怕有哪位“独董”真的拂袖而去,也要再找一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职条件的“后来人”接任,否则也难以“潇洒走一回”。在兰州黄河案例中,独立董事王钰接受采访时称,“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我的提醒却没有任何作用,只好写辞职报告”。

独董人选产生途径违规。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实际上的“雇佣关系”,使其在行使权力时难以保障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性。更何况,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董事会聘请的,而董事会成员、甚至经理人员又都是大股东在企业中的事实代表,让独立董事来监督其工作,角色难免尴尬。再加上任职期间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经过一段时间的共事而建立的“深厚工作友谊”,使许多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难以坚持公正立场。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兼职的。上市公司聘请独董时也过分追求名人效应,聘请知名的现任政府官员、高校的知名学者。这些官员、学者大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有各种社会活动,再加上有的独立董事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如果要完全履行其职

第二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目前规范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2_年8月16日实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2_年3月16日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_年12月30日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其中《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法律法规。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基本要求:①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②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法规要求: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③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④高校领导班子成员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3、独立性禁止条件: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⑥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⑦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⑧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4、不良记录禁止条件:①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③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④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⑤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5、其他条件:①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②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③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6、不符合条件: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比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归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办法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具体而言: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基本制度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各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资格条件

1、任职条件:(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独立性要求:(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3、其他资格规定:

1、公务员: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202_)第四十二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2_)第十三条】

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2_]15号)】

3、国企相关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公司法》第七十条】(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2_]139号)》】

三、选举程序

1、提名: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2、资格审核:1)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2)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3)交易所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3、辞职和撤换:1)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独立董事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3)除出现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4)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低于最低要求时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四、重要职责

1、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实施征集投票权征集】7)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8)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重大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5)变更募集资金用途;6)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7)股权激励计划;8)就回购股份事宜;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10)在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11)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3、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应向证监会本所及派出机构报告:(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4)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典型案例

(一)现代投资案例

202_年底,公司曾因聘任问题独董引发市场强烈质疑。资料显示,公司现任独董李安的任职资格存在两处明显瑕疵。其一,现代投资曾声明,李安没有“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李安于1993年2月担任湖南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现代投资恰是湖南省交通厅的“厅直单位”,而公司名义上的大股东反而不是“厅直单位”;这证实了湖南省交通厅对现代投资存在直接控制关系。其次,现代投资还曾表示,李安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而202_年8月1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万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湖南省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原厅长李安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因此,现代投资收到了来自深交所的关注函,但在市场一片质疑声中,公司仍强行聘任李安为独董,同期将独董薪酬由3万提至6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除今日两高管及李安外,202_年现代投资原董事长、也曾出任过省交通厅副厅长的马其伟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可谓画下公司的治理史上首个污点。

【曾经有人谈起曾有交通厅党组书记担任上市公司独董的案例,原来就是这家,当然人家已经离职之后担任独董并无不妥。如果是在职的呢,那就有些问题了,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高校党政班子成员是不能在外兼职的,比如党委书记

校长等,倒是院长系主任之类的在独董界很活跃。当然还有一点可以关注,那就是李安在担任独董时是曾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者对此非常不满,根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首先要满足公司法147条的规定。】

(二)希努尔案例

中国证监会7月26日晚间公告称,主板发审委定于7月30日召开202_年第117次工作会议,审核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有趣的是,记者在仔细查阅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后发现,张国立的名字赫然出现在公司独董名单中。希努尔男装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张国立先生,本公司独立董事,正高级教授,国家一级演员。曾在成都铁路二局文工团和四川人民艺术剧院工作;曾任中国电影青年工作委员会会长,中国文联委员;现在中国铁路文工团、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工作,任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院长。

记者查阅希努尔男装的招股说明书发现,张国立在1999年至202_年8月近十年间,一直担任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202_年9月6日,在其不再担任该公司形象代言人一个月之后,原本与希努尔男装再无关系的张国立摇身一变,在希努尔男装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为新增加的独立董事,任职期从202_年9月至202_年9月。

除张国立外,该公司另有其他三名独董。其中一人为中国服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其余两人则分别为会计师和律师。“希努尔男装的独董构成与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张国立的独董资格可以成立。”一位长期关注资本市场的律师表示,“但这种大忙人能否抽出时间来操心上市公司的具体事务还有待观察。”“也不能完全说是花瓶,换个角度来看,张国立以其在演艺圈的丰富经验或许对上市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建设有所帮助。”某券商人士则对于张国立做独董持乐观态度,“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事务都有专业的独董关心,无需对张国立有更多的要求。”

【根据规则,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张国立不具备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但是总还是觉得有些怪怪的。希努尔为什么非要找

张国立呢,难道是靠名人给自己贴金还是觉得还应该给自己服务近十年的老人一些回报?另外,还有人争议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上还有一条: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当然,这里的规定是以前有服务现在没有也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为什么张国立紧急辞职的原因,不过总觉得有些太明显了。】

第四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P167)

(一)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特别职权的范围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解释】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四)其他重要考点

1.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2.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任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4.撤换、免职与辞职

(1)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2)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3)辞职

①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②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③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5.不能成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

第五篇: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目录

内容提要..................................................................1 关键词....................................................................1 引言......................................................................1

一、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1

(一)独立董事含义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依据..............................1

(二)我国独立董事实施的背景............................................2

(三)我国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与资格........................................2

(四)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意义......................................3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成效分析........................................3

(一)上市公司已经全部按照要求配置了独立董事............................3

(二)独立董事的人员结构情况显示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正在增加................3

(三)独立董事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

三、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4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有效发挥..................................4

(二)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4

(三)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有效时间难以达到..............................4

(四)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4

(五)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5

(六)外部环境对独立董事缺乏约束机制....................................5

四、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5

(一)从制度上消除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影响................................5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法律法规体系............................6

(三)建立独立董事约束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6

(四)加强独立董事队伍的建设............................................6

(五)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机制..............................................6

(六)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营造良好氛围..................................7 结束语....................................................................7 参考文献..................................................................7 英文摘要..................................................................8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学生姓名:王颖 指导老师:苑改霞

内容提要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证券市场近些年来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我国证监会已于202_年8月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做出了很多规定,但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资格、选任、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维持、独立董事的薪酬、权责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周全、完善。本文重点对如何补充与修改当前对独立董事的资格、选任等的法律规定,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确定和维持与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表浅论。

关键词 独立董事 独立性 激励与约束机制

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发端于美国,现已风行于西方发达国家,成为当今世界公司法制中三大监控机制之一。我国证监会于202_年8月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2_年6月30日以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目前,独立董事制度正在为全球的公司治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独立董事在我国的特殊环境下,独立性难以得到有效体现,职责不明确,激励机制尚未健全,综合效应难以充分发挥。许多问题还亟待我们积极探索。

一、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一)独立董事含义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依据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管理任务的董事,并且在经济上或者相关利益方面与公司及经理层没有密切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从而可以比较有效的制衡控股股东和监督经营者,确保董事会所做决定考虑了所有股东的利益,从而达到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的目的,使中小股东利益得到保护。

202_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2_年6月30日前,修改公司章程,聘任独立董事。这表明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已在谨慎而积极地进入我国上市公司。202_年1月1日实施新的《公司法》中已经规定上市公司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至此,独立董事制度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肯定。

独立董事制度

(二)我国独立董事实施的背景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正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如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都全面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另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kom-Ferry)202_年5月发表的研究报告,《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人数为11人,独立董事为9人,占81.2%,内部董事只有2人,占18.2%。这一现象决不是出于偶然。而是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的必然选择。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国家的流行,与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设置有着极大的关系。美英等国公司权利属于一元模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主要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

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已就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超过千家,出现问题的也很多,但在当时披露的公告中没有发现一家具有独立性的、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所以,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必然性。(不过在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时也考虑到了监事会的现实,同时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监事会能够有效运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应各有侧重,功能互补)。

(三)我国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与资格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限制与任期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四)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意义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一方面,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从而可以比较有效的制衡控股股东和监督经营者,确保董事会所做决定考虑了所有股东的利益,从而达到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的目的,使中小股东利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优秀而忠于职责的独立董事可增强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以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使外部各方更容易的了解公司决策流程,吸引优秀的合作伙伴和潜在的投资者;还可以在一系列需要独立进行的重大决策(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上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成效分析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实施10余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上市公司已经全部按照要求配置了独立董事

202_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2_年6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目前,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均已按要求配置了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人员结构情况显示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正在增加

根据Wind资讯数据,通过对3839名独立董事统计资料的分析,独立董事的人员结构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专业化,在这些独立董事中,属于财会经济类专业的有202_人,占总数的54%;属于法律类专业的有438人,占11%,这部分人员懂法律和财务,熟悉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有较大帮助;二是知识化,从学历上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有202_人,占54%;三是年轻化,从年龄分布上看,30至50岁年龄段的人员最多,共2268名占到总人数的60%;四是多元化,在这些独立董事中,大学教授和专家学者有1689人,占总数的44%,中介机构工作人员906人占24%,公司管理人员480人占13%,显示来自中介机构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正在增加。

(三)独立董事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独立董事开始对一些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按规定的要求对董事的提名与任免,主管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及主管人员的薪酬,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202_年4月,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免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一职的临时提案,由独立董事提请罢免公司董事,在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中尚属首例;二是对一些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主动发表意见,如公司重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等事项。如浙江某上市公司202_年来和202_年初连续实施重大资产置换进行产业转型,对此,独立董事从事业角度和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转型目标产业的发展前景和方向,产业转型的具体运作、产业置换涉及金额的计量等多项多次发表独立意见。总体来看,大多数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初步呈现了效果。

三、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说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已经将近十年,但是目前独立董事还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有效发挥的原因有三:一是独立董事大部分是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挑选聘用的,因为我国对独立董事的选择程序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据202_年5月南开大学商学院“基于公司治理的企业信用内部约束机制研究”项目组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作问卷调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主要是大股东和董事会,占78.08%,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择权还是在大股东手里。设独立董事的初衷是为了监督大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结果造成被监督的人有权选择和解雇监督者的局面。如果独立董事对公司高层或大股东提出太多批评的意见,就会面临被解雇的危险,这种情况让独立董事如何保持独立性?因此,“人情董事”、“花瓶董事”、“橡皮图章”情况时有发生。二是独立董事的报酬来自聘任他的公司,如果报酬太低,独立董事很难有积极性去从事责任很大的工作;如果报酬太高,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三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不合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只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不能在公司决策中起主导作用。不仅影响其独立性,而且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

独立董事履行的职责的前提就是事先需掌握决策所需的充分信息。而独立董事掌握公司信息只有两个途径,一是查阅公司高层提供的信息,二是亲自接触股东,进行调查。这两种途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是兼职的外部董事,他们自身精力有限,而且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独立董事享有的知情权,在这些背景下,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质量可想而知。关于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差异,就在于一个是参与决策,事中监督,一个不参与决策,是事后监督。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介入太深,可能无法独立,不介入又难以保障知情权。在拟制订的独立董事条例中,对于上市公司应该给予独立董事任职所需的知情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材料。今后独立董事也可能不一定是兼职,而是专职,一个很好的接合点是董事会下面的战略委员会。

(三)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有效时间难以达到

独立董事要获取充分的真实信息,必须要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作为保障,有了信息,在实施监管的时候也需要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作为支撑。而现实是:大多数的独立董事为兼职,有的还身兼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每个独立董事花在一个公司的时间和精力都是相当有限的。

(四)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独立董事不仅要求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经验、个性、品质及能力,而且还要求具有法律、财务会计、工商管理、科学技术等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学家和一部分大学教授,他们的介入对上市公司拓展视野确实非常有帮助,但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有时一人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甚至没有时间参加公司董事会议。而且他们并不一定具有技术、商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这不但不利于上市公司重大项目的决策,反而有可能因此而加大风险。202_年

3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证监会此前是把独事例董培训授权给证券业协会,但现在证监会将独立董事和董秘的培训授权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主要是出于逐步完善上市公司高管培训体系的需要。今后,这些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人才都将纳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管理系统。”这种制度的安排对于独立董事的素质有着很大的加强。①

(五)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

根据Wind资讯数据,约有八成半的独立董事202_的薪酬在10万元以下,其中,有658名独立董事202_年未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由于报酬较低,不少人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4568名独立董事中,除了上述5位独立董事身兼6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职之外,还有39位独立董事身兼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职,96位身兼4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职,215位身兼3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职。我们筛选出其中身兼5家及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职人员名单,制成榜单。具体来看,薪酬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独立董事仅4位。过低的报酬难以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但是如果实施过高的报酬则可能令独立董事因担忧失去其职位而规避风险,从而失去独立性。

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薪酬激励机制,另一种是声誉激励机制。然而在我国这些激励机制还没有运用到位。一方面,目前独立董事的薪酬没有统一标准,其收入与公司业绩无关,也不能体现收益与风险的相关性,这种不合理的薪酬制度可能使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不适合实行声誉激励机制,因为“独立董事”这一头衔还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得到广泛的认可,还不能作为独立董事诚实正直的象征,因而也就难以为独立董事带来额外的非货币收益。⑴

(六)外部环境对独立董事缺乏约束机制

由于独立董事大都是由大股东提名选举的,客观上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又披了一层“公正”的外衣,分担了本应由控股股东承担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对独立董事作用的考核标准模糊。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一名独立董事的作用,这是令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头疼的事情。尽管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如宝钢股份等公司所施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很有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公司对其聘请的独立董事其实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或者规范的考核标准,在这些独立董事都很敬业的情况下,你好我好,大家相安无事,似乎没有考核标准也算不上什么,但是,在那些问题公司,加强独立董事考核标准工作就显得非常迫切了。

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还主要停留于表面形式上。但是,我们要用谨慎积极的态度来面对这些问题。

四、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根据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从制度上消除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影响

建议免除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在决定有关独立董事利益方面的权利,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聘任、津贴标准的制定等方面。消除大股东对独立董事利益的影响,从而使独立董事在保持“独立性”上没有后顾之忧。中国证监部门在界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上述公司治理特征,从以下四方面强调独立性:1.独立于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约束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和选择权;2.独立于可交易股份中的相对大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3.独立于经营者;4.独立于不正当、不合理的行政干扰。⑴郑娟,苏海雁.《再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代经贸,202_年 ,79期,第21页-23页(202_.04)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新的《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采取强制性的立法规范,明确引进的立法选择,弥补了原《公司法》的不足,但还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即:监督主体享有充分的监督权限,享有独立的地位,能够独立的开展监督活动。要进一步细化现行《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详细、如实、全面、及时告知公司重要信息的义务,对拒绝、隐瞒信息的公司管理人采取明确的法律措施,使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得到法律层面的充分保障。另外,独立董事应积极主动地深入公司内部,及时获取公司的重要信息,以便全面了解公司真实的营运现状。法庭是被动的执法者,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不可能对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终止,只有在行为发生后起作用,法庭的威慑力使得违规者认为违规成本太高,得不偿失。但法庭作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保证,还需其他措施配合。

(三)建立独立董事约束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

在履行职责时,能够自觉地保持客观性、公正性,要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除明确规定与其权利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外,还要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的意见并签字,如若日后发生重大问题,对公司和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所配备的独立董事必须有半数是专职的董事,另外,召开重要会议时加强对全体独立董事的考勤管理,并且出席率与薪酬要直接挂钩。

(四)加强独立董事队伍的建设

虽然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形式上已经确立,但他们大多没有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经历,也缺少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知识。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教育,使他们具备正确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形成能够满足需要的独立董事队伍,就成为当务之急。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董事行业自律协会。第一,协会设国家级和地市级,选择有志于担任独立董事并有能力担任的人进入人才库。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再自己聘用而是向独立董事协会申请,协会根据上市公司的地理位置,行业的实际情况,派给合适的独立董事。第二,每个上市公司向协会缴纳会费,由协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第三,如上市公司提出要解聘独立董事,需向协会申请,并说明理由。独立董事本人可以申诉,协会必须公平的为他们裁决。在做到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制定行业规范,执业守则,对独立董事会员的资质和绩效进行评估,定期对独立董事会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为独立董事人才的储备打好基础。“评估可参考标准有:(1)董事的个人特征:正直和责任心;见多识广的判断;财务知识;成熟理智的自信;较高的业绩标准等。(2)董事会的核心能力:财务会计;判断力;管理能力;危机反应;行业知识;国际市场;领导才能;战略∕远景。(3)董事本人的承诺:愿意付出足够的时间和努力;专业知识和持续的教育;不过多的兼职;持有相当份额的股份;连续的足够长的任期。(4)团队和公司的考虑:平衡公司贡献;多样性;公司状况。”

(五)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风险和收益相对称,职责和权限相配比是市场经济一个基本规律。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这是与经济规律相悖的乌托邦似的幻想。所以有能够产生足够激励的报酬也是独立董事制度成功的关键。我们需要通过适当的报酬浮动激励政策,并与公司业绩挂钩等使独立董事的时间价值得以承认,使他们愿意抽出时间,把精力投入到公司具体事务中。另外,声誉激励也会促使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如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表现出独立和公正,将会极大地提高其声誉,在市场中留下良好的形象,进而促使独立董事更加出色的工作,以实现个人价值的不断提升。但是报酬激励在实际的操作中有一个悖论:假如报酬很少,不会激起独立董事努力工作的意愿;可是如果报酬多,又会使独立董事因不愿对公司的事务发表反对意见,害怕失去这份优厚的待遇。因此得出结论,不管是激励还是约束机制,“度”的把握最重要;适中的激励和约束是独立董事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最佳方案。⑶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第320——321页(202_.11)

从独立董事个人方面,参考独立董事的年龄,职业背景和投入时间;从公司层面,参考公司规模,公司绩效,公司治理特征方面设定薪酬额度的标准,并落到实际。

(六)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任何一个公司的业绩都是与其治理水平相关的。大力宣传诚信、勤勉的文化理念,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以及社会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个人的价值联系起来,营造一种人人都为企业整体利益着想的公司治理氛围,使独立董事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被“独立”起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

所以,良好的公司文化在无形中加强了对独立董事的约束,使得他们自觉的负起起责任。另外,在文化熏陶的同时需要加快制定针对独立董事系统的或者说规范的考核标准,让独立董事的行为有章可循,并可以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客观合理的评估并依此形成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只是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不能盲目高估其作用。独立董事就算积极努力的参与公司管理,但毕竟不可能像执行董事那样对公司的事务有很深的涉入,他们能做的只是在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中,以公正、客观的立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因此,我们不能把解决公司治理及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这些重大问题全部托付在独立董事身上。

结束语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对整个市场经济的作用,针对问题有的放矢,独立董事制度就会越来越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会更加科学合理,发挥更大保护中小股东的效应。当然,本人的研究是最初步的,还有很多未能详细研究及解决的问题,今后还需要我们更多地关注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的变化,针对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供我们选择,使上市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加规范的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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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Discussion on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bstract Independent director is helpful to enhance the independence of board of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y and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More and more countries introduce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The paper analyzes the close relation between the independence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gives two examples, namely, U.S.A.and Hong Kong.Based on the preceding analysis, the author provides the conclusion: in China,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should be independent from large stockholders, senior manager and government。

Keyword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discussion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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