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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申请书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20-1024001 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4-06-05 22:09: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清算申请书

清 算 申 请 书

申请人张华,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53-8-1号。

申请人熊申伟,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

申 请 请 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2_年9月27日申请人张华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申伟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俊文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文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俊文却于202_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2_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申伟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2_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华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俊文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俊文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华、熊申伟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华、熊申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1—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

第二篇:清算申请书

清算申请书

清算申请书1

申请人张xx,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小区8号楼606,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xx、李x及王x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x商务大厦C座11层,李x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20xx年5月21日

清算申请书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记设立,系由和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 万 元。投资总额港币 万 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年日申请人应付货款 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 万 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 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 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 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11 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 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 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3

申请人:

地址:

中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192.5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122.5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26.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11.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14.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7.5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年12月15日至20xx年12月4日。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城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1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货币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街建筑面积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即出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公司现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作为中方的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xx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奥特公司由于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xx年3月27日,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公司注销时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20xx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经营期满,董事会决议:终止“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并进行清算。同时任命为清算委员会成员。自此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开始了长达3年多的.清算工作。其中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委托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对金城公司进行清算审计及资产评估。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出具了《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往来账务函证核实情况》、《关于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企业清算审计情况的说明》等文件。其中《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证实:KAT公司出资情况为金城公司于1994年12月在应付KAT公司往来款中转出122.5万元作为出资款。同时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合计192.5万元。KAT公司以房屋出资70万元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出资情况为以申请人代表W于1994年11月28日购进香港联发冷气贸易工程公司设备款2028487.80港元,折合人民币2225490.40元中的157.5万元作为出资款。

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清算期间,由于ZNJ既无视经政府部门批复的合资公司合同、章程中关于KAT公司以房屋作价人民币70万元出资的约定,及KAT公司早已将出资房屋交付金城公司实际使用的事实;也无视其作为KAT公司主管部门和出资房屋权利人曾作出的“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的承诺,及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关于金城公司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的情况核实;更无视“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法律规定,执意拒绝将已认缴出资的房屋作为金城公司清算财产处理,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导致金城公司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二)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请求如前。

此致

敬礼

清算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山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___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先后于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从申请人处借款2100000元(约定20xx年偿还),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借款1500000元(约定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偿还),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借款546000元(约定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偿还)。以上三笔借款均无担保,由于被申请人停止经营且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及违约金,(另据查被申请人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至少还有:_________________欠济南___公司346万元,欠___450万元)。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望准。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清算申请书5

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申请目的

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 民事判决,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申请人请求你院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某年某月的资产负债表,该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仅为某元。在被申请人股东于某年某月制作的“某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显示:公司部分小额债务已无法清偿。因此应当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清算申请书6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市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xx市xx区xx,联系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

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xx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7

申请人:……………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清算申请书8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宣告ΧΧ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并应当证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清算委员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ΧΧ公司破产还债。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清算申请书9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

清算申请书10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11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申请目的:

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登记记设立,是由和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经营期限为。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XXX。近期由于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XXXX截至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人民币元;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固定资产帐面合计元人民币,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自XX年XX月XX日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XXXX法院

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12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某

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2、诉讼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25万元,股东为:申请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xx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享有被申请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请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权,申请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权。某某年元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某某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将公司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管理。承包期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经营。20xx,被申请人未参加年检。20xx年4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又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的委托于20xx年5月7日向第三人发律师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则,无法自行清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出强制清算,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清算申请书13

企业名称:

清算组成员:xx,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已通知债权人。清算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本企业债权债务等事项逐项进行处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清算结束。现将清算结果报告如下,该清算结果得到全体合伙人确认。

一、至企业清算开始之日(清算基准日)止,企业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注:净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二、本企业已经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及履行其它法定义务。

三、本企业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至企业清算结束之日止,企业的负债为零。

四、企业剩余资产元人民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按合伙协议规定分配给合伙人。

五、清算人严格履行了清算职责,保证清算过程及结果的真实、合法,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六、全体合伙人保证企业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报告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七、合伙人同意清算结束后注销本企业。

清算组成员签名:

合伙人确认签名:

清算申请书14

申请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___请求解散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经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___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

清算申请书15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经过、并证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证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务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 第三人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xx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一案,经xxxxxx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x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

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公司清算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一:中国公司清算第一案之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20XX年5月21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二: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1318字)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三:强制清算申请书>>(473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五篇:破产清算申请书

破产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谢谋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成华区法院(202_)成华执字第73号 执行申请人)

被申请人:

1、资阳市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华区法院(202_)成华执字第73号 执行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茂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祥荣,工商档案里留有冷祥荣联系电话***,注册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狮子村五社。

申请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茂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

1、明确的债权:茂源公司承揽的成都市成华区龙谭寺工业园区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劳务工程,202_年4月15日至202_年12月19日申请人在此工地上班,202_年底茂源公司不给工资,202_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直到202_年10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茂源公司都未给付工资。生效判决是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_)成华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第三人茂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共计30636元,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_年10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_)成民终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申请人经济困难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是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的。

2、执行情况:因茂源公司不依法履行到期工资债务给付申请人工资30636元(也无担保),202_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成华区人民法院及成华区法院委托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果((202_)雁江执字第529-530号)均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

3、茂源公司下落不明的说明

茂源公司于202_年成立,该企业多年不参加企业年检于202_年11月6日被资阳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茂源公司找不到任何办公经营场所;茂源公司3个股东至今下落不明;茂源公司的账册等重要文件材料根本无法找到导致茂源公司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茂源公司3个股东至今也未履行清算义务及注销公司。

4、相关法律依据。(1)202_年修订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2_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2_〕10号现予公布,自202_年8月18日起施行。二○○八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2_)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5、茂源公司的债权债务线索:a、成都市成华区龙谭寺工业园区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劳务工程茂源公司是否真实领到劳务工程款还是有人侵占了茂源公司在该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劳务工程款目前无法查明(因茂源公司与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该成华区法院(202_)成华执字第72号案件诉讼过程中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曾在庭审笔录里说明已经給付完劳务工程款给茂源公司;b、法院系统茂源公司涉案工程有债权债务(例如:法院被执行人网站可查询出茂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c、法院执行局在资阳市地税局查询的茂源公司在四川省从202_年到202_年经营多年可从来没有交过一分钱的税款;这三条线索本申请人无权调取材料是从法院执行局在其职权范围内查询到的结果口头告之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2_〕36号

全文精神 ;特别是该意见第16.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4.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利用法律手段,努力查找和追收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要依法追回;对于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要依法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发现妨碍清算行为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茂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依法申请贵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茂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据材料目录

(202_)成华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202_)成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资阳市工商局出具的茂源公司被吊销材料......................................法院执行情况的一些材料..................................................破产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年10月8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滨河路。身份证号码:51************。联系电话:()(成华区法院(202_)成华执字第72号 执行申请人)

被申请人:

1、资阳市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华区法院(202_)成华执字第72号 执行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茂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祥荣,工商档案里留有冷祥荣联系电话***,注册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狮子村五社。

申请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茂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1、明确的债权:茂源公司承揽的成都市成华区龙谭寺工业园区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劳务工程,202_年5月10日至202_年12月19日申请人在此工地上班,202_年底茂源公司不给工资,202_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直到202_年10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茂源公司都未给付工资。生效判决是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_)成华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第三人茂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共计40696元,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_年10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_)成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申请人经济困难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是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的。

2、执行情况:因茂源公司不依法履行到期工资债务给付申请人工资40696元(也无担保),202_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成华区人民法院及成华区法院委托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果((202_)雁江执字第529-530号)均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

3、茂源公司下落不明的说明

茂源公司于202_年成立,该企业多年不参加企业年检于202_年11月6日被资阳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茂源公司找不到任何办公经营场所;茂源公司3个股东至今下落不明;茂源公司的账册等重要文件材料根本无法找到导致茂源公司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茂源公司3个股东至今也未履行清算义务及注销公司。

4、相关法律依据。(1)202_年修订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2_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2_〕10号现予公布,自202_年8月18日起施行。二○○八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2_)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5、茂源公司的债权债务线索:a、成都市成华区龙谭寺工业园区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劳务工程茂源公司是否真实领到劳务工程款还是有人侵占了茂源公司在该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劳务工程款目前无法查明(因茂源公司与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该成华区法院(202_)成华执字第72号案件诉讼过程中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曾在庭审笔录里说明已经給付完劳务工程款给茂源公司;b、法院系统茂源公司涉案工程有债权债务(例如:法院被执行人网站可查询出茂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c、法院执行局在资阳市地税局查询的茂源公司在四川省从202_年到202_年经营多年可从来没有交过一分钱的税款;这三条线索本申请人无权调取材料是从法院执行局在其职权范围内查询到的结果口头告之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_〕36号 全文精神;特别是该意见第16.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4.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利用法律手段,努力查找和追收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要依法追回;对于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要依法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发现妨碍清算行为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综上所述,结合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茂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依法申请贵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茂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呈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据材料目录

(202_)成华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202_)成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资阳市工商局出具的茂源公司被吊销材料......................................法院执行情况的一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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