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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18-1097628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9 18:06: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发放管理办法

(津人口计生委[202_]36号)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如下规定: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程序

1、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2、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进行登记。领证人在领证登记上签名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证的同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手续。应由单位或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见附件一)。

3、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应如实提供有无工作单位的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准确及时掌握独生子女父母就业变化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4、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体应随之变动。经本人提供情况,原发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见附件二),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自接到转移单之月起继续发放。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

6、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的,应停止发放并退回重复领取的奖励费。因个人原因造成漏领的,不予补发。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

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认真登记,长期保存,领取人员应妥善保管。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放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其它奖励。

2、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并退回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的,可重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证之月起,发还已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持有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规定生育的,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需要时可由原发证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5、《独生子女证》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原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不需更换。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单位具体执行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没有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发放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发放。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_年08月18日 实施日期:202_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者,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领取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人到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或者在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文书格式一)。表中“申请理由”中必须详细说明婚姻及所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基本情况。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乡(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上述原件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

二、审查。乡(镇、街道)应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也可当日完成审核。

三、送达。符合颁发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当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颁发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文书格式

二),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四、备案。乡(镇、街道)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况,每季度列表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作抽查审核。

五、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花名册》(文书格式三),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情况卷宗目录》(文书格式四),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情况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第三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夫妻的凭证。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山西省境内户籍;

(三)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

(一)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按有关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本条第(四)、第(五)项可不受年龄

限制。

第六条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且自愿领证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在所在村(居、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申请理由及承诺”栏中亲笔签名;

(二)所在村(居、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办的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需携带申请表及以下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

4、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发证机关查到存根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补办。原发证机关查不到存根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原办证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第八条 对于户籍迁移的,可由现户籍地补证。申请补证时除提供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材料外,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曾经领证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造册和建档。因

客观原因不能即时发放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

人;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证。

第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规定的优待和奖励。

第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当月起停止对原持证人的奖励优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追回原持证人不应享受的奖励费。

第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申请再生育时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并在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第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或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收养)子女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

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统一格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向群众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发证的同时要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过人口计生证件打印系统统一编号打印,编号为18位编码。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证后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202_年7月20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晋人口发[202_]14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第十四条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第十四条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最终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

(四)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机关。

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分别持有。丧偶或者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的,应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注明系单方申领。

第四条持证人在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五条持证人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迁入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继续有效。

第六条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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