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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报告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18-1038402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7 00:14: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报告

申请《独生子女光荣证》报告

本人XXXX与XXXX于20XX年X月XX日办理结婚证,并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壹男孩,取名XXXX,属于晚婚晚育且第一胎,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恳请领导按照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给予审批。

此致!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第二篇:独生子女光荣证

附件一:

陕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此表一式三份,三个盖章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3、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自行印制;

4、申请人填写此表,并附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节育证明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

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男女双方个人1寸照片各4张。

第三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程序

原办《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尚在育龄期内的,也可按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处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办证对象:18-49周岁成年流出育龄妇女;

办证应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登记照;已婚育龄妇女还需提供本人结婚证。

《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办证对象: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妻;

办证应提供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村(居)委会登记——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发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市、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对象确认程序

农村独生女考生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填写《登记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

门对申报材料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公安部门对其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公示,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审查公示报送市招生办公室——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公示,加分投档。

避孕药具服务工作流程

1、发放:上门采集信息——了解群众避孕需求——指导群众选用适宜药具——发放避孕药具——做好发放记录。

2、随访:首次使用药具对象(使用药具10天左右)——上门随访——询问使用情况、副反应情况——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长期使用药具对象(一月一次)——上门或电话随访——询问、查看药具品种、数量及质量——补充药具——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3、避孕药具免费自取箱维护:定期巡视(每周2次)——补充药具——清理污渍——出现损坏通知维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有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相关的信息: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条件答:。①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③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二、《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条件: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程序答:夫妻应当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和有关待遇。

三、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应当提供哪些证件答: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夫妻二寸照片,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提供的材料不全者,应当补齐材料,方可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制证机关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由山东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交付各地使用。

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证机关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证机关是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在哪方长期居住,由哪方户籍所在地在其生育后30日内补发。

七、在第三地居住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

八、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30天内补发。

九、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如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由生育地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十、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且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

十一、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不再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十二、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又死亡的该怎么办答:要重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四篇: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证明及复印件;

3、二寸夫妻合影相片一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证明。

二、办事程序

1、到常住地所在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2、张榜公布十日,接受监督;

3、持有关材料到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即行办结

四、收费标准:无

第五篇:如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方法苏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办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光荣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在本市申领《光荣证》:

(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三)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单方在本市申领《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孩子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进行补领。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向孩子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只有一方符合本规定的领证条件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孩子户籍地(本人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丧偶或者离婚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向孩子户籍地(本人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的户籍证明或子女身份证明;

(五)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村(居)或单位出具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

(六)依法收养的,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第七条凡符合条件,补领《光荣证》的,由各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光荣证》时,应在申请表《光荣证》上注明,且编号要重新起编,如:补00001。

第八条对户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我市或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公民,已领取原《独生子女证》的应收回后重新审核发证。经审核后仍然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光荣证》。

第九条《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原发证机关经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光荣证》。

第十条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依据《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

(四)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自始无效。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光荣证》。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并同时通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向当事人发出注销通知书。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_年8月15日起施行。之前领取且仍然有效的《独生子女证》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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