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xx市总工会关于《江西省女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xx市总工会关于《江西省女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政府第226号令公布《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我会7月初在全市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研活动,发放了问卷调查,并召开了企业、工会和女职工座谈会。根据本次调查,现将当前我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和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整体情况。
1、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
一是小部分企业都能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卫生费,大部分企业还是没有发放卫生费;二是所有企业都能够在女职工孕期安排较轻松、安全的岗位;三是大部分企业都为女职工购买了五险一金,保证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但是现在还没人在产假满后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四是通过问卷显示大部分女职工每年都享受一次两癌普查。比例为80%。五是我市有两家学校已经建立了“母婴室”,提供用于女教职工哺乳、休息等。
2、劳动安全方面。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并且所以参加培训人员都要对安全知识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培训人数占全部女职工的比例80%。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签订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50个问卷企业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达到了100%。二是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根据调查,大部分企业能能够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这两项合同。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宣传还不够,社会各界对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二是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没有引起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呼声不高。许多人论为,对女职工只要不搞性别岐视就可以;三是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不强,有35%的女职工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利益条款不太清楚。
三、对策和建议。
女职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的一支主要力量。对她们生存状况的思考,就业环境的改善,合法权益、特殊利益的维护,无疑是当前工会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实现女职工尊严生活、体面劳动,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关心女职工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工会要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到-定的高度,把关呼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工会“六五”普法宣传计划中,通过“法律宣传到基层进企业”、法律培训等活动,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采用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的方式,促进企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检查促落实,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增强女职工幸福感、获得感。
3、形成工作合力,为维护女职工权益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各基层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作用,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抓手,加大对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合力推进女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加强与人社、卫生和安监等部门和问题。
xx市总工会女工工作部
2018年7月25日
第二篇: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
发文时间:2017-09-20 字号:[大中小]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7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奇
2017年5月19日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
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三)予以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妇女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发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三篇:省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省政府令第226号)发布时间:2017-05-25 字号:[大中小]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7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奇
2017年5月19日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
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三)予以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妇女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发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四篇:立法评估报告及格式
立法评估报告范文及格式
为认真宣传贯彻《##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推进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委关于开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立法评估的实施意见》,我们于年月日至月日,认真开展了立法评估准备启动阶段和清理自评阶段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开头语)
一、《办法》实施效果评价(概述实施成效)
(一)公民计划生育意识不断增强
《办法》颁布实施后,###紧密结合实际,高度重视###事业发展,面临年正是###工作“两年见成效”的关键年,牢牢把握贯彻落实《决定》和政府《办法》精神的机遇,做到###警钟长鸣、人口###常抓不懈,强势推进###工作纵深发展,确保了###工作“止滑回升”保持高压态势,强力推进###工作上等升级的重要保证,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纳入了各级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把宣传贯彻《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用《办法》统一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和行动,切实制定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层层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贯彻落实《办法》精神中,把贯彻学习决定纳入了各级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和 1
党课学习要重内容,###局组织培训村以上宣讲骨干 名,坚持辅导到位、指导到位、责任到位。
(三)宣传贯彻更加深入广泛
在学习宣传《办法》中,制作《办法》VCD光碟 盒和翻印《办法》对开公告宣传资料余万份,制作《办法》专题内容挂历份,为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学习提供了必要的宣传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报道,分别在县、镇乡两级广播、电视台(站),电影下乡宣传队举办专题节目、领导讲座或专题报道。公路沿线的镇乡在公路两旁书写3-5条永久性高质量标语,每个行政村或居委会书写了不少于2条以上规范标语。充分运用流动服务车和“三下乡”活动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了广播有声、电视(电影)有像、报刊有文,将《办法》精神、传输和渗透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同时利用“五一”、“世界人口日”、“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进行重点宣传。参加县级部门创建优质服务的单位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宣传《办法》的标语。等部门积极与###局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进行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按照县级部门###创优的要求,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五)严格执法执纪成效明显
###各级认真组织实施宣传落实《办法》精神,周密计
划、科学安排、尽职履责,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
抓、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着力加强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正确执法,坚决遏制###反弹势头,巩固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成果,把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重要内容,逗硬执行“一票否决”制,近年来有 个镇乡、个村受到“黄牌”警告,个村受到“一票否决”。纪委、监察局和###局还联合进行督查督办,真正做到###工作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督查到位、考核到位、问责到位,为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和责任追究情况
根据###开展《办法》立法评估实施意见,全县在精心
准备宣传动员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清理自评,均按要求对照评估,如实填报了相关表册,并收集整理材料和典型案例形成了评估报告。
(一)年月日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清理的时限从年
月日至年月日,根据统计总数人,其中人。
(二)年月日后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清理的时限从年
月日至年月日,根据统计总数人,已受到处理人,其中处分人。
(三)实施资格限制的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况。
1.清理时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受到资格限制人,其中受
资格限制的各级各类代表人,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的人,限制村组干部人,视为不具备录用、聘用的财政供养人员人,应受到资格限制而未受资格限制无。
2.清理时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受到资格限制人,其中受
资格限制的各级各类代表人,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相关的人,限制村组干部人,视为不具备录用、聘用的财政供养人员人,应受到资格限制而未受资格限制无。
除纪委监察、###部门外其他责任追究主体贯彻落实《办
法》的情况和特殊人群根据《办法》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无。
三、存在不足。(概述困难)
1.违法违纪行为发展特点和原因。在调查、座谈、了解
中发现行为主要在农村,其特点具有“两多”:一是贫困###的多;二是###的多。造成的原因存在“两少”:一是平时教育的时间少;二是信息掌握少。症结是观念未彻底改变。
2.根据《办法》落实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原因和建议。《办法》颁布实施两年多时间以来,在具体涉及到人和单位遇到的困难;一是人力不足。要处理党员干部###行为,县纪委、监察局和###部门承担的业务工作任务重,工作人员少人力严重不足;二是物力和财力不足。要到基层调查取证和组织处理,需要车辆等物力财力作保障,在基层没有专项经费;三是调查取证难。特别是流动人口在他乡,平时不回户籍地造成调查难,取证难,在没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按程序的必要材料,造成组织处理难;四是把政治待遇看得平淡。
觉得怎么组织处理无所谓,基层的村社干部务工报酬不高,觉得当与不当村社干部都一样,市场经济利益的冲击太大。
3.《办法》贯彻落实普惠性政策的影响情况。经调查《办
法》在贯彻落实中受教育、民政、医疗、社会保障、征地补偿等普惠性政策的影响较大。一是有的普惠性政策对违法享
受资格没有限制;二是少儿的教育,医疗成本降低,土地补偿等得到更多实惠远远超越处罚,享受困难补贴和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关注的是弱势群体。三是费征收难度增大。处理的法律法规缺乏行之有效的依据,措施、办法、手段较少。
四、建议意见。(概述措施)
1.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的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党员干部法律法规的宣传,转变生育观念,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性;二是加强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目标考核力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实行条块结合整体联动,实现资源共享,情况及时通告,调查核实处理积极配合;四是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建立长效新机制,在户口登记、房屋拆迁补偿、教育、医疗和劳动社会保障普惠性政策与###政策的协调匹配,共同推进《办法》贯彻落实;四是对财政性供养人员###的问题处罚力度还要加大。
2、《办法》中第 条未明确###处理的时限,应明确《办法》颁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追究,对《办法》颁布实施的责任追究处理从发现之日起实施;
3、对财政性供养人员处罚力度还要加大。
4、违法的问题,应明确几个部门的职责,实行备案制,没有执行的也应纳入追究内容。不能以工作难度大、不好追究、保护隐私等,出现各自抓各部门的事情情况。
5、在制定《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出台普惠性政策中与###政策相匹配协调,尽量做到文件相关内
容不矛盾、不冲突。
主题词:###责任追究立法评估报告
第五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的调研报告
xx发电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的调研报告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全面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在全公司开展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调研。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研关注的主要内容。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保护和工资待遇;二是女职工的劳动诉求。调研主要通过问卷、走访等方式进行。
1、女职工的孕、产、哺乳期的情况。孕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要环节。调研显示,在参与调研的我公司生产一线职工和非生产的女职工中,未发生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被降工资、辞退、解聘等情况。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能够保证定期进行产检;对经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息保胎的女职工尽可能安排休假,确保平安度过特殊期。生育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产假,并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对晚婚、难产等情况的女职工延长产假。在哺乳期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2、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待遇方面。为女职工办了 “五险一金”,女职工医疗费按照公司统一规定足额比例报销,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3、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及哺乳期困难方面。女职工每月有1天的生理期休假,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特殊疾病的检查,给女职工办理了特殊疾病互助保险,将特困救助于节日慰问工作相结合,实现帮扶救助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二、在调研中了解到的问题及原因
1、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情况。未设立专门的女职工卫生室、孕期休息室。但是由于厂区离福利区较远的特点,大部分部门领导能够重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安排适合其从事的工作。
2、女职工身心健康状况亟需关注。女职工承受家庭和工作双重压力,特别是一线女职工工作时间长,精神压力大,接触的辐射、粉尘、毒气、噪音较多,不少女职工不同程度地存在亚健康状况以及颈椎病、腰椎病等职业病。怀孕后需要在家休息保胎的现象较以前有所增多,公司女职工老龄化现象普遍,更年期女性较多。
3、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认识不足。女职工对各项法律法规表示不太清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培训还不够,部分女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有关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应享有的权益,由于个人隐私,影响绩效收入等原因,不愿主动提及和申请休假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改进措施
1、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重视力度,改变部分女职工认识上的误差。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女职工认识到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还可以召开座谈会、培训班、发放资料等形式,提高女职工的认识和感知。
2、要加强女职工素质教育。一是加强女职工的思想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体现一名女性的价值,做一名时代女性。二是提高文化素质,才能真正理解女职工权益专项合同中有关特有的权益和义务。
3、强化女职工综合健康管理。进一步完善女职工体检项目。要关心关爱女职工的心里健康,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组织素质训练在受伤患病、家庭变故、工作受挫时,要及时干预,进行谈心交流,做到对症下药,对更年期女职工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休假,以缓解女职工的工作和精神压力,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4、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和女干部培养。我公司女职工占比例较高,但是女职工组织相对薄弱,女工干部兼职较多老龄化普遍。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定期开展女工干部培训,提升女工干部素养,增强女职工队伍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