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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委托书模板[合集5篇]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13-756215 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3-10-18 19:20: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货物出口委托书模板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货物出口委托书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货物出口委托书模板1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中国外运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代理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_____。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般--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或者甲方与船公司之间订有优惠运价,甲方应于上述期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10、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垫付有关运费。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乙方所垫付的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因乙方计算错误而多垫付的部分除外。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对于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___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有关部门垫付相应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乙方垫付的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乙方的代理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对于第8、9、10,11、12条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以包干费用的形式支付如遇有关费用调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包干费率。

14、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即使船公司签发了提单,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5、乙方在代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并对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_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

__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____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9、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货物出口委托书模板2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相应领域内拥有良好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批准;

鉴于乙方作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_________号货物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出口合同”);

为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期

(注明贸易术语)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义务调整)

1.与货物出口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2.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负责向外商催开出口合同项下的信用证。

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物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商检,并提供商检报告。

3.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许可证。

5.负责赔偿甲方履行本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1.委托手续费:_________。

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货物的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乙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码头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内陆运输费等。若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3.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在_________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与出口合同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披露该外商,乙方可以行使甲方对外商的权利并对其提出索赔,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之协助;如乙方委托甲方索赔的,应当在有效索赔期限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如乙方委托并提供相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甲方应依出口合同之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对外商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披露乙方;如甲方因此对外商或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根据情况可延期、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同时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出口委托书模板3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相应领域内拥有良好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批准;

鉴于乙方作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_________号货物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出口合同”);

为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义务调整)

1.与货物出口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2.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负责向外商催开出口合同项下的信用证。

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物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商检,并提供商检报告。

3.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许可证。

5.负责赔偿甲方履行本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1.委托手续费:_________。

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货物的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乙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码头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内陆运输费等。若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3.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在_________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与出口合同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披露该外商,乙方可以行使甲方对外商的权利并对其提出索赔,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之协助;如乙方委托甲方索赔的,应当在有效索赔期限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如乙方委托并提供相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甲方应依出口合同之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对外商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披露乙方;如甲方因此对外商或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根据情况可延期、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同时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出口委托书模板4

公约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策划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响应范畴内具有精良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度有关法律、标准法则的、出口本公约项下货品所需的承诺;

鉴于乙方作为拜托人,承诺拜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公约项下货品;

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本身的名义对外签订_________号货品出口公约(以下简称“出口公约”);

为明了拜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力任务干系,甲乙两边经友爱会商,特此订立以下公约,以期互助服从履行:

第一条拜托出口货品(以下简称“货品”)

第二条甲方的任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任务调整)

1.与货品出口公约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公约。

2.在签订出口公约后,当真向外商催开出口公约项下的名誉证。

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品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环境关照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任务和责任

1.根据本公约的法则付出拜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根据出口公约的法则办理货品商检,并供给商检报告。

3.在出口公约法则的交货期内,将货品运至好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品出口所需的文件、允许证。

5.当真补偿甲方践诺本公约时因不可归责于其本身的因为遭到的吃亏。

第四条费用及付出

1.拜托手续费:_________。

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环境调整)货品的出口进程中产生的扫数费税均由乙方负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船埠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腹地运输费等。若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供给的有效凭据进行结算。

3.费用付出:乙方该当在_________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法则的拜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与出口公约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践诺其响应任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环境关照乙方,并向乙方表露该外商,乙方可以利用甲方对外商的权力并对其发起索赔,甲方该当向乙方供给必要之帮忙;如乙方拜托甲方索赔的,该当在有效索赔期限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如乙方拜托并供给响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甲方应依出口公约之法则对外拿起仲裁或诉讼。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长处或吃亏,由乙方享有或负担。

2.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对外商践诺任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表露乙方;如甲方是以对外商或承运人负担违约责任或遭到其他吃亏,乙方该当真补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公约任何一方不践诺本公约任务或践诺公约任务不符合商定的,该当补偿对方是以而遭到的吃亏;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根据本公约的法则践诺其任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负担违约责任,且乙方该当自行负担其是以而遭到的吃亏。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践诺公约时,应在不可抗力清除后3日内向对方传达不能践诺的原因,在供给当局主管部分出具的不可抗力表明后,根据环境可延期、部分或扫数不践诺公约,同局势部或扫数免于负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补偿甲方是以而遭到的吃亏。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办理

1.本公约未尽事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约法》的相干法则处理。

2.与本公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两边会商办理,会商不可,应提交甲方地点地人民法院诉讼办理。

第九条公约见效及其他

1.本公约经甲、乙两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见效。

2.本公约一式两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甲方(盖印):_________乙方(盖印):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出口委托书模板5

甲方: _______________(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______。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船舶在开航前,甲方要求解除订舱的,参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在船舶开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10.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费用之前,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乙方在办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4.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__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7.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引、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 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第二篇:代理货物出口委托书

代理货物出口委托书 代理货物出口委托书 货物
日期: 日期: 22 October 2011
货物品名 海关 HS 编码 件数 出口总价格(外币)国内开增票总价格 包装件数 毛重 净重 体积 1. 2. 3. 4.

拟出口日期

起运港口:

目的港口:

收货人信息

唛头

运输方式 其他信息

空运 需做产地证 需商检

海运拼箱 是化工品

海运整箱* 是危险品 信用证结算

* 海运整箱箱型及数量: 其他:

货代信息(如有)

货代公司名称: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第三篇:出口货物

邵阳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修订,现予以发布,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下户调查表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4.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邵阳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业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邵阳市国税系统“免、抵、退”税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办理出口货物各项“免、抵、退”税业务,本规程未涉及业务,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为出口退税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规程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领取、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附件1)一式3份,并附报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3.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受理资料后,检查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的退回;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将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和姓名,将原件退回,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企业,并将相关内容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当日将受理的认定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文书经办岗位,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三)审核

1.税源管理部门文书经办岗位受理资料后,派人下户调查核实企业基本情况,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下户调查表》(见附件2),核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相关内容后,签署意见,将资料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政策法规部门出口退税管理岗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照综合征管系统代批文书办理的程序,逐级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批后,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相关内容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报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3.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接受资料后,对其相关内容按政策要求进行审定,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审定结果对已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后确认,将已审批的资料留存《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其余的资料退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

4.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余下资料作为征管资料存档。

5.企业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

(四)资料归档

归档内容应包括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3.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其他资料。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出口企业持申请报告,在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领取《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一式3份,按规定填写完毕后,随同下列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1.有关批准文件、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2.原已办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报送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然后将上述1-3项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将受理的资料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理程序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移交下一环节。

(三)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出口货物认定管理审核程序和职责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签署意见;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变更事项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作相应变更;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四)资料归档

归档内容包括:

1.办理变更的有关批准文件、证明资料复印件;

2.原已办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的办理程序:

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时必须通过文书登记后,才能进行相关的认定操作。

(一)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注销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对其进行退税清算后出具《清算情况通知书》,注销并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相关资料。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将退税清算作为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经程序,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稽查环节清算情况”栏内注明退税清算情况。

1.申请

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持申请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附件3)一式3份,按规定填写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申请: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资料后,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将受理的资料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理程序交下一环节。

3.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审核程序和职责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主管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注销清算并出具出口退(免)税清算报告,同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交纳税人。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做注销标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企业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4.资料归档

归档内容包括: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当年出口退(免)税清算报告;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5)《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

(6)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企业经税务稽查环节检查,发现有重大偷、骗税行为,按规定可停止退税权的,主管国税机关退税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附件4)交纳税人,同时收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对下列资料进行归档: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其它资料。

第三章 “免、抵、退”税申报管理

第七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结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主管国税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六)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定,报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七)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八)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指上一个纳税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以下的出口企业。

(九)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后第一个出口退税申报期内未申报“免、抵、退”税的,除另有规定或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外,视同内销征税。

对符合《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内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其他企业90天内未收齐报关单,210天内未收齐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出口货物征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十)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第八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管理:

(一)管理规定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后,于每月1—15日(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之前(12日前)做好单证备案,并采集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或湖南省出口退税网办理预申报手续,经主管国税机关预审并反馈预审疑点,企业依规定进行疑点处理后,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有进料加工业务时提供);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5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5份);

(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3份);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3份);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3份);

④当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3份)。

(4)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装订顺序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规范):

①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收汇证明;

③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企业提供);

④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⑤《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表》;

⑥ 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⑦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下列凭证资料(装订成册):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⑦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6)申报数据软盘或U盘。

3.小型出口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只报送纸质资料,全年12个月的申报数据集中在12月申报。

(三)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于每月1-12日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或湖南省出口退税网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每月1-15日)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预申报,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按政策规定的要求审核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完整、准确,审定后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经办人员和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员在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

3.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预申报数据盘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疑点和企业当月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内容进行反馈。

4.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将上月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批结果(含纸质资料和数据盘)返回生产企业。

5.生产企业每月1-15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6.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查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将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开具申报受理回执一式2份,经企业办税员签字后交付企业1份,留存1份。

小型出口企业的1-11月申报数据不读入审核系统,只受理纸质申报资料,全年申报数据集中在12月申报时读入,按月申报的纸质资料暂不审核,集中在12月一并审核。

7.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将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盘按日移交主管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免、抵、退”税审核管理

第九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管理规定:

(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应在每月15日前按照“免、抵、退”税的要求审核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并将相关资料和报表审核签章后及时退回生产企业。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在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时限前完成“免、抵、退”税申报的初审、复审工作,并于月底前将邵阳市国家税务局的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

第十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核程序:

(一)初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岗对“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及数据进行初审。具体审核内容及程序如下:

1.按政策规定审核“免、抵、退”税申报单证和申报表是否合法、有效、准确;

2.审核每笔“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与相应明细申报的数据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

3.审核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单证、申报表保持一致;

4.根据政策规定和审核情况调整修改申报表和申报数据,确保申报单证、申报表、申报数据保持一致,在申报明细表(含进料加工业务申报表)和汇总表上签署修改意见和初审确认意见;

5.审核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其申报数据是否一致,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与综合征管系统传递的增值税申报进行审核比对,审核无误后确认;

6.初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后,在申报明细表(含进料加工业业务申报表)和汇总表上签署修改意见和初审确认意见;

7.将初审完毕后的纸质申报资料和申报数据移交复审岗;

8.每月底前将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返回已审批的明细表和汇总表各2份一并交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交接手续。

(二)复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复审人员对“免、抵、退”税申报单证进行复审和计算机审核。具体审核内容及程序如下:

1.依次对“免、抵、退”税明细表及单证、纳税申报表、汇总表纸质申报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复审;

2.纸质资料复审无误后,进行计算机审核,即进行相关信息的复审和数据准确性及逻辑关系正确性的审核;

3.对复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交由初审人员进行修改;

4.复审人员对计算机审核疑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明细表和电子数据中签署具体处理意见;

5.对明细表及单证、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在汇总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明确具体免抵税额和退税额,报请主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

6.复审岗将审核无误的数据确认进入审核系统历史库;

7.归集本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当月所有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打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附件5),报请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在纸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上核签后加盖单位印章;

8.将本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当月所有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情况按要求汇总统计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所有申报表和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抽查的资料在每月22日前上报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五章 “免、抵、退”税审批、退库、调库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退库、调库管理规定:

(一)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免、抵、退”税审核结果,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签批和审批。

(二)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已审批的退税额直接办理退库;对已审批的免抵税额审批通知书交征税部门按规定进行调库。

(三)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按规定每月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免、抵、退”税相关报表。

(四)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退库、调库办理程序:

(一)签批

1.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生产企业审核明细表和汇总表,并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返回1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2.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明细表和汇总表进行全面审核,结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结果和审核疑点的处理进行核定,对无误的在汇总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在审核系统中进行签批,对有疑问的可在当期或下期抽查原始单证进行核实,核实后填写《免、抵、退税抽查情况表》(附件6)进行数据调整。

(二)审批

1.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明细表和汇总表进行签批后,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归集好明细表和汇总表报科室(部门)领导进行审批;

2.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领导对上报的“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和汇总申报表及《免、抵、退税抽查情况表》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汇总申报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审批意见,在审核系统进行审批;

3.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主管局领导对上报的“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和汇总申报表进行审核,无误的在汇总申报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审批意见。

(三)退库

1.对审批后有退税的,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汇总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加盖有效印章后,开具退库书,并登记日记帐和分户台帐;

2.退库并从国库取得回执后,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回执联和申报表一式3份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3.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退库书的有关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四)调库

1.每月25日前,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的企业免抵税额,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分企业制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

2.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上加盖有效印章,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调库。

(五)报表

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统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上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六)资料归档

1.“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分户集中管理;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审核、审批完毕后,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初审人员将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返回的已审批汇总表、明细表、退库书等资料装订到原始资料中,并在原始资料上加盖“已退税”字样印章,工作完成后,将“免、抵、退”税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集中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档案室保管;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资料保管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六章 出口退税证明管理

第十三条 进料加工手册备案管理:

(一)企业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进料加工手册备案:

1.由商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书;

2.加工贸易合同;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均可受理,对资料齐全的,在进料加工手册的第一、二页签署“已备案”,并签名,交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单位印章,将进料加工手册退回企业。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留存的加工贸易批准书和进料加工贸易合同于次日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自出口之日起90日内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一)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核;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五条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一)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六条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办理: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一)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退运货物属于本出口的,发生退运业务的下期以红字(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退运货物属于以前出口的,应向退税部门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一)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八条 代理出口证明的办理:

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可由集团公司或总厂办理《代理出口证明》,交所属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一)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代理出口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代理出口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九条 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遗失《代理出口证明》的,应由受托方即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

(一)所需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3.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代理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补办代理出口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外贸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由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规定、办理程序比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免、抵、退”税检查、深加工结转、特准退(免)税、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和出口货物函调的管理办法,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邵国税发〔2010〕4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货物出口协议书

货物出口协议书

现如今,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货物出口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编号: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卖方: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单价及价格条款:_________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xx)办理。)

4.总价:_________

5.允许溢短装:_________%

6.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_____天内装运。

7.付款条件:_________

买方须于_________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_________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8.包装:_________

9.保险:_________

按发票金额的_________%投保_________险,由_________负责投保。

10.品质/数量异议:_________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11.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延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仲裁: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通知:

所有通知用______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卖方: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14.其他:

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字):_________买方(签字):_________

第五篇:货物出口证明书

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

(四)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

(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 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 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

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 电动机号、排气量/ 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 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 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三、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后,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签发条件的进口货 物,可应收货人申请签发证明书。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 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 补充数据;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一份进口报关单仅签 发一份证明书,因报关单申报商品项较多而无法打印在一份证明书上的,实行分 页签发。

四、收货人应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证明书申请。因 报关单申报或补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证明书数据错误的,收货人应当自证明书签 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换发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 故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应当自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 补发申请,其他货物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对于超出前款规定受理时限的,海关不予受理其申请。

五、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签发 地海关申请补发,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 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原进口事实和证明书签发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安部门核 查上牌信息,经核实无误的,海关向申请人补发相关证明书。

六、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因故需退运或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将证明书 交还原签发地海关,并由海关对证明书予以作废。

七、证明书一经签发,不得在证面直接进行涂改,对于确需修改的,收货人 应当在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时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换发。

八、证明书签发内容应与进口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时的状态信息相符。货 物在境内因故发生变化或更换部件,造成与证明书签发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 理换发或更改申请。

九、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 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 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效力和作用。

十、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和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的签发商品范围及

相关管理要求,仍按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7 月29日篇二:出口产品证明书 1.一般产地证(c/o)

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申请一般产地证: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一套; 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5.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6.缴纳签证费35元。2.普惠证(form a)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al 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5.复出口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或进料加工产品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 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7..缴纳签证费40元。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缮制完毕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一套; 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5.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6.缴纳签证费40元 4.《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怎么又是form a??别着急,看看下面介绍:

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代替,在证书第四栏注明“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bangkok agreement)。

可以签发《曼谷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等3个国家,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0%到30%不等.曼谷协定产地证书目前暂时用forma证书代替,申办手续同forma。5.<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书也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form a,申办手续同forma。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6.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原产地证书 7.其他还有一些不常见的专用原产地证书如: 专用原产地证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根据政策和贸易措施的特殊需要,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输往欧盟蘑菇罐头原产地证明书、烟草真实性证书等。篇三:出口企业办理各种出口证明所需资料

(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2、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5、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在企业申报系统生成);

8、在企业申报系统打印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二)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在企业申报系统生成);

6、在企业申报系统打印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三)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运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2、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4、退货有关书证材料(退货协议或通知)原件及复印件,5、已办理退税的,须提供已补税缴款书(生产企业已申报的须提供冲减申报凭证),只须提供报关单复印件。

6、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在企业申报系统生成);

7、在企业申报系统打印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外贸企业用)或《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生产企业用)。

(四)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2、原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库存帐页原件及复印件(a、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国外退关退运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已开分批单尚未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部分申报退税,部分转内销),出口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进货分批单》原件及复印件,不用提供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3、内销专用发票和帐页原件及复印件,出口视同内销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在企业申报系统生成);

5、申报系统打印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五)出口企业申请“补办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2、出口发票复印件(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全丢失的在电子口岸系统打印);

4、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在企业申报系统生成);

5、申报系统打印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表》;篇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3.资料归档篇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美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制表日期: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货物出口委托书模板[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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