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原则
第二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章》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思想认识,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每位党委委员都要独立、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确保所发表意见的正确度。
第四条
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原则。紧密结合公司实际,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议事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适宜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前,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党委的决策和意见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第六条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依法依规办事,按程序办事。
第七条
坚持议大事原则。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要
求,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确保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准方向、运行有序、效率提升。
三、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的重大决策。
(三)公司党的政治、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宣传、统战、群团、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决策。
(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党群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员的确定。
(五)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总监。
(六)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等金融衍生业务。
(七)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八)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九)公司其他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十)集团或上级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重大及重要事项。
四、会议召开
第九条
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负责收集、整理、综合,报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审定。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除非紧急情况,党委会不增加临时动议议题。
(一)属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二)属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议题,一般由公司行政提出,也可由公司党委提出。
议题提出后,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3日内对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初步共识,必要时召集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对议题有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涉及推进重大改革特别是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措施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条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会前要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进行充分论证,视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做好相应的意见征询等工作,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或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针对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可安排党委成员牵头组织专项调研,集中进行务虚研讨,统一思想,明确思路,为公司党委科学决策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会议材料由承办部门起草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会议召开前2天送达党委工作部。
第十二条
党委在收到行政提请事前研究的重大议题后10日内,须召开党委会予以研究并出具意见,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迟。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和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临时党委会。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委会召开的日期、议题,至少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并提前1天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文件资料,一并送达每位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具体由会议召集主持人确定。根据研究事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非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党委会审议事项时,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领导补充说明。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依次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和研究讨论的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一)议题讨论结束后,由主持人梳理、比较、分析、归纳出初步意见,一般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
(二)党委会研究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研究干部任免时,应逐个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决议。若一时无法取得一致,可请示上级党组织给予裁决。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出再议的准备要求。
(三)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七条
党委会应严格执行全程纪实制度,按照一题一议,有议有决的要求,逐一亮明表决意见并如实填写《党委会议事全程纪实表》。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委托出席会议的人员向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
属党委会研究讨论的涉及重大事项,会前提前通知,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还应与其他班子成员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初步达成共识后再上会研究审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非党委委员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中层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旦形成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党委委员和是党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必须贯彻执行集体决策意见,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必要时可按组织原则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新的决策之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和决议不同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委员代为转达。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该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党委会的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有关内容,须保守秘密,未经批准、批复或发布之前,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有关涉密事项的保密材料,会后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回。
六、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一般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由党委工作部负责。提请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文件资料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主责部门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定后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审定签发。对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意见,与会党委委员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同时主责部门应根据党委会议记录整理出《党委会议意见建议书》,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审定,3个工作日内送达公司办公室。党委会议记录、纪要、《党委会议意见建议书》等必须归档留存。
第二十六条
对党委会研究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党委书记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同时须明确议题事项主管的党委委员、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领导和协同配合部门。
主办部门应及时向主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执行情况。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党委委员牵头抓落实。(二)党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导致无法执行或全部完成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按程序向党委书记报告并提出完善意
见,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党委工作部要根据党委会的决议或党委书记的意见,对党委的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催办,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二十七条
对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落实。
(一)党委书记对党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总责。
(二)如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不采纳党委会意见和建议,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送党委。
第二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干部带头推进,团结带领全体职工认真落实,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本企业不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集团党委要求的做法,党委应及时与行政班子进行充分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七、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党委的监督。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决定、决议的情况,同时对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带头遵守有关要求,使本议事规则与具体措施落实相结合,增强执行力和操作性。
第三十条
纪委的监督。纪委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议事规则的执行监督,对在执行党委决策事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请党委抓好整改。
第三十一条
职工群众的监督。注重发挥职工群众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利用多种形式把有关政策、决议等公布于众,实施阳光操作。
八、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违反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于应当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党委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党委党委委员和是党员的行政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委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进行批评纠正,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三)其他违反本规则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况。
九、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若与上级精神不一致或今后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办理,同时及时修订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