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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考核办法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59-722017 叙职履职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9-29 18:06: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履职考核办法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文件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沪烟专安〔2011〕74 号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印发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各厂(公司),各烟草专卖分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局、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设的通知》(沪烟专安〔2011〕 58 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局、集团 公司制订了《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从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制度标准、教 育培训、现场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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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烟草 安全生产

考核 办法

通知

——————————————————————————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25 日印发

—————————————————————————— 打印:金金囡 校对: 严 巍(共印 6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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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局、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制度建设的通知》(沪烟专安 〔2011〕 58 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依据《上 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等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考核 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设,强化各级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基层、基础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 产长效机制建设,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局、集团公 司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二、适用范围 各卷烟工厂、物流单位、卷烟配套企业、区县有限公司、王宝和有限公司、中华园大饭店、三产管理中心、物资采购中 心、基建设备处、机关服务中心。

三、考核内容

(一)指标考核 局、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和过程考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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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完成情况。

(二)组织保障 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带班等工作履 职情况。

(三)基

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三同时”、资金投入、特种设 备管理、职业危害防治、承发包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民主监督 等工作履职情况。

(四)现场管理 班组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进现场、进岗位等工作履职情 况。

(五)重点工作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标准化、安全文 化、安全信息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履职情况。

(六)落实局、集团公司安全工作 按要求参加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 神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工作信息、事故处理、工作总结 等材料情况。

四、考核成绩评定和程序

(一)考核标准 1.考核总分为 100 分,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 占总分的 30%;年度安全标准化考评成绩占总分的 50%;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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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占总分的 20%。(对未建立管 理体系的单位,年底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占总分的 40%; 年度安全标准化考评成绩占总分的 60%)总分达到 85 分的为一 等,70 分至 84 分为二等,69 分以下为三等。其中,考核为一 等的单位评为“年度履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2.发生以下事项,直接加分或否决:(1)加分项 当年在安全工作方面受到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通报表 扬或奖励的,在安全管理绩效突出、标准制定、经验推广等方 面做出贡献的,给予加分。(2)否决项 被考核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取消评级资格;年 度考核指标超标的,当年受到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 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制订整改计划、不落实整治措施的,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或存在其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 件),均直接评定为三等单位。3. 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内容根据安全生产 “一 岗双责”制度要求,结合每年安全工作要点,由局、集团公司 安委会办公室制订,满分为 30 分(未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为 40 分)。4.年度安全标准化考评实际成绩(1000 分制)按 5%(未 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按 6%)的比例直接折算成安全生产履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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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实得分,满分为 50 分(未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为 60 分)。5.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和合规性评价的符 合率的 20 倍直接折算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的实得分,满分为 20 分。

(二)考核方式及安排 1.被考核单位、部门应每半年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自查,并 将自查报告分别于七月底、十一月底前交局、集团公司安委会 办公室。2.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由局、集团公司安委会 办公室组织,通过听取自查报告、台帐检查、现场抽查,结合 座谈询问和书面考核

核等形式,反映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和“一岗双责”制度履职情况。3.年度安全标准化考评由局、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 并实施,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和合规性评价按年 度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实施。局、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情况汇总后,将履职考 核书面意见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报送总经理室,对“年度履 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北京卷烟厂、天津卷烟厂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除 按本办法实施外,还应结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局、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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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干部履职履责考核办法

干部履职履责考核办法

为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强化履职尽责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分管生产、经营、技术指标。即被考核部门所负责分管的公司生产、经营和技术指标。直属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全面指标;党委书记负责党务工作指标;分管生产副职负责产量指标;分管技术副职负责技术指标;分管经营副职负责成本费用指标。机关处室按照分工各自负责不同指标。

2、岗位职责。即被考核领导干部按岗位职责要求,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3、重点工作(年、月)。即被考核部门按照公司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的工作规划和每月重点工作规划。每个领导按各自分工,需承担的单位、部门重点工作及分管的单位重点工作。

4、落实公司和部门领导工作安排。月初接到公司领导工作安排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月重点工作规划,并予以注明;月中或月末接到公司领导临时工作安排的完成情况,要在自我总结时认真填写。

5、落实各项会议。包括落实安全会、生产会、检修会等各项会议要求。具体落实情况需经公司召开会议的部门领

导和公司主管领导评定。

6、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次)。各部门领导每月必须要深入基层三次以上,并要积极协调,努力为基层解决实际、具体问题。

7、内部协作、部门间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杜绝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不断加强领导干部日常协作、协调能力,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8、遵章守纪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以及公司各项规定,对照“八项规定”的要求,时时自律、自省。

9、思想和作风。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和不断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努力培养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工作安排,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10、学习情况。各部门要制定好学习计划,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自身的人格品位。

二、权重确定

履职履责考核总权重为100,其中,各分项权重如下:

1、分管生产、经营、技术指标:权重为15;

2、岗位职责:权重为15;

3、重点工作(年、月)。

4、落实公司和部门领导工作安排:权重为15;

5、落实各项会议:权重为10;

6、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次):权重为10;

7、内部协作、部门间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权重为5;

8、遵章守纪情况:权重为5;

9、思想作风:权重为5;

10、学习情况:权重为5。

三、考核办法

履职履责考核评价分为三个层面。即自我评价、专业系统考核评价和公司领导评价。三个评价办法所占比重分别为20%、30%和50%。

四、考核程序

1、自我评价:各部门每月xx日前,报本月考核自评打分和下月工作规划;

2、专业系统考核评价:考评办组织各专业系统考评会,对各部门履职履责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3、公司领导评分:上报公司领导,对各部门履职履责情况进行打分;

4、公司考核办公室会同党委工作部、纪委办、人力资源管理处,按月汇总自我评价、考核评价和公司领导评价得分,得出各部门当月最终履职履责最终得分。

第三篇: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并为公司监事履职管理提供客观量化的考核依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履职考核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经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监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是监事履职考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

(三)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履职考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修订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落实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三)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 监事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六条 监事的职责

(一)日常监督工作;

(二)参加会议工作;

(三)专题调研工作;

(四)按规定提交监事履职报告;

(五)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驻会监事考勤管理

(一)驻会监事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处理日常工作。

(二)驻会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备,月底统一销假;监事长向董事长报备。

(三)驻会监事的出差、外出调研及学习均由监事长审批;监事长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驻会监事应根据公司安排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经监事长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驻会监事应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监事长有急事联系不上,无正当理由的,给予50元/次的扣罚。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公司监事考核审批程序和考核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审批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核后上报股东会;

(二)股东会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三)监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执行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履职报告(含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出席会议情况、调研报告)履职情况,进行统计评价,提出考核建议;

(二)监事长对考核建议进行审核;

(三)股东会审议确定监事考核结果,并形成决议;

(四)监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

监事工作考核为考核,考核期限为上12月26日至本12月25日。考核结果主要用于监事会专职监事年终业绩报酬、兼职监事履职补助的发放、批准监事资格的依据以及作为董事会特殊贡献奖的提名依据。

第五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监事履职情况考核。其中:日常监督工作30分、参会工作30分、专题调研工作20分、其他工作20分。合计为100分。

第十五条 履职考核

监事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履职报告书(履职报告书附后),无任何原因未按时提交的,扣除100分。

(一)日常监督工作(30分)

1.工作程序:通过参会、稽核、检查等方式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经营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按照程序,呈报股东会。

2.考核标准:

(1)每半年稽核检查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并形成报告。未按照规定完成检查和报告的,一次扣除5分。

(2)在参会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提出任何建议意见,也未按照程序向股东会上报的,一次扣除2分。

(3)各监事根据分工按照《稽核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稽核检查。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的,一次扣除2分。

(二)参加会议情况(30分)

1.会议种类:包括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

加的监事会会议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会议;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列席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例会、风险委员会会议及经营层应邀参加的其他会议。

2.考核程序:按照参会记录表的结果和标准考核 3.考核标准:

(1)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5分。

(2)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但办理委托手续的,每次扣1分。

(3)对监事会会议议题,未表决意见的一次扣除2分。(4)对未出席应邀列席会议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三)专题调研工作(20分)

1.每位监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监事会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的专题调研,并从完善监督机制和强化监督执行力的角度提交一份专项调研报告。

2.考核标准:

未开展调研和未提交专题调研报告的,直接扣除20分;缺少实际调研的,一次性扣除10分;提交专题调研报告但质量不达要求的,一次扣除5分。

(四)其他工作考核(20分)

1.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给监事会的党建、工青妇、扶贫帮困等公益性工作,考核、奖惩和日常督导、检查等工作;以及其他安排给监事会的工作。

2.考核程序:按照《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监事考核成绩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在95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成绩在95至85(含)分之间为称职;考核成绩在85分至75分(含)分之间为为基本称职;考核成绩低于7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 奖励:

1.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监事,除获得年终奖外,在此基础上可另外上调浮动20%;同时可享有董事长的“董事会特殊贡献奖”提名权;

2.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以上的监事,可按照《董事会基金与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取各项报酬、履职补助和年终奖励。

第十九条 惩罚:

1.安排的各项工作,未按照履职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进

行逐级汇报报告的,发现一次将直接扣除考核分值5分。

2.监事个人考核成绩为不称职的,提请股东会取消该监事任职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奖惩措施须经董事长审核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与修订。

第四篇:煤矿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和措施

宣威市*****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考 核 办 法 和 措 施

编制单位:宣威市*****煤矿

编制时间: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宣威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考核办法和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

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

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安监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

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

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工资额增加10%。

2.绩效考核

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1)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2)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3)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宣威市*****煤矿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矿审批意见:

考核责任人签字:

审批单位:

审批时间:

第五篇: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参公人员的管理,规范参公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参公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人〔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公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参公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参公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校二级班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参公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参公人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 考核计分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定,按照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综合考核总分计算:全体参公人员打分所得分值占总分的7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所得分值占赋分的30%。

综合考核分=全体参公人员打分平均值×70%+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30% 第九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按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并按需要完成一定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70至89分。

(三)基本称职: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评分在60至69分。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考核量化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参公人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公人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德人发〔2010〕5号给予嘉奖;

(五)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参公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参公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参公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如实填写《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并在所属考核范围全体人员参加的考核评议会上述职,全体参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考核对象打出测评分,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按考核要求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科,最后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参公人员,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公务员考核登记表》由各科室汇总报组织人事科。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后,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若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公务员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参公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调入或者转入我校的公务员,由我校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或者转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外出挂职锻炼的参公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我校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出学习、培训的参公人员,由我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工伤除外)、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参公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参公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参公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作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参公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要求,每年考核时由学校行文规定。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履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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