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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书(共五则)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113-719332 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3-09-28 07:1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书

北 京 国 舜 律 师 事 务 所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B座509 邮编:100055 电话:***

北 京 国 舜 律 师 事 务 所他第三人。

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七、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八、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九、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十、乙方以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成果(供选择,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1、专项咨询意见;

2、调查获取的证据;

3、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B座509 邮编:100055 电话:***

北 京 国 舜 律 师 事 务 所

4、法律建议书;

5、律师见证书;

6、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甲方要求可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十二、差旅费及第三人收取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需差旅费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供选择)

1、已包含在律师服务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双方协商差旅费用概算为_______________元,甲方在本合同邮寄到达乙方后_________________日内预付;

〈二〉鉴定费、审计费、公证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其它必要的中介费用,行政机关、司法部门或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收取的有关费用,由甲方预付,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十三、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_________________元,甲方在本合同邮寄到达乙方之日付清。

2、甲方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十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B座509 邮编:100055 电话:***

北 京 国 舜 律 师 事 务 所

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五、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十六、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终止。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B座509 邮编:100055 电话:***

第二篇:非诉讼法律事务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定义是: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 从严格意义上讲,律师的业务只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律师业务中除了诉讼之外都是非诉讼。诉讼的特点是:有一个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做出具有强制意义的裁决,这个第三人是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非诉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所以非诉讼中没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介入。

非诉讼律师业务包括:

1、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行监管。合同事务是律师最主要的非诉讼业务,它的范围非常广,涵盖了投资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与转让、知识产权、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的事务,因为这些事务最终都要形成合同。合同事务的处理包括两个阶段:(1)合同的设立阶段,时间跨度为从一方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直到合同生效。具体事务有A调查情况B参与洽谈C制作合同文本D审查、修改、拟订合同E申报批准或登记。(2)合同的履行阶段,时间跨度为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具体事务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是否需要中止、变更、解除,并且及时以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需要特别说明是:律师处理合同事务并不一定形成合同文本,因为合同的各方有可能不达成一致意见。

2、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送交的对象不同:法律意见书是出具给委托人的;而律师函是出具给与委托人有联系的其它一方或几方。这个“某一事件”有可能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如拖欠款项、出现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等),所以它与合同事务有一定的联系,但它也有可能与合同完全无关(如侵权、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损害等)。

3、协助企业(委托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管理的内容,法律的形式。因为在一个企业之中,内部管理制度就是“法”

(例如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它不折不扣地体现了立法、执法、司法的特征。当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不但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际经验,更要懂得经济和管理知识,还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十分清楚。只有这样,律师才能真正扮演好“半个经理”的角色,制定内容完善、行之有效内部管理制度。

4、解答法律咨询

5、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

6、代办登记注册、文件批准等法律事务

7、参与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调解

8、提供法律、法规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9、代为发表声明或公告

10、证券律师业务

此外,还有一些正在发展的新业务如:

一、律师见证;律师见证就是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这个概念还有深入探讨的余地)。律师见证有如下特点:

1. 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名义是作为法律服务专门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这与民间私证和国家公证都有区别。

2. 见证是一种法律的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这同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作法有别。

3. 见证的时间与空间有着严格限制,时间,即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空间,即律师亲见的范围,这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并非亲见的事实先行调查,而后公证的作法有别。

现在,律师见证业务日益增多,但司法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尚未出台有关律师见证业务的法规,只有河南省信阳地区司法处制定并下发了《信阳地区律师见证基本规则(试行)》。所以,律师见证业务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二、接受企业(委托人)的委托,对其下属公司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此项业务在发达国家已非常普遍,但在中国内地,仅有大型外资公司聘请外国(含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业务。此项业务有大的发展空间,但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风险也很大。

三、就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与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不同的是:这种调查取证不仅仅限于法律赋与的查阅档案和询问证人的权利,而是律师凭借其广泛的社会关系和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收集、整理有利的信息,例如合作者的诚信度、历史背景、利害关系等,这种调查取证并不是专为诉讼而收集的。按照上述“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定义,我认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而承办相关法律事务亦属“非诉讼律师业务”范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将“担任法律顾问”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分别列举,并不等同于理论上对律师业务的分类,更不能排斥使用逻辑上的二分法对律师业务进行分类。因此,我认为担任法律顾问与办理非诉讼律师业务不是相互独立。法律顾问(包作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顾问)是非诉讼律师业务的一个产品组合形式:即把多个非诉讼律师业务组合在一起,再确定一个年限,便名为法律顾问。换言之,非诉讼律师业务包含法律顾问在内。但是,法律顾问是现在非诉讼律师业务的主要内容,毫不夸张地说,法律顾问在非诉讼律师业务中的比重占90%以上。所以,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就做好了非诉讼律师业务

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市场定位与业务开拓

一、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包含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市场分析,即明确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市场范围和具体内容,掌握社会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具体需求;二是确定自己在市场中的大体位置,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断自身现阶段综合实力相对应、能适应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服务层面。

(一)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的目的是挖掘和找出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存在的具体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非诉讼法律服务已呈现出细化和多元的趋势,广义来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处理和解决的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包含在非诉讼法律服务范畴之内。在此概念下,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理解为三类:

⑴ 基础服务类。包括日常法律及政策咨询、法律文件起草、商业谈判、债务催收、诉前和解、律师见证、律师声明、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规范建制、置业与投资、版权登记、工商登记、代理保险投保等。这类法律服务既可包含在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中,也可独立作为单项非诉讼法律服务。与诉讼业务相同,此类非诉讼律师业务大多是每位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每天都在从事和开展的基本法律服务。

⑵ 高端项目类。包括公司设立、企业改制、收购重组、破产清算、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及项目转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招投标、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连锁经营、金融债权或资产包转受让、银行贷款审查、商标专利申请、转让与许可使用、股票债券发行、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等。这类服务专业化要求高,律师执业风险和工作量大,且通常需要律师团队协作进行。

⑶ 居间类。此类服务是律师以通过向委托人提供订立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为对象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也是非诉法律业务的新领域,主要表现为诸如在金融机构存贷款、联营联建、房地产项目转让、企业收购兼并、资产处置、介绍引进投资等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交易对象信息并促成合同订立的中介服务活动。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广泛,律师深度开发和继续细化的空间很大,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广开思路,积极挖掘,应能大有作为;二是非诉讼法律业务存在不同层次,并非仅限于传统概念中的高端项目,每位律师都可以在不同层次的非诉讼法律业务中找到适合自身的位置。

(二)定位

长期以来,非诉讼法律业务既是律师向往的黄金领域,又是律师不敢或者无法进入的高端领域,其根源就在于存在着将非诉讼业务统统理解为复杂、陌生业务类型的误区。

从前述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市场分类可以看出,基础服务类的业务类型大多数是律师日常工作的内容,律师只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服务技能就完全可以胜任此类工作;居间类非诉讼法律业务需要的则是律师的社会资源和社交能力,有条件和有机遇的律师应有意识的尝试此类非诉讼业务;改制、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高端项目类业务是传统概念中的非诉讼业务的典型代表,很多律师认为非诉讼业务复杂和陌生也正是因为此类业务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要求极高且缺乏实践经验而望而生畏。

笔者认为,如同诉讼业务也存在难易之分一样,如果仅仅因为某些复杂非诉讼业务超越了自己的能力范围而就此放弃对非诉讼业务的拓展和经营,显然非明智之举,如此继续,自身的业务范围必将因为同业竞争和缺乏新领域的补充而越来越受局限。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就是律师经营的目标,社会不仅需要高端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同样也需要基础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长远来讲,律师业务并无高低之分,任何类型的律师业务只要做精做强,必将都是行业中的佼佼者。律师应该在客观评价自身综合能力的基础上,勇于在非诉讼法律服务市场上寻找现阶段适合自己发挥的层面以及将来存在发展潜力的目标层面,积极参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市场开发,如此,社会需求得以满足,律师行业得以平衡与活跃。

二、业务开拓

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开拓与诉讼业务的开拓,方法与技巧上大同小异。概括起来,无非“内强外联”。“内强”,是指律师内功的修炼,“外联”,是指交流合作和有针对性的融入社会政治经济生活。

(一)内强律师没有扎实的业务功底或者良好的职业素养,妄谈开拓与发展全无意义,真才实学才是经得起市场检验的核心竞争力。1.善于学习① 专业知识的学习从事非诉讼律师业务首先要丰富专业知识,谙熟法律,旁通财会和企业管理,其次,学习他人总结出来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结合自身的理解和实践编写操作指南,为自己的工作提供指引和参考,再次,善于收集、整理和借鉴成熟规范的文件文本,领悟别人的经验,少走弯路,减少重复劳动。② 解决问题能力的学习

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通常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且大大小小的问题常常相互关联,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非诉讼律师不仅需要有敏锐发现问题的能力,更需要具备站在全局高度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仅是就事论事的对待和处理,往往事与愿违。

2.养成规范的执业习惯① 职业形象的规范。

职业形象不是非诉讼业务开拓的决定因素,但毫无疑问是赢得客户的必要条 件。职业形象包括仪表、谈吐和举止,反映的是律师的综合素养,训练有素的职业形象有助于提高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度,也有助于符合甚至提升客户的形象。

② 表达方式的规范。

第一,慎言。例如,商业谈判中律师用语应准确、严谨,职工答疑或拆迁问题中律师用语应把握尺度分寸,忌言辞激烈激化矛盾。第二,法律文件要规范。非诉讼律师应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和勤于文案工作。善于文案工作是指能够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准确完整的表达观点,并能够将法律文件由薄写厚;勤于文案工作是指要形成对外和对内两套完整的文字资料和记录,即需要提交客户的工作成果诸如方案、法律意见书、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函、合同协议、法律服务工作报告等,以及律师自己留存备查的律师工作日志、会议记录、资料交接清单等。3.从师

法律工作是技术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执业技能和实践经验靠闭门造车、从书本中琢磨难以充分获得。如同每位律师从业起步时普遍需要有经验律师传帮带一样,从事非诉讼律师业务也应该有这样一个过程。无论如何资深的律师,要想在自己从未涉足的某一非诉讼领域有所突破,选择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

所,从助手做起、从琐事做起,多看、多听、多记、多想、多做,经以时日必能学有所长,这是进入新领域、快速提高执业水平的捷径,同时也可避免牺牲客户利益而拿客户作实验品。

4.广泛参与,积累业绩

律师应善于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以不计个人利益、勤奋肯干的精神主动广泛参与所内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服务工作,即或从事的多是边缘工作、辅助工作,对自身也是难得的学习和锻炼机会,同时也积累和丰富了自己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工作业绩,无论该业绩成功或是未成功,参与本身就是经历,经历本身就是财富,参与的案例多了,在客户面前开拓业务时谈资和说服力也随之丰富。我市律师与发达地区律师在竞争本地同一非诉讼律师业务时何以屡屡败阵,很大程度就是源于口碑的悬殊差异,业绩不足、案例不足其业内口碑和美誉度相对知名大所或知名律师自然难以乞及,难怪客户舍近求远、舍廉求贵。

(二)外联

1.合作意识

律师工作中接触到未做过或不擅长的非诉讼律师业务,一不能缺乏信心轻言放弃,二不能大包大揽硬着头皮上,借助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依靠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共同开拓共同办理,或者在本所也不能胜任情况下,与其他专业律师事务所开展所与所之间的合作,都是有利无害的选择。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不能单纯追逐经济利益,还应具有集聚经验和业绩、立足未来的大气,当二者不能兼得时,舍小利而助长远,方为明智。

2.社会活动

成功的律师都是出色的社会活动家。律师的社会活动不应是盲目的,应有相应的针对性,从非诉讼律师业务开拓角度看,其范围主要为政界和商圈。某种意义上讲,涉足政界及商圈的高度和深度决定着律师的地位和层次。显而易见的是,层次大致相当的律师与客户才可能有近于平等对话的机会与前提,很难想象相差悬殊的律师与客户能在法律事务本身以外找到可以深入沟通的共同话题或者可以对等交流的讯息。另一角度来看,律师与政界和商圈的交往还有其他现实的意义,例如丰富了法律服务信息的来源,或者获得强有力的介绍与推荐,再或者,学会用政治和商业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这对于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来讲因思想更加成熟而已是胜人一筹。

我市相当数量的律师已经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并纷纷通过参加政协、人大、青联、民主党派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以参加各种行业协会、商会、论坛、俱乐部、进修班广结商界朋友。可以肯定的是,思路正确,如持之以恒且方法得当,必能对律师业务的拓展产生极大的推动和促进。

3.对外交流

律师的对外交流无疑是自我提高和自我推广的极好方式。例如参加全国性的研讨会、研讨班、学术论坛、讲座及其他类型的律师交流活动,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实践中,我市已有部分律师以此取得成功,值得广大同行参考和借鉴

关于律师办理涉及公司事务中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几点意见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含义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在律师原来办理非诉讼事件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概念,就广义而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亦即虽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两个特征:其一,它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其二,它必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实。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请求,通过非诉讼方式办理法律事务的一种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三点含义:

(一)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

(二)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

(三)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委托。

二、当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和方式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相当广泛,方式多种多样,当前已被认识和实践的,主要范围和方式可以按以下两种类型来划分。

(一)办理有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范围和方式。主要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方面所发生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其中包含涉外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因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方式主要有四种:

1.代理参加仲裁。

2.代理调解和居间调解。律师代理调解和律师居间调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区别。所谓居间调解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请求,作为中间人对该事件进行调停活动。

3.代理申诉或申请复议。指律师接受不服行政裁决的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有关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裁决的复查活动。

1.代理和解。指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

(二)办理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范围和方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代办专利,贷款,税金减免,商标注册,产品生产和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事务。2,代办企业,联营组织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务。

3,代办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移送赔偿请求权、请求保险赔偿金等事务。

4,代办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

5,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事务。

6,代办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偿转让事务。

7,代办房地产及大型资产拍卖,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

8,代办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

9,代理参与企业歇业、破产的清算事务。

10,代办民事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各类合同的章程的审查事务。

11,代办市场、商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事务。

12,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13,代理参加经济协作,经济合同,联营等谈判,签约活动。

14,代理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担保人追索债款债物。

15,代理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场合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表明态度,立场,观点。16,接受公民或法人的申请,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进行见证。其他适合律师办理的无争议法律事务。

三、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基本原则和应当注意的问题。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

(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第一,订立委托合同,确定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得强拉硬扯。第二,选择办理方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应由当事人择定。第三,采用调解,和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不得强加于人。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单独进行执法活动。因此坚持这项原则显得万为重要。从办事程序到实体问题,都是必须实事求是,依法办理。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责任是在约定的权限内,运用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地去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便民利民的原则。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从便民利民出发,为此应力求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简化手续,上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基本原则已如上述,在办理具体事务时还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划分办理非诉论法律事务与其他业务的界线。首先,它有别于法律顾问业务。在办理某些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往往起到顾问的作用,比方代理参加谈判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有人把这些事务划

归法律顾问业务,这是不科学的。法律顾问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业务,不仅律师要受只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制约,而且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是由多个独立的业务项目共同构成的,包括为聘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但却不能就其中一项独立称为法律顾问业务,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一项单一的法律服务业务,它可以独立存在,且不受是否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制约。因此,两种情况不能相提并论。尽管在办理某些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起到法律顾问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非法律顾问业务的本质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的各项业务无不具有法律顾问的属性,而不能因此说律师的业务都是法律顾问的业务。

其次,它有别于解答法律询问和代书业务。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的含有提供咨询和代拟文书的内容,因而有人主张把解答法律询问和代书业务归类为非诉讼法律事务,这也不妥当。解答法律询问是指通过接待来访,采取口头方式,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咨询服务,是一种独立的业务项目;而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并非一项独立的业务,而是为解决某个非诉讼法律事务附带实施的一种手段,一般采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必要时还需要参加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和论证。所以,两者不能混同。同样,一般代书业务也不同于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代拟法律文书,前者是独立的一项律师业务,后者是依附于某个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实施的辅助手段,因此,代书业务也不能归入非诉讼法律事务。

区分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与办理其他业务的异同,有利于促进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发展。

第二,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受理,立卷,统计管理制度。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这项业务正在发展,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日有增加,这项业务的受理,立卷,统计管理工作如跟不上,必然会给这项业务的继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加强下面几项工作:1,受理工作。受以往律师非诉讼业务受理范围的局限影响,一些地方对已经扩大了范围的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尚未建立起立案、收费制度。有的是该办理的而没有办理,有的虽已办理但未单独立案。所以,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受理,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都应统一批办,统一指派律师,统一收费,做到及时立案,逐步扩大受理范围。

2,立卷工作,做到一事一卷,分别整理,装订,归档,按照一般要求,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卷宗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和材料。卷宗封面题为“非诉讼法律事务卷宗”,下设“,案号,事由,类别,承办律师,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收案日期,结案日期,办理结果,归档日期,卷宗页数”等栏目。卷宗内主要文包括“卷宗目录、受理批办表、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书、书证和调查材料,律师意见,办理情况记录,法律文件(包括仲裁决定书,调解书,协议等),办结登记表”等。

3,统计工作。业务统计是反映律师业务工作实绩和反映社会动态的依据之一。如加强这项工作,掌握了解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全面和真实情况,在司法部尚未制定新统计报表以前,各地可以参照以下各项栏目统计。报表总栏目为“非诉讼法律事务”。总栏目下分别按照办理方式设立“仲裁,调解,和解,申诉和复议,见证,其他事务”等子目,每个子目下分别再列“数量,收费”两栏。这样填报,并不繁琐,基本上能反映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概况。

以上工作是律师在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中最常见的方式方法,也是作为公司应当享有的基本服务,希望此文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共同促进公司更快更好的向学发展。

第三篇: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文章

来源 莲山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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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xxxx 邮编:xxxx

电话:xxxx传真:x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乙方为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为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参与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

4、草拟、审查、修改有关项目的的协议、章程等有关文件;

5、协助甲方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办理方案;

6、协助甲方与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7、协助甲方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8、协助或代理甲方申办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批准、许可和确认;

9、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引发的各类(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等)变更登记;

9、办理甲方委托的有关项目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服务范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认真、勤勉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

2、乙方提供的咨询及法律意见和文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尽乙方之最大可能维护甲方之合法权益。除非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存在隐瞒、不真实或有误导;

3、对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开或者为其它目的使用。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元,分 期支付。其中 元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支付,元于 时支付,余额于所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付清。

2、乙方因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政府收费等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无故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对甲方产生的损失。

2、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已收的费用不退还,乙方应收的费用由双方根据乙方的工作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有效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文章

来源 莲山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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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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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xxxx

邮编:xxxx 电话:xxxx

传真:x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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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乙方为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为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参与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

4、草拟、审查、修改有关项目的的协议、章程等有关文件;

5、协助甲方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办理方案;

6、协助甲方与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7、协助甲方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8、协助或代理甲方申办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批准、许可和确认;

9、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引发的各类(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等)变更登记;

9、办理甲方委托的有关项目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服务范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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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甲方义务:

1、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认真、勤勉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

2、乙方提供的咨询及法律意见和文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尽乙方之最大可能维护甲方之合法权益。除非甲方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存在隐瞒、不真实或有误导;

3、对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开或者为其它目的使用。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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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分

期支付。其中

元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支付,元于

时支付,余额于所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付清。

2、乙方因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政府收费等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无故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对甲方产生的损失。

2、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已收的费用不退还,乙方应收的费用由双方根据乙方的工作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有效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九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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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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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层 电话:0731—88275888 传真:0731—88283443 邮编:410007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 委托事项(此项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双方约定,乙方为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为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参与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

4、草拟、审查、修改有关项目的的协议、章程等有关文件;

5、协助甲方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办理方案;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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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88283443

6、协助甲方与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7、协助甲方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8、协助或代理甲方申办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批准、许可和确认;

9、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引发的各类(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等)变更登记;

10、办理甲方委托的有关项目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但不保证律师的工作会将甲方在本单位遭受的处分完全或部分变更;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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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88283443

4、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代理费

双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2、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第六条 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应当先行向甲方预收,具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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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金额根据差旅情况另行商议。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的准备工作,甲方取消委托事项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法院,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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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48

联系电话:0731-88275888

传真:0731-88283443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对案件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乙方户名: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银迅支行 账 号: ***7165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 签约地点: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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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48

联系电话:0731-88275888

传真:0731-88283443

一、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合理预见及负担能力。

二、您作为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由律师所加盖公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主动索要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做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能作为参考。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①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②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③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④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由承办律师凭实际支出有效凭证与您结算。无论采取何交纳方式,请您务必主动索取发票等正式收费凭证。

七、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遇以下情况,您的合法权益将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且律师事务所有权向您追究相关责任:①向承办律师私下交费,未索要正式发票的;②委托事项违法的;③陈述案情与事实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九、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0731-88275888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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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书(共五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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