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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112-702763 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3-09-19 12:04:23 来源:网络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华能(广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汕头电厂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华能潮州潮安归湖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华能潮州潮安归湖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

2.工程地点: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归湖镇凤东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工程内容:华能潮州潮安归湖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

群体工程应附附件7:施工合同的范围与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1)本光伏电站全容量并网发电所需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电站所有工程所需的土建、安装工程、包括所有设备材料(甲供除外)采购、施工调试、升压站内一二次设备及站内通讯系统的安装、电气接线及调试等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用水、用电、道路和场地平整。

(2)本光伏电站全容量并网发电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含甲供)及系统到货验收、装卸、多次倒运、保管、安装、调试、检验、试验、并网手续办理、整套启动及试运行、全容量通过240小时试运行、消缺、整套系统启动的性能保证的考核验收、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直至移交生产所完成的全部工作。

(3)本光伏电站全容量并网发电所需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箱变、主变设备、SVG、预制舱、GIS、电缆等甲供,其它设备材料乙供。

(4)完成从工程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所涉及到的所有专题及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5)配合发包人完成移交生产验收、达标投产验收、竣工验收。

(6)进村主干道约1公里长,拓宽至10米,并按规范要求建设挡土墙以及进场道路及光伏区内所有检修道路。

(7)项目农旅、文旅科普教育基地工程。

(8)项目涉及的青苗补偿费、林业砍伐费、地表及地下障碍物清除或迁移(房屋拆迁、迁坟等)所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负责协调电网公司关于本电站工程接入系统线路建设,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等,应保证满足并网技术协议标准及要求,并由承包人按发包人光伏电站项目主要设备品牌及技术标准、二次系统技术参数要求采购设备,满足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指标要求。

(10)项目在2022年1月前开工涉及的鱼塘补偿及鱼塘租赁所产生的赔偿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1)负责协调电网公司并建设临时接入系统线路,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等,应保证满足并网技术协议标准及要求,并由承包人按发包人光伏电站项目主要设备品牌及技术标准、二次系统技术参数要求采购设备,满足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指标要求。

(12)负责建设送出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等,应保证满足并网技术协议标准及要求,并由承包人按发包人光伏电站项目主要设备品牌及技术标准、二次系统技术参数要求采购设备,满足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指标要求。(送出线路暂定2公里,若送出工程最终由电网公司建设,本项费用在总价中扣除)

内容较多应附附件

7.施工合同的范围与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1月30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6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12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光伏工程建设考核标准》要求,确保项目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2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价格调整见附录A: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及附件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6.1 专用合同条款;

6.2 通用合同条款;

6.3 现场条件、工程范围及发包人要求;

6.4 图纸;

6.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6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7.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方取得同意项目投资建设的投资决策意见,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2)由于甲方或政策调整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项目最终不能实施,乙方投标过程中因中标而产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承当,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5.1 合同协议书;

1.5.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1.5.3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1.5.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1.5.5 通用合同条款;

1.5.6 技术标准和要求;

1.5.7 图纸;

1.5.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5.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13.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1.13.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1.13.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3.1.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3.1.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1.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1.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1.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6 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 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9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3.1.10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6.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6.3 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0.1.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10.1.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10.1.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10.1.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10.1.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1)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2.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注: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带有下划线的文字仅作参考,应视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可增加、删除或修改。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或引用)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或引用)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或引用)

本合同增加如下词语定义:

(如果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技术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合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1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

(3)

通用合同条款

(4)

现场条件、工程范围及发包人要求

(5)

图纸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

(7)

其他合同文件

1.5.2 合同文件内容及组卷为: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章 专用合同条款 及合同附件

第四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其附件)

第五章 现场条件、工程范围及发包人要求(由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节 现场条件

第二节 工程范围

第三节 进度要求

第四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节 质量/质保要求

第六节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第七节 发包人管理程序清单

第八节 招标文件答疑及修改

附表1:主要材料及设备(承包人采购)参考品牌

附表2: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详见技术部分 进度要求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协商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免费提供的文件,包括: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如果在合同中未作规定,则应按发包人工程程序所确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交根据合同可能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为进行采购、预制和现场工程而编制的文件(程序、图纸等);

(2)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的工程程序,承包人提出的对发包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改进和修改建议;以及承包人对发包人所提供文件的全部修改版本。

(3)按合同要求需提供的进度计划。

(4)一份包括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的活动的详细进度。该进度应符合发包人的二级进度。该进度应对合同执行期内的头12个月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5)一份拟使用的施工机具清单。

(6)一份工程总劳动力需求的预测。

(7)一份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图。

(8)一份劳动力需求直方图。

(9)一份初步质量保证大纲和手册。

(10)施工方法说明。

(11)一份甲供材料/设备现场需求及进场计划表。

(12)事故应急准备程序

(13)其他发包人工程程序及合同约定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数量及文件的形式:文档及相应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文件7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及图纸,承包人应适当提前通知发包人所需图纸或资料的细目,阐明所要图纸或资料的理由,以及需要的日期,并且说明如果图纸或资料不按时提供可能会遭受到的延误、停工以及可承包人应做好应对措施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

承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在未得到因实施工程需要而由发包人给予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准进入任何由其他承包人管辖的发包人的建筑、场地或现场。

(2)

在发包人的统一安排下,承包人如需使用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资源,但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将不能获得使用权。

(3)

1.10.3 场内交通

(4)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某项目区征地、租地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征地、租地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

(5)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除 场区内现有的属于公用的施工道路和交通设施外,为本工程施工需要的其他临时道路及相关交通设施的设计、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以及工程完工后的恢复(如发包人要求),均由承包人负责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本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归属发包人,承包人对上述文件所涉及的内容应严格保密。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对于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发包人的商业秘密,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信息、情报、专有技术、创造发明、计算分析或研究材料、管理政策、制度、程序、商业资料及其他应当或要求予以保密的各种资料,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及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承包人对于上述文件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使用上述文件申报奖项、专利或者公开推广宣传。

1.11.3 增加如下内容:

如果发生第三方因承包人原因向发包人就知识产权进行索赔或诉讼,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自费处理上述问题,并对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进行协商或应诉。承包人应设法保护发包人利益,避免发包人的任何损失,否则,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将从合同价中扣回。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涉及发包人利益所进行争讼不满意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承担应诉中的辩护责任,但这并不丝毫减轻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发包人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从合同价中扣回。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有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相关的任何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要求:

(1)

发包人将随着工程的进展分阶段将部分的场地给予承包人使用,以便承包人按照合同进度准时进行施工,承包人不应认为在开始执行合同时即能获得进入所有现场区域的权利。

(2)

除临时性建筑、设备/材料存放仓库等场地外,承包人占用的现场不得单独使用。承包人应考虑现场与第三方同时施工的影响,在不发生直接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应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免费使用其设施,必要时应派人管理。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由于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导致承包人工作延误,则发包人在确定承包人应延长的工期时需考虑这种延误。

(3)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如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所示的工作区和设备存放区,但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用于工程的施工、完成及维护或任何其他目的所需的现场外的任何设施。

(4)

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重新进入已移交给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区域进行第二阶段或后续阶段的工程施工,并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完成相应工作。

(5)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防范措施,以免损坏任何财产或伤害任何人员。在使用发包人所管辖的任何土地或其他场地(除了现场以外)之前,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6)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位于现场内或其他地方的任何装置或工程保留供检验、操作及维护的通道。

(7)

承包人不得使用现场内的任何区域进行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详见技术部分现场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按国家统计法的规定,自费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和法定团体呈交其统计文件并抄送发包人,并且应向发包人提交所有所需的统计文件。

(b).承包人应自费购买进行工程施工、完工和维护所需的各种规范、标准、图集等资料

(c).在合同执行期间和其后的10年中的任何适当时候,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的所有相关人员接触,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有权查阅任何与合同有关的分包人或供货商的财务账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存储文件档案),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料,以检验或审查工程的数量、质量、计划和进度、成本、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的报价、遵守合同情况以及为了任何其它合理目的。承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间内保留所有账目和记录。发包人有权对任何此种帐薄和记录进行复制。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对其分包人或供货商也享有上述同等的权利。

(d).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财会制度自费保存帐薄和记录,保存方式应使内容尽可能详尽地显示出不同劳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额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并反映出合同付款开支的依据。

(e).发包人有权随时查阅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的帐薄和记录,并有权指令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为履行合同而自费保存与合同有关的不同的或增添的账目或记录。

(f).发包人有权随时(具体安排由发包人代表书面给出)要求承包人免费提供(含复制)账务资料、管理记录、分包合同、结算资料等与工程价格和数量、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管理等有关的资料,同时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签订材料/机具/设备供货合同和其它分包合同后及时提交复印件给发包人备案,但发包人对这种提供和备案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对其分包人或供货商也享有上述同等的权利。

(g).发包人提供的混凝土搅拌站投用前,如现场施工需要,发包人将会协调现场已有的其他混凝土搅拌站供承包人临时使用,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砂、碎石等原材料的采购、检验以及混凝土生产等工作,砂、碎石的采购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结算。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相关操作规范使用发包人协调的混凝土搅拌站,如因承包人使用不当或操作失误等造成混凝土搅拌站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需自费负责恢复原样或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h).其他标段施工需使用承包人现场布置的塔吊(包括塔吊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给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使用,费用由承包人和第三方协商,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但是下列事项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1)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的签订;

(2)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

(3)竣工验收申请;

(4)最终结清申请单。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到达并常驻现场,且其全部工作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提交要求后3天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3天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延迟到达或离开现场,则每延迟到达或离开现场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上述款项;如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延迟到达或脱离现场累计达60天或以上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指示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1年内,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天(天数以原项目经理因此离开施工现场的天数计算);如超过30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100万元;如超过60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指示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开工后后1年后,如原项目经理因为承包人完全不能控制的原因(如严重疾病)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于7天内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料提交发包人审核批准。无论发包人同意与否,由于项目经理的更换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第29天停止该项目经理的工作,并暂停施工,按照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14天内提交承包人的组织机构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就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5000元),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岗。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承包人项目副总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工程(技术)部经理,施工经理、质量经理、安全经理,重点工地施工队队长(工地经理、主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请假超过7天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相应的岗位授权人员报发包人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撤销其更换决定,并应就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5000元),直至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重新到岗如超过30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50万元/每人;如超过60天承包人仍拒不撤销其更换决定的,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指示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如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为承包人完全不能控制的原因(如严重疾病)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于7天内将拟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料提交发包人审核批准。无论发包人同意与否,由于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换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就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每天人民币5000元),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岗

3.3.6 发包人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进入现场或相关区域的通行证,未取得通行证的人员将不准进入现场或相关区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需要办理通行证的全部人员的名单(包括分包人的),并附所有人员带有姓名的半身照片,且满足真实和便于识别的要求。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或工地停止雇用时交回相关人员的通行证,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任何人员的通行证;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行业通行规定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所有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相关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分包合同的任何一部分。承包人应将分包方案及分包合同文本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参与分包合同的招标和谈判过程。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提交发包人备案。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均有权不同意分包且无需说明理由。

(2)分包人应满足拟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程序要求对分包人进行审查。

(3)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肢解分包。在未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之前,承包人的分包人不得进一步分包其承包工程的任一部分,即使获得书面同意,也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应负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人或供货商、分包人的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等的行为、违章或疏忽以及因此造成的违约负完全责任,该责任与因承包人、其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章和疏忽以及因此造成的违约所应负责任一样。

(5)承包人对其分包合同应订有一些必要的条款以便保证其分包人遵守合同的条款,旨在使分包工程施工或提供的货物和材料符合合同要求。尤其是所有分包合同应包括要求分包人遵守第3.1款第(10)目的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提供由分包人或供货商签发给发包人的满足合同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质保证书,并对品质保证书承诺的义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充分授权,由其负责分包人的选择与管理,以保证对分包人实施有效控制。

(7)对劳务分包,除应满足以上对分包的基本要求外,承包人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a)承包人选择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或“包工头”挂靠的劳务企业;

(b)承包人应对劳务企业的用工情况、工资支付及员工福利保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工资。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c)劳务人员须具有相应地职业技能,持证上岗,承包人应定期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以作为对劳务人员进行技能、安全培训的经费;

(d)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承包人应保证按期向劳务公司提供付款,劳务公司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8)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分包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如违反本合同有关分包的任一规定,发包人有权按照第16.2款【承包人违约】中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且保留根据合同规定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由于承包人或其雇员或分包人(如有)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对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任何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以及所有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且发包人作为被诉人的诉讼、索赔和有关费用等,承包人应进行赔偿。

(10)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其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纠纷,避免发包人被动参加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仲裁、诉讼案件。在无证据证明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当发包人被动参加承包人与其分包人之间的仲裁、诉讼案件时(以发包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在最近一期工程款中暂扣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发包人为此案件支出或将要支出的差旅、取证、专家咨询、律师聘请、法院诉讼等费用;

(b)在最近一期工程款中暂扣5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发包人内部政策运作受损、企业声誉负面影响等的赔偿;

(c)案件终裁或终审认定发包人无过错(以发包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时,发包人暂扣第(a)、(b)项150万元人民币将正式扣除,且发包人将承包人和(或)其分包人录入内部负面记录;

(d)案件终裁或终审认定发包人有过错(以发包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时,发包人退还暂扣第(a)、(b)项1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分包人(包括供应商及设备租赁商)的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记录以证明未拖欠人员工资或分包人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相关记录或因拖欠工资或工程进度款问题与其雇用人员或分包人发生纠纷,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一定的金额,待上述记录提交后或纠纷解决后,再予以支付;或者,无论承包人同意与否,发包人均有权将扣留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拖欠的人员或分包人,该款项的支付视为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且不因此减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止时间:

(1)承包人应对其承担的工程、包括从其他承包人接管的作为自己工地一部分的工程和用于工程的货物、材料、抵达现场的其它物品及施工机械负责照管。责任时间从开工之日或从另一承包人/业主处接管之日起,直到发包人代表按第13.2款【竣工验收】中的规定为整个工程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止;

(2)如果发包人代表在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前,为任何单位工程签发了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则在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签发14天后,承包人对该单位工程所负照管责任即行终止,其照管责任将暂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仍在施工或管理或使用的区域除外)。如果在某单位工程完工之前,承包人应发包人代表要求将部分区域移交给另一承包人,则照管责任随之暂时转移,从移交证书颁发之日起至该区域返移交给承包人之日止这段时间内,由另一承包人承担照管责任。

(3)在维护期间,承包人负责完工收尾的任何未完工程,都应由承包人负责照管,一直到发包人代表证实此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期限详见《履约保函》格式附件。

在履约保函自动失效前,若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参照履约保函各项内容无条件重新开立第二份保函。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增加:

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管理,在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发包人将监理人名称及其权利和义务范围另行函告承包人,如上述权利和义务范围中未包含但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属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视为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 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3 监理人的指示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指示后应尽快开展相关工作,不得以费用问题为由而不开展工作。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24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应保证在施工中所用全部工具、设备及临时设施和其它项目的安全、坚固和状态完好,并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承包人应自费向其雇员或其分包人的雇员提供防护穿戴,包括护目镜、鞋袜等工作需要的而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发出需要提供的指示的物品。

(2)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在现场委派一位专职安全负责人,由其出席由发包人代表和现场安全员召开的定期安全会议,并负责监督保持安全习惯,并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定期编写报告和建议,这种报告和建议的副本应抄报发包人。

其他相关规定详见合同第五章技术部分第六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附件15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6.1.4 关于治安保卫、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的特别约定:详见合同附件1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之间,或同其他人员发生暴力事件或违法行为,以保持安宁,保护居民及工程附近的生命财产安全。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应自费随时或当发包人要求时将由于自己的施工操作产生的所有垃圾从现场清除或运走;或在发包人选定的现场垃圾场(若有)对这些垃圾进行处理。当施工设备不再需要用于完成工程时,承包人应将其撤离现场,在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当:

(a)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后,从现场清除和撤离所有施工设备、属于承包人的剩余材料和临时性工程,除非在工程完工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对此另有约定。

(b)把所有属于发包人的剩余物资运至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存放区。

(2)对于可能污染大气、土地、河流、水源、或其他场所的碎屑、油类、油污混合物、污染物或其他物质,承包人应恰当处理而不得随意倾倒。

(3)其他相关规定见合同第五章第六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附件15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详见合同附件18【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相关规定。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生效后28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批准延长工期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应将他认为能使他有权延长工期的任何因素与有关的合同规定,连同可能导致完工延误原因的说明,在这些因素开始或出现的14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2)承包人应在根据上述影响因素终止影响后14天内,将需要对任何关键日期、单位工程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日期进行的修改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给出相应理由。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进度修改书面通知后,7天内将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工期延长书面通知承包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包人的任何修改工期/进度计划的请求,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进入施工现场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合同生效通知的,承包人不得提出费用补偿诉求。

合同生效,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承包人方可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天内

7.4.2 承包人应仔细地保护和维护好工程施工所需的放线用的所有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他事项,直到发包人同意弃置上述水准标志、观测杆及其他事项为止。

增加:

7.4.3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其所需的测量资料(包括承包人为放线所作标记的解释),以便发包人代表能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发包人代表及其人员对任何放线、测线或标高的检查都不减轻承包人为保证这些方面的正确所应负的责任。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2个月,如承包人确有经济损失,发包人与对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是否给以补偿。工期延误首先应考虑工期补偿,补偿依据由承包人提出,监理人审查,须经发包人批准确认;如确需补偿,具体办法见合同附件20: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A)

(2)发包人的妨碍或违约行为;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对于工程竣工日期、单位工程竣工日期或关键日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关键日期之前,或在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应日期的延长期限之前,或在发包人修改的相应日期之前完成相应的合同工程,则承包人应为这种违约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金额的计算根据合同技术部分工程进度规定的每延误一天的逾期违约金,从应完成日期算起至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日期止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应按一天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减合同总价的0.1%,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5%。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施工计划延误合同工期达2个月以上,发包人除按上述原则扣款外,有权终止合同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50年及以上一遇强度的降水 ;

(2)龙卷风及17级超强台风 ;

(3)六级以上大风、沙尘暴、暴风雨、暴风雪、冰雹等异常恶劣气候持续1周以上。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停工工期超过56天的,造成承包人出现窝工、停工、机械留置等实际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1)承包人由此出现的窝工、停工、机械留置等持续时间56天以上,在180天之内的,费用标准计算办法见合同附件20: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补偿范围和原则

暂停施工应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暂停施工的书面指令,且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暂停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数量的现场签证,否则,暂停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费用补偿的要求将不予受理。

发生暂停施工事件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将暂停施工发生的人员、机械设备尽可能协调分流到其它施工工作面施工,减少因暂停施工发生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闲置费用。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本合同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第7.8.6项的规定修改如下:

“发包人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152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180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持续时间超过180天,如承包人要求将受影响的暂停部分在合同中予以取消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被暂停工程未完成部分的价格,具体金额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规定协商确定。同时,对于暂停施工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参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7.8.1项第(1)目中约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费用标准予以合理的补偿。费用标准计算办法见合同附件20: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应负责:

从施工现场仓库、车间、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地点车板上或现场内发包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起的全部装卸(包括到货时的卸货)和运输。发包人提供材料合理消耗量的控制。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除发包人集中仓储的物资外,其余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

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采购和制造过程中,承包人应负责合同项下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这类费用特别应包括根据发包人要求在现场或送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的材料复检以及分包商方面的检验、检查、试验等。检验、检查和试验应按照合同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标准和规定进行。

(2)

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采购和制造过程中,发包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承包人或其分包商的工厂检验和检查合同项下材料、辅助性材料和生产过程,并监督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商进行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假如上述材料的某部分在其分包商的工厂制造,发包人应具有以上相同的权利,如同在承包人工厂一样。所进行的检验、检查和监督不应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

(3)

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采购和制造过程中进行检验时,如发现大宗材料或其任何部分与合同不符或在其他方面有缺陷,承包人应尽快设法补救。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同样的标准和条件对补救后的大宗材料或其任何部分再进行同样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4)

假如承包人不能按照8.4.2(1)的要求去做,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手段对有缺陷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补救,并重新进行检查或试验,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

承包人应确保他和他的分包商保持清晰完备的记录系统,以便能够保留材料与工程设备及其主要部分的采购、制造和试验过程的历史记录。

(6)

厂内验收试验应在发包人的见证下,由承包人实施。在发包人人员参加试验时,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人员或正式代表免费提供适当的办公场地和所需通讯设施。

(7)

承包人应在厂内验收试验的两个月前提交最终版验收试验程序给发包人。承包人在咨询过发包人后应至少在试验前两周书面通知发包人材料与工程设备试验的准确日期和地点。

(8)

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现场后,承包人应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开箱,对包装和材料与工程设备进行必要的开箱检验,以确定是否有短缺或表面损伤,并根据装运文件核对材料与工程设备,根据合同要求检查质量和规格。承包人应于开箱检验前一个月通知发包人检查日期和方法,以便发包人进行适当的准备和安排。

(9)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开箱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交付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有任何短缺、损伤或与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格不符,双方起草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此记录应当被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或修理要求的决定证据。

(10)

假如双方对开箱检验的结果或对接收材料与工程设备状况的试验方法意见不一,发包人将委托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此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应以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证明为依据。上述工厂检验和到货检验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11)

证实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索赔证明后立即向发包人免费更换或修理缺损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假如发包人认为修理可能引起潜在的缺陷或降低整体性能时,承包人应免费在现场更换损坏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并承担材料与工程设备到现场的风险、运费,以及发包人为此进行的再检验费用;假如承包人对索赔有异议,则异议应在收到索赔证明后两周内提出,否则,应视作承包人接受索赔。

(12)

根据8.4.2(13)由承包人进行的更换或修理应尽可能快进行,在紧急情况下应安排空运,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3)

承包人应将材料与工程设备包装牢固,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设备属性采取防湿、防霉、防雨、防锈、防腐和防震措施,设备的包装应能承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空运、海运和内陆运输,确保材料与工程设备不受损毁或腐蚀地安全运抵现场。承包人还应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搬运和装载所需的特殊框架、支架或固定装置,并满足后续材料与工程设备运输、贮存、保护和吊装等要求。

(14)

所有材料与工程设备应提供质量合格证书,若材料与工程设备装箱运输,还应附有三份装箱清单。装箱清单上应说明:

(a)相关物件的编码标识和名称;

(b)用以识别物项的标准化文件信息(编码和名称);

(c)数量及重量。

装箱清单应按照适用程序编码和提交。

(15)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或存在质量缺陷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将不予顺延,且发包人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6)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甲供材料的见证取样、抽样送检等全部工作。

(17)

其他事宜见合同附件17《工程物资管理协议》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必须修建的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自费铺设和维护其所需要的所有道路或进出通道,并在发包人要求时拆除上述道路或通道,恢复现场原貌。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免费使用承包人铺设的现场道路或通道,但此类使用以不对承包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或干扰为前提。

对于发包人指示拆除的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拆除和场地清理工作,相应拆除后材料归承包人处理,拆除费用按本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进行支付。

对于厂内的临时设施,发包人将完全享有对这些临时设施使用和处置的权利(所有权归发包人);发包人书面指示不拆除的,相应拆除费用从合同价格中扣减,且承包人不得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拆除生产性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相应拆除费用从合同价格中扣减。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8.10 临时工程的设计

承包人应该负责临时性工程的正确设计以及申请获得临时性工程所需的所有审批和许可证。

承包人应该负责向发包人提供临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计算书,证明其适用性和稳定性以及必要性,以便按合同约定获得发包人审批。但是,这种审批或默示地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如果是由于发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批准或拒绝这些详细施工图或计算书,致使承包人的工作延误,则发包人对工期予以适当延长。承包人应对获得所有必要的法定批准(若有的话)所需的时间负责,并不得由于批准的拖延而要求工程延长工期。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本工程部分土建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具体检测范围及与承包人的相关接口管理规定详见本章附件7:合同内容与范围。上述发包人单独委托范围外的试验及检验工作(包括按照合同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自检及其他专项检测工作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经发包人催促,承包人仍无法在合理的时限内按合同要求完成某部分工作时,为保障项目推进,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作转由他人实施,相应费用从合同中扣除。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指示后应尽快开展相关工作,不得以费用问题为由而不开展工作。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见合同附件20: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接到建议7天内审查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接到建议7天内审查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本章附件14:《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不适用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关于暂列金额的说明: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采购阶段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可能获得的奖励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在采购阶段确定,承包人在报价时不得更改。

暂列金额仅为发包人估算的备用金,在任何情况下,不作为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见合同附件20: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见合同附件20: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合同附件20: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3、其他价格方式:

合同工程结算时,见合同附件20: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附件:工程款支付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合同附件:工程款支付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有关国家规范对于部分清单补充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度计量(第N月1日至第N月的最后一天)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国家规范或相应配套定额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国家规范或相应配套定额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按国家规范或相应配套定额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按国家规范或相应配套定额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度付款(第N月1日至第N月的最后一天)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合同附件18:工程款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合同附件18:工程款支付

除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下述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5)

对建安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6)

若发票品目为“材料一批”、“详见销货清单”,必须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

承包人开具发票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的情形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及相关损失。

8)

如果发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承包人有义务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

税法或主管税务机关的其他要求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申请后21天之内,发包人将根据工程进度以及月度完成的工程量和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的进度里程碑和支付里程碑,并减去相关违约金(如有)、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确定支付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a)

如果承包人未达到合同规定上月应达到的进度里程碑,发包人将扣除对应单位工程上月已完工程量30%的款额,直到承包人完成该进度里程碑后,再支付与该进度里程碑对应的所扣款额。

(b)

如果某一单位工程某月有多项里程碑未完成,则仅按(a)规定扣留一次相关工程款项,而不叠加扣留。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支付通知7天内应提交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税务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的正式统一发票。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款结算时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发票(即发票金额扣除预付款但包含质量保证金),同时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作为发包人的付款依据,否则发包人可以拒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发票等单证并审核无误后14天内将款付出。

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和结算,与合同有关的一切外币开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所有款项由发包人有权选择通过商业汇票、信用证议付或银行电汇等方式支付合同款项。支付执行日为发包人作出付款之日。如支付执行日为国家法定假期,则顺延至该假期后第一日。

当发包人采用银行商业汇票方式或国内信用证议付方式等支付款项时,承包人可委托发包人代办商业汇票贴现和/或国内信用证议付手续,并与发包人签订《委托代理贴现及议付合同》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应安排,否则由此引起的延期支付等后果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发包人开出商业汇票并交付给承包人即视为发包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

采用信用证议付方式,发包人开出信用证并通过发包人指定银行交付给承包人后即视为发包人已履行了支付义务。

采用银行电汇方式,发包人将相关合同款项汇至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即视为发包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银行收取的所有费用,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银行以外的银行收取的费用。

若发包人选择上述例举支付方式外的方式,在确保承包人收款权益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否则由此引起的延期支付等后果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增加:

12.4.7 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其他事宜见合同附件18:工程款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章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单体调试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分系统是运费)由发包人另行委托调试单位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整套启动)相关事项的约定:发包人另行委托调试单位 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发包人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后30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签署后3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竣工结算申请单以及支持性文件,详细说明到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时已完成的整个工程的各项费用及已支付金额。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支持性文件后3个月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签发一份竣工付款证书,说明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时发包人对整个工程的已支付总额和应支付余额,该余额视实际情况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

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支持性材料进行修改,则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之前,向承包人作出上述修改的详细解释。如果承包人不同意此解释,则可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根据支付款项方的不同,该余额应:

(1)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发票后42天内退还给发包人;

(2)由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发票后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发包人颁发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最终结算申请单后的28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的签发之日起算。如果发包人颁发多张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应从各个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分别计算,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函】(二者选一)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结算价格的3%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且收到承包人书面支付申请、等额的质量保证金保函42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合同竣工结算总价的3%),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格式详见本章附件22:质量保证金函格式。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本工程保修期不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时间。保修协议、技术规格书及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有更长保修期要求的从其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删除通用条款16.1.1第(1)目的规定。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宣告破产,或者公司停业清理(以计划重建或合并或分立为目的情况除外);

(2)正式通知承包人,因为意外的原因或经济上的混乱,不可能继续承担合同所规定的责任;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本章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的相关约定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相关约定

(5)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8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承包人违反3.5[分包]的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2)

承包人安全管理方面的违约行为。

(3)

承包人质量管理方面的违约行为。

(4)

承包人进度计划管理方面的的违约行为。

(5)

承包人廉洁从业方面的违约行为。

(6)

承包人机械进退场方面的违约行为。

(7)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人员管理方面的违约行为

(8)

承包人后土建管理方面的违约行为

(9)

承包人未能或者拒绝按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实施工程的任一部分。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承包人有本章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其具体违约责任见本章附件。

(2)

承包人有本章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人员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见本章第3.2款【项目经理】、第3.3款【承包人人员】中的相关约定。

(3)

承包人有本章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8)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承包人后工程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见合同各附件、本合同技术部分相关约定。

(4)

承包人有本章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9)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承包人未能或者拒绝按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实施工程的任一部分,则发包人可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7天后从承包人手中接管这部分工程并自行施工,或雇用其他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由此蒙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者作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索的债务。

(5)

本专用合同条款对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

尽管本合同有其他规定,但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累计金额(含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应超过本合同价格的10%,违约金以人民币支付。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破产,或者收到接管指令,或提出或被提出破产申请,或与其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或产权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作为一家公司)进行停业清算(而非为了合并或重组的目的而进行的自愿清算)。

(2)在没有事先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就转让合同。

(3)本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终止、解除的其他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具体事情双方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行器或其它飞行装置所引起的压力波;

(2)

因国家设计本类项目发展政策调整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计划继续进行的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在不限制本合同项下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发包人应自费安排以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发包人可能选择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该保险按重置价值投保一切险以保障保险市场上通常可以承保的损失,其保险标的应包括:

(a)工程;

(b)临时工程;

(c)用于工程建设的物料;

(d)发包人租赁的施工器具(若有)等。

发包人应确保该保险在以下期间内具有完全的效力:

自第一罐混凝土浇注之日起至每台机组签发临时验收证书或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任何一个日期止(以先来临的一个日期为准)。

发包人购买的工程一切险免赔项目及免赔额如下双方另行签订:

建议承包人对发包人购买的工程一切险免赔额部分另行购买商业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

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购买方为发包人。在不限制本合同项下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购买方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发包人可能选择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常规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应涵盖共同被保险人在工地现场附近(包括临时设施)因执行本合同而导致或引发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失等应对第三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本保险中,每一个被保险人与其他被保险人应互相被视为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购买方应保证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相同。

本保险的投保金额应不少于每次事故1000万美元(USD10,000,000.00)或等值的人民币。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在完成变更前通知发包人保险合同变更范围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并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完成变更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保单、批单或其他变更文件,以证明合同变更带来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承包人及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安排的保险的相关条件、条款、义务和责任等,包括与保险有关的事故通知、索赔处理、损失恢复及事故预防等方面对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尽的遵守保单条件的义务要求,以及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或者减轻项目风险所提出的合理的建议。并且在发生工程、人员或项目损失时,积极施救,努力降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坏。

任何性质的违反上述条件导致保险失效或者部分失效,承包人须负责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可能超过保险赔偿金额部分的损失。

一旦发生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财产的索赔,承包人应于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或者保险公司,并尽快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所需要的各种技术材料、证据、施工记录、发票等。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提供理赔所需要的合理证据或者承包人本身的不配合而导致的理赔延误或者保险公司拒赔,承包人要全部负担该种延误或者拒赔损失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 种方式解决:

(1)根据项目所在地情况选择 潮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条款

合同附件

合同协议书附件:

附件1:中标通知书

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附件3:投标文件澄清

附件4: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附件5:履约保函

附件6:廉政协议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7:施工合同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9: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0: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11: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1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13: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14: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5: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附件16: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7:工程物资管理

附件18:工程款支付

附件19:合同报价

附件20: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附件21:风险内容

附件22:质量保证金函格式

附件1:中标通知书

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附件3:投标文件澄清

附件4: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附件5: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

致:(发包人)

鉴于:

1、贵公司将与 公司(下称“承包人”)签署 (合同编号: ,下称“合同”);

2、根据规定,为保证承包人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贵公司要求向贵公司提供一份经贵公司批准的由银行提供的履约保函;

3、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银行不可撤销、无条件地向贵公司提供总额为 元整(小写:¥ 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履约担保。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贵公司有权在不向本银行提供任何证明资料、无须陈述任何理由、无论承包人同意与否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书面要求本银行向贵公司支付上述担保总额之内的贵公司认为适宜的金额,本银行将无条件立即向贵公司予以支付:

    如果贵公司认为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或在本保函有效期结束前,贵公司认为有必要继续延长本保函有效期,而承包人未根据贵公司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交新的履约保函。

合同的任何变更、工程的分包,及贵公司的任何疏漏、容忍或宽恕均不解除本银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且对本保函的效力不构成任何影响。上述有关合同变更、工程的分包等事项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银行承诺无条件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所拥有的抗辩权利。

本保函自本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贵公司为整个工程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三个月之后,或在本银行应贵公司要求支付担保金额达到本保函规定的限额后自动失效(上述两种条件满足一种即视为失效条件成立)。

本保函开出后,我行将通过下述确认方式向发包人指定银行发出确认电文,确认电文的关键内容包括:保函编号、合同编号、担保金额、受益人等。

本保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并依其解释。

担保银行名称:

担保银行地址:

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银行盖章:

日期:

附件6: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为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共廉,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特签定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1.甲方(合同承办、执行部门)责任

1.1 认真履行合同,为乙方顺利履行合同提供方便,工作中做到不刁难、不推诿;

1.2 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到乙方单位报销不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不得借用乙方单位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为个人所用,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健身、观光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1.3 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说情;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合同项目有关的材料供应、项目分包、监理、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4 不在规定之外收取其它费用,所收受的营业性回扣以及中介费、劳务费等各种费用与馈赠,按有关廉政规定及时上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2.乙方(承包单位)责任

1.1 认真履行承揽或供货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1.2 不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宴请甲方人员,不为甲方人员报销不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不为甲方人员提供个人所用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不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健身、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贿赂甲方人员;

1.3 不以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

1.4 进入甲方管理区内,同甲方职工一样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

二、责任追究

1.甲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发生违反甲方责任规定内容的,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合同乙方通报处理结果。对有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违反乙方责任规定内容的,甲方将不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或解除合同及3年内禁止其在甲方开展经济业务(如参加投标)等处理措施;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合同结算款中扣除。

3.监督制约。本协议除当事各方与合同文本一并留存执行外,可对外宣传,欢迎公司职工和社会监督。日常,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对协议签订与执行情况一并组织检查。甲、乙双方在工作交往中如发生请客、送礼等违背协议的行为,一方若及时报告,对主动报告一方不但不按违规追究,且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受理部门:公司监察审计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三、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合同承办部门、执行部门、监察审计部和乙方各执一份,商务合同文本留存一份(合同承办部门同时将协议电子扫描版报送公司监察审计部备案)。

四、本合同有效时间与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致。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施工合同的范围与内容

施工合同的范围与内容

1.本标合同范围

【简单描述】

本标段包括:

工程【单位工程】的建筑、安装

工程【单位工程】的建筑、安装

……

2.本标合同内容:。

2.1 工程施工内容:

2.1.1 本标工程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1.1 建筑工程

(1)工程【单位工程】中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2)工程【单位工程】中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

【有标段要说明是否含整修、装饰工程】

2.1.1.2 安装工程

(1)工程【单位工程】中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2)工程【单位工程】中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

2.1.1.3 暂定工程

(1)工程【单位工程】中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2)工程【单位工程】中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由于目前设计深度未到,将以上工程设定为“暂定工程”,施工时由工程量清单按相应工程量清单执行。

【编写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投标人负责以上工程建筑、安装施工外,还应包括施工的内容分述如下(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合同所有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到货验收、卸货、保管,建设期工程保险;

2)负责【还是配合】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及配合验收,配合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验收、环境保护监测与验收;负责【还是配合】消防施工安装和检测与验收、施工图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备案审查;

3)负责【还是配合】并网前与电网有关的手续、工程相关检测及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以及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服务等。协调省电力公司、市供电公司完成场站命名、图纸会审,组织召开各类验收会议,所有涉网设备联合调试及调通、通信设备联调及调通等所有与电网有关的工作。

4)建筑施工及安装工程中甲供、乙供材料及试样的取样、送检和提供报告。

5)设备接地及常规接地装置工程。

6)埋设件的制作、安装在【不在】本工程。

7)负责本工程所有电气设备、集电线路和所有电力电缆、控制电缆交接试验,并提供当地供电部门认可的交接试验报告。

8)施工及试运行所必须的安全设施、器具、标牌。

11)在工程量分项清单中未列出的,但确实是工程范围中应该有的,完成本工程所要求的,均应由投标人负责,以及所有的施工准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成品保护、与移交期间检验与取证、验收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且包含并不限于此。

2.1.2 施工外部关系协调

1)施工外部关系协调,乙方负责本标段施工外部关系协调。施工协调费分为征地协调费和其他施工协调费,其中征地(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征地)协调费包括不限于:由于开展征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所需的与当地乡镇、村组、村民的协调;

2)施工外部关系协调,乙方负责本标段施工外部关系协调。施工协调费分为征地协调费和其他施工协调费,其中其他施工协调费包括不限于:由于施工干扰所引起的村民阻工协调;由于地籍边界不清所引起村民纠纷的协调;由于设备、材料等运输所引起的占压、损坏影响到第三方的权属物的协调;施工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环保林业罚款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因征地问题阻工的协调及费用;因施工人员、机械、环境的改变导致的农田家畜受损伤亡的协调及费用;因施工导致的粉尘、噪音、交通阻塞而引发的群众不满的协调及费用;他人为索要钱财进行的故意无理取闹、骚扰阻挠施工的协调及费用;因投标方技术、设备、人员问题,导致的超出设计临时用地范围需要增加临时用地而进行的协调及费用;需要当地群众或者政府出面协助施工而进行的协调及费用;其他为促进本工程顺利进展的协调工作及费用等。

(2)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没有按图施工造成的超挖、超占范围等,导致的问题,由乙方自行协调赔偿并妥善解决,如因此延误工期,甲方将按照延误时间予以考核,对上述原因引起的赔偿甲方有权直接扣减工程款补偿给个人或相关单位。

2.1.3 永久及临时占用土地费、青苗补偿费

【招标人负责临时征地费用模块】

永久及临时占用土地费、青苗补偿费用均有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负责临时征地费用模块】

永久占用土地费、青苗补偿费用均由招标人承担。

临时占用土地费、青苗补偿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及生活临建设施,材料加工场地,设备及材料堆放场地,取料场,弃土弃渣场,修建场内道路、电缆沟施工临时占地、集电线路施工临时占地,施工时发生的土石料滑坡占地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临时占用土地费及青苗补偿费。

投标人要杜绝超出施工红线图的占地,例如道路等超挖,道路开挖中形成弃渣;未经批准随意增加渣场、取料场,临时施工便道,塔基操作平台等。征占临时用地前,范围须经招标人确认,如发生未确认先征占或确认甲使用乙情况发生,全部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按损失情况的双倍在合同中扣除。

2.2 甲方有权适当调整工程内容及范围。但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3.施工分界

【由编写人员针对本标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4.标段划分

本工程划分为个标段,分别为标段 、标段 和标段

其中:

4.1 本标段 标段(与本工程有联系的标段)的界限在 部分由 标段施工。

4.2 … …

原则上以该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和内容为分界,同时细则上执行行业惯例,并服从监理人员、发包人人员的现场协调划分定界。

5.本标段土建部分材料检测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安装部分材料检测由承包人负责。

6.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权适当调整工程内容及范围。但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发生费用,按合同费用调整原则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逆变器

箱变

主变设备

SVG

预制舱

GIS

升压站

电缆

支架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项目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

2.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2.

……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10: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1: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3: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4:暂估价一览表

14-1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4-2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4-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5: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合同名称:×××工程

为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执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和上级的安全管理标准和办法,加强工程的安全生产预控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全体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实现“安全有序可控、安全文明规范、施工现场整洁”的环境,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结合建设工程实际,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一、安全管理

1.安全工作要求

为实现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目标,乙方在施工中必须落实下列日常安全管理的要求:

1.1 贯彻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1.2 执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和政府的安全管理标准和办法,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依法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施工安全工作。

1.4 乙方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安全责任制度。

1.5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监督、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切实落实,

1.6 按照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开展正常、有效和科学的安全活动和安全例会。

1.7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除应遵守合同条款和本协议外,还应重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遵守本协议。

2.安全工作目标:

2.1 控制机械伤害、火灾、车辆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淹溺、坍塌、触电、污染、灼烫、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2.2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2.3 杜绝重大设备和机械损坏事故。

2.4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2.5 杜绝重大交通事故。

2.6 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坍塌事故。

2.7 杜绝群体职业中毒和食物中毒事故。

2.8 杜绝调试重大责任事故。

2.9 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10 不发生火灾事故。

2.11 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人身轻伤率控制在8‰以内。

2.12 严格控制,力争杜绝各种习惯性违章。

3.安全资质

乙方的安全资质由甲方招标机构审查确认,乙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1 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3.2 有效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3.3 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3.4 建设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合格有效的资格证件和上岗证件;

3.5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3.6 高危行业有足够的安全生产投入费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证明;

3.7 保证具有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人员和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

4.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华能集团的有关安全的标准和规范。

4.1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4.2《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4.3其它(根据行业特点增加相应的标准)

5.安全目标控制

乙方必须落实安全施工三级控制目标机制:

5.1 项目经理部控制不发生重伤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坍塌事故、群体性职业中毒和食物中毒事故。杜绝调试重大责任事故。

5.2 专业施工队(工程处、公司)控制机械伤害、火灾、车辆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淹溺、坍塌、触电、污染、灼烫、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5.3 施工班组控制一般未遂事故和人身轻伤事故。

6.危险点预控

乙方制定并执行针对本投标工程的专项安全技术和管理保障措施,全面编制危险项目、工序、环境作业中危险辨识点并组织职工学习教育考核,落实工序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工作量较大、危险源及习惯性违章因素较多项目的三项保障措施(安全、技术、组织)和危险点分析预控制度,执行施工作业票制度。

7.安全活动

按安全文明施工投产达标要求,乙方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安全例会制度、按照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开展安全活动,实行项目安全设施规范化配置,重大及危险项目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例行检查,实施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对外包(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和安全教育并签定安全协议,实施三级安全教育,规范检验安全工器具及施工机具,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台帐、表、卡等资料。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安委会、安全网络)和安监人员责任。

8.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乙方必须遵守并执行甲方下发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应参考国家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与本施工项目范围有关的制度、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8.1 安全生产(施工)责任制度;

8.2 安全管理及基建安全施工奖惩制度;

8.3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8.4 反措、安措管理制度及计划;

8.5 安全规程及作业票、危险点分析预控制度;

8.6 防汛、防雷电、防暑(包括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8.7 化学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8.8 安全工器具及电动机具使用管理制度;

8.9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8.10 特种设备(含特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8.11 脚手架及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8.12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8.13 不安全情况调查统计管理标准;

8.14 季节性安全检查标准;

8.15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标准;

8.16 安全台帐管理标准;

8.17 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巡回检查、评比管理制度

8.18 发包工程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8.19 特殊作业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8.20 安全活动、教育、网络管理标准

8.21 动火安全管理标准

8.22 反三违及习惯性违章管理标准

8.23 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8.24 主要施工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制度

8.25 安全例会制度

8.26 事故分析会制度

8.27 安全工作交流总结制度

8.28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8.29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8.30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8.31 应急管理制度

8.3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33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9.人身安全管理

9.1 乙方参加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不准使用未成年人和老、弱、病、残人员。施工人员必须经施工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身体健康,具备胜任承包工作的技能,必须提供近期健康证明。

9.2 乙方参加施工的电工、焊工、起重工、起重机操作、特种车辆和机动车司机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技能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且持有效证件,方能上岗。乙方要如实报告特殊作业工作人员的资格状况。

9.3 乙方进入甲方施工区域的所用人员,必须经乙方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要求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并向甲方提供相关验证资料。

9.4 乙方进入甲方施工区域的所用人员,必须经过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保卫部门的审查确认,办理登记手续。凡未经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保卫部门的审查确认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清退出厂。

9.5 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各种管理制度,全面负责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保证良好的施工秩序。否则,甲方有权依据《安全施工考核标准》进行处罚。

9.6 乙方开工前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向甲方安质部备案;

9.7 乙方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10.施工机具(含登高用具)安全管理

10.1 乙方必须自带施工机具,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工具、压力容器、车辆、起重机和挖掘机等设备必须向甲方安质部提供有资质部门检验合格的有效证件,登记备案。

10.2 乙方要求甲方配合的工作(如起吊设备等),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由乙方管理并负责。

10.3 施工现场所搭脚手架,实行验收挂牌制度。搭设脚手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使用脚手架作业时,作业者应遵守相关规定,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安全责任自负,甲方监督抽查。

11.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11.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如施工现场附近存在带电、转动、移动设备或有毒有害物质等,甲方应向乙方做好技术安全交底,并由乙方做好隔离工作。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甲方应将地下设施情况向乙方交底。

11.2 乙方必须做好乙方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工作,包括劳动技能培训教育,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具及正确佩带使用,进行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11.3 乙方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施工区域和通道进行施工和通行,不得进入其它区域。

11.4 乙方对承担施工范围内的沟(洞)盖板、护栏、栏杆及临时防护设施必须遵照安规要求设置完善,一经设置,非施工须拆除条件下不得拆除,待整体工程完工后经安监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理手续再行拆除。

11.5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各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

11.6 施工现场严禁存在“三合一”(办公、仓库、生活)场所,施工现场夜间值班人员应向甲方备案。

12.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12.1 进入甲方厂区施工的乙方的机动车辆(含特种车辆)必须符合法规要求,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进行登记,办理入厂手续,服从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制度。

12.2 进入甲方厂区的乙方机动车辆必须保持安全性能完好,禁止车辆带病作业。

12.3 进入甲方厂区的乙方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冒名顶替。违反规定者,甲方安监人员有权进行处理或处罚。车辆行驶限速15KM/小时内。

1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人员讲明甲方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点及禁令,并在“危险区”相应部位悬挂明显标志。

乙方人员必须在有甲方人员允许和带领下方能进入“危险区”作业,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施工作业前双方共同做好安全措施。

乙方人员带入施工区域的危险品必须登记,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甲方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

在禁火区域施工中需动火工作时,按甲方规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必须检查火种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14.公用设施的安全

乙方人员必须爱护甲方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电厂的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

乙方人员使用甲方的电源、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合同中或相应的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并在甲方人员的指导下使用。禁止乙方未经允许使用甲方现场电源、水源、气源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乙方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甲方公用设施。因妨碍施工需要变动原有设施时,须经甲方有关部门同意。

15.施工设备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乙方人员应爱护甲方的施工设备和附属建筑物,不得损坏和移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设施完好。开挖沟槽时应注意保护埋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并在开工前得到甲方有关部门的批准。起重、搬动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

乙方人员不得随意开启、关闭甲方运行设备,不得随意接驳电源、气源、水源等。乙方临时使用,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批准,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操作范围。

甲方有权纠正和制止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乙方施工作业,并以罚款等处理。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提出作业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负责安全。

乙方人员的作业安全由乙方负责,工作负责人即安全负责人。乙方应设专职安全员。乙方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措施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必须掌握承包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部分,并进行考试。甲方安监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对不安全行为进行罚款、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

发生下列等情况时,造成的停工违约责任由乙方负责:

15.6.1 发生违章作业的;

15.6.2 冒险作业不听劝告者;

15.6.3 施工现场脏、乱、差或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15.7 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和照明规定:

15.7.1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程要求和施工需求,保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15.7.2 乙方施工工程用电必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中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

16.安全保卫与消防管理

16.1 乙方进入甲方的施工人员必须经甲方综合部门登记,发放通行证件。在通行证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转借他用,离厂时交回证件。

16.2 乙方施工人员应经甲方综合部门的教育,了解甲方的安全保卫要求,不得在甲方厂区及临时生活区做违法、违纪、扰乱社会治安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甲方综合部门有权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16.3 乙方负责本标段生活、临建、施工区域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安装和维护,并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

16.4 乙方施工现场必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中防火防爆的规定。

16.5 乙方施工现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16.6 乙方在所管辖的施工区域内,按照法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器材及防火标志,不准挪用。

16.7 乙方在所管辖的施工区域内,按照法规要求,设置消防和紧急疏散通道,并保障事故情况下的可靠使用。

16.8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灭火,还应立即联系甲方消防队进行灭火。事后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甲方。

17.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7.1 乙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其他施工单位的不安全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乙方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人员,并同时上报甲方安质部门。

17.2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设备损坏等事故,双方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必要时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法院鉴定。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善后处理,由事故责任方负责。对方协助处理,并提供必要的方便。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等事故,双方应通力协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政府安全监督、公安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

17.3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或人员责任造成的各种事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7.4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时和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开工。

18.安全协议附件

根据管理需要,乙方需填写如下表格等,作为安全协议附件,登记备案:

施工人员登记表。

施工机具登记表。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考核登记表。

入厂危险品登记表。

二、文明施工管理

1.机构建立

1.1 乙方应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为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文明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副职对责任区文明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1.2 乙方工程管理部门是文明施工的管理机构,对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安全监督部门是文明施工的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负监察责任。

1.3 建设单位法人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乙方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

1.4 乙方按建设项目单位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搞好各自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文明施工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宣传和策划工作,协助项目法人在施工区和主要出入路口设立大幅标牌(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安全委员会机构、安全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等),组织划分责任区。

乙方应按要求统一规划,制作施工防护栏杆、卷扬机、电焊机棚、电源箱、工程标示牌等。

乙方须在各自的施工区域悬挂安全文明质量保证承诺等标语口号、彩旗、宣传栏等。

乙方人员要统一着装,佩带胸卡,要求职工严格按有关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穿戴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按文明施工要求作业。

乙方的办公区、生活区域文明卫生状况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列入考评范围。

乙方必须在法人和监理划分的文明施工责任区范围内进行内部划分,设立符合标准的标志和标牌。

每个施工作业区必须按照“工完、料尽、场地清”的文明施工原则,做到时时清、日日清、剩余的材料要及时回收,垃圾废物及时清运,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严格遵守总平面布置管理,厂区公路、排洪沟畅通,氧气站、乙炔站等重要库区设有明显的警告牌,消防设施齐全。

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号,安全文明施工区划分图,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等。

场区施工道路、电源、水源、通讯到位,厂地平整,围栏、围墙、施工道路照明配置得当,保卫人员上岗值勤。

土方、材料、设备堆放合理、整齐,安全,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备,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施工用车辆、机械设备完好、清洁,摆放整齐,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工作条件。

施工设施完整,布置得当,环境清洁,办公室、工具房等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有关职责规定制度齐全。

施工、生活区域应按甲方要求设置固定的垃圾箱或垃圾池,高层建筑物施工中设置垃圾通道。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

施工现场力争消灭“五头”(烟头、砖头、废料头、电缆头、电焊头)。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建筑物临时出入口应搭设安全防护棚,安全通道,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现场的坑、洞盖板、围栏、平台楼梯栏杆齐全,有明显的色标,并设置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牌。

各类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搭设和拆除,结构合理、牢固,经验收后挂牌使用,标牌的内容符合要求并齐全。

施工电源敷设要符合安规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集中管理,统一布置,责任明确,安全警示标识清楚,相关管理制度健全。

各类管道排放整齐,支吊架结构牢固美观,介质名称标志正确。

混凝土结构内实外光,棱角平整,埋件正确,模板接头平整,无蜂窝麻面等缺陷。

焊接工艺美观,焊接表面外形良好,无咬边等缺陷。

电缆、小管施工前做三维体系图并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电气及热工接线规范,美观,连接可靠,编号正确齐全,电缆孔洞封堵完好。

梯子、平台、栏杆、管道保温工艺美观,要随工程进度及时完善,并达到标准要求,各设备阀门全部挂牌标识清楚。

严把质量关,消灭四漏即:漏风、漏汽、漏油、漏水。做到地面设备管道表面干净,无积灰、无积尘、无积水。

乙方务必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在未移交前谁施工谁负责监管,禁止在设备上乱涂乱画或其它二次污染。

三、考核

1.预留合同总价款的0.5%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用于甲方制订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以及本标书相关奖罚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受到处罚并实现本标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目标”,则此费用在结算时返还给乙方。本标段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为:万元人民币。

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考核:发生以下事故,乙方除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下罚款:

2.1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每人次,扣罚乙方费用1万元;

2.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人次,扣罚乙方费用5万元;

2.3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扣罚乙方费用10万元;

2.4 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一次,扣罚乙方费用20_50万元;

2.5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和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每次扣罚乙方费用1万元_5万元;

2.6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每次扣罚乙方费用5_10万元;

2.7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每次扣罚乙方费用0.5_2万元

3.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考核:

3.1 乙方安全文明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按缺额人数扣罚乙方费用2000元/人.天;

3.2 乙方安全文明生产制度不健全,费用、措施不落实,每延误一天数扣罚乙方费用2000元/天;

3.3 乙方接到甲方移走设备及材料的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将物资移走,每延误一天扣罚乙方1000_5000元,甲方有权将物资收存库房,乙方承担装卸、搬运、保管费(保管费按50元/吨.天计算,不足1吨按1吨计算)。

3.4 乙方接到甲方文明生产整改通知后,未按期达到规定要求,每延误一天扣罚乙方1000_5000元,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整改,乙方除承担其全部费用外,每次处以2000_10000元罚款。

3.5 现场施工管理及作业违章,按《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发包方下发的《安全施工考核标准》中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3.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工程建设考核标准》(2009年1月试行版)的各阶段考核时的奖惩按相关制度执行。

4.发包方生产管理部、安监部、本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及监理部有权依照上述条款对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和处罚。

5.上述条款中的罚款从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余额不足时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四、其他:

本协议作为承包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乙方必须对进入甲方生产现场所有人员传达本安全协议内容并进行学习教育。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6: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一、质量事故的分类

1.重大质量事故:

1.1 主要结构倒塌。

1.2 建(构)筑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1.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1.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1.5 严重影响下一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影响一级网络计划主要控制点工期15天以上者。

1.6 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者。

2.一般质量事故:

2.1 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者。

2.2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15天者。

3.记录事故:

3.1 返工一次损失在1万元以下。

3.2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二、考核标准

1.对质量管理人员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视情节处以200-1000元。对违反质量监督有关制度的责任单位视情节处以200-1000元处罚。

2.质量事故的考核:

3.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视损失的大小给以该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5000元。

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视损失的大小给以该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0-20000元,损失超过50万元的,加倍罚款。

5.各单位应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从严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以行政处分,情节恶劣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作业指导书编制不符合作业指导书编制制度,造成施工顺序颠倒,施工质量不能达标,设备损坏等问题,视情节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并无偿返工。

7.未按不符合项处理规定条款处理,擅作主张或隐瞒不符合项的责任单位除责令其改正外,并给以200-1000元的罚款。不符合项的处理未经工程管理部和监理部的确认强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除责令其改正外,并给以500-1500元的罚款。对未按本规定的要求拒不处理或不能及时处理不符合项的责任单位,造成工期延误,视情节给以500~3000元的处罚。

8.弄虚作假,伪造检验记录的责任单位视情节处1000-5000元的罚款。

9.对违反工程技术检验制度其他条款的规定的责任单位视情节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0.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四级验收项目如不能一次验收合格,给以100元/项处罚。三级验收以及施工记录缺项者视程度处以200_500元/例的处罚。

11.未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擅自隐蔽的项目,除返工外,视情节给以100-1000元的处罚。

12.施工中对管理人员的制止要求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100-300元/例的处罚。

13.未向监理单位报验,擅自将设备材料用于工程中,如经复验为不合格材料,除无条件返工外,加倍处罚。使用不合格材料,视情况罚款1000~5000元/例,乃至加倍处罚。

14.乙方拒不接收设计变更或计划委托单,视情况罚款每起1000~5000元。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7:工程物资管理

1.总则

1.1 甲供材料范围:具体见工程量清单明细表,清单明细表未备注甲供的设备及材料均为乙供。为加强到货设备的管理,由乙方牵头,甲方、监理单位、制造厂商参加,共同组成设备检验小组,负责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设备开箱检验。

1.2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已划分的甲乙供材料范围进行调整,并对相应部分的合同价进行核增核减。乙方供货范围:除1.1款明确的甲供设备、材料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

1.3 甲、乙供货范围划分原则

1.3.1 甲方供货范围: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乙方供货范围

(1)供货原则:除甲供范围以外的部分均为乙供范围,清单未注明甲供的设备材料均为乙供。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建筑装饰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选用,必须经甲方认可,如果乙方所供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品牌及生产厂家或改为甲方供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需要特别说明的部分:

1)临时照明、临时消防器材、临时物资保管的设施均为乙供;

2)在安装调试中损坏、丢失的设备、材料补缺均为乙供。

3)安装用的埋管、垫铁、楔铁、附材、附件等所有材料均为乙供。

1.4 乙方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检验。

1.5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的程序和结果须经得甲方和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

1.7 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 乙方需要使用替代材料时,应经设计方及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 乙方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的协助,如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等,并应在这些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之前,按甲方及监理公司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1.10 乙方应负责提供用于试验的全部试样,并自行承担费用。

1.11 甲供设备材料的入场检验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1.12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图示,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示制作安装。

2.甲方供货设备、材料的管理

2.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按设计标准执行,质量等级必须满足合同要求,供货顺序和供货时间应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2.2 甲供设备、材料的卸车、指定地点的二次搬运,自交货地点卸货后发生的二次转动费均由乙方承担)、保管、发放均由乙方负责。卸车、搬运所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由乙方负责解决,且具备本工程材料装卸车的能力,作业人员应有丰富的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乙方负责将现场安装剩下的设备包装物清理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回收。

2.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乙方应第一时间配合设备检验小组开箱检验。设备检验小组按装箱清单清点到货数量,核对到货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与供货合同是否相符,鉴别货物残损情况。设备验收组应认真填写开箱检查单和缺损单,及时取得供货商及商检签字认证。验货无误后,交由乙方负责妥善保管,同时乙方应将开箱后的设备附件及资料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甲方。

2.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乙方通知甲方参加或将检验手段与检验结果报甲方认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5 乙方在单位工程竣工后应提出用于本工程完整材料的实耗明细表、汇总资料及电子版交甲方。

2.6 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提供总体的设备材料需求时间表。乙方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必须在30天前,提交甲供材料详细的需用计划。每月25日向甲方提报甲供材料实耗与库存报表。

3.材料的保管

3.1 甲方、乙方采购材料的保管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3.1.1 设备、材料到货后应及时入库保管按规定需要入库保管的,保管方负责及时入库管理保管责任。并做好防火、防冻、防盗工作。

3.1.2 露天堆放的设备、材料:保管方要按规定进行码垛,苫盖,堆放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堆放整齐,标志清楚,并做好防水、防雨、防雷、防潮、防锈工作。

3.1.3 对于易燃、易爆、易潮以及其他有特殊保管条件的设备、材料的管理均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

3.2 甲供材料经乙方领出(卸货)后,其保管责任相应转移给乙方。中标后甲方将与乙方签订设备及材料的保管协议。

3.3 甲方不提供临时仓库,乙方应自行考虑在现场设置临时仓库。

4.乙方采购设备、材料的管理

4.1 乙方负责属于乙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从采购至结算全过程的采购、运输、接货、卸车、搬运、保管、台帐、结算的全部工作。

4.2 乙方在物资的订货、运输、验收、保管、保养、发放等环节上,要建立完整的质保体系、设备台帐及运转程序,并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交送甲方备案。

凡由乙方采购的重要材料及大宗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需经甲方确定。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检,对不合格材料甲方有权终止在本工程中的使用。未经甲方认可,不得将其它工程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4.3 甲方不定期对乙方所采购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检,对不合格材料甲方有权终止在本工程的使用。未经甲方认可,不得将其它工程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4.4 严禁将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失效及无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用于本工程。

4.5 乙方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重要设备、材料及大宗材料必须通过招标,有甲方有关部门参加,并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检验.

4.6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7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的程序和结果须经得甲方和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

4.8 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9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

4.10 乙方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甲方及监理公司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4.11 乙方应根据设计院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册编制采购计划,并提出技术规范及性能要求。乙方提出的材料技术规范书应由甲方及设计院认可并签字后方可正式出版。严禁在技术规范书中不注明材质要求、使用条件和供货范围等。对于具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应在规范书中作详细说明。

4.12 乙方在获得经由甲方及设计院认可的规范书后,应根据规范书的要求优选三家以上材料供应厂商,并将供应商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产品业绩及产品特点等情况汇总报由甲方审查。凡甲方认为资质不全或无运行业绩的厂家不得纳入邀请对象。

4.13 乙方应邀请甲方或设计院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材料供应商的考察工作,必要时甲方和设计院人员参加。

4.14 乙方对甲方认可的供应商组织招议标或比质比价前,应将最终确定的供应商报由甲方认可,未通过甲方认可的产品乙方不得使用。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需经甲方签证后方可生效。

4.15 在材料供应或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依据质量控制点应由乙方参与控制。在到货验收时应邀请甲方参与,若发现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加工工艺粗糙时,甲方将要求乙方重新选择合格供应商,其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工程剩余物资的回收管理

5.1 甲方供应设备、材料用量按最终施工图进行决算。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竣工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全部无偿退还甲方,或按设备、材料实际采购价格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2 设备的包装箱、拖架、垫木等包装物均由甲方回收,乙方应积极配合,附有押金包装箱、电缆盘乙方因需领走后应及时退回。由于超期、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6.其它

6.1 大件设备运输车辆在风场场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如需辅助或二次牵引应,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完全积极配合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延迟。

6.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借用甲方专用工具,应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如归还时发现有损坏等情况,乙方应进行照价赔偿。

6.3 乙供所有主要材料的选用须经甲方认可。

6.4 乙方在工程结算前应与甲方核对甲方供应设备、材料总量,以便做好工程款结算前的准备工作。乙方在本标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交一份用于本工程(甲、乙方采购部分分报)的材料实耗明细表及相应的管理软盘。甲方供应设备、材料用量按最终施工图进行决算。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或超领部分,乙方应全部无偿退还甲方。

6.5 现场所有材料的取样检测(包括甲供材料)由甲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6.6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7.材料的保管

7.1 甲方、乙方采购材料的保管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7.1.1 为加强设备在保管期内的质量监控,本工程设备材料分四类存放保管。

A类:易燃易爆物资库(如油脂等)

B类:存放在封闭的普通仓库(如电子元件等)

C类:能防雨、防晒的棚库(如未开箱的开关盘柜等)

D类:有坚实地基、排水良好的露天堆放场地(如未开箱的箱变等)

为保证设备安全,应作好防护措施。

7.1.2 设备、材料到货后应及时入库保管,按规定需要入库保管的,保管方负责及时入库管理保管责任。并做好防火、防冻、防盗工作。

7.1.3 露天堆放的设备、材料:保管方要按规定进行码垛,苫盖,堆放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堆放整齐,标志清楚,并做好防水、防雨、防雷、防潮、防锈工作。

7.1.4 对于易燃、易爆、易潮以及其他有特殊保管条件的设备、材料的管理均要符合物资管理的规定。

7.2 甲供材料及设备经乙方领出(卸货)后,其保管责任相应转移给乙方。

7.3 乙方应考虑在现场设置合理的临时仓库满足现场物资管理需求,并配备物资库房管理人员满足现场物资管理要求。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8:工程款支付

1.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

1.1.合同签字盖章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银行保函,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

1.2 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应按收款金额提供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监制章(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1.3 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扣除专项费用的合同价(即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列金额,下同)的3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并在支付到扣除专项费用的合同价的80%时扣完预付款。

1.4 每次扣款计算为10%/(80%-30%)×本月进度款(备注:当本月进度款包含扣除专项费用的合同价的30%以下部分时,以下部分不作为扣款计算基数;当本月进度款包含扣除专项费用的合同价的80%以上部分时,以上部分不作为扣款计算基数)。

2.进度款的支付

2.1 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申报经监理人审签的工程量及相应的进度款(包含投标报价中招标工程量清单部分及其他费用部分、甲供设备材料卸车费以及合同以外甲方另行委托项目费用)。

2.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核意见支付进度款。

2.3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进度款时,乙方应提供建筑业或服务业发票正本一份。

2.4 甲乙双方每月“过程结算”。即每月甲乙双方对本标段上月发生的施工图量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另委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卸车费和建筑钢筋含量差调整费用进行确认,甲方按照合同价款调整办法以及实际进度完成情况支付乙方进度款。如果甲乙双方无异议,甲方将支付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最终结算金额的97%,(预留3%的质保金)。

合同付款至合同预计结算金额的90%时止付,竣工结算签字后继续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7%,剩余金额待审计完成并质保期满后支付。

2.5 当预付款+进度款已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5%时,本合同原则停止付款,待发包人委托的中介审计事务所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中介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准,发包人承包人签字认可审计事务所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可支付到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总额的95%。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审计金额的100%的剩余工程款;未提交或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支付审定金额的97%的剩余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付款时承包人提供付款相关资料及100%工程款剩余增值税发票。

2.6 对于由乙方购买材料,现场加工制作然后安装的项目,甲方根据乙方实际进度情况按照材料费用、制作费用和安装费用分别支付给乙方进度款。

3.工程质保金预留和支付

3.1 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和支付

3.1.2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一年并通过审计后,甲方退还乙方应得的质保金或质量保证金保函。

4.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内凭正式收据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根据工程量进度凭正式发票及清单明细表与进度款按比例同期支付。

5.竣工结算

5.1 乙方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原则上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在该日以后提交的任何结算要求(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补提的支持材料除外)。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书后20日内,聘请甲级资质的独立于甲乙方的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期间,甲方组织甲乙方参加的结算谈判会议,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结算谈判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以甲方聘请的工程造价事务所的最终审计意见为准办理结算。

5.3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组织的结算谈判会议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视为乙方已经接受了

甲方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

6.特别条款

6.1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乙方应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其相关合作单位,特别是不得拖欠个人工资。

6.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拖欠合作单位工程款或拖欠个人工资的现象,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特别措施。

6.3农民工专用账户的要求及支付

根据相关要求,承包人办理农工工资专用账户,在账户开立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按月按实际进度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9:合同报价

见投标人投标报价书。(合同中可摘录合同总价、分项报价、工程量清单单价)

附件20:合同价款调整

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A:

附件21:风险内容

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B:

附件22: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甲方):

鉴于---------------------------(以下简称“乙方”)和贵方于----------------年----------月---------日(签约日期)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履行该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以及上述合同中要求乙方提交银行出据的下述金额的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本银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作为该合同的担保人,代表乙方承担着向贵方支付人民币金额(合同金额的 %)--------------------万元(大写)的责任。当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违约致使贵方造成经济损失,贵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方出据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本银行放弃贵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贵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目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在上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打印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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