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就读协议书
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学 生 就 读 协 议 书
为适应我校办精品学校,出精品成绩的需要,同时也为严明校纪,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有效提高学习成绩,使在本校就读的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并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生守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乙方)与监护人(甲方)共同商议,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愿将子女送入乙方学校就读;乙方愿接收甲方子女就读。
二、协议履行时间
协议履行时间自2012 年月日至2013 年月日,在此期间,若学生转学或辍学,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费用及支付时间
1、甲方向乙方每学期支付费用4500.00元,上述费用含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校服费、保险费等;
2、甲方支付费用的时间为每学期初报名之日一次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子女有权享有国家规定接受教育的权利。
2、甲方子女就读期间有使用乙方教育资源的权利。
3、甲方有对乙方管理制度的知情权和修改完善的建议权。
4、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5、学生和监护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6、甲方应当配合学校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以下情形:
⑴ 旷课、夜不归宿;
⑵ 携带管制刀具;
⑶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厚德博学,求实创新
⑷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⑸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⑹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⑺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⑻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⑼ 交往不慎,男女早恋;
⑽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7、甲方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⑴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交通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她)人的行为的;
⑵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⑶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⑷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⑸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8、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有权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三条协议约定收取和安排使用甲方支付的费用;
3、乙方根据甲方子女的学习情况有权决定学生的升学、留级、补考、补习;
4、乙方必须对甲方子女按普通小学或中学实施全日制教育;
5、乙方为甲方子女提供高素质的师资;
6、乙方实行寄宿制;
7、乙方教师(班主任)经常与甲方交流沟通,以互相配合教育培养好学生;
8、学校教育和督促本校教职员工按照《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履行职责;
9、学校对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在校上课及住宿期间学校承担监护责任,非因学校责任而由学生造成的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以及受到的伤害,由学生的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10、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有权请监护人将该生带回家自行教育或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⑴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不思学习,屡教无效者;
⑵迟到、早退分别累计10次以上;旷课累计10节以上;
⑶两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⑷顶撞老师,出言不逊,不服从老师和学校的管理,情节严重的;
⑸早恋;
⑹携带管制刀具,手机、MP3、游戏机、钱财等娱乐工具以及零食,屡教不改者;⑺擅自进入异性公寓;
⑻翻越围墙;
⑼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⑽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⑾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从事色情活动等;
⑿盗窃公私财物;
⒀抽烟、赌博、吸毒、注射毒品;
⒁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网吧、酒吧、歌舞厅等场所; ⒂寝室私接电器,使用电炉等,屡教不改者;
⒃损坏公物(教室、寝室、多媒体、实验室、图书馆等),破坏设施,践踏草木等; 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⑴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⑵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⑶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
⑷ 学生擅自离校;
⑸ 节假日期间学生自行到校的;
⑹ 学校严禁带入的手机、随身听等贵重物品或者钱财丢失的;
⑺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2、学校禁止家长在学生上课期间,私自进入校园探望学生、送零食等。
13、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14、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关于转学、退学
1、如甲方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乙方协助办理转、退学手续。
2、因甲方子女的违纪、违法原因劝其退学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因学生自己的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劝退开出的,所缴纳的学费、生活费、书本费等一切费用概不退还。造成学校损失(损害学校公物如:教室、走廊、实验室、图书馆等设施)的依法由责任人的家长赔偿,造成伤害依据国家制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责任人及其家长共同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等。、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监护人签字):乙方: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盖章): 学生(签名):学校分管领导(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79—3883093
家庭住址:地址:银滩3号路(广西警官培训中心北海基地)
二○年月日
第二篇:就读协议书
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学 生 就 读 协 议 书
为适应我校办精品学校,出精品成绩的需要,同时也为严明校纪,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有效提高学习成绩,使在本校就读的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并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生守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乙方)与监护人(甲方)共同商议,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愿将子女送入乙方学校就读;乙方愿接收甲方子女就读。
二、协议履行时间
协议履行时间自2012 年 月 日至2013 年 月 日,在此期间,若学生转学或辍学,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费用及支付时间
1、甲方向乙方每学期支付费用4500.00元,上述费用含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校服费、保险费等;
2、甲方支付费用的时间为每学期初报名之日一次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子女有权享有国家规定接受教育的权利。
2、甲方子女就读期间有使用乙方教育资源的权利。
3、甲方有对乙方管理制度的知情权和修改完善的建议权。
4、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5、学生和监护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6、甲方应当配合学校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以下情形: ⑴ 旷课、夜不归宿; ⑵ 携带管制刀具; ⑶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厚德博学,求实创新
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⑷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⑸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⑹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⑺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⑻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⑼ 交往不慎,男女早恋;
⑽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7、甲方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⑴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交通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她)人的行为的;
⑵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⑶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⑷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⑸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8、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有权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三条协议约定收取和安排使用甲方支付的费用;
3、乙方根据甲方子女的学习情况有权决定学生的升学、留级、补考、补习;
4、乙方必须对甲方子女按普通小学或中学实施全日制教育;
5、乙方为甲方子女提供高素质的师资;
6、乙方实行寄宿制;
7、乙方教师(班主任)经常与甲方交流沟通,以互相配合教育培养好学生;
厚德博学,求实创新
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8、学校教育和督促本校教职员工按照《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履行职责;
9、学校对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在校上课及住宿期间学校承担监护责任,非因学校责任而由学生造成的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以及受到的伤害,由学生的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10、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有权请监护人将该生带回家自行教育或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⑴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不思学习,屡教无效者; ⑵迟到、早退分别累计10次以上;旷课累计10节以上; ⑶两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⑷顶撞老师,出言不逊,不服从老师和学校的管理,情节严重的; ⑸早恋;
⑹携带管制刀具,手机、MP3、游戏机、钱财等娱乐工具以及零食,屡教不改者;
⑺擅自进入异性公寓; ⑻翻越围墙;
⑼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⑽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⑾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从事色情活动等; ⑿盗窃公私财物;
⒀抽烟、赌博、吸毒、注射毒品;
⒁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网吧、酒吧、歌舞厅等场所; ⒂寝室私接电器,使用电炉等,屡教不改者;
⒃损坏公物(教室、寝室、多媒体、实验室、图书馆等),破坏设施,践踏草木等; 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⑴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⑵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⑶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 ⑷ 学生擅自离校;
厚德博学,求实创新
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⑸ 节假日期间学生自行到校的;
⑹ 学校严禁带入的手机、随身听等贵重物品或者钱财丢失的; ⑺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2、学校禁止家长在学生上课期间,私自进入校园探望学生、送零食等。
13、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14、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关于转学、退学
1、如甲方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乙方协助办理转、退学手续。
2、因甲方子女的违纪、违法原因劝其退学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因学生自己的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劝退开出的,所缴纳的学费、生活费、书本费等一切费用概不退还。造成学校损失(损害学校公物如:教室、走廊、实验室、图书馆等设施)的依法由责任人的家长赔偿,造成伤害依据国家制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责任人及其家长共同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等。、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监护人签字): 乙方: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盖章): 学生(签名): 学校分管领导(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79—3883093 家庭住址: 地址:银滩3号路(广西警官培训中心北海基地)
二○ 年 月 日
厚德博学,求实创新
第三篇:就读协议书
就读协议书
因学生严重违反校规,学校对学生此次行为本不可谅解,鉴于学生家长及本人积极主动配合解决问题,态度较好,又多次提出就读请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再给予一次就读机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行为,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督促学生尽快地克服纠正错误,在《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基础上,经学校与家长协商达成如下就读协议:
1、加强修养,陶冶情操,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2、勤俭节约,生活俭朴;
3、该生就读期间应认真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4、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严格遵守《中学生管理规范》,特别做到以下四条:
(1)必须服从学校和老师的管理,不顶撞老师,不辱骂老师,不威胁老师,有情况向老师汇报,不能独断专行;
(2)服从班规,服从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的教育;
(3)不抽烟、不喝酒、不打架、不赌博、不偷窃、不外餐外宿、不谈情说爱;
(4)不旷课、不爬墙外出;
5、不听老师教育擅自离校出走,一切后果自负。
6、如违反就读协议,一律自动退学。
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由家长保存,一份由班主任保存,一份由学校保存。
学 生(印签):
家 长(印签):
联系电话: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就读协议书[最终版]
展翔教育 学 生 就 读 协 议 书
为适应我校办精品学校,出精品成绩的需要,同时也为严明校纪,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有效提高学习成绩,使在本校就读的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经学校(乙方)与学生(甲方)共同商议,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进入乙方学校就读;乙方接收就读。
二、协议履行时间
协议履行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费用及支付时间
1、甲方向乙方每学年支付费用 元,上述费用含学费、书本费。
2、甲方支付费用的时间为报名之日一次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就读期间有使用乙方教育资源的权利。
2、甲方有对乙方管理制度的知情权和修改完善的建议权。
3、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6、甲方应当配合学校教育不得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⑴旷课,⑵ 携带管制刀具; ⑶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吸毒、注射毒品; [5]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6]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7、甲方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⑴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交通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⑵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 ⑶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9、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有权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高素质的师资。
3.授课 地点新村二区,授课时间保证每天数学三小时,语文两个半小时。4.如若2015取消待业子女油招考试,本校返还所收取学费的一半。5.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学校不允许随意更换教师。
6、乙方教师经常与甲方及家长交流沟通,以互相配合教育培养好学生。
7、学校对在本校就读的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非因学校责任而由学生造成的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以及受到的伤害,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8.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等。、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 展翔教育(盖章):
学校分管领导(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 年 月 日
第五篇:学生就读协议书
学生就读协议书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乙方为方便子女接受教育,经考察决定将学生
交由甲方托管。为明确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委托甲方在指定期间履行对学生的看护及教育管理责任。甲方要认真做好学生辅导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生各方面素质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
二、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汇报其子女在上课期间的情况,并且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以达到每位学生都能取得相应的进步。
三、为了保证孩子在辅导班上学及放学路上的安全,请您按时接送孩子,如果坚持让孩子自己来的,甲方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四、学生在辅导班期间要听从老师安排,不得打闹喧哗,不得私自上街玩耍,如有违反,甲方及时通知家长。
五、乙方要积极主动地保持与甲方的联系和配合,乙方如果发生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的变更应该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也要将学生托管期间的表现与变化情况充分告之乙方,配合乙方确定学生的教育方案。
六、如遇特殊情况,孩子无法来上课,乙方应及时给辅导班老师请假,以免现孩子无故旷课现象,由无故旷课而产生的安全等其它问题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因下列原因或者学生擅自脱离监护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甲方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3、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八、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为达到学生进步共同努力。
九、甲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学习条件,确保学生补习期间履行监护义务。对因提供条件不当、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义务,造成学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上课及时间安排具体如下:
晚托班:作业辅导,周一至周四 17:00-19:30 周五 15:30-17:30(具体时间根据学校放学时间确定)
周末班:语文、数学、英语培优班,每周1次,具体时间按课程安排确定。
十一、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二、费用及支付方式:晚托班 元/月,周末班每科 元/月,按项目每月1日开始预交当月费用。乙方应以负责的态度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延期交纳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交纳,如乙方拒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三、合同解除
1.乙方对甲方服务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可协商解除本协议,其费用按实际辅导天数计算。
2.乙方不打招呼,擅自离校转学,或者不再符合托管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与被托管学生有关的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3.本协议签订后,如未上过任何课程者,可退还全部学费,上过课程者,除去已消耗的课时费,可退还剩余费用。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