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程序违法,行为无效!(95)1
讲程序:
【案例简介】:程序违法,行为无效!
王某(女)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2_年他们在某镇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202_年,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单独向镇政府提供了一份复婚协议书,该镇政府随即作出了撤销王某与杨某离婚证的决定,并为杨某出具了其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
【思考】经过镇政府的证明,王某与杨某的夫妻关系是否重新确立啦?
第二篇:课堂教学无效行为经验交流
课堂教学无效行为经验交流
下面我就课堂提问的“无效性”谈几点看法,不当之处,敬请领导老师们批评指正。
一、课堂提问的无效性:
1、课堂提问过于简单,都是些无意义的“对不对“是不是”之类的问题,学生就跟着老师说“是”“对”,其实学生对问的问题是什么,学生都没有时间经过大脑考虑。
2、有的问的太难,离学生的知识层次和现实太远,学生摸不着头脑,无从回答,使课堂气氛沉闷。
三、课堂上提的问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提问的问题要清晰。提的问题一定要清晰明了,学生一听就知道你问的是什么,以及期待何种回答;
(2)问题要提的有价值。只有有价值的问题才能引发正确的思考和探究,才能对所学内容引起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把握;
(3)问题应具有“大众性”。问题应该引发大多数学生的思维共鸣,不能仅仅局限提问学习基础较好的学生;
(4)问题应具有一定的广度和开放性。好的提问能激发学生不同角度的思维,涉及的知识面广,综合性就强。
(5)提出问题后要给学生充分的时间思考,对于回答的不完整的答案要追问或补答。
总之,我们只有不断反思我们的教学行为,才有可能变无效为有效或高效课堂。谢谢大家!
第三篇:违法的分家赡养协议无效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违法的分家赡养协议无效
邱女士的丈夫早年去世,她省吃俭用含辛茹苦把两个孩子养大,因家庭缺少劳动力,大儿子初中毕业后就回家帮母亲干活,供弟弟读书。二儿子读到大专毕业安排到一家电厂工作,收入可观。大儿子则一直在农村老家与母亲一起生活,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主要义务。前年二儿子带着老婆孩子回家探亲,给老人买了不少礼物,以表孝心。邱女士见家庭气氛和谐,就和两个孩子商量分家的事,并在亲友的参与下达成了分家赡养协议,主要内容是:鉴于二儿子远在外地工作,少有机会回家,邱女士今后主要由大儿子赡养。因为二儿子夫妻都有固定收入,生活较宽裕,邱女士身后的全部财产,归大儿子所有。
天有不测风云,此后不久邱女士身患重病,经医生初诊住院开刀大约需要8万多元,生活在农村的大儿子根本无法筹集到那么多钱,为救母亲,大儿子跑到城里跟弟弟商量,请他承担为母亲治病的一半的费用。二儿子却表示当年分家的时候签有协议既然家庭的全部财产归你所有,我已放弃了继承权,就没有了再拿出钱来为母亲治病的义务。经多次交谈未果,邱女士大儿子来所咨询,问其弟弟的说法是否有理,弟弟应不应该负担为母亲治病的费用,履行赡养义务?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解答:邱女士二儿子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人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本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邱家的分家赡养协议虽然是在亲友参加的家庭会议上签订的,但其中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所以应是无效的。邱女士的二儿子根据无效协议,拒绝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违法的。邱女士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该分家赡养协议无效,责成二儿子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第四篇:不买社保属违法,签订协议亦无效
不买社保属违法,签订协议亦无效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提交放弃社会保险权利的声明无效
无论是否劳动者自愿还是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协议的方式都是无效的,企业任何不缴纳社保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放弃参加保险权利的声明无效。理由为:
(1)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是具有公私兼容性质的社会法,具有社会管理的基本属性,因此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私法性关系,也包括公法性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性质。劳动法律关系应包括三方主体,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又要受国家的管理和制约,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与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性,用人单位做出的一定行为要受到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约。
(2)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系社会法性质。社会保险作为一个国家法定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必须以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福利水平为其立法宗旨。社会保险法制度应把所有劳动者(不分所有制、行业、职业和用工制的不同),都纳入其保护范围。企业和个人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税)费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宋斌文 刘辉 丁康:“21世纪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宏观取向”,载《行政与法》202_年第7期)。《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02_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交纳保险的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用人单位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的义务,不得以劳动者放弃的意愿而免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
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处罚。
(4)劳动者所享有的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是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劳动者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法律关系具有社会法性质,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本位,不能简单地认为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关于工资数额的争议、关于社会保险的争议仅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个体利益,而应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因此劳动法律关系离不开国家的介入。“国家作为公权力拥有者而介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中对双方利益进行平衡,这是劳动法得以独立的根本原因,不考察国家这一主体,也是与实践相脱节的。试想没有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公权力约束,人类必将倒退到劳动者沦为“债奴”的历史中去。实际上国家在劳动行政管理、劳动服务等方面对劳动关系的介入与干预也是显而易见的。”(李林太:“从公法性角度对劳动法律关系重新定义”,载《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_第2期)。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关系的调整离不开国家作为公权力拥有者的介入,如果用人单位以自己的用工优势随意让劳动者放弃其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从而免除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必然破坏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破坏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综上,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提交放弃社会保险权利的声明无效。
第五篇:内容违法的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内容违法的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金融三班魏微1043317
●案情
王小姐是某著名外企的职员,她工作认真努力,业绩也十分出色,但却由于王小姐和同属本公司的一职员结婚,而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公司以合同中禁止同公司同事间恋爱、结婚的合同条款为由,要求解聘王小姐。
●案情分析
公司与王小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不得与同公司员工有恋爱或婚姻关系。而她的确在合同期内和同公司员工恋爱结婚,从表面上看,王小姐的做法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该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
1.<<宪法>>中规定,婚姻自由,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在<<婚姻法>>中也有具体规定:男女双发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切完全自由元,就有权结婚,确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 不得干预。否则,要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3.<<民法通则>> 也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所以,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以及和谁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个别公司、企业利用所谓的合同“规定”擅自限制企业员工的恋爱、结婚对象,以解雇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有违我国法律。
该合同条款,是对王小姐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侵犯,是违法的,不能因为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二改变其违法性质。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该合同条款无效,企业单方解除王小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够成立,企业应依法继续履行与王小姐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