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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沟通协商制度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84-663389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8-29 12:36:26 来源:网络

劳资双方沟通协商制度

为了建立劳资双方良好的沟通管道以避免劳资争议的发生,促进劳资和谐进而提升企业的生产力,稳定劳工的流动率减少成本的支出,确保经济生产的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原则上劳资协商会议应当每3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经劳资会议代表过半数之请求召开临时会议。

二、劳资协商会议的主席,原则上是由劳资会议双方代表轮流担任,以维持会议之公平、公正,但必要时,亦可由劳资双方代表各推派一人,共同担任主席。

三、劳资协商会议的议事范围。劳资会议讨论的事项限定为与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合作、劳动条件、劳工福利筹划及提高工作效率等事项的讨论。劳资会议代表们可以就工作环境、生产问题及工作场所之安全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召开劳资协商会议,劳资双方在正式展开谈判之前,应先行诊断自身的谈判力量,诊断的内容涵盖劳资双方的依赖程度与劳资双方在信息方面的掌握程度等,以便于劳资双方事先拟订协商策略、最大让步程度、是否实行争议手段以及争议手段的运用时机、厘清应坚持及可让步的条款与设定完成谈判的时限。

五、劳资协商会议决议之通过。应有劳资双方各过半数代表出席会议,经协商达成共识后,始做成决议;如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共识者,则应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做成决议。另要注意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令。

六、劳资协商会议决议之处理。劳资协商会议之决议,贵在执行,劳资会议代表应深切体察此点,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决议案之执行及推动,竭尽所能协调各相关部门,使所决议之事项,如期达成。

七、劳资协商会议决议无法实施的处理。若劳资协商会议的决议事项不能实施时,得提交下次会议复议。任何劳资协商会议之决议事项,及已交由相关部门及项目小组执行之决议事项,均应于下次会议时提出报告,让所有劳资会议代表了解其执行现况,若决议事项无法实施时,亦须于会议中报告,充分表现协调沟通之诚意与功能。

八、劳资协商会议之会议纪录处理。会议开始前应签到,每次劳资协商会议之「会议纪录」,应交由专人处理,会议结束时由主席及纪录人员分别签署,并将做好之会议纪录交由出席代表过目、签名,以示负责。会议纪录应记载之内容包括会议届、次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列席人员姓名;报告事项;讨论事项及决议;建议事项等。会议纪录由劳资双方共同选定协商代表以外的人选担任。

十、劳资双方应本着协调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劳资双方应摆脱对立的思维,双方在换位思考的思维之下平等互动,运用各种沟通与协调的管道,化解彼此间在意识上的冲突,这对劳资双方、企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发展都有极大的帮助。

工业贸易公司

201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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