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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委托书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13-784190 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3-11-05 16:05: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矿业权转让委托书

矿业权转让委托书

根据《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1.勘查项目,2.矿山)名称为:,(1.勘查,2.采矿)许可证号为:,(1.探矿,2.采矿)权的转让交易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采用(1.协议,2.招标,3.拍卖,4.挂牌)方式交易,并自愿按矿业权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不包括在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委托人: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二○一年月日

第二篇:矿业权转让

矿业权转让业务指引

李若静,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本文仅就有关于矿业权的转让等相关问题的法规进行梳理,并简要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矿业权转让的问题

(一)矿业权转让的资格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探矿权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企业或企业投资人,但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基于此法条,我们可以认为:既然探矿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个人投资的企业,那么探矿权的转让是可以在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进行的。但采矿权出让申请人明确规定为企业,那么采矿权的转让应该不能在个人之间直接进行,采矿权的受让人应为出资人设立的企业法人,个人出资的应为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说只有企业才具备采矿权的受让主体资格。

(二)矿业权转让的方式

矿业权的转让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但我国法律规定矿业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二、探矿权的转让

(一)转让主体

1、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探矿权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

2、原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企业法人或者实业单位法人之后方可对享有的探矿权进行变更。

(二)转让条件

探矿权的转让有三个部分的要求。

首先,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第三,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三)受让主体的条件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即:

1、探矿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2、具备与申请的勘查矿中、面积、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资金能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低于申请项目勘查事实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资金投入总额;(2)不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三分之一。

三、采矿权的转让

(一)转让主体

1、资格: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以前取得并依法享有采矿权的权利人。

2、资质:上述通知颁布之后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的转让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二)转让的条件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1、不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7)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采矿权属无争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5)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条件投产满5年的,但具有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的转让,或按照原协议出让程序批准转让的可以不受投产5年的限制;

(6)以其他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7)采矿权属无争议;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9)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10)经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受让主体的条件

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即:

1、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资金条件: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3、外商投资企业受让限制种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四、申请矿业权转让的流程

(一)申请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二)交易

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三)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其中《管理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矿业权转让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五、探矿权延续

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六、采矿权的延续 因新增审批要件(要求)造成无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顺延1至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其余的可根据需要凭当年或上一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期限应与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延续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截止之日。

七、矿业权转让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

(一)矿业权的税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等法律规定,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单纯就采矿权转让行为来讲,并不直接涉及上述税费。如果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需要补缴采矿权价款,对于非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则不涉及采矿权价款补缴问题。而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转让方须就采矿权转让行为缴纳下列税费:

1、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入要并入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根据此规定,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力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上、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需注意:如转让方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矿井等财产的,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财产的,不应征收营业税。

3、印花税

是否征收印花税这一问题有争议,争议点在于矿业权是否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所列举的五项产权(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若属于则按照采矿权转让合同上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

4、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矿业权的费用问题

1、转让费

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2、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1)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至第三个勘查,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3、使用费可以减免的情形: 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海域,符合:

(1)紧缺矿产、寻找接替资源、新技术新方法和国家认定情况条件;(2)在遭遇不可抗力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给予使用费一定程度上的减免。

4、使用费减免申请:

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矿业投资人,应在收到矿业权领证通知后的10日内填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报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减免文件办理缴费、登记和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手续,但以前已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不办理减免返还。

5、使用费减免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核准: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八、关于转让矿业权的批准材料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九、关于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探矿权、采访权的相关问题

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的冲突在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与矿业权的限制转让原则。我国《公司法》第7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以及《物权法》、《民法通则》中明确指出,无论是股权或投资份额都属于公民个人财产。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也并未禁止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矿业权。

即可以说明国家允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但在《行政区可法》中,已经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一粒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大的事项”明确。也就是说,即便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矿业权,国家仍有权对其设置行政许可。

故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可以得知:持有矿业权的矿业公司的股权变动,须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前置审查,股权转让双方凭借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登记证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第三篇:矿业权转让申请报告

探矿权转让申请报告范本(参考)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面积______平方公里。矿区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次设立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转让方_______(转让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到现在为止已经投入勘查资金______万元,达到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因为_________________(转让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申请将该矿权转让给_________(受让方公司名称)_______。

申请人: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第四篇:矿业权转让合同基本要素

矿业权转让合同基本要素(参考)

一、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二、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探(采)矿权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转让探(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探(采)矿权名称:

地理位置:

探(采)矿权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矿种:

矿区范围坐标:

矿区面积:

第三条甲方承诺转让的矿业权达到以下条件

(一)采矿权转让达到如下条件:

1、时间: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一年;

2、权属:采矿权属无争议;

3、缴费: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属于国家出资的已缴纳相关价款;

4、其他条件和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探矿权转让达到如下条件:

1、时间:自获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已经取得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

明;

2、投入: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权属:探矿权属无争议;

4、缴费: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属于国家出资的已缴纳相

关价款。

5、其他条件和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申明,合同签订前,已详细阅读了该探(采)矿权的所有技术经

济资料,并经过实地踏勘考察,同时也对该矿权周边的社会环境条件做了充分调

查和论证。乙方承诺受让该矿权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转让的主要内容及条件:本次转让为有偿转让,甲方在合同签字生效,并收到乙方付款后立即停止该探(采)矿权的勘查(采矿)活动,并配合乙方办

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转让批准后该探(采)矿权的变更手续由乙方办理。

第六条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本次探(采)矿权的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_______元);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三)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探(采)矿权转

让金。

第七条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为保障探(采)矿权的转让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

双方的权益,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质条件作充分了解;

2、甲方在合同签订后,经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_______日内向

乙方移交该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

3、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拟转让的矿权相关年检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完善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2、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拟转让矿区的地质技术条件、区域情况等相关信息;

3、乙方对从本矿权转让行为中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本矿权

在未经转让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乙方不得将矿权有关情况向第三方泄

漏。

4、本矿业权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后,乙方即为合法的矿业权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矿权人义务。

5、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声明、承诺及保证

本合同双方向对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完整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有能力使本合同拟定的转让顺利进行;

3、甲乙双方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所列的条件;

4、其他需要向对方说明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各方应遵

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2、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探(采)矿权转让金。如果乙方不

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以延迟支付款项的_____‰向甲方缴

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_____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探(采)

矿权,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

他损失;

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金的,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该

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甲方

未按时提供探(采)矿权的全部资料而致使乙方办理延期的,每日以已

支付转让金的_____‰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导致乙方延期交付上述资料超

过_____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支付

转让金的其他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延误履行而造成的直接损

失;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规

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字,加盖单

位印章,自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办理相关手续____

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章):签字(章):

开户银行:

帐号:

二○○年月

开户银行:帐号: 二○○年日日月

第五篇:矿业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矿业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三十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执行。

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第一节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条 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定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第四十五条 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

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四十七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二节 出

第四十九条 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生效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三节 抵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矿业权转让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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