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甘肃省制定
甘肃省制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
甘肃省制定的《甘肃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在今日结束的中共甘肃省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
这一《纲要》是经过半年的调研、起草、征求党内外有关方面、有关人士的意见,提
交会议讨论的。《纲要》旨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在甘肃这个发展相对滞后的省份,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纲要》提出,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内,要实现总体小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双重目标以及分两步走的指导思想——围绕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抓住今后二十年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与时俱进、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和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求真务实,坚持追赶与跨越并重,前十年突出重点打基础,后十年全面推进快发展。继续深化改革,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开放带动战略、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建设惠及全省各族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向经济发展、民主健全、科教进步、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生活殷实、生态良好的全面小康社会的新阶段。《纲要》具体提出,第一步,从2001年到2010年。目标是:超越总体小康水平,奠定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坚实基础。集中力量抓重点,全力以赴打基础。经济增长速度力争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年均达到9%以上。到2005年超额完成第十个五年计划;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330亿元(2000年价格,下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达到105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达到2560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例由2000年的19.7:44.7:35.6调整为13:48:39,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达到34%以上。完成工业化初期向中期阶段的过渡,社会事业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步,从2011年到2020年。目标是:初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经济增长速度力争达到10%左右,在2016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4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120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三次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新型工业化的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为实现上述目标,《纲要》还提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工业化进程;以工业化和城镇化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西陇海兰新经济带建设,形成“一肩挑两头、一带促两翼”发展的新格局;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服务业,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深化改革,优化发展环境;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篇: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56号令
《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九年六月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 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
(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从本省实际出发,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实事求是,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设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应当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六)实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设定职权的同时,应当设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合理确定部门职能,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甘肃政府法制网站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征求;
(三)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意见。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初稿;
(二)制定的依据、必要性及立法效果预测;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起草单位;
(六)预计送审时间。
立法建议项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吸纳。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大量照搬照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立法的目的是解决有关部门的机构、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的,一般不列入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筛选和汇总研究,拟订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划或下一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将立法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就其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
对于条件尚未成熟而又需要地方立法的项目,可列入立法调研工作计划。
第十条 立法计划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
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或立法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者追加项目,以及计划不能实施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立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负责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可以通过协商或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专家起草或者招标起草。
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的,委托单位应当对起草任务完成时间、质量等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有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
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三)需要做出规定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四)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需要废止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当明确表述。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合理的予以采纳;对有分歧的意见,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时予以说明。
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或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举行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举行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由发言人签字;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中涉及重大改革或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向省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第十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进行立法效益成本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实施成本,即法律制度的实施所需的执法人力、财力和物力情况;
(二)立法的社会成本,即社会为遵守法律规定而付出的成本;
(三)立法的效益,即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谁受益以及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等;
(四)与成本效益分析有关的其他内容。
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而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可以不作立法效益成本分析。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中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就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请示;
(二)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论证会记录;
(五)有关法律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不符合前条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和我国的承诺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本省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是否与本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如改变本省现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其改变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五)对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是否规定了行使职权的程序和对权力的制约;
(六)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七)是否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八)是否全面征询意见,是否对分歧较大的意见协调一致;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根据情况广泛征求下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的意见。
下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接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听取意见;也可以在省级报刊或者甘肃政府法制网站上刊登,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地方性法规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规章送审稿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研究各种不同意见。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协调;委托工作人员参加协调的,工作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该部门的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分管秘书长或分管省长组织协调,也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与本省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符的;
(三)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的;
(四)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六)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
(七)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定时机不成熟的;
(八)内容属于部门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
(九)未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
(十)不宜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审查后的审查稿在媒体上登载,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然后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再作修改。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审查修改后,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和草案稿。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完毕,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审核,并经分管副省长、省长签署意见后,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前将列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有关材料报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做起草说明,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当事先熟悉材料,认真做好准备。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审查意见的汇报。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提出意见的,应当与征求意见时反馈的意见或协调时达成的意见相符。
第三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报省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省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规章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省人民政府令的序号应当保持连续性。
第三十八条 公布政府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时间、省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九条 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满两年未审议的,应当重新修改后再提请审议。
第四十条 政府规章审议通过后,《甘肃政报》、《甘肃日报》等报刊应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全文刊登。需要发布消息的,省内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消息。
在《甘肃政报》上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一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参照政府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同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政府规章施行后每满五年,实施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实施单位的立法后评估进行再评估。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多个部门负责实施、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并报省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每隔五年实施单位应当对政府规章进行定期清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进行清理。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取代或者与其发生抵触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五)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六)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
(七)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翻译审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甘肃省
靖会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孙晋威)靖会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现状
靖会管理局黄河流域经过多年的建设, 在信息采集和通讯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1 信息采集
截止到2009年, 在靖会总干渠地区建立6个泵站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 其中总干一至五泵站,总干四泵站的四个转化器所形成的流量检测系统,利用集群中继环网系统通讯方式(依照点对点、点对多、广播数据传输方式等), 可将数据和图像直接传输至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以及8个水管所和管理局各部门。并可进行远程监测电流电压等实时数据以及进行远程控制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局领导决策、科学用水的能力。
2008年靖会管理局办公自动化OA系统、流量检测系统、水费计收系统、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等。可通过内部局域以C/S和B/S方式访问。这些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替代了原有的完全手工接收处理的方式, 缩短了信息采集的时间。为今后灌区信息化发展建设, 提供了一定的基础设施。
1.2 通信系统
截止2009年, 在管理局38座泵站建立了36个集群基站(除过甘沟四、五泵站),网络传输通过09年改良,采用了点对点的转化器19对,电话通讯任然采用环网基站传播模式。其中, 总干八泵站基地站, 通过光纤作为与总干渠系、关川渠系、白塬渠系、甘沟渠系、三场塬渠系所属的38座泵站及管理局联系的纽带;管理局机电科信息中心是通信系统的中枢神经, 承担了总干一至五泵站的图像传输及总干四泵站的流量数据和8个水管所的水费计收与水费查询系统等的主要任务,各基地站安装了专网的集群中继系统, 为8个水管所和38座泵站与管理局的通讯提供了保障。存在问题
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整体规划, 技术标准不统一。由于缺少管理局信息化的整体规划, 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总是处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尽管近些年投人了一定的资金, 开发了一些管理局泵站自动监测控制和流量监测、水费计收及查询系统的软件等信息化项目, 但是并没有广泛用于实际工作中。例如水费计收系统就没有完全的采用
强制性的开票和强制性的进库原则,同时, 各个项目都是按照本单位意愿和需求而开发的, 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2)信息采集不完备, 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水利基础信息源的采集上, 泵站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流量监测系统、图像监测系统、水费计收系统的水票、水费等基础信息采集站网还很不完善,因当时技术条件限制,带宽只有两兆,闸门控制系统、水位监测系统等因地理环境、光缆铺设等条件的限制,已不能满足现时信息化的需要, 已有采集系统的机动性、快速反应能力不强, 手段较落后,对未来信息化的建设具有一定得牵制作用。
(3)信息资源分布零散。近几年, 曾作了一些关于泵站的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流量监测等信息采集, 但是信息资源均分布在各个研发公司,例如武大和南自,没能作为整体的资源共享, 有时还造成重复开发。
(4)管理局数据传输骨干网还未形成。目前, 数据传输骨干网还只是局限在各泵站、各水管所与管理局各部门的连接,并且带宽只有2M, 管理局与市、省、国家水利系统及其他工农业系统等骨干网还未建立, 还处在较原始的状态。数字管理局建设的必要性
(1)数字靖会管理局工程是电力提灌工作的客观要求。靖会管理局是全国大型灌区之一。根据水利部确立2009年-2013年五年计划中,靖会管理局须实现以信息采集系统为基础, 通信系统为保障, 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信息高速公路, 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的“ 数字靖会管理局” 工程。全面实现对渠道及重要水利设施的实时监测, 为管理局的农业灌溉、人需饮水等提供准确、直观、可视的信息, 实现市、省水管部门与靖会管理局的信息共享。
(2)数字靖会管理局工程是黄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数字靖会管理局工程可实现对泵站管道流量、电流电压水位等的实时监测。对农业灌溉、人需饮水等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源。此项目的实施对黄河流域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数字靖会管理局工程是实现黄河流域水资源科学调配的必然要求。管理局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附近的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也影响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要真正形成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必须建立一套从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到综合业务管理功能完善的水资源实时监控管理系统。为科学、合理地调度及使用水资源创造条件。数字靖会管理局建设的重点
(1)建立信息采集系统。特别是各个泵站和重要支口闸门控制站的水位和流量的自动采集各个重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检测和图像监视的数据采集。
(2)建立管理局各个泵站的集中监控系统和远程控制系统。建设内容包括泵站控制室的集中监控、各个支口的闸门控制和水位监测等根据不同的权限实现远程监控。
(3)建立网络传输层。网络传输层是数据传输的关键所在, 所有各个采集点的数据均是通过高速的网络传输层完成的, 骨干网的稳定和足够的带宽是保证数据传输的基本条件。
(4)数据库系统的建立。基础数据库是管理局调度分析和决策的重要基础之一。5 建议
管理局作为全国大型灌区之一, 工程和非工程的建设始终没有间断过,但在信息化建设方面, 相对比较缓慢。下面就即将启动的“ 数字靖会管理局” 信息化主体工程, 提出几点建议:
(1)建立并完善管理局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 是从2000年开始的, 经过2000年至2008年连续8年的多次改造, 解决了自动化设备操作和维修中存在的各种弊端, 形成应答式的泵站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流量检测系统、水费计收系统、水费查询系统、闸门控制系统和水位监测系统、办公自动化OA系统等。整个系统工程, 均为当时较先进的。后又因通讯通道、试验性产品的使用等的干扰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对整个靖会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使得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发展相对缓慢, 现已经远远落后于同行业的其他部门。做好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制定较详细的实施计划, 是加快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的前提, 也是具体实施“ 数字靖会管理局” 工程的重要环节。
(2)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 涉及各个不同的硬件和软件设施, 是多个环节构成的, 每个环节间的有效结合是信息化工程的关键。为了使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为整体, 首先需要确立统一的标准,包括各类数据库结构统一、各类接口标准的统一等。标准体系的确立是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依据。
(3)增强系统的整合能力。系统的整合, 是信息化建设综合能力的体现, 同时也是信息化建设最复杂的部分之一。它包括了采集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与泵站信息系统、数学模型、数据库、硬件系统接口等的连接, 整个数据的分析处理以及最后做出决策的综合能力。综合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4)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应视为一体。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 工程复杂, 时间较长的工程。这使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三者的有机结合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做好三者的相互融合。工程建设是管理和维护的源泉,而管理和维护又是工程
建设的必然需求, 三者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信息化工程技术含量高, 工程投人了大量的资金建成后, 不注重维护和管理, 不仅会影响工程本身的运行, 而且还将影响后续工程的顺利实施。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 还有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使管理局的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 从一开始就应将工程管理和维护同工程建设视为一体。
(5)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管理体系, 转变旧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水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新的治水思路的必然手段, 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 是实现水利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 这也包括了传统管理模式的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是依据传统水利操作方式而制定的, 而现代水利逐渐将取代旧的操作方式, 这就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这就需要人的思想观念的更新, 尽快建立健全适合当前管理局发展建设需要的管理体系, 特别是信息化建设管理体系。包括从建设项目的立项到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环节的一整套较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这也是实现管理局的“管好水、灌好水、多灌水” 新的治水思路的必由之路。
(6)水利财务信息化系统又是水利行政资源信息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水利资金、资产、水价、水费等信息管理,是关系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水务经济管理活动。水利财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既可以有力地促进水利财务改革的进行,又可以为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水利财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要正确把握世界高新技术发展潮流,着眼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资金监管和服务能力,适应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满足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7)培养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高级人才。水利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涉及计算机、通信、水利、机电、工程管理等多行业的工程, 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需要既精通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 同时又要熟悉水利工程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的培养是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基本保证。
为决策者“用好水、管好水、提高水的利用率”等方面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篇:甘肃省
甘肃省“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
自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农牧厅、省安监局的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有效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部署,“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创建“平安农机”县(区、市)、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为载体,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1年至2015年,我省各市(州)、县(区、市)要继续按照《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全面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甘农牧机[2009]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力争到2015年省级授牌表彰的县(区、市)达到80%以上,国家授牌表彰的县(区、市)达到15个以上。
通过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农机安全生产“四长”责任制、考核制、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得到切实落实;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机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不断推进,农机牌证管理不断规范,源头管理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驾驶人持证率及驾驶证到期换证审验率逐步提高,农机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及配置水平明显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有效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争取政府重视,加大安全投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把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列为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抓手不断深入推进。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
(二)发挥基层作用,夯实创建基础。将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着力点、工作重心放在乡村。积极争取县、乡两级政府对创建活动的重视支持,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教育以及村级组织等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确保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网络,使创建工作真正深入到村户。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要制定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重要意义。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要把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与“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各级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机部门抓好创建活动,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积极争取县乡政府的重视支持,有效发挥村委会以及各种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农机具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查处违章操作、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行为,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减少或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三)加强指导,不断推动创建工作。各地要根据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各阶段重点,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办牌办证到乡村,送检送审到村屯,维修服务到田头,宣传动员到农家,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日常检查指导,把检查指导同总结、宣传典型经验有效结合,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足,不断努力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
(四)加强监督,确保创建实效。全省各级农机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各项目标任务良好落实。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定期开展“创建回头看”,加强对“平安农机”授牌单位的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不松懈、不退步。对授牌单位有关工作存在问题、不到位、退步的,要促其整改;对农机安全监理“三率”等重点工作滞后和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撤销,收回授牌。
(五)严格考评标准,推广先进经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照甘肃省“平安农机”量化标准开展考评工作,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先进经验。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到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五、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良好开展,省农牧厅、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创建“平安农机”活动领导小组,省农牧厅巡视员王亨通为组长,省安监局副局长周仲平为副组长,省农牧厅办公室副主任刘遇林、省安监局监管二处副处长谢磊、省农机局副局长贾怀德、省农机监理总站站长刘俊昌、书记薛高明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机监理总站,省农机监理总站书记薛高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各市(州)、县(区、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保证此项工作的全面良好开展。
六、具体安排
省农牧厅、省安监局成立全省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对各市(州)推荐的“平安农机”单位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农机发[2011]3号,附件2)和《甘肃省“平安农机”县(区、市)量化标准》、《甘肃省“平安农机”乡(镇)量化标准》、《甘肃省“平安农机”村量化标准》、《甘肃省“平安农机”户量化标准》进行检查考评。授牌表彰全省“平安农机”县(区、市)、乡(镇)。择优推荐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和《甘肃省“平安农机”县、乡、村、户量化标准》进行自查自评。
(二)市级推荐。各市(州)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向省级推荐申报省级“平安农机”县(区、市)、乡(镇),并从历年表彰的省级“平安农机”县(区、市)中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三)省级复评。6月至7月,省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对达到省级创建标准的单位,由省农牧厅、省安监局授牌表彰,并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我省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单位。
(四)各市(州)农机部门务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推荐省级授牌表彰单位的《全省“平安农机”县(区、市)申报表》(见甘农牧机[2009]19号文件,附件5)一式一份及单行总结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省“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办公室(省农机监理总站)。同时,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单位名单。经省级检查复评后,对确定推荐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的单位,按照省上通知要求将《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请表》(见农机发[2011]3号,附件3)和《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见农机发[2011]3号,附件4)一式四份及单行总结材料及电子文档报省农机监理总站。
联系人:苏威,电话:0931-8877269 邮 箱:gsnjjl003aqk@163.Com
第五篇:制定日期
制定日期:2014年11月1日
试行日期:2014年11月1日—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15年1月1日
门诊部2017年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计划
2017年我科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是为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内涵,以“提升职业素质、优化护理服务”为主题,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护理质量,以达到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护理服务“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为重点,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护理事业发展适应医学技术进步和医学模式转变的要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的要求。
二、工作目标
以患者满意为总体目标,夯实基础,巩固成果,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提升服务内涵,持续改进护理质量。
三、工作措施
1、修订各种制度、标准
继续完善修订我科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前五位疾病护理常规、应急预案。继续完善修订质量检查标准与方法,加强对危重病人的管理。严格落实《护士条例》,严格执行护士执业准入制度,单独上岗护士有执业证并注册。
2、全面提升职业素质、优化护理服务
(1)加强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科护理、法律法规、服务意识,加强强化基础护理及分级护理的落实并保证质量。
(2)提高临床护士的实际工作能力,培训专科护理骨干。(3)加强护理专业技术操作培训。建立培训机制,按照有关护士岗位技能所规定的训练项目,有计划的对护士进行技能操作培训,要求每人今年必须完成技能操作的培训与考核,牢固掌握护理基本技能,夯实基本功底.(4)加强护士礼仪规范学习。护士礼仪是护士综合素质的体现,是护士在整个护理工作中,为了塑造个人和组织的良好形象所应遵循的尊重患者、尊重患者家属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礼节和注重仪表、仪容、仪态等方面的规范和程序;护士美的仪表、礼貌的语言、落落大方的礼节,可使患者感到被理解、被尊重,心理上得到安慰,情感上得到愉悦,从而促进疾病的康复。
(6)采取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以提高科室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护士观察病情、落实护理措施、应急抢救的能力。
3、加强管理,确保护理安全
(1)加强病人重点环节的管理,如病人护送、转运、交接等,建立并完善护理流程及管理评价程序。抓住护士交接班,加强护理管理确保目标实现。
(2)加强护理安全监控管理,每月组织科室进行护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护理差错、护理不良事件的原因分析讨论,分析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提出防范措施与改进措施。
(3)加强科室管理。每周对科室在病人分诊、导诊态度、语言服务、护士仪表、消毒隔离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指出并限期反馈,在每月的护士工活会上进行总结;每月组织各质控人员对优质护理病房进行质量控制,对存在问题持续整改。
4、夯实护理 服务
(1)切实做好导医护理服务,使护理工作更加规范化。保持门诊大厅干净、整洁、在3米以内见到导医的笑容,物品摆设整齐规范,勤巡视门诊病人,善于观察病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做得好的护士,护士长要在科内会议表扬并根据激励考核方案给与奖励。
5、严格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
(1)实行APN排班方法,弹性排班。工作忙时可加班,闲时可轮休。(2)责任护士从入院到出院的各种治疗给药、病情观察、基础护理以及健康教育等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工作,切实做好优质护理服务。
(3)全面履行护士职责。整合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等,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连续的护理服务。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及时与医师沟通,与患者沟通,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提供心理护理。
(4)深化护士分层使用,依据病人病情、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分配责任护士,危重患者由年资高、能力强的护士负责,体现能级对应。
6、定期满意度调查
(1)每月参加科室工休座谈,定期听取患者对优质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每季度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从护士的操作技术、仪容仪表、健康宣教、制定整改措施,让患者从心里满意。要求每位护士树立良好的服务态度,把病人的满意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尽可能的为病人提供方便,杜绝生、冷、硬、推诿的想象发生,决不允许与病人发生争吵。
7、加强患者健康教育(1)个体宣教
个体宣教由责任护士做每天不少于1次,根据科室常见病的治疗和护理常规、特殊饮食向病人做详细的讲解.(2)集体宣教由资深护士负责,内容涉及疾病的自我预防、用药的注意事项、安全防护。
8、建立绩效考核措施、严格落实各种制度的执行
(1)责任护士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岗位管理进行考核,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2)护士根据考核标准以得分高低进行绩效
(3)强化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各种护理操作规范、流程、各种常规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