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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区域代理合同协议书范例,(合集)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112-588972 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3-07-20 19:32: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餐饮连锁区域代理合同协议书范例,

编号:

_____________

餐饮连锁区域代理合同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特许人:(以下简称甲方)

区域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有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许可的区域作为甲方的区域代理商一事达成一致

第一章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的独家代理商开发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由甲方独创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许权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已达到双赢目的。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甲方根据其自主开发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连锁的成功经验,建立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 _____________”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使用。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执行本合同。乙方应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在签订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许可的权利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开展业务以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条 :使用方式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直接投资直营店 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七条 :许可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独占许可。甲方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区域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市场开发计划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开拓本区域市场时,甲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九条 :权利的限制

甲方对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限制: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的分店数量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_家且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内全部店数 _____________%。

二、乙方在开设加盟店前,至少已经开设了 _____________家直营店 三、在本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者加盟店。

第十条 :特许区域

甲方许可乙方开发的区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区域的范围以双方签订时的行政划分区域为准,包括设区域所辖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县)以下的乡镇。

乙方开发本区域的初始区域为,在该初始区域设立的直营店数量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家,加盟店数量不得少于 _____________家。如果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事由,甲方保留对本区域乙方的特许权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乙方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

第三章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 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 _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_日。

如果乙方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可在本合同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给予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要求续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违约行为。

二、已向甲方支付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同意甲方提出的续约费用。

第四章培

培训

第十三条:初始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的地点及时间由甲方安排。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派参加培训人员,并将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甲方审核批准。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经营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后续培训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乙方管理水平:

一、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乙方协商。

第十五条 :加盟店培训

对本区域内加盟店经理、厨师、财务人员的初始培训由甲方负责,后续培训及其

他人员的培训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培训与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乙方要求甲方进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费的收取标准由甲方制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前期支持

在乙方开设建立第一家直营店时,甲方提供以下支持:

一、提供开业前的辅导及培训 1、店面所在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2、提供店面整体布局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相关人员(店经理、厨师、财务)的培训、实习4、在乙方开业前________________天,甲方会安排开业组的支持人员主要包括开业经理(1 名)、厨师(1 名),办公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等,进驻时间一个月(30 天),乙方负责派驻人员车费、住宿、餐费及每人异地补助_____________元/天。

第十九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的支持外,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的专业咨询和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 :费用

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时,甲方所派人员的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统一形象

第二十一条 :统一配置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置乙方及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的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形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装潢

为了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门头要求统一,店内根据公司的布局图和公司提供的实体店图片做到主体风格一致,合理加入企业文化和公司荣誉奖牌作为装饰。

第二十三条 :设备与物品

为了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直营店及其特许加盟店内的厨房设备、桌椅、餐具、工作服、财务软件及其他开业物品等,在甲方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符合标准。

第七章

广告(促销)与费用

第二十四条 :广告(促销)与义务

甲乙双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一定费用。

甲方负责系统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乙方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和广告发布。

第二十五条 :广告(促销)控制

甲方对特许系统的广告享有控制权,乙方及特许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对广告的控制,按照甲方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

乙方应当执行甲方的广告计划于广告策略不得违反甲方的规定在本区域发布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六条 :广告(促销)费用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或与其特许店共同承担。

二、全国性的广告(促销)活动时,由相关代理商、加盟店共同承担。

第八章

区域代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加盟费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加盟费,其中________________万元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培训费用,_____________万元作为甲方指导乙方建立营运培训系统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万元作为乙方接受甲方该区域特许经营代理权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乙方

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加盟费用。

第二十八条 :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对乙方所开设的直营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 _____________元/月。

二、对于乙方所招募的加盟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 _____________元/月。

按照上述规定,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 ___________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其加盟店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持特许权使用费的,乙方必须按照以上规定按时向甲方支持特许权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保证金。

一、无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无解约权、解除权或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则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二、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设餐饮店的甲方将以乙方违约为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缴纳保证金。

第九章 合同转让

第三十条 :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的合同转让是指甲方或乙方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或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如需转让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将转让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的情况等报告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认为其中条款不适用于实践。可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方: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篇:餐饮连锁区域代理合同协议书范例

编号:

_____________

餐饮连锁区域代理合同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特许人(以下简称甲方):

区域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许可区域内作为甲方的区域代理商一事达成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的许可,在__________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域)作为甲方的独家代理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由甲方独创拥有的“ _____________”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以达双赢目的。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甲方根据其自主开发并经营“ _____________”餐饮连锁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 ____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使用。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执行本合同。乙方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在签订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许可的权利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开展业务,以经营“ _____________”餐饮连锁。

第六条

使用方式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直接投资的直营店;

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七条

许可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

甲方: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

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

在本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市场开发计划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开拓本区域市场时,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九条

权利的限制

甲方对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如下限制:

一、乙方在开设加盟店之前,至少已经开设了 1 家直营店; 二、乙方在本区域内开设的加盟店数量第一年不得少于 10 家。

三、在本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区域外其他区域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十条

特许区域

甲方许可乙方开发的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区域的范围以双方签约时的行政区划为准,包括该区域所辖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乙方开发本区域的初始区域为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同的期限及续约

第十一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的______月_____日。如果乙方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可在本合同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给予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要求续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同意甲方提出的续约费用。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初始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的地点及时间由甲方安排。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甲方审核批准。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后续培训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乙方的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月前,在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调整经营策略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加盟店的培训

对本区域内加盟店经理、财务人员的初始培训、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培训的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的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乙方要求甲方进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费的收取标准由甲方制定。

(详见附 1 特许经营合同)

第五章

支持

第十八条

前期支持

在乙方开设建立第一家直营店时,甲方应提供如下支持:

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

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

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 CIS 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开幕期间派驻人员车费、住宿、餐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详见附 1 特许经营合同)三、人员帮助

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1、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2、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 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3、开店组人员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 10元/天的标准收取餐费),住宿、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乙方开店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可应乙方要求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人员在乙方店内协助乙方工作,支持时间为____天,该部分员工的薪资由乙方先行支付。

第十九条

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给予乙方以下支持;

一、人员的支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或其加盟店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其调配人员,但乙方或其加盟店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 1.5 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或其加盟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或其加盟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乙方或其加盟店该员工月薪资的 1.5 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其加盟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二、协助乙方建立本区域内的培训体系,以满足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发展的需求;及时为乙方提供与特许经营系统及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乙方参加定期的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季定期指派代表检查乙方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条

工作指令

甲方有权不定时向乙方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当遵循甲方的工作指定行事。甲方工作指令限于与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甲方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该区域的风俗习惯,乙方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向甲方提出暂停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甲方审查不成立的,乙方应当执行。

因甲方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导致乙方或其加盟店受到处罚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的支持外,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因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和其他服务。

第六章

统一形象

第二十二条

统一配置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置乙方及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

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装潢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装潢图纸设计方案(以上图纸设计仅为平面图纸设计,图纸设计时间一般为十天,如乙方要求提供效果图,则须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0 元的设计费,并按照甲方指定之装修标准进行装潢)。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修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 二十四条

设备与物品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直营店及其特许加盟店内之厨房设备、桌椅、餐具、员工服装、财务软件及其他开业货品等向甲方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 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二十五条

形象之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须遵守以下几点:

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五、客诉发生不得影响甲方整体形象;

六、不得从事其他足以影响经营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违约金,若在___天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第七章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

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限制与保留

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的权利作出如下限制和保留:

一、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不得以与本合同及发展特许经营系统相违背的方式使用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更不得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公司商标”。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 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终止合同。

四、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3、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五、由甲方或甲方许可的第三方在该本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公益活动或为宣传 “公司形象”、“某餐饮公司”品牌形象而参加的各类展会,乙方不得干涉。

六、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七、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公司商标”与品牌。

第二十八条

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一、乙方或其加盟商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或擅自复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技术资料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下同)

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两年内,乙方或其加盟商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形态餐饮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

三、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

四、乙方应与其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五、乙方之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请求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 二十九条

义务

乙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保护甲方许可其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乙方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主要职责,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

第三十条

广告(促销)义务

甲方、乙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公司商标”,并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费用。

甲方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乙方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和广告发布。

第三十一条

广告(促销)控制

甲方对特许经营系统的广告享有控制权,乙方及其特许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对广告的控制,按照甲方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制定的广告计划与广告策略,不得违反甲方的规定在本区域发布广告,乙方在本区域内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三十二条

广告(促销)费用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或与其特许店共同承担; 二、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甲方及其相关代理商、加盟店共同承担。

第九章

特许经营费用

第三十三条

区域代理费

区域代理费用为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区域代理费用的 10%,余款在五日内全部付清。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区域代理费。

第三十四条

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对于乙方所开设直营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 1800 元/年;

二、对于乙方所招募的加盟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 900 元/年。乙方其加盟店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乙方仍须按照以上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并不影响乙方特许店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

第十章

分特许

第三十五条

分特许权

乙方在本区域内寻求符合条件的加盟商,授权其设立加盟店,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建立区域内的特许经营系统。乙方行使分特许权,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甲方的规定,不得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 三十六条

加盟商和加盟店

乙方可在本区域内招募适合的加盟商,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即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企业法人。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规定对特许店的选址进行调查与评估,其营业面积应该在50平方米至 300平方米之间,特许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一般不应少于 1000 米。

特许店应当按照甲方的图纸设计及装修标准进行装潢,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分特许合同

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的分特许合同及合同附件,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十八条

合同审查

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及合同附件副本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甲方审查备案。甲方在收到该材料

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合格,甲方将委托“公司商标”持有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送达乙方,分特许合同自“公司商标”持有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生效。如“公司商标”持有人不予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分特许合同不生效。甲方对乙方与加盟商之间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审查备案,并不表示甲方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对加盟商承担任何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盟店的申诉

加盟店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有权直接向甲方提出申诉。对乙方终止、解除加盟店合同及其他严重影响到加盟店正常营业的申诉,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诉 5 日内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的申诉,甲方保留作出决定的权利。甲方在处理加盟店的申诉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公正处理决定,乙方及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决定并按照该决定执行。但甲方该决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服,均可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分特许合同的规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四十条

直营店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当在该区域注册设立餐饮有限公司,但不得将“公司商标”作为其餐饮公司的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

乙方设立的直营店应当作为该餐饮公司的分支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乙方应当按照管理加盟店的要求对其直营店进行统一的管理,不得对直营店给予特殊的优惠或方便。

第四十一条

安排

本合同无论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本区域内的分特许合同亦相应终止。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加盟店在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公司商标”,以保证加盟店的继续经营,但每家加盟店必须每月向甲方支付 3,000 元的特许权使用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加盟店停止使用甲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

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加盟店的继续营业行为必须符合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如有损害到甲方或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可按照该合同的规定直接行使该合同中乙方应行使的权利,对加盟店行使各项权利。

第四十二条

告知

乙方在同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将本合同中有关涉及到加盟商或加盟店的条款告知加盟商,不得隐瞒或欺骗,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承担

在乙方区域内的加盟店与直营店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消费者索赔事宜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章

合同的转让

第四十四条

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的合同转让是指甲方或乙方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或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十五条

甲方转让合同

乙方承诺,甲方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须在转让时取得乙方同意,但甲方必须保证受让方必须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并将受让方的情况通知乙方。

第四十六条

乙方转让合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乙方要求转让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的情况等报告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

第十二章

系统变更

第四十七条

系统变更的定义与职责

系统变更是指对系统经营模式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改进,这种改进可以直接导致公众对对系统感受的差异,具体到本特许经营系统,则是指甲方对其“某餐饮公司”餐饮经营模式、装潢设计以及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的改进、更换。甲方有权进行善意的系统变更,乙方及其特许店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配合,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推动系统变革。

第四十八条

系统变革的原则

甲乙方一致认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双方的共同目的。

甲方对系统的变革,应在保持系统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则,以达到更好地

实现特许经营之目的。

第四十九条

变革的实施

甲方在实施系统变革前,应当在其直营店或同意进行试验的加盟店进行试验,经实践证明符合系统变革的要求,达到预期目的,方可正式推行。同时应将变革的方案、意图、可行性、试营状况等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本区域内按照甲方的规定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甲方。乙方实施系统变革所需要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五十条

合同的变更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五十一条

合同的正常终止

一、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

二、合同到期,乙方无意续约的;

三、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五、70%特许店连续两年发生经营亏损;

六、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 3 个月前提出终止合同申请并 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七、法院、政府行为要求乙方终止营业的;

八、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宣判解除本合同的;

九、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方可终止合同。

第 五十二 条

甲方的解除权

乙方有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任何费。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元:

一、未能完成市场开发计划的;

二、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三、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转让其股权的; 四、未经甲方同意分立、合并或股权变动的; 五、未经甲方同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转移经营权的; 六、故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重大商业秘密的; 七、逾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超过三个月的; 八、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九、私自在本区域外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十、没有忠实实施甲方为改善其营运状况而提出的劝告指导,导致影响到公司形象的; 十一、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 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者; 十二、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 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十三、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

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的一切行为; 十四、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 不良影响的; 十五、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十六、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 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 500,000 元。

十七、一年内受到甲方处罚超过三次以上的; 十八、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第 五十三 条

合同终止的执行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 30个工作日),继续正常的营业或履行以下义务;

一、停止行使因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二、撤消直营店内外与“公司商标”有关的内外装潢、招牌、广告牌等标志; 三、将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徽记、标志、广告等交还甲方; 四、将甲方提供的定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涉及到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交还甲方; 五、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的相关文件 资料及物品归还甲方,不得复制使用; 六、清算与甲方、加盟店、供货商的债务

七、将租赁甲方的设备、物品返还甲方; 八、对加盟店进行解释、安稳工作。

当乙方未履行前款第二项义务时,甲方可自己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 四 章

违约责任 第 五十四 条

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赔偿金________。

第 五十五 条

逾期违约 金

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应付费用的 1%计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按照本合同第五十三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 五十六 条

加盟店的违约行为

对于该区域内加盟店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追究加盟店的责任。加盟店对分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行为,不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但乙方明知加盟店的违约行为而怠于行使处罚职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违约金。

第五十七

争议解决

纠纷发生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八

其他

一、《特许经营合同》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第三篇:连锁加盟企业区域代理合同

纽约客咖啡加盟区域代理合同

甲 方: 福州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建发大厦3层

电 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受许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区域进行“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代理和推广,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纽约客现磨咖啡”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 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 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区域特许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门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3.1使用“纽约客现磨咖啡”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3.2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3.3在经过核准区域和核准建筑物内,按本合同产品专利费及价格体系的约定,经营“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的权利;

3.4享有本合同约定区域的独家加盟代理权的权利;

3.5享有核准区域内所开设/开拓门店特许使用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分成的权利。

第4条 区域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 福建 省 福州 市(按合同生效日时的政府行政划分为界定区域)作为“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经营的代理商,享有“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加盟代理权,向以上地域内推广、销售、配送“纽约客现磨咖啡”相关指定产品;

4.1受许人在合同期内,自 2011 年 10月至2012 年 9月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2 间“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

在上述规定的任一内未完成开店数量的,特许人有权于次始在上述区域内引入具有与受许人相同权利的第三方经营、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专卖店,或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在本合同期间,根据市场变化,双方可协商制定新的门店发展目标或规划,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新的发展目标或规划执行。

4.2 受许人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区域,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第5条 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代理推广期限为:2011 年 10 月 1 日至2013年 9 月 30 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

第6条 装修及设备要求

6.1 建筑物装饰

特许人不与受许人所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店签订装修协议,由加盟店直接按照统一设计与装饰公司签订门店装修合同。

6.2 受许人在本合同核准地域开设的门店实用面积不得少于 20平方米,且店址均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6.3门店设备由受许人按清单报与特许人,由公司总部统一配送安装。

第7条品牌形象与管理

7.1 店铺的形象

受许人须按照“纽约客现磨咖啡设计图纸”和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监督、维护所辖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装饰、设备以及外观;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有义务督促各门店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重新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7.2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及所辖区域内门店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受许人同意执行和监督符合本合同第6.1条所述开设的门店符合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受许人及其雇员统一形象及外表;

D)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运营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作为特许人认可的受许人以及受其管理下店主证明的使用;

H)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I)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J)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K)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L)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7.3 监督

受许人应严格执行特许人的关于“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和推广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承担其所代理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经营、卫生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其所授权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经营、装修、名称和商标标识的使用、营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服务规范均要符合特许人的要求,对门店的违规行为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8条人员培训和聘用

8.1 特许人应保证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技术、商务和管理程序。同时受许人有义务将上述内容及方法传授给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由受许人安排其雇员和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参加。日期和地点由受许人决定。

8.2 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第9条 食品卫生安全

9.1 受许人有义务监督其遵守本合同规定开设或发展的门店,在门店签约后的90日内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门店店必备的证照。

9.2 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3 不管任何原因致使受许人管辖区域内各门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0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0.1 受许人符合本合同所述开设的门店(包括但不限于受许人直属店),开业前必须与特许人另行签署《“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合同》,且特许人每店收取特许使用费人民币20000元整/3年(该特许使用费其中人民币10000元整为受许人分成款,剩余人民币10000元整由特许人收取),如发生受许人多收、瞒收、上报虚假金额等行为,特许人有权拒绝承认门店的合法地位,且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特许人方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并保留追究受许人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上述门店,如为受许人开设的直营店,受许人开设每间直营店须支付给特许人特许使用费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整。

上述特许使用费(即人民币20000元/店),汇入特许人指定账号。款到特许人帐号的 二 个工作日内,特许人在该加盟合同书上加盖公章。

10.2 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帐号:622280***83 ;

10.3 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0.4 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门店特许使用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商标使用费、广告促销费的权利。

第11条 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人保证:

11.1是名称与商标持有人;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的权利。

11.2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场地装修和产品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向受许人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受许人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 就受许人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11.3 向受许人提供优质的产品方案,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在销售、储存过程中,若因受许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责任,应受许人方承担。

第12条 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特许人按本合同所述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名称与商标的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合同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之销售。

12.2 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本合同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

12.3 受许人及其员工应参加按本合同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12.4 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12.5 受许人不得向特许人核准区域外的特许人的第三方供货,否则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的资格,受许人已缴纳的所有费用不退回,并且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

12.6 “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使用的所有纸杯、塑料袋、工衣等用品。门店必须配备的全部用品及设备必须从特许人处购买。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加盟费不退回,并且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12.7 受许人有义务监督所代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不得销售特许人指定商品以外的一切其他产品(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按照特许人提供的配方进行产品配制,从特许人或特许人书面指定的厂商处购买原材料。受许人对加盟店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意见。

12.8 受许人一旦发现侵犯或滥用特许人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特许人。

12.9 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特许人及受许人共同负担。

在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

第13条续约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受许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

13.1 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比较重大的违约行为;

13.2 已经向特许人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13.3 提前六个月书面提出续约申请。

13.4 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或合同期限内放弃履行本协议,须在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的回复后的一个月内,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特许人。

13.5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不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特许人有权视受许人自己放弃优先续约的权利,特许人有权选择另一方替代受许人为该区域的代理商,且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的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将该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特许人;受许人必须于本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内将原代理区域所有的“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移交给特许人授权的另一方管理,需无条件配合特许人、特许人授权的另一方办理、完成移交(原受许人代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所需的一切相关的法律程序、文件。

甲方(特许人):福州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合同签署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盖章)合同签署人:签约时间:年月(受许人):日乙方

第四篇:餐饮酒店连锁加盟合同协议书

加盟合同

甲方:南昌嘉乐时代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现就甲方“嘉乐汉堡连锁餐厅”特许经营权授权乙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1、知识产权:特指“嘉乐汉堡”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嘉乐汉堡”全套VI视觉系统、“嘉乐汉堡”

经 营 管理模式、方案等。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合同且经许可有权全部使用;

2、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3、嘉乐汉堡餐厅产品:含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嘉乐汉堡”系列产品及甲方取得全国连锁销售代

理的其它相关产品。

第二条:连锁专卖特许授权

2.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县)区,开设“嘉乐汉堡”连锁餐厅。

2.2、在合同执行期间,连锁加盟店经许可后可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

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2.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连锁特许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2.4、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员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对其劳动

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连锁专卖经营方式

3.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开办独立的专卖店,或在商场、超市中以店中的形式经营。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债务。

3.2、连锁店应配备有相应的通讯联络设施,如电话、传真或计算机,以便快捷收发相应的商务文件资料。

3.3、乙方连锁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售非甲方的产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

格。销售过程中,部分产品零售价根据当地市场状况需要下调的,可报甲方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①、甲方有权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③、乙方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自身权利与义务,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④、乙方不交纳后期服务、宣传、咨询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需在30日内补交完

毕,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特许专卖权。

4.2、甲方的义务

①、严格执行“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总原则。乙方加盟 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2公里范围内,校区范

围除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权于第二者同样的经营权;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乙方办店所需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②、负责随时提供系列产品供给乙方,并不断设计开发系列新产品;

③、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加盟店装修方案(以电子光盘和彩稿)形式,并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提统一宣

传用品;

⑤、提供乙方《加盟培训手册》并指导协助乙方全方位开发和占领当地市场。

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新品促销海报、灯箱片。

⑦、甲方免费提供宣传单的制作和设计,印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①、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经营专卖甲方嘉乐汉堡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开展系列经营业务;

②、有权拥有加盟店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负责加盟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

④、有权享有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其车旅,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

承担;

⑤、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2、乙方的义务

①、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规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销售与服务工作。

②、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培

训手册及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③、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否则视为乙

方自动放弃权益。

④、乙方按“嘉乐汉堡餐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设计方案施工,自行承担装修费用。⑤、乙方自行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合法经营,自主承担期间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⑥、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对待,对于全国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但并非在乙方

店内购买,乙方有义务做好解释及协调上报工作;

⑦、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全国统一促销及其他活动。

⑧、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必须在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

定的行为,将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

第六条:连锁加盟合作方式

6.1、甲方实行低门槛加盟政策,加盟费整(¥元),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需提前1个月交纳,如15天内未提前交纳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原则取消区域保护。

6.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权益保证金(¥元)。此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护总

部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同时避免加盟店之间产生恶性竞争,以规范完善整个连锁体系,达成全国所有加盟店共同发展之目的。保证金在乙方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6.3、零风险退出机制:甲方全程指导服务乙方的经营活动,对于确实难于改善经营的加盟店有确保加盟商切

身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总部可根据乙方申请,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或关闭或转让。其库存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全部退还甲方货品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供货、换货、退货

7.1、甲方保证提供货物的品质全部为合格品,甲方应收到乙方的1-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货发出。

7.2、乙方每次进货必须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财务部指定的帐户或以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款到甲方发货,运费乙方承付。

7.3、为保证货物品种全面性,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后期购货由乙方自主选择。

7.4、乙方经营期间在货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随时可等值调换其他品种,换货运输费由乙方自付;

产品如因质量问题退换,其发生的费用全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违约责任

8.1、为维护“嘉乐汉堡”的全国统一形象,保证售出商品质量,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其它产品;合同签订日

起,乙方必须到甲方处进货(注:部分冷冻货除外),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许专卖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加盟店。

8.2、乙方店址及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8.3、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8.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的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此情形不视为违约,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乙方

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9.2、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则应全部归还甲方各种操作手册及所有商务机密文件等资料,并负责

销毁、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9.3、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补充协议1、2、甲方:嘉乐时代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餐厅区域代理合同协议书范例

编号:

_____________

餐厅区域代理合同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店名:

店址: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许经营体系开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式快餐厅(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厅”)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厅;乙方同意,加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特许经营体系,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要求设立并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厅。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餐厅设立过程中,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本合同所确定店址餐厅的设立; 2、制作餐厅的店招并提供给乙方; 3、向乙方提供餐厅的店面装修设计方案; 4、如乙方要求,可负责餐厅的装修,代办装修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5、代为采购经营餐厅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家具厨具等;

6、如乙方要求且甲方同意,可代办乙方设立餐厅所必需的卫生、消防、工商等有关证照,代办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7、负责为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8、筹备乙方餐厅开业前及开业当天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有关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餐厅经营过程中,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本合同所确定店址餐厅的经营; 2、为乙方制订各项餐厅的经营管理制度,具体见本合同附件“经营管理制度清单”,并负责制度的实施; 3、向乙方供应餐厅的食品、饮料、原材料,代为采购乙方要求的机器设备、家具厨具及日常消耗品等; 4、为乙方提供机器设备、各项设施的维修保养; 5、向乙方提供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方案,并协助实施; 6、应乙方要求为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7、定期派员对乙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稽核; 8、对乙方日常经营所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根据乙方的要求,派员至餐厅为乙方解决实际经营所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乙方于餐厅设立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担如下费用:

1、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___ __________元; 2、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 3、于乙方餐厅正式开业 _____________天前,向甲方全额支付菜台、开业货品、桌椅等的采购款; 4、自行承担餐厅场地的租赁费或转让费、装修费、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的证照费及其他官费; 5、负责支付餐厅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第五条

乙方于餐厅经营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担如下费用:

1、根据每月营业额的 _____________%的计算比例,于次月 _____________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每月_ _ ____________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上月的货款; 3、自行承担餐厅场地的租赁费、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费、日常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4、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全部或部分承担日常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的费用; 5、负责支付餐厅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如乙方要求甲方招聘工作人员的,则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人员招聘及岗位培训费; 6、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咨询服务或解决经营问题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邮递费等费用。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设立餐厅期间,因办理有关证照或手续需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乙方应如实提供。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他协助的,乙方应尽其可能向甲方及时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期间,甲方负责餐厅商业形象的统一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店招的设计制作与摆放、门面外观的设计、店堂的布置、桌椅的摆放、柜台的设置、厨房的格局、环境气氛的营造、颜色的搭配、装潢建材的选取、设备厨具的选用、餐饮用具的选用、工作人员的着装等事项。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的设计方案,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乙方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机器设备应向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也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机器设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出租的机器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派员维修;如发生损毁,乙方应向出租方赔偿。本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之设备转移、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也不得将该等设备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乙方经营餐厅期间,餐厅销售的所有食品均应由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供

应。甲、乙双方之间的供货关系,应另行签订“供货协议”加以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购买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行销售,也不得自行制作食品进行销售。

第十条

甲方保证,其供应乙方的食品均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要求,适于乙方顾客食用。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保质期的规定销售食品,不出售、使用或加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一条

乙方销售食品的品种,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认可,方可进行销售,每种食品的价格,均应按照甲方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销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食品的品种,也不得对食品的价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餐厅安装并使用甲方指定的电子收银系统及财务软件,并将该电子收银系统及财务软件按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的网络系统进行连接,向甲方传送每日营业数据。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不销售或传播国家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不在店堂内摆放赌博性物品或设备,不安装搭建危险或违法的设施,不存放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乙方在日常经营期间,应遵守甲方提供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保持店面的整洁,做好门面外观、店门外、店堂、柜台、厨房的清洁卫生工作。全体乙方工作人员须统一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佩带甲方制作之形象标识及工号牌。

第十五条

甲方每季度至少应派员 2 次至乙方餐厅进行日常经营工作的指导,并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纪律遵守等事项进行稽核。甲方人员应当场制作工作报告,说明该次指导的过程、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良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并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评估并完成评估记录。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指导,并协助完成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每次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均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共同在该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上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乙方餐厅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由甲方负责组织进行。促销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促销活动,实施甲方的促销方案。甲、乙双方之间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及有关费用承担,应另行签订“广告宣传协议”及“促销协议”加以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进行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也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为其进行上述活动。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商标、专利均为甲方所有或经合法授权,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甲方违犯本条之保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此种损失。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培训,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应负责对乙方的工作人员重新进行培训。乙方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安排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保持交流与沟通,对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共同尽力解决。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销售食品的种类和价格进行变更的,应协商一致加以确定。

第二十条

乙方应对本合同之内容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之内容部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甲方因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如下资料,均为甲方之商业秘密,乙方应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等商业秘密部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其掌握的以任何形式记载甲方商业秘密的介质全部返还甲方,不得私自复制或藏匿,也不得再行使用或供他人使用。乙方同时应确保,其工作人员或其他与乙方有关之人员知晓并遵守本条之保密约定。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使用技术、机器类型、使用设备及其附件、创意、设计、商标专利、模型、样品、图纸、草图、蓝图、财务信息和计算机软件; 2、销售、市场、广告、项目开发、物流分配、并购、分立等有关信息、计划、项目或方案;

3、业务策略、市场战略、价格、竞争者信息、业务发展战略和方式、合作伙伴、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法; 4、人事档案、销售报告、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市场研究报告、货物规格、工作人员薪资福利; 5、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合同、协议,设定或被设定的抵押、质押,提供或被提供的担保、保证,各项仲裁或诉讼信息; 6、甲方有义务予以保密的其他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的商业秘密或秘密信息; 7、乙方从甲方处获知的其他未经公开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 3 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指使他人从事或为他人从事类似形态餐饮业,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餐厅设立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致使乙方餐厅无法开业的,甲方应退还所有已收的款项。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三条

餐厅经营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四条

餐厅设立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款项或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协助的,致使乙方餐厅延期或不能开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五条

餐厅经营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款项的,则甲方有权按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每天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乙方逾期90天未付,且拖欠款项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

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七条

如乙方未能遵照执行甲方对于商业形象的统一设计方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商业形象,自行或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设计或实施其他商业形象方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向乙方追收欠缴的款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或使用任何第三方机器设备,或将租赁之设备转移、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或将该等设备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按该等设备价款的 5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任何其它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如甲方供应乙方的食品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要求,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此种损失。如对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甲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保质期的规定销售食品,出售、使用或加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经甲方指出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购买食品或食品原料或自行制作食品进行销售的,甲方有权按该等食品价款的 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食品的品种或对食品价格进行变更的,甲方有权就乙方该等行为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并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如乙方经甲方指出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

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

如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致使餐厅管理混乱、制度废弛或商业形象受损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餐厅进行整顿。乙方应全面配合甲方的整顿工作,并承担因整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拒不配合或消极应对甲方的整顿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任何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之保密约定或侵犯甲方商业秘密之行为的,如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如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并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无论在合同期间或终止、解除以后,如因乙方该等行为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之行为的,其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等行为,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作,任一方如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本合同其他各项约定之行为,且对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返还或主张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间,乙方如需在本合同所确定的店址以外的地点开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厅”,应与甲方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项发生之日起 _____________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中止履行本合同。该不可抗力事项消除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如该不可抗力事项持续满两个月仍未消除,任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需就本合同的解除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协商合同续签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本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也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如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未能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结清款项,乙方返还租赁的设备,并停止使用甲方的或因本合同合法授权给乙方使用的专利、商标、商号、字号等,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担保人向甲方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各项约定或不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人以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为限向甲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担保人的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_____________年。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签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除非另一方另行指定,应将有关文件送达如下地址:

甲方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邮编:

_____________ 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为期五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日期:

担保人:

身份证件:

地址:

电话:

签字:

日期:

餐饮连锁区域代理合同协议书范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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