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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2篇(共5则范文)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12-703852 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3-09-20 01:29: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2篇(共)

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2篇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1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甲方在开通__________________后,乙方将为甲方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所发出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甲方若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须在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银行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妥而影响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七条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和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停电、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买卖揭示书》,甲方应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项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协议与《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的约定。

十三、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人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书。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本)

甲方(投资者)乙方(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协议标的

第三条协议标的,即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它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资金账户

第四条资金账户是指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必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办理时甲方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本条第1项约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六条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后,须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金存入方式应当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五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八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且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证转账方式存入。

第九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交易代理

第十一条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小键盘)委托、热键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对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第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证券,可以采取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等方式。

第十四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或惯例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代征税金,向甲方支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十六条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第十七条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甲方委托指令的价格被穿越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八条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信息,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何红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二十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证书。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第二十一条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上账情况。

第二十二条乙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第二十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乙方应制作甲方买卖成交报告明细单,并定期交付甲方,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次交付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内,甲方确有需要的,可与乙方协商后另行提出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订指定交易协议。

第五章网上委托

第二十六条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它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它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开通网上委托。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处挂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或网上委托专用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三十三条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如需当日解冻,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电话服务中心或携带有效身份证到乙方柜台申请解冻,乙方进行身份校验或审核无误后予以解冻。

第三十五条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七条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加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项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新的证券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交易密码和其它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当本协议第二十七条例示的网上委托系统风险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本章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协议第四章的约定。

第六章变更和撤销

第四十一条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法、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第四十二条甲方办理撤销上海证券指定交易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甲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卡到乙方柜台亲自签署有关文件。授权代理人可凭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甲方身份证明及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卡办理。

第四十三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资金账户销户业务。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通过乙方的自助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条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六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七章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四十七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第四十八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甲方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应当在乙方柜台进行,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除外。

第四十九条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必须到乙方柜台书面通知乙方或及时提供经国家公证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通知乙方,否则,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甲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文件交乙方。

第五十二条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指令,视同甲方本人委托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进行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五十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第五十六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第五十七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证券交易委托、资金转账委托、客户资料修改等)均视为甲方行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除外。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乙方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六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六十四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权或财产归属的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办理。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合同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机构客户

第六十六条 当甲方是机构投资者时,开设资金账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供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开户申请表;

4、设置密码。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七条 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六十六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八条甲方资金的存取应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七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制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法律、政策、规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四条 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何一种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则及行业规章。第七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销户时止。

第七十八条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交易、结算规则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在决定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书及其后所附的其他有关协议书的所有条款和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根据需要自愿与乙方签署其他有关协议;

3、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及所填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办理有关资料更改手续;

4、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的交易委托方式,自愿承担因享有这些服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甲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支付佣金及乙方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

6、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和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为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代销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创新类业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账户

第三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甲方对所提供的前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在开设资金账户后应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开通银证转账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乙方与银行建立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后,甲方必须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指定存管银行和开通银证转账有关手续。

第六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应对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操作的一切后果。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七条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开通柜台、电话、自助、热键、网上交易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所选择的委托方式以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是”或“否”选择并经乙方确认同意后为准。

第八条如甲方选择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1、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申请开通网上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通讯密码或领取“CA证书”及证书密码(一般以乙方

提供的服务为准);

3、凡使用甲方的通讯密码(证书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指令;

5、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服务;

6、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解冻或拨打公司客服热线咨询;

8、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9、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

第十一条甲方若使用乙方非柜台委托系统,则须遵循如下规定:

1、甲方须按乙方非柜台委托系统中规定的操作方式进行委托,并对所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临近集合竞价结束时间和收盘时间的电话委托和自助终端委托,无论执行结果如何,甲方均应认可;

3、如遇某证券停牌,则甲方在停牌期内所作非柜台委托均无效,需待复牌后重新委托。

第十二条甲方使用乙方交易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或查询时,应按乙方规定标准缴纳委托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证券交易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委托须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和证券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委托。参加集合竞价未能成交的委托将自动转入当日的连续竞价。

第十四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变更委托指令。但由于市场价格及成交回报速度等原因,甲方的变更委托指令未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原委托指令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成交确认以交易所收市后的最终清算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成交回报仅作参考之用。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如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则双方还应遵循如下条款:

1、甲方选择乙方为指定交易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

乙方代理;

2、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定当日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4、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日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5、甲方根据需要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收到书面申请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撤销指令。如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存在违约情况,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甲方不得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委托系统等非书面申请方式自行办理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七条甲方须遵守严禁“卖空”或“透支”的有关规定,如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卖出发生“卖空”,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划出资金按市价补回卖空证券,或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买入发生透支,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证券账户卖出证券,收回资金。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八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甲方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甲方的资金存取通过与乙方开通银证转账的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的划转通过银证转账实现。本条所称银证转账是指甲方通过使用乙方或与乙方合作的银行提供的电话、自助设备及银行柜面服务,实现其在银行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之间资金的实时划拨和查询。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银证转账业务须遵守以下约定:

1、甲方须为自然人客户,凭本人身份证、资金账户卡、银行账户卡(或持卡证明文件),在乙方处申请开通,甲方在向乙方提出有效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可向合作方银行指定的开户网点申请开通银证转账,若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及时在银行办理银证转账联网开通确认手续,则必须重新在乙方处提出申请。

2、甲方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和资金账户必须是甲方本人所有(两者开户证件必须完全一致),银证转账仅限于具有上述建立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之间。甲方对在乙方资金账户中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资金划转的一切后果。

3、甲方每笔银证转账限额、每天银证转账次数须严格按照乙方、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公款私存与大额套现。如甲方资金账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乙方有权予以关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甲方通过银证转账系统完成的资金划账均以银证转账系统记录为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双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合作方银行的金额调整。如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转账有误,甲方应及时将不当得利无条件返回乙方或合作方银行,否则乙方与合作方银行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如无法扣收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

5、若甲方资金账户异常(冻结或挂失等),应先在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如解冻或解挂)方可进行银证转账。

6、若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该项服务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银证转账业务无法开展,则银证转账业务终止。

7、甲方还须遵守乙方合作银行关于银证转账业务方面的规定。

8、对由于供电、通讯、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预约申请

第二十一条为保护甲方的资产安全,超过乙方规定额度的转账取款和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转出必须提前一天向乙方提出预约申请。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或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等,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限制甲方的交易、资金转账、撤销指定、转托管直至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缺失、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五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与代理人一同到乙方柜台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如甲方本人不能到乙方柜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还应向乙方提交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的,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前,乙方仍按原授权委托书执行。

第二十八条乙方未按甲方授权执行甲方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法人客户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九条法人客户开设资金账户,应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交如下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立资金账户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客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预留印鉴。

第三十条甲方以支票存入资金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甲方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账户相互划转资金。在乙方与银行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前,甲方不能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在乙方与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一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乙方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因按照监管部门、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对系统进行改版升级完善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交易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遇乙方发生营业部网点撤销、异地搬迁、停业、清算、关闭、合并等机构变更情况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通过各种显示设备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不构成对甲方进行证券交易的某种暗示,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代理新股申购(配售)协议书》、《客户授权委托书》、《权证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的附件,甲方可选择签署。如甲方在本协议上选择“是”则表明甲方已详细阅读相应附件,充分理解其权利义务的约定,视为签署了相应附件正文,该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选择“否”,则表明相应附件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本条所称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执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需要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或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后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一致同意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自然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篇: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

乙方(证券营业部):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应亲自开设资金帐户。

甲方在开设资金帐户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分红派息;

5.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证券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乙方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五条 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代理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代理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代理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责任、乙方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

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六条 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三十九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指情形发生。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办理自助委托协议书(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系统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结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变更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必要时可不定期通过自助委托系统变更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因密码遗忘甲方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示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电脑屏幕或电话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对甲方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停电、通信故障、机器设备故障等。

五、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

六、甲方的证券帐户卡和交易磁卡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受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应参照乙方规定选择下列自助委托方式(请填写“是”或“否”)

1.电话委托()

2.刷卡委托()

3.热自助委托()

4.远程委托()

八、本协议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上

海股票帐号:_______ 深圳证券帐号:___________

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三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资金帐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有过错的,应由乙方先予承担,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 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八条 甲方以现金存入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取。

甲方以支票存入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

甲方帐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帐户相互划转资金。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一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和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十九,二十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2篇(共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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