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告知书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告知书
一、关于单独夫妇申领《再生一胎生育证》问题: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l 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即: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l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即: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经镇(街道)计生办审核(需有经办人签字,村居和计生办盖章)。
父母一方属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按上述要求各自出具证明材料。此外,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签字,单位或村乡级用印,出具日期。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哪一方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
二、关于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问题: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独生子女户籍所在省依法实施单独两孩
政策后,即可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我省也有户籍在江西、独
生子女本人在外省工作或务工的,包括省际婚姻,各地都将会有跨省
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的情况。
在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为准确开具证明,也为方便在外省工作
而户籍在本省的独生子女获得有效证明,根据全省要求,结合我区实
际,按如下程序要求出具证明材料:
1、单独夫妇独生子女的个人申请书。
2、父母有单位的,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
开具统一格式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经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盖
章后,再到区人口计生委加盖公章。无单位的直接到户籍所在的村
(居)委会开具,再到镇(街办)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村(居)
和镇(街办)、区人口计生委三级均需有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
人口计生委(宣)
202_-02-24
第二篇:山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
山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
时间:202_-05-31 07:52:53来源:大众日报
5月30日,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据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袭燕介绍,单独两孩政策强调的是生育“数量”而非“胎次”,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为符合政策条件的“单独夫妇”,即日起即可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以202_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至202_年5月30日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不予处罚。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申请人需提交: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父母存档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外省)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独生子女数量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会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也会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
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人口管理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实施单独两孩将有利于老龄化、性别比、教育等社会问题的缓和。省社科院人口研究所所长鹿立研究员认为,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将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有
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生,太累!不生,又怕后悔!”5月30日,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家住济南市闵子骞路的“单独”夫妇张浩平、李莉,面对“两孩”政策既欣喜又纠结:能给女儿多个伴,将来老了也不至于一个孩子压力太大;现在真让生了,却又犹豫起来。
李莉发现生育“成本约束”是主要压力:首先是生的成本高昂,夫妇两人都处在人生事业的爬坡期,整个孕育过程最少也有2-3年;再就是年龄已近40岁,精力已不如20多岁时;此外还有教育竞争压力。“单独两孩”要落实到一个家庭,要经历一个复杂决策过程。
曾在美国生活过一年多的张浩平认为,欧美等发达国家人口生育意愿随经济发展逐步降低的国际趋势值得关注。在我省,农村夫妇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完全可以生育二胎。然而,在威海、烟台等发达市,很多人却自愿放弃允许生育二胎指标。
“再等等,看具体操作起来麻烦不麻烦,再说!”生还是不生,仍需李莉夫妇抉择。(记者 王凯 通讯员 高晖 王青松)
山东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答记者问
5月30日,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之际,记者就相关细节问题专访了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
问:我省如何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答: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进行人口形势分析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正式在全省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问: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何意义?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问: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何时能申请再生育?
答:《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问: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怎样界定?
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2_〕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问:单独夫妇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以202_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2_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问: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问: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问: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追回?
答: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问:为什么要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取消之后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多年来,我省实行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作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再生育审批的有效凭据,对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卫生计生职能的合并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为改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提供了可能条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办证难题,这次《条例》修正在保留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同时,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问:如何应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出生人口增加等方面的压力?
答: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独生子女数量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会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也会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扎实稳妥有序实施,我省已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研究制定了具
体的预案。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单独两孩政策解读,向群众讲清楚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搞好人口出生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理性生育,防止扎堆生育。二是完善配套政策。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需要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适当增加产科、新生儿科床位数;科学调配技术人员,提升助产服务水平,扎实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助产服务技术管理,扎实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三是切实搞好服务。针对一些地方可能出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集中办证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把好事办好,避免“办证难”问题的出现。总之,要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做到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人口总量保持在规划目标之内。
问: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符合国情、省情,是完全正确的。同时,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践中,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努力和广大群众的奉献,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人口基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同时,对于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违法生育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确保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责任编辑:宗刚英
第三篇:甘肃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甘肃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一、我省从什么时间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答: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我省自202_年3月26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二、单独两孩政策对象资格确认条件有哪些? 答: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对象如何申报,有哪些审批程序?
答: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健全再生育申报审批制度,凡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单独两孩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夫妇双方共同申请
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再生育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再生育对象生育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楼院或村(居)民小组同时公示7天。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县(市、区)、市(州)审批
1.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街道),《生育保健服务
证》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妇。
2.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生育保健服务证》经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四、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证件)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证件)材料:
(一)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
(三)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二)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五、单独两孩政策的申请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提高办事效率,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和齐全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
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在申请再生育时已领取的奖励费如何处理?
答:自申请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七、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如何处理?
答: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省人大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202_年3月26日)前违法超生的,严格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
(二)省人大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督促其补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三)省人大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拒不申请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而生育二孩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八、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或违规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虚假证明(证件)材料、骗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的,由当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等证明(证件),并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审批把关不严、违规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导致申请人违法生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九、对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如何处理?
答:凡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一经查实一律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安排再生育,并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
十、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对生育政策作了哪些调整完善?其时间及主要内容?
答: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对生育政策进行了6次大的调整完善,分别是:
(一)1979年《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中规定“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包括抱养或送给别人的孩子,再婚者,包括双方前婚生育的子女)”。
(二)1982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包括夫妇一方在农村者),一对夫妇终身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
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凡特殊情况批准生第二胎的,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城乡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胎”。
(三)1989年《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凡符合再生育政策,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五年以上”。
(四)1997年《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凡符合再生育政策,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间必须在四年以上”。
(五)202_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特殊情况外(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六)202_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取消了生育间隔限制。
说明:1.自202_年起,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2.1979年-202_年,对于再婚夫妻生育政策规定都是“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
未收养子女的,可以生育二孩”;自 202_年起调整为“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四篇: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
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
崇仁县人口计生委
一、关于江西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
(一)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情况 1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条例‣作了以下4点修改:
1.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
2.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3.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关于原“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的规定,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这项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 1 考虑: 一是“革命烈士”民政部门更改统称为“烈士”。
二是为使烈士生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继续享受单独两孩政策,烈士的唯一子女不受其配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影响。虽有一些重复,但体现了对烈士的尊重和关怀。
(二)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国卫指导发„202_‟1号文件精神,江西省单独两孩(含双独)政策的独生子女界定标准为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体现减轻社会负担合法收养弃婴、照顾残疾儿童)。认定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情况,以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烈士生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不受是否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影响,即烈士配偶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影响烈士唯一子女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可按上述6种情形之一,受理单独夫妇(含双独夫妇)要求再生育一胎的申请。
(三)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1.中央•决定‣通过前(决定通过时间是202_年11月12日),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1)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
(2)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末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中央•决定‣通过前未发现其生育且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参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在操作上可从轻处理。
2.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人大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怀孕或生育的问题
(1)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怀孕的,不再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可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补办•再生一胎生育证‣。
(2)在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前,已经生育两孩的,可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补办•再生一胎生育证‣。
3.我省公布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问题
(1)“单独两孩”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不需继续鉴定。
(2)已鉴定为不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可以在省决定实施“单独 3 两孩”政策之后申请再生育。
4.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按照国卫指导发„202_‟ 1号文件“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的规定,我省明确: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从本人申请•再生育一胎生育证‣之日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再退还。
(四)关于单独两孩政策办证问题 1.背景
(1)根据省•条例‣第八条规定:“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对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一胎,需经审批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
(2)202_年4月,原省人口计生委制订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发放及管理办法‣,对•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条件和程序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双独两孩”政策的办证实践,也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2.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
第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地出具的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填写出具日期。分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属体制内单位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赣企业),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体制内单位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确定)
(2)父母属体制外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和村居委用印),经乡级计生办审核属实后,由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在村(居)委会书面证明上签字和乡级用印。
(3)父母一方属体制内的,另一方属体制外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证明材料。
(4)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提交•光荣证‣原件,批准再生育后,予以收回注销;对未办•光荣证‣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哪一方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
3.关于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独生子女户籍所在省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即可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我省也有户籍在江西、独生子女本人在外省工作或务工的,包括省际婚姻,各地都将会有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的情况。
在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为准确开具证明,也为方便在外省工作而户籍在本省的独生子女获得有效证明,先做如下规定: 1.单独夫妇独生子女的个人申请书。
2.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经乡级审核属实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委。村居和乡(镇)证明需有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印章。
3.县级收到申请和单位(村居)证明及乡级审核证明,对审核情况属实的,再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统一出具“独生子女情况证明”材料,并予以登记、存档(个人申请书、单位或村居证明及乡级证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等原件)。
二、我县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
1月20日全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会部署全省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后,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稳妥扎实有序开展此项工作。迄今,已受理15例单独二孩再生育申请,已办结1例。
(一)深入学习,掌握政策实质。1月21日县人口计生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召开了委班子成员会和全体干部职工会,专题学习了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和办证要求方案及宣传提纲; 1月23日召开了全县人口计生办主任会,组织全委干部职工、15个乡镇计生服务站 6 站长、各村及社区计生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学习,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同时对我县贯彻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要求把落实单独生育二孩政策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计生工作的重要任务,并正式启动了我县的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工作。
(二)加强宣传,解释政策到位。县人口计生委印制了•崇仁县贯彻实施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1万份,分三个工作组送发至每个县直单位和每个乡镇;每个乡镇也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了全体干部和村组计生干部会,并结合计生经常性工作进村入户宣传单独两孩政策;1月24日结合流动人口春节家乡行活动,在县行政中心广场进行了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同时,通过电视、广播、LED电子滚动屏、专题宣传单等途径进行宣传,认真做好单独生育二孩政策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
(三)及时落实,全面展开工作。省条例修改后,我县严格按照条例的新规定,落实相关人员安排,切实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具体衔接工作,及时拿出了我县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相关通知,积极做好单独家庭生育二孩人员的生育服务工作。具体工作中,结合本县实际就单独两孩再生育办证问题作了如下规范:
一是明确了办证要求。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独生子女夫妻再生育受理和审批发证手续前,对符合独生子夫妻再生育条件的,仍然按202_年4月原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制订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发放及管理办法‣受理和审批发证。
二是明确了发证机构。独生子女夫妻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统一由县人口计生委受理和审批发证。
三是明确了办证流程。1.领表: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口计生办领取•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2.填表: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如实填写•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夫妻双方姓名并按手印,贴一张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3.初审: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将•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送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初审;有工作单位的,同时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复审。4.公示: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及工作单位,结合初审、复审情况,分别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生育、收养子女、避孕节育及环孕检情况进行张榜公示7天,形成书面公示情况证明,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异议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乡(镇)人口计生办经办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填写日期。5.审核: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人口计生办结合村(居)委会及单位初审、复审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审核。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由经办人、乡(镇)人口计生办主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乡(镇)人口计生办公章和填写日期。6.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夫妻,经户籍地村(居)委会、单位及乡(镇)人口计生办初审、复审、审核后,夫妻双方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7.审批发证:申请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及乡(镇)人口计生办签字盖章的•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8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统一到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发证。
四是明确了办证材料。独生子女夫妻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要求的常规材料和书面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第一,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崇仁县独生子女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夫妻双方免冠1寸照片3张、女方1寸免冠照片5张。
第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地出具的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独生子女书面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填写出具日期。分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崇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驻崇企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由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父母属社区或农村居民的,先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村(居)委会的计生专干、分管领导、主任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再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对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进行审核属实后,由乡(镇)人口计生办经办人、乡(镇)人口计生办主任、乡(镇)分管领导 9 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上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乡(镇)人口计生办公章。
(3)父母一方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崇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驻崇企业的,另一方属社区或农村居委会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4)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提交•光荣证‣原件,批准再生育后,予以收回注销;对未办•光荣证‣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哪一方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关于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严格按省规定执行。
第五篇:单独二孩政策实施
【河郭乡】召开单独两孩政策学习培训会
为迅速推行河北省单独两孩政策,按照市人口与计生委工作要求,8月15日下午,河郭乡召开“单独两孩”政策学习培训会,各村计生专值、以及全体计生协会会员参加此次培训会。
会上,有关负责人传达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业务培训会精神,详细讲解了202_年5月30日正式启动实施的《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等有关问题的解释,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的目的意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独生子女的认定、时间节点以及“单独两孩”生育的办理流程和要求等,进行了一一解读。
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首先是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申请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符合在我省申领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应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为了保证“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的公开透明,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严格的监督流程。对拟批准再生育的单独家庭,在单位、村(居)委会公示10天并逐
级公布监督电话,群众可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省级举报电话为87046044,也可直拨12356计生热线举报。
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即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办理再生育手续应提供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
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新政策将带来三大利好
首先,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据测算,在现行生育政策下,全省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减少,到202_年全省劳动人口将下降到5140万人,总人口占比将由
202_年的74.63%降至66.82%。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老龄化进程,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其次,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在政策上减少“独二代”家庭出现,改善家庭代际结构,提升家庭抵御风险和养老照料能力,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也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
第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一是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出生人口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起到调峰填谷作用,避免大起大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可缓解人口老龄化程度,降低人口负担系数,改善人口年龄结构。
将采取系列措施科学应对
为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日前组织开展了独生子女家庭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显示:全省目前有单独一孩家庭63.15万户,其中确定生育二孩的家庭有20.49万户,占32.44%。我省将采取系列措施科学应对。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一定程度上会集中释放生育潜能,可能会出现出生人口增加。预计未来3—5年全省每年新增6.5万人,之后新增出生人口将减少至4万人左右。全省政策内总和生育率将进一步升高,短期内全省总和生育率将升高至1.85左右。
我省将采取系列措施科学应对: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出生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建立
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正确判断政策的影响和未来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政策外多胎生育。
此外,还将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儿科服务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开展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加强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开展孕产期保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服叶酸、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等工作,全面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咨询指导,积极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筛查管理,加快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转诊、会诊网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有效,切实保障母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