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任鸿波,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现
住石家庄市水源街61号5号楼501。
被申请人:史路荣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202_)
新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撤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202_)石
民一终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
3、依法判决史路荣购买的其前夫杜国宽的房屋买卖无效;
4、依法判决任鸿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史路荣和杜国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5、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
我在1998年12月17日购买了房屋一套,就是我现在居住的房屋。房主杜国宽市林业局干部,当时此房屋还没有房产证(单位房改房),故未办过户手续,而是只履行了实际房屋交接手续。买房经过 :房主杜国宽将房屋卖给了正大中介有限公司,当时正大中介给我出示了杜国宽的房屋证明(包括其购买房屋产权单位开的交费收据;房屋产权单位林业局同意其出售的证明;其本人与正大中介签的房屋买卖契约),并查
验了房屋。于是我就同正大中介签定了买卖契约并实际交接了房屋。后来我多次找他们都未办成过户。202_年杜国宽明知自己已将房屋卖掉,还将房屋典当给了中陆典当行并办了抵押手续(典当行没有到我家查看房屋,我和家人一直住着)。我直到202_年典当行在我家门上贴告示催杜国宽还款才知道。
202_年8月,正大中介与杜国宽未经我同意在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书,解除正大与杜国宽之间的买卖契约,该房返还给杜国宽,杜国宽返还正大房款。正大与杜国宽的调解手续在石家庄新华区法院执行期间,我向法院如实陈述了自己作为第三人的全部购房经过和依据后,新华法院没再执行。
202_年杜国宽与典当公司在石家庄桥东区法院调解把房屋给典当。桥东法院在执行期间找我让我腾房,我也向桥东法院作了陈述出示了证据,桥东法院没再执行。
实际上他们三家串通一气坑骗我,因为房屋升值了。
我只能告正大中介一家,因为我跟其他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于是我向石家庄仲裁委提起诉讼,后经仲裁委仲裁,正大中介的原始股东赔偿我。
我的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正大要求撤消仲裁的申请后,其又故意不到庭,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按撤消申请处理。他们又用同样的理由要求执行庭不予执行仲裁。执行局的法官姚生友以正大公司已经注销为由,对仲裁不予执行。
此房屋是在杜国宽转给他前妻之前已经存在纠纷并且还未解决(杜国宽与正大中介的仲裁未履行,我与正大中介的仲裁未履行被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将此房屋过户,史路荣告我侵权于法于理都是不对的。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一款
(二)项、(三)项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恳请准许。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任鸿波
202_-5-22
第二篇: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罗璇(一审被告),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玄武区北门桥路15号403室,身份证号:***823。
再审被申请人周征宇(一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花园伦敦城11栋601室,身份证号:***019。
申请人罗璇因与被申请人周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2_)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202_)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证明。
1、在(202_)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申请人认为“被告通过刷原告银行卡消费支出中被告应承担部分的确认”,但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0月13日”也就一年多的时间,再审申请人“消费支出”达到了25万元之多。申请人罗璇只有20几岁,一年多时间“消费支出”达到25万元明显违背了常理,而一审法院对此并没有任何怀疑。
2、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没有就其主张的“消费支出”具体数额、发生时间、申请人承担的份额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是一份简单的借条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所谓的“消费支出”是否真实发生,而一审法院在这一基本事实都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202_)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辩称未实际收到25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应对自己提出的“未实际收到25万元”承担举证责任,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五条中: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中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争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实际交付25万元,这本由负有履行交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却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这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202_)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决了,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一百零八条的前提是借贷的成立并生效,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并没有提
出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借款”,在借款合同生效这个前提要件都没有查清之下错误地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一百零八条明显是对申请人合法利益的漠视,对申请人是极不公平的。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如此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202_)玄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所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本案的一审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等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第三篇: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址:**省**县**镇**巷**号;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公室(**县档案局里),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2_)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_)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2_)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1、被申请人为解决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工资及公司其他遗留问题于202_年11与8日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为半年,约定于202_年5月8日还款,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申请人以公司皇后舞厅房产作为抵押。因借款到期未还,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至**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2_年5月20日下发(202_)射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_年7月10日下发(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及三楼西侧89.50㎡,产权过户给申请人,同日,**法院向**房管所下发(04)执字第9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向房屋主管部门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后,**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2_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人:朱**,房屋坐落:**镇红旗路24号。因上述房产估价277982元,且被申请人公司账面欠申请人203572元,遂申请人补交了74410元给被申请人,至此,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2、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承包人身份化为承租人于202_年7月13日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没有查清事实,于202_年8月23日下发(202_)射执字第93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_年8月24日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如不按期偿还,被申请人承诺在舞厅原承包人孙国民合同到期(202_年1月31日)后,二楼舞厅和三楼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202_年8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明确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房款277982元。202_年9月2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沈友国向申请人签字承诺转致执行。202_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承诺,再次肯定了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及三楼西侧89.50㎡的房屋产权归申请人所有。直到202_年12月26日破产。
3、申请人于202_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法院经审理于202_年4月16日(历时一年多)下发了(202_)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依法向**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_年8月10日下发(202_)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202_年3月8日申请人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_年5月5日开庭,被申请人没有到庭,202_年5月30日作出裁定,202_年10月14日由**法院法官向申请人送达了(202_)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省高级人民法院(202_)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_)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2_)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未查清本案的事实,依据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位、程序违法:
1、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确定了被申请人的还款数额、期限及超期还款的补救措施,并约定了抵押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的规定,旨在防止财产“高价低卖”,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结合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并非抵押合同,况且被申请人并无其他债权人,被申请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02_年9月2日又与申请人在原《还款协议》上约定“因公司资金兑现困难,未能按期兑现还款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仍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原协议继续有效”,申请人认为,双方的以上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受偿。因此,三级法院并未查清本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位。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2_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2_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申请人于202_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2_年3月29日才下发了(202_)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显属程序违法。
4、**法院受理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于202_年12月20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仅仅过六天,**法院就于202_年12与26日下发(202_)射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之规定。
第二、依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及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只有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结合本案,盐城信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曾于202_年3月2日对被申请人出具盐信盛核字【202_】第014号审计报告书,经审计“贵公司202_年至202_年9月30日贵公司累计利润440.536.73元”,显然,被申请人公司有40多万元的利润,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因此,**法院受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严重违法。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1、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202_)射民一初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执行行为,将涉案房产直接过户到债权人朱兰英名下,显然**县法院违法执行,应当予以纠正。
2、202_年2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射检违监【202_】32092400002号《通知书》,内容如下“朱兰英:关于你申诉的**县人民法院对**县益商饮服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我院审查后已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基于上述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恳请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敬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2_)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_)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2_)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效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 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四篇: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房聚存(原审被告)男,汉族,1949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一村
申请人:房福存(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一村
被申请人:房军营(原审原告)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一村 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请求事项
1、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2_)夏民初字第839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_)商民终字第1339号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父房忠信系三兄弟,父母去世后遗留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宅基面积为336.5平方米一处。老二及老三结婚后相继搬出,老大因无子也搬到其女儿房军营家居住。
202_年春天,街道规划,房子需要扒掉。三兄弟协商就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老大讲我无儿,反正是您弟兄俩的,你们俩人只要不吵架就行,千万不能叫外人看笑话,我也不要,扒房费我也不出,你弟兄俩看着办就行啦。房子由申请人扒掉,扒房费也是俩申请人合出的(附证据1)202_年8月份由申请人房聚存给其儿子房磊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至此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房磊使用(附证据2)。
202_年,被申请人之父房忠信有病,被申请人及其家人找申请人商量,她父亲活着她养,死了葬,但必须在姓房 1的宅基地上出殡,不能在姓李的家出殡(这是当地的农村风俗习惯),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搭建了两间简易房,以备出殡用,但要求被申请人出过殡后尽快拆除。202_年农历11月12日房忠信病危抬到屋子当天夜里就去世了。一个月后被申请人将房拆除后要在其宅基地上建房,遭到两申请人的阻拦。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以侵权为由起诉。
在一审中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遗嘱继承书、遗嘱变更书、见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判决两被告侵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判决维持原判,这就是错误的判决,错在: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原告的土地证,一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而二审法院认定不合法,二审法院为何要维持原判;
二、原告伪造的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一审开庭证人没出庭,法院认定合法,而二审证人同样没出庭,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附证据3)在二审为何认定不合法,不予采信。
三、在二审法院申请人提交了为其子房磊办理的土地证用以证明该块宅基地归属申请人使用,与本案到底有没有关联性,为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有土地证的败诉,没有土地证的胜诉,这不是错误的判决吗?
四、房忠信以遗嘱的方式将兄弟三人有共同使用权的房产叫其女儿继承有理吗?充其量只能将他应得的一份叫女儿继承,如果说因为他有其中的一份,立遗嘱将兄弟三人的都叫其女儿继承合法,那么,北京天安门也有他的一份,他立个遗嘱叫其女儿继承可以吗?
五、二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房军营之父房忠信于202_年2月22日立遗嘱自愿将其砖瓦房3间、过道一间、西屋
两间,使用面积为396平方米的房产由房军营继承更是错误的。该房产早在202_年房忠信放弃财产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时,由申请人扒掉,二审法院判决叫房军营继承啥,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六、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房军营继承的是其父房忠信在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的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使用面积为396平方米的房产而不是宅基地”。二审法院完全判错了。
1、房忠信拥有使用权只是三分之一,并非是全部。
2、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并非是房忠信建造的,而是其父母遗产,三兄弟都是在堂屋结的婚。
3、房产并没有336.5平方米,因为是老房子大约只有80平方米,而336.5平方米是整个宅基地的面积。二审法院根据什么依据将396平方米的房产判给被申请人,二审法院到哪里去弄20多间房子来给被申请人。
4、房忠信拥有三分之一的房产,房军营也没得到继承,而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是在202_年房忠信主动放弃以后由申请人俩兄弟扒掉的。扒后申请人为其子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都没弄清到底是谁侵权,所以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应依法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聚存、房福存
202_年2月10日
第五篇:再审申请书
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六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生,职务:总经理,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大道5号,电话:0762—3336666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源红星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职位:总经理,住址:河源市中山大道2号,电话:0763—8889999
申请人因合同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源城区人民法院(202_)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和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_)河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裁定中止原二审判决的执行,依法改判。
二、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1、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原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在一审中共有20余人为被申请人安装电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共同诉讼,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并案审理,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瑕疵。
申请人张生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于202_年6月11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证据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直至202_年6月28该院通知申请人参与法庭调查时,仍未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2款之规定,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送达通知书,并且上诉人对于不予准予的决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对于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未依法予以保护。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合同第9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一周后内,红星公司支付我公司合同价的30%预付款,在提货前支付合同价的50%。安装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付清余额87380元,验收合格资料包括验收文件、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和电梯安装质量检测报告。被申请人河源红星酒店有限与202_年6月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余额87380元付清给申请人,其实被申请人根本就没付清余款及其利息。
2、依照合同之约定,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电梯检测费。二审法院从
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代为垫付的电梯安全检验费22690元,而原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不需要支付电梯安全检验费22690元及其利息。
三、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未适当履行合同之义务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
和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然而原一、二审法院歪曲事实作出判决,很难以理服人。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请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广州六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生二0一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