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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检测委托书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113-734951 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3-10-07 00:17: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辐射环境检测委托书

委 托 书

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单位特委托贵站对我单位一台用于放射诊疗使用的Ⅲ类射线装置(XG211,100KV,200mA)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委托检测周期:2013年7月2日至本监测项目完成止。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晋江梅岭东方医院

联系人:

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和平北路107号

邮编:362200

联系电话:

手机:

(单位盖章)

委托时间:2013年7月2日

第二篇:检测委托书

检测委托书

如果被委托人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无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委托书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检测委托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检测委托书1

xxx监测中心:

本单位xxxx需要贵“中心”开具食品检测委托书,方可在检验合格后代发检验合格标志。

特此申请贵“中心”开具环保检验委托书。

委托xxxx前来办理。

被委托人:XXX

xx年xx月xx日

检测委托书2

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

本单位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xxxx)为车主,因在xxxxx长期使用该车并参加验车, 环保局需要贵“中心”开具环保检验委托书,方可在车辆检验合格(包括排放检测)后代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特此申请贵“中心”开具环保检验委托书。

委托xxxx前来办理。

机动车所有人:

被委托人:

xx年xx月xx日

检测委托书3

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新疆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决定委托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依法对有关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新疆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

二、委托范围

对自治区境内危险废物的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及危险废物经营等活动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四、委托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处罚建议,报自治区环保厅审查决定。

五、其它要求

(一)执行公务的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执法行为规范;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三)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执法行为,应自觉按受自治区环保厅的监督检查。

六、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当以自治区环保厅的名义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章。

以上委托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检测委托书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7条规定,为维护煤炭供需双方利益,确保燃煤质量,鉴于乙方受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无法自行开展煤质检测工作,特委托甲方代理煤炭质量检测。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1.乙方自双方协议签订之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日止_________年内至少需向甲方提供煤样_________只,此只煤样的检测费用一次性收取_________元(按只收取,分_________次收取),若超出_________只煤炭样再另行收费。

2.甲方按国家标准负责检验下列项目:煤的工业分析,煤的`全水份测定,煤的全硫测定,煤的发热量测定。若乙方要求其他项目检测则另行收费。

3.收费标准。依据_________物价局_________规定,甲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按_________元/只收取,(一次性收取_________元,分_________次收取,)全年检测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4.乙方负责煤样的采集和运送,如委托甲方采样则甲方另行收取采样费。

文章的结构简洁合理,作者对原文的理解也十分深刻透彻。全文语言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读来令人热血沸腾,心潮澎湃。

5.甲方承检乙方送检的煤样,仅对来样负责,检验报告以_________方式告知。

6.甲方收到样品后,保证在_________天之内报出结果。

7.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将向乙方无偿提供技术咨询。

8.若双方协作中出现其他问题,愿自行协商解决或_________。

9.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_________。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检测委托书5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甲方把好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保证售出的商品质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经销的贵金属珠宝饰品委托乙方进行检验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经营范围内的金银珠宝饰(制)品全权委托乙方进行质量检验,其质量均以乙方的检验结果为准;若甲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按有关法规提出复议或申请仲裁检验。

2、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方法对本协议第一条指定类别的甲方产品进行检验,乙方对检验结果负有解释权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质量责任。

3、乙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指定的甲方产品进行检验、挂牌或出具鉴定证书,检验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珠宝玉石类:证书每件元、挂牌每件元;

贵金属饰品类:足金每克元;铂、k金、千足金每克元;钯每克元,银饰每件元。

4、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质量检测需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单位”铜牌的,在自愿的情况下,由乙方统一制作,费用共计元(含制作、登报和管理费等),有效期至年月日。甲方不得私自制作该铜牌,否则,乙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甲方的侵权责任。

5、凡甲方委托乙方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单位”铜牌的单位,必须将其上柜的全部商品送乙方检验,否则,乙方有权收回铜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在处理有关质量争议或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可能的咨询和帮助。

7、甲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损乙方的名誉、形象,在广告中若需涉及乙方名义,必须先经乙方认可;同时,甲方不得使用乙方的检验结果对其经营范围内其它未经乙方检验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乙方可视情节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甲方责任,

8、乙方在检验中应保证甲方产品的完整性,不得泄露有关甲方的商业情报,否则,应视甲方的损失如实赔偿或按有关的法律判罚赔偿甲方。

9、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0、合同期限内,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责任。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2、本合同壹式贰份,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年月日

检测委托书6

委托单位: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样品编号:HQ20xx—2—

样品名称:砼

样品数量:1组

工程名称:蒙阴县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

检测类别:见证

施工单位: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

见证单位: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见证人:

通讯地址:

委托人:王广霞

检测依据:

联系电话:

检测内容:

检测编号:

强度等级:

规格型号:

成型日期:

养护条件:

试压日期:

龄期)

工程部位

C45

100mm3

1.6

同养

2.17

42d

主楼A—K/14—21轴十三层XB、L

样品流向

受理人

说明:

1、委托人对样品的状态、资料和完整性和检验依据等填写清楚,实验室受理人予以确认。

2、样品按实验室规定统一编号,样品编号与报告编号相同。

3、当检验有分包项时,检测室应在分包项后注明,由委托方书面确认。

4、若留备份样,应在“检验项目”栏中予以注明。

5、委托人及受理人签字后,表明合同内容已被双方确认时,合同生效。

6、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存根、检测报告、随样品、交委托人各一份)。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检测委托书7

xx检测站:

兹委托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食品检测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XXX

被委托人(签字):XXX

签署日期:xx年xx月xx日

检测委托书8

xx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站:

兹委托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办理(车牌号或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的机动车的xxxxxxxxxxxxxxxx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检测委托书9

委托编号:

委托方填写:

委托单位:

试件编号:

工程名称:

桩号部位:

要求检测项目:□平整度□回弹弯沉□压实度□厚度□构造深度□抗滑值□渗水系数

□其他

芯样型号:标准密度:设计厚度:

检测项目设计值: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监督单位:

标准依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1-20xx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xx

□其它

要求报告格式:□建筑□市政□公路□轨道交通要求完成时间:

其它方面要求:

接收方填写

其它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检测委托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2、检测委托书作为检测和结算的依据,请妥善保管。

3、委托方凭本检测委托书领取检测报告。

4、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接收人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年月日

检测委托书10

xx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站: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码xxx,办理(车牌号或车辆识别代码)xx的机动车的xxx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

签署日期:x年x月x日

检测委托书11

吐鲁番地区环境监测站:

吐哈油田地税局、鄯善县地税局综合业务楼和服务楼项目现委托贵站对我单位进行废水、废气监测。监测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地下水□,其他: 监测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检测委托书12

XX环境保护监测站:

公司(厂)委托贵站对我单位进行许可证监测。监测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其他: 监测项目。

附:提供资料清单(见附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检测委托书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单位委托你公司对 工程(项目地址,建筑面积)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业务。

现委托检测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在“□”内划“√”)

1.消防供配电设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消防供水系统□

4.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系统□

7.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8.气体灭火系统□

9.干粉灭火系统□

10.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1.机械排烟系统□

12.挡烟垂壁□

13.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14.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15.消防电话系□

16.防火分隔设施□

17.消防电梯□

18.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19.灭火器□

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消防设施数量应与图纸设计一致,如申报数量与实际现场数量不符,将以检测现场与图纸审核为准。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检测机构,一份抄送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另一份存档。

检测委托书14

**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站:

兹委托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车牌号或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________的机动车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检测委托书15

xx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站:

兹委托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办理(车牌号或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的机动车的xxxxxxxxxxxxxxxx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

签署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11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环境安全管理,切实落实管理职责和各项环境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放射源安全,杜绝放射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购买、环评验收、取证、运行变更、闲置退役管理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

负责对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环境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第四条

各单位

放射源使用单位需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负责放射性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购买新的射线装置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部门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六条 各单位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放射源购买。

第七条 使用射线装置前,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

第八条 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集中贮存、处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章 辐射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建立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辐射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放射性设备的安装地点必须悬挂放射性标志牌,放射性标志牌,要求安装牢固、字迹和图案醒目。放射性物品实行专库存放,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防范措施。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放射源所在单位,应如实、准确制定放射源清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型号、编号、放射源种类、放射性活度、进货时间、安装或存放地点。放射源所在单位应建立放射物品检查记录台帐。

第十二条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各单位从事辐射及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对本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单位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第十四条 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

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底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备案。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 辐射环境安全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

辐射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以及集团环境保护部报告,并在辐射事故发生两小时内提交事故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89号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

第七条

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章

放射性安全管理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报经批准后申领。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实践正当化、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射工作场所按规定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设备;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管理信息畅通,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

(三)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建立个人剂量数据库,加强监测信息的评价和应用;

(四)培育单位安全文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使其具备相应资格;

(五)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放射源保存、贮存制度,切实防止放射源丢失;

(六)按规定要求清除污染、处置废物;

(七)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档案管理;

(八)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送贮等情况和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四)场所辐射监测和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数据;

(五)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六)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情况。

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检测设备,防止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以及剂量差错等造成事故性照射。

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示放射诊疗的操作流程和服务规范,指导就诊人员安全就诊。

第十二条

从事移动探伤作业、利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划定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移动探伤作业场所难以划出安全防护区域的,探伤作业单位必须建造探伤室。

第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源跨设区的市移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作业10日前,向作业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放射源参数、作业的地点和时间、拟采取的辐射防护管理措施、辐射防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确定的管理目标和要求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

废旧或者闲置的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或者送交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集中贮存、处置。集中贮存、处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禁止随意堆放、掩埋、丢弃放射性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与普通废物一起处置。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产生低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暂存库。暂存库及其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和运营情况。

第十七

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依法贮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废弃放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收贮等措施。

第十八条

需要报废X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进行拆解,并报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核销。

第十九条

拆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人员,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发现放射性水平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和射线装置,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相关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落实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各项退役措施。完成退役并经原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终态验收后,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铀(钍)矿需要退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伴生放射性矿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及产品的伴生放射性检测和工作人员必要的放射性防护,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生产产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花岗岩石材、陶瓷产品,或者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制造砖、水泥及其他建筑装饰装修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产品出厂、销售时,应当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明示适用的标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承诺。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禁止使用铀尾渣、浓集放射性核素的工业废渣等生产建筑材料或者直接作为建筑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核电厂等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核设施的稳定、可靠运行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核电厂等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对核设施流出物和核设施周围环境实施监测,每年一次向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问询。

核电厂换料检修及运行中发生涉及环境影响的重大事件,或者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及总量出现异常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部门。

第三章

电磁辐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制订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雷达、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及其他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六条

雷达、广播电视发射台(站)与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其所发射的电磁波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二十七条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基站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移动通信基站,不得擅自提高经批准的发射功率等影响电磁辐射水平的参数;确需提高的,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布局,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和工艺。

在高压输变电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确需调整线路路径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调整的部分进行补充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并在施工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线路路径或者选址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建设单位对同一区域、同一规划建设时期内的高压输变电工程,可以按同一批次或者等级进行整体性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

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能应用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屏蔽等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条

在电磁辐射超过限值的区域,有公众日常长时间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减少电磁辐射,确保电磁辐射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有公众可能进入并短暂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通过设置警告标志、栅栏等现场管理措施,控制公众进入。

第三十一条

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项目建设前如实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开展公众调查,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问询,听取意见,做好说明、科普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设和运行的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其建设、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提高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全面掌握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共同做好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本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承担。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建设全省辐射监督性监测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事故应急预警和指挥系统。

第三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建设开发活动的实际情况,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源项普查,指导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防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和辐射环境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第四十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依法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发生放射源丢失和被盗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和追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源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公路、水路有关运输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筑材料等产品质量和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治辐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申报进口的废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按规定保留检测记录;发现放射性超标的,由海关依法责令退运。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做好辐射环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公众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明确管理信息公开范围和提供渠道,提高管理透明度,增进公众对辐射环境安全政策和措施的信任、支持。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及时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相关预案之间的协调对接,并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四十五条

核电厂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参照其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辐射伤害的,还应当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直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地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放射源移动作业信息的;

(二)未按第十九条规定配备检测设备、记录检测结果、报告异常情况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履行辐射管理职责、义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厂、销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未落实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责任,造成辐射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五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法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文件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危险、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探伤,是指使用X射线或者γ射线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摄影检查的工作过程。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并纳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系统和设备。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检测委托书

检测委托书

委托书是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在很多事务中使用委托书的情况与日俱增,怎么写委托书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检测委托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检测委托书1

委托单位: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样品编号:HQ20xx—2—

样品名称:砼

样品数量:1组

工程名称:蒙阴县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

检测类别:见证

施工单位: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

见证单位: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

见证人:

通讯地址:

委托人:王广霞

检测依据:

联系电话:

检测内容:

检测编号:

强度等级:

规格型号:

成型日期:

养护条件:

试压日期:

龄期)

工程部位

C45

100mm3

1.6

同养

2.17

42d

主楼A—K/14—21轴十三层XB、L

样品流向

受理人

说明:

1、委托人对样品的状态、资料和完整性和检验依据等填写清楚,实验室受理人予以确认。

2、样品按实验室规定统一编号,样品编号与报告编号相同。

3、当检验有分包项时,检测室应在分包项后注明,由委托方书面确认。

4、若留备份样,应在“检验项目”栏中予以注明。

5、委托人及受理人签字后,表明合同内容已被双方确认时,合同生效。

6、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存根、检测报告、随样品、交委托人各一份)。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检测委托书2

委 托 单 位:

受委托单位: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江西省、南昌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文件等规定,结合在施工程具体情况,就施工试验检验项目委托。为确保试验检验质量,明确责任,经委托方:

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受委托方: 北京(以下简称乙方)平等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国家空管系统1501工程游泳池及配套设施精装修和水处理系统项目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4、结构类型:

5、层 数:

6、结构完成日期:

7、工程竣工日期:

(二)、试验检验范围及试验检验资料标准

1、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施工的钢筋原材、水泥、砂、防冻剂、防水材料、砖(砌块)等材料进行常规 及见证

复试检验,土工击实、回填土、钢筋连接、混凝土强度(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实体试块)、混凝土抗渗、钢筋保护层厚度、砂浆强度、回弹、拉拔 等常规 及见证

试验检验,并提供砂浆配合比。

2、乙方必须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xx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为一式 肆 份。

3、对上述规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试验检验报告表种类,由乙方提供试验检验报告表样式并征得甲方确认。

(三)、试验检验费用收取标准及结算方式

相应单价的%支付乙方试验检测费用。单位公章,经与甲方试验人员核对,由甲方试验人员出具签字资料,甲方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工程试验费最终结算资料必须由甲方经理确认。

甲方每月25日,根据试验报告资料出具情况按每月双方确认试验费金额的80%支付试验费,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齐全所有资料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有关规定及要求,对所委托试验检验的样品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委托单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准确;样品试件标识清楚、内容完整、准确并与委托单内容一致。

3、本合同有关条款中甲方应负的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委托的样品试件及时进行试验检验。如遇不合格时,乙方应24小时内通知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按试验检验标准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试验检验报告,要求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其负责。如因乙方延误提供试验检验报告,给甲方正常施工造成的影响,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合同中有关条款中乙方应负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款部分日万分之一计算。

(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指定签订合同的公章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其它印章一律不具备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做出修改或者补充,修改或补充条款须经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公司经营部确认,并加盖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其它约定事项

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到现场取件及报送合格试验资料。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本合同壹式伍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名称: 受委托单位名称:(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检测委托书3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规范农产品检测,保证农产品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农产品检测任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乙方承担授权业务范围内的农产品检测工作;

2、保证不干预乙方开展正常检测工作;

3、根据辖区内农产品生长时间及种类,可调整监测方案中的农产品送样种类和被检测单位。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2、定期对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汇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并提出建议;

3、检测要在送检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内容负责;

4、检测结果需要立即送镇三农办,检测结果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公布。

三、监测方案中,送检数量及被检测单位仅供参考,送检数量以最终送检数量为准。

四、双方约定每批次检测费用为________元,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本费用。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载明的事项,按照《20xx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执行。本协议和监测方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议定续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检测委托书4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单位特委托贵站对我单位一台用于放射诊疗使用的Ⅲ类射线装置(xg211,100kv,200ma)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委托检测周期:20xx年7月2日至本监测项目完成止。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晋江梅岭东方医院

联系人:

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和平北路xxxx号

邮编:xxxx

联系电话:

手机:

(单位盖章)

委托时间:20xx年7月2日

检测委托书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7条规定,为维护煤炭供需双方利益,确保燃煤质量,鉴于乙方受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无法自行开展煤质检测工作,特委托甲方代理煤炭质量检测。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1.乙方自双方协议签订之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日止_________年内至少需向甲方提供煤样_________只,此只煤样的检测费用一次性收取_________元(按只收取,分_________次收取),若超出_________只煤炭样再另行收费。

2.甲方按国家标准负责检验下列项目:煤的工业分析,煤的全水份测定,煤的全硫测定,煤的发热量测定。若乙方要求其他项目检测则另行收费。

3.收费标准。依据_________物价局_________规定,甲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按_________元/只收取,(一次性收取_________元,分_________次收取,)全年检测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4.乙方负责煤样的采集和运送,如委托甲方采样则甲方另行收取采样费。

文章的结构简洁合理,作者对原文的理解也十分深刻透彻。全文语言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读来令人热血沸腾,心潮澎湃。

5.甲方承检乙方送检的煤样,仅对来样负责,检验报告以_________方式告知。

6.甲方收到样品后,保证在_________天之内报出结果。

7.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将向乙方无偿提供技术咨询。

8.若双方协作中出现其他问题,愿自行协商解决或_________。

9.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_________。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检测委托书6

XX环境保护监测站:

公司(厂)委托贵站对我单位进行许可证监测。监测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其他: 监测项目。

附:提供资料清单(见附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检测委托书7

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新疆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决定委托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依法对有关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新疆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

二、委托范围

对自治区境内危险废物的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及危险废物经营等活动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四、委托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处罚建议,报自治区环保厅审查决定。

五、其它要求

(一)执行公务的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执法行为规范;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三)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执法行为,应自觉按受自治区环保厅的监督检查。

六、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当以自治区环保厅的名义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章。

以上委托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检测委托书8

检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品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来样方式:□ 送样 □ 抽样 □ 寄样

样品存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殊要求:□ 无 □ 有

检验项目 □ 全项目 □ 部分项目

检验类别

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1.委托检验 2.注册检验 3.注册换证检验 4.进口注册检验 5.认证检验 6.认证监督检验 7.监督抽查检验 8.其它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标准;□抽样单;□外检报告;□合同;□其它

样品是否保密:□是 □否

样品是否回收:□是(设备样品检毕保存二个月过期中心有权处理)□否

取报告方式: □自取 □邮寄

样品状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项目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费_____________元

收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预期提交日期_______

备注

合同规约

1.本合同需经双方签字,委托方和承检方各执一份.2.委托方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对委托单内容准确性负责.3.本单同时为取报告及退样凭证.4.送样检验中心只对来样负责.5.送检应先交费,未交费前恕不告知检验结果.6.若中断检测,费用按实际完成项目计算.委托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领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领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品状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领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退样数量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字

一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______页第______页

备注: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只限于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境内进行销售甲方产品,不得在该区域外进行销售,亦不得在该区域内销售甲方之外的同类产品(产品范围同上)。

共______页第______页

三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______页第______页

本人XXX,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发放我的工资的时候,亲自来领取本人工资,特委托XXX代为领取。请公司将我的工资共XXXX元,交由XXX,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______页第______页

要求报告完成日期:______________

本文介绍沈阳购房个人委托书范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屋购买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收报告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

留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留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毁批准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

销毁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测委托书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单位委托你公司对 工程(项目地址,建筑面积)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业务。

现委托检测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在“□”内划“√”)

1.消防供配电设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消防供水系统□

4.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系统□

7.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8.气体灭火系统□

9.干粉灭火系统□

10.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1.机械排烟系统□

12.挡烟垂壁□

13.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14.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15.消防电话系□

16.防火分隔设施□

17.消防电梯□

18.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19.灭火器□

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消防设施数量应与图纸设计一致,如申报数量与实际现场数量不符,将以检测现场与图纸审核为准。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检测机构,一份抄送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另一份存档。

检测委托书10

致:

XXX消防大队,兹委托代表我单位办理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相关事宜。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职务: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委托有效期:________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委托范围:

1、提供相关材料;

2、签署相关消防法律文书。

该被委托人代表我单位所签署的一切条款文件,我单位均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委托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特此声明!

委托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邮编:

传真: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检测委托书11

一、款项支付

在本委托书签订后,受托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发放《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缴费通知单》给委托方。如委托方采用转账方式缴纳检测费用,将银行回执单等缴费凭证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告知受托方。

二、委托检测方式

受托方确认收到检测费后,到现场进行检测并于检测后二个工作日后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

对于验收前检测,初次检测不合格的,委托方可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受托方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收取复检费用;委托方在三个月内未申请复检的,再次报检时,受托方按照初次检测收取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备注:复检申请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进行,受托方确认收到复检费用后到现场检测。

三、委托方义务

1、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

2、提供一套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包含有总平面图);

3、按《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缴费通知单》约定支付检测费用;

4、协助受托方熟悉现场情况,并提供现场工作场地;

5、积极协调受托方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备生产厂商的关系,确保到场相关技术人员能够解决设施检测过程中遇到的安装、使用等问题,配合受托方做好现场检测工作;

6、参与检测现场首次及末次会议,配合现场检测工作,并在受托方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7、应保证所有消防系统调试完毕,所有消防设施应在检测前24小时通电,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应准备好所有安装有消防设施房间的钥匙;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按钮的复位钥匙;两部消防专用手提电话;两部扶梯及必备的工具;设有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应准备好试验瓶组;

8、保证所提供资料和实物的真实性,并对委托书中填写的内容负责,按时支付所需检测费用;

9、在标准要求的正常检测范围内出现消防设施损坏的,由委托方承担相应损失;

10、委托方应及时妥善处理在检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事项。

四、受托方义务

1、受托方确认委托方支付所有检测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测;

2、成立检测项目组,制定检测计划,明确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确保人员、检测设备及时到位;

3、检测结束后,受托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

4、受托方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应遵守委托方相关现场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检测。

5、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对检测数据负责,并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

五、违约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向受托方支付《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缴费通知单》约定价款,导致检测时间延误的,由委托方自行负责;

(2)提供虚假的《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竣工资料及施工图等其他技术资料,影响到检测公正性、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委托方自行负责;

(3)不能提供或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导致检测时间延误的,由委托方自行负责;

(4)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不对受托方的检测记录签字确认,导致的检测时间延误等不良后果的`,由委托方自行负责。

2、受托方违约责任:

(1)未按委托书约定时间进行检测,受托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检测结束后,受托方未按本委托书的约定或延迟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受托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受托方的检测报告与委托方签字确认的检测记录不相符合的,受托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受托方仅对检测当时的消防设施状态负责,保证检测结果与当时现场情况的一致性。在检测完毕后,因擅自改动、关停或维护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消防设施与被检时状态不一致的,受托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2、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方、受托方各一份。

检测委托书12

甲方(建筑方):

乙方(检测方):日照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建筑内的电气设施运行安全状况做技术评定。为保证服务质量,确保乙方能够实事求是的为甲方提供一份当前电气设施运行状况的报告,作为甲方安全用电管理的参考依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应仔细阅读有关乙方的电气检测实施细则的说明。

二、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检测费用的明细表,并介绍相关事项。

三、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场所电气设施设计图纸材料,以及隐蔽安装的电气设施材料和监理记录。

四、协议变更终止:

①甲方终止协议:甲方承担一切已经用于该检测活动的费用,并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务费;乙方有权收回已交予甲方的检测现场记录等文字材料,乙方拥有现场记录的解释权利。

②乙方终止协议:乙方承担一切已经用于检测活动的费用,并返还甲方在之前支付的所有费用。

③以上两条在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时无效。

④因需要(检测场所的范围或对象有变更)而变更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协议解决。

⑤甲方隐瞒隐蔽工程记录,或提供虚假的文字材料时,可按甲方终止协议处理。

⑥甲方质疑乙方检测结果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经核实乙方检测结果确实有误时,可按乙方终止协议处理。

五、付费方式

①乙方向甲方提供收取费用标准

②经实地核实检测范围面积后,乙方出具检测报告,甲方交付检测费,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

六、其它未明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检测建筑的基本情况

建筑名称

建筑地址

建筑面积

使用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协议自愿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20xx年12月xx日20xx年12月xx日

检测委托书13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甲方把好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保证售出的商品质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经销的贵金属珠宝饰品委托乙方进行检验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经营范围内的金银珠宝饰(制)品全权委托乙方进行质量检验,其质量均以乙方的检验结果为准;若甲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按有关法规提出复议或申请仲裁检验。

2、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方法对本协议第一条指定类别的甲方产品进行检验,乙方对检验结果负有解释权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质量责任。

3、乙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指定的甲方产品进行检验、挂牌或出具鉴定证书,检验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珠宝玉石类:证书每件元、挂牌每件元;

贵金属饰品类:足金每克元;铂、k金、千足金每克元;钯每克元,银饰每件元。

4、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质量检测需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单位”铜牌的,在自愿的情况下,由乙方统一制作,费用共计元(含制作、登报和管理费等),有效期至年月日。甲方不得私自制作该铜牌,否则,乙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甲方的侵权责任。

5、凡甲方委托乙方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单位”铜牌的单位,必须将其上柜的全部商品送乙方检验,否则,乙方有权收回铜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在处理有关质量争议或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可能的咨询和帮助。

7、甲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损乙方的名誉、形象,在广告中若需涉及乙方名义,必须先经乙方认可;同时,甲方不得使用乙方的检验结果对其经营范围内其它未经乙方检验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乙方可视情节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甲方责任,8、乙方在检验中应保证甲方产品的完整性,不得泄露有关甲方的商业情报,否则,应视甲方的损失如实赔偿或按有关的法律判罚赔偿甲方。

9、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0、合同期限内,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责任。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2、本合同壹式贰份,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年月日

检测委托书14

委托编号:

委托方填写:

委托单位:

试件编号:

工程名称:

桩号部位:

要求检测项目:□平整度□回弹弯沉□压实度□厚度□构造深度□抗滑值□渗水系数

□其他

芯样型号:标准密度:设计厚度:

检测项目设计值: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监督单位:

标准依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1-20xx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xx

□其它

要求报告格式:□建筑□市政□公路□轨道交通要求完成时间:

其它方面要求:

接收方填写

其它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检测委托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2、检测委托书作为检测和结算的依据,请妥善保管。

3、委托方凭本检测委托书领取检测报告。

4、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接收人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年月日

检测委托书15

吐鲁番地区环境监测站:

吐哈油田地税局、鄯善县地税局综合业务楼和服务楼项目现委托贵站对我单位进行废水、废气监测。监测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地下水□,其他: 监测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辐射环境检测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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