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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59-1012289 叙职履职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5-27 21:16: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参公人员的管理,规范参公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参公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人〔202_〕2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公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参公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参公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校二级班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参公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参公人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 考核计分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定,按照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综合考核总分计算:全体参公人员打分所得分值占总分的7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所得分值占赋分的30%。

综合考核分=全体参公人员打分平均值×70%+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30% 第九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按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并按需要完成一定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70至89分。

(三)基本称职: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评分在60至69分。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考核量化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德人发〔202_〕5号给予嘉奖;

(五)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参公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如实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所属考核范围全体人员参加的考核评议会上述职,全体参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考核对象打出测评分,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按考核要求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科,最后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参公人员,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各科室汇总报组织人事科。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后,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若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参公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调入或者转入我校的公务员,由我校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或者转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外出挂职锻炼的参公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我校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出学习、培训的参公人员,由我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工伤除外)、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参公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参公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参公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作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参公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要求,每年考核时由学校行文规定。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篇:煤矿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和措施

宣威市*****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考 核 办 法 和 措 施

编制单位:宣威市*****煤矿

编制时间: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宣威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考核办法和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员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

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

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安监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

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

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工资额增加10%。

2.绩效考核

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1)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2)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3)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宣威市*****煤矿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矿审批意见:

考核责任人签字:

审批单位:

审批时间:

第三篇:履职考核办法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文件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沪烟专安〔202_〕74 号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印发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各厂(公司),各烟草专卖分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202_〕23 号)和局、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设的通知》(沪烟专安〔202_〕 58 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局、集团 公司制订了《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从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制度标准、教 育培训、现场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1–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烟草 安全生产

考核 办法

通知

——————————————————————————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 202_ 年 4 月 25 日印发

—————————————————————————— 打印:金金囡 校对: 严 巍(共印 6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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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2_〕23 号)和局、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制度建设的通知》(沪烟专安 〔202_〕 58 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依据《上 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等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考核 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设,强化各级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基层、基础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 产长效机制建设,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局、集团公 司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二、适用范围 各卷烟工厂、物流单位、卷烟配套企业、区县有限公司、王宝和有限公司、中华园大饭店、三产管理中心、物资采购中 心、基建设备处、机关服务中心。

三、考核内容

(一)指标考核 局、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和过程考核指
–1–

标的完成情况。

(二)组织保障 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带班等工作履 职情况。

(三)基

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三同时”、资金投入、特种设 备管理、职业危害防治、承发包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民主监督 等工作履职情况。

(四)现场管理 班组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进现场、进岗位等工作履职情 况。

(五)重点工作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标准化、安全文 化、安全信息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履职情况。

(六)落实局、集团公司安全工作 按要求参加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 神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工作信息、事故处理、工作总结 等材料情况。

四、考核成绩评定和程序

(一)考核标准 1.考核总分为 100 分,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 占总分的 30%;安全标准化考评成绩占总分的 50%;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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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占总分的 20%。(对未建立管 理体系的单位,年底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占总分的 40%; 安全标准化考评成绩占总分的 60%)总分达到 85 分的为一 等,70 分至 84 分为二等,69 分以下为三等。其中,考核为一 等的单位评为“履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2.发生以下事项,直接加分或否决:(1)加分项 当年在安全工作方面受到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通报表 扬或奖励的,在安全管理绩效突出、标准制定、经验推广等方 面做出贡献的,给予加分。(2)否决项 被考核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取消评级资格;年 度考核指标超标的,当年受到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 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制订整改计划、不落实整治措施的,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或存在其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 件),均直接评定为三等单位。3. 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内容根据安全生产 “一 岗双责”制度要求,结合每年安全工作要点,由局、集团公司 安委会办公室制订,满分为 30 分(未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为 40 分)。4.安全标准化考评实际成绩(1000 分制)按 5%(未 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按 6%)的比例直接折算成安全生产履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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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实得分,满分为 50 分(未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为 60 分)。5.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和合规性评价的符 合率的 20 倍直接折算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的实得分,满分为 20 分。

(二)考核方式及安排 1.被考核单位、部门应每半年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自查,并 将自查报告分别于七月底、十一月底前交局、集团公司安委会 办公室。2.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由局、集团公司安委会 办公室组织,通过听取自查报告、台帐检查、现场抽查,结合 座谈询问和书面考核

核等形式,反映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和“一岗双责”制度履职情况。3.安全标准化考评由局、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 并实施,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和合规性评价按年 度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实施。局、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情况汇总后,将履职考 核书面意见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报送总经理室,对“履 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北京卷烟厂、天津卷烟厂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除 按本办法实施外,还应结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局、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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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信用社(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要: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共七章二十二条。分为总则,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方式,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考核档案管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四川银监局负责对成都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辖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

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由各分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道德行为操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各高级管理人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五)能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第六条 履职尽责情况

一、依法合观经营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支农效果明显,发放小额农贷的程序合规,无损害“三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政策,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对大额贷款和“三外”资金进行分类登记、考核、管理、催收并落实了责任;没有超业务范围经营或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行为发生。

(四)大宗物品采购、房屋购建、车辆购置、电子设备、大额财务费用支出等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合规。没有未经批准自用抵债资产的行为。

(五)完成各项经营指标,盈利水平得到提高;无从事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遵守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不截留和转移各项收入,没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增或虚减收入等违规行为。

二、风险管理

(一)完成了不良贷款“双降”指标,且不良贷款反映真实;没有发生新增大额不良贷款;清收“三外”资金取得成效;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价,资产质量得到提高。

(二)对各类资产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预警指标符合审慎监管比例要求;风险综合评价不断提高。

(三)增资扩股工作合规有效,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拨备,并按规定核销呆账。

(四)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加大案件检查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及时上报发案及查处情况。

(五)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和制定了应急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

(一)重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_年第9号),建立完善了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处理全过程,并严格执行。

(二)制定并切实执行授权授信制度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有关制度,无超越职责权限审批贷款和逆程序发放贷款等行为。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社员社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没有违规干预社员社的财务、授信和贷款业务。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开办新业务体现“内控优先”原则,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重要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四)重视内部稽核工作,审计稽核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稽核人员的建议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对稽核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查处并问责。建立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并定期由理事(董事)会负责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五)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员(股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四、法人治理建设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形成。

(二)“三会”制度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制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正常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

第七条 接受监管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以及机构、业务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批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及时执行和落实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按照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约见谈话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四)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送稽核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对稽核查处的问题不隐瞒。

(五)按时参加监管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考核的履职期间为上一。

第九条 发出通知。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在进场前10个工作日;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通知书》,告知考核的对象、内容、重点、方式、期限、时间安排、考核组组长及成员、被考核对象应做的准备工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要求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在考核组进场即日交考核人员。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张贴公示。考核组应在入场前7天,将考核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联系电话公示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及辖属机构网点(除营业大厅、对外接待客户室),听取情况反映;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考核组进场前3天,按照监管机构考核内容逐项写好述职报告,并将述职报告连同填制好的《基本情况表》在所在机构和辖属营业网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述职测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考核内容,召开职工大会(含理、监事会成员)进行述职;会上,考核组向参加述职大会的每位员工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群众测评表》(以下简称《群众测评表》详见附件2),进行群众测评打分。考核组负责对《群众测评表》进行汇总。

(三)谈话调查。监管机构根据需要,采取会谈或随机选取部分职工、社员代表个别座谈以及有针对性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了解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组织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不足之处或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谈话须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谈话记录底稿经谈话双方记录人员签字后存档。

(四)调阅账表、资料。

1.查阅“三会”记录、党组(委)会记录、经营班子会议记录和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的审议记录。

2.调阅监管机构发出的监管意见书、风险提示书和处罚决定书,以及被监管机构的落实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

3.调阅内部稽核报告、工作底稿、取证记录。

4.调阅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5.调阅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决算报表(报告)。

6.查阅审贷委员会(小组)审贷记录、抽查大额贷款档案。

7.调阅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在机构的检查、考核、评价结果。

8.根据考核需要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调阅其

他有关账表、资料。

第十一条 工作底稿和取证记录对考核内容、过程、违规问题及认定依据,考核组均应形成工作底稿以及必要的取证记录。取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取证材料应经提供者签字。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方式。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群众评议、现场考核等情况,结合《群众测评表》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班子进行考核评分,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详见附件3)。

第五章 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提出考核初步结论,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逐一制作《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意见书》(以下简称《考核意见书》),报四川银监局或市(州)银监分局考核小组审查决定。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基本情况、整体评价、存在问题、考核结论、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称职;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考核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在《考核意见书》上签注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回考核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依据的,监管机构应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最终考核结论,由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回考核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回视为同意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组应将考核结果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和辖属机构网点公示7天。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书面反映,应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根据考核认定的事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监管意见书。

(二)对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法人企业理(董)事会提出不宜继续任职的建议。

(三)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考核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档案”,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情况进行专档管理,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核通知书、工作底稿、取证材料、考核意见书、监管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应将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结果在四

川银监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登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银监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管理人员履职承诺书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承诺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那要怎么写好承诺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管理人员履职承诺书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管理人员履职承诺书范文篇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促进市政设施管理事业发展,特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持之以恒,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市政道路设施维护。对所管辖的道路、桥梁、道路排水沟及附属设施做到巡查到位、维修及时,确保其平整、畅通。

三、强化路政管理。加大市政道路巡查力度,依法处置乱挖乱占市政道路设施行为,确保市政道路设施完好。

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牢固树立勤政廉政、高效便民的良好形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

五、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管理人员履职承诺书范文篇2

本人在任职期间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党纪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与公司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机密。

二、推进企业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努力完成及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生产任务。

三、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三个文明建设努力工作。

四、维护班子团结,加强内部管理,接受员工监督,关心员工生活,切实把有关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五、敬业爱企,创新管理,诚实守信,以身作则。

六、不从事任何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活动,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擅自在本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

七、根据本人履职、公司机构调整,本人在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后,均服从公司决定,不提出其它要求。

八、任职期间,如违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自愿辞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存一份、单位存档一份、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管理人员履职承诺书范文篇3

我自愿承担现本职岗位工作,并且保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现根据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在履职期间做出如下承诺:

一、忠诚企业、忠于职守、敬业爱岗,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决定,切实贯彻公司各项部署和要求。本人在任职期间,均服从公司决定,三、推进企业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创新管理,诚实守信,以身作则。

五、牢记公司企业文化,认同公司核心价值观。

六、不从事任何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活动,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擅自在本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

七、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八、任职期间,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服从接受组织上的任何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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