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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样式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13-748055 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3-10-14 06:40: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执法委托书样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样 式)

委托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

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将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责令改正、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上述委托事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委托期间,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1、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4、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权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6、受委托单位须定期参加由委托单位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培训;

7、受委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印章)受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单位存档,另一份由受委托单位存档。

第二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人:汝州市人口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

签字时间:2011年1月1日受 托 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2011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有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委托受托人实施。双方现就委托执法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委托人同意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委托人具有并可以委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受托人组织实施;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除上述外,对委托人具有而未委托的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受托人不得实施。对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后果,受

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委托,受托人对其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实施;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四、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

受托人应当加强管理,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受托人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根据委托所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导、监督。

委托人对受托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行为实行个案审查,未经委托人法制机构审查,受托人不得实施。

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依法承担责任后,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七、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八、本委托时间期限为壹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

2月31日止。期满后如有需要,另行委托,九、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留一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第三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因我在外务工,不能亲自回家办理违法违规生育子女处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

年月日

第四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及样式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及样式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责令改正通知书 *

6、卫生监督意见书

7、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8、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10、查封、扣押决定书

11、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3、物品清单

14、公告

15、封条

16、案件受理记录

17、案件移送书

18、立案报告

19、现场笔录

20、询问笔录

21、调取证据通知书 *

22、抽样取证通知书 *

2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6、合议笔录

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8、陈述和申辩笔录

29、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3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听证笔录

32、听证意见书

3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

34、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一)*

35、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二)

3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7、送达回执

38、违法物品销毁记录 *

39、责令停产停业通告*

40、催告书

41、强制执行申请书

42、结案报告

43、续页

44、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45、案卷封面 *

46、卷内文件目录 *

注: “*”——是指河北省卫生厅制定的文书

第五篇: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盂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翟学军

被委托单位: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李俊才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

一、委托项目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2012年6月1 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委托你所执行。

二、委托权限: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卫生局审批)。

3.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三、有关要求: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 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

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5.本委托书自2012年6月1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

盂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

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盂县卫生局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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