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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代理协议书[5篇]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112-668998 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3-09-01 12:23: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际代理协议书

国际代理协议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协议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际代理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国际代理协议书1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正当竞争

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保密

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条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第十五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八条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五条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六条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________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一条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_______国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代理协议书2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总则

1.委托方与总代理方(被委托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上,经充分协商,达成总代理协议,共同信守。

2.委托人指定的总代理人系独家全权代表,委托人授权其代表可根据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卖方洽淡欲引进的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条定义

________本协议________术语的意义________如下:

2.1“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委托人按照6.1条款支付给总代理人的佣金。

2.2“许可证协议”,指委托人与卖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可证协议,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于任何时候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增补的技术,由卖方出售、转让该技术并向委托方予以报价。

2.3“价格”系指委托人为引进该项技术而支付给卖方的款额。

第三条总代理

3.1委托人指定其总代理人,系为独家全权总代理,代表委托人与卖方洽淡引进该项技术应付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事项。总代理人愿意接受此委托。

3.2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其代理人洽淡引进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任何事项。

3.3根据协议,总代理人作为委托的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淡本许可证的协议为引进该项目,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认并生效。委托人与卖方洽淡该项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经谈妥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许可证协议及总代理取得佣金,其总代理终止。

3.4本协议的委托人与总代理人不因委托代理成合股关系,亦不因此获得本协议指定范围外的代理权。

第四条总代理人的职责

4.1必须努力与卖方洽淡,向卖方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委托人获得该项技术的转让并尽速签订许可证协议。

4.2在洽淡转让及引进该项技术的过程中,总代理人与卖方洽淡中若出现任何争议、分歧或僵局,应立刻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详情,并就此事与委托人磋商。

4.3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委托人取得该项技术并签订许可证协议。

4.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

(1)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权代理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委托人代理任何事项;

(2)以委托人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事宜,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担保,代表委托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与卖方议定转让或获得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条款和条件;

(4)不论以任何方式从委托人处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技术用,不得泄露。

第五条委托人的职责

5.1代理人当代表其委托人与卖方商定价格、条款和条件时,或将转让技术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书就许可证协议时,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时,委托人须立即向总代理人给予指示。

5.2委托人应及时满足代理人的要求,向总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总代理人与卖方洽商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

第六条佣金

6.1委托人同意支付给总代理人价格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的佣金。佣金于许可证签署之日以____支付。届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即时支付。

第七条终止协议

7.1如遇有下列任何条件或情况时,委托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总代理人:按协议规定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或义务时,或当收到委托人就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的通知后的30天内,仍置之不理,则立刻终止本协议对代理人的委托。

7.2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3当届满和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时,按下述条款办理:

(1)总代理人应立即将持有与委托人业务有关的票据、备忘录、记录稿件或其他文件交还给委托人。

(2)按照本协议规定,于终止对总代理人委托的5天内,委托人将佣金(按6.1条规定应支付尚未付清部份的佣金)支付给代理人。

7.4按本协议规定不论出于何处原因届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本协议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条款,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付之实施。

第八条分代理或转让

8.1.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将协议之任何义务或责任转让给非经委托人指定的分代理,不论经委托人如何同意的由总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根据协议的规定不得免除代理人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

8.2.非经总代理人书面授权,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他人。

8.3.本协议对委托人、总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继承人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并确保实施。

第九条修改

委托人与总代理人签订的引进技术协议书,包括整个协议书和备忘录,立即取代委托人与总代理人对该项技术以往的全部协议和安排,后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告终止。除非经本协议当事人签署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变更。

第十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根据签字时________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然而,在协议生效后,由于________国颁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委托人和总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友好协商解决。

11.2若协商不能解决,在________国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仲裁程序仲裁。

11.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二条语言

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书写,两种文字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通知

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按对方地址寄发对方。

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签署。

委托人: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总代理人: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第二篇: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范文模版]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事宜,同意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第一条:适用范围

1.乙方保证其是根据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2.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指令为甲方提供提货、仓储、航空及公路等物流运输服务 3.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完成报关、订舱、航空运输等工作,随时与甲方保持信息沟通,密切合作,使运输顺利完成。

4.甲方应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外经贸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向乙方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其中在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必须盖有甲方公章。

5.甲方同意将揽取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出运。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交代准确的装卸货物地点,出发、到达时间,因指定交接货物地点有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6.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做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7.本协议受《SIFF代理义务标准交易条款》的约束,该标准交易条款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第二条:单证制作要求

1.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单证必须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并且传递及时,在进口业务中,为避免疏港的产生,甲方应当更加注意单证传递的及时性。2.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外,还必须显示:甲方公章、甲方的联系人、订舱日期、运输条款、陆运条款和费用承付方全称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内容。

3.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发现单证有误,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紧急措施。

4.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关日前三天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乙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快办理订舱手续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的情况,对超过配载时限、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

5.甲方应在船开之前将委托书内容更正情况书面盖章后通知乙方。

6.甲方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的要求,并做到单单相符,且与集装箱内货物相符,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二天交给乙方。7.由甲方自做包装箱时,纸面装箱单的制作必须符合港口要求,并做到与集装箱内的货物和报关单证相符.第三条: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乙方,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乙方承担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2.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乙方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正本书面保函,乙方在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四条:海洋运费和人民币费用的计收

1.人民币国内费用以乙方给予甲方的协议价计收(或以逐票确认形式),操作中产生的以外费用乙方按实际向甲方确认并收取; 2.海洋运费的计收标准:

由于海洋运费经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特制定以下规则:(1)以乙方制作的对外运价本或以乙方专门为甲方制作的运价本为准。

(2)若无运价本,则以甲方在订舱时,乙方市场部业务主管在“集装箱托运单”上批注的运价并签字盖章为准。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如有运价调整,则以乙方书面方式发给甲方并与甲方协商获得认可后生效。

(4)如甲方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订舱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若逾期提供或不予提供,则视作无协议运价和无运价确认,乙方仍按乙方的公布运价向甲方收取海洋运费。

(5)甲、乙双方各自与船公司协定的运费协议价,双方共享。第五条:海洋运费和人民币费用的结算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与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A.付款交单:只有在甲方付清该票货物的所有运输费用后,乙方才签发提单。B.航次结帐: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后二十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运输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的发票号码,以便双方对帐。

C.船到目的港前付款:甲方以船到目的港前付款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甲方在受载船舶到达目的港前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并附上所付的发票号码,以便双方对帐。

D.信用结算:甲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每月十日前甲方将上月(1日—31日)应付的所有费用帐目对清,并在十五日前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信用额度:

整。E.备用金结算:甲方先汇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至乙方帐户,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出运货物的应付费用进行销帐,然后再签发提单: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汇付至乙方帐户,否则乙方有权扣押提单;

F.进口费用的结算:甲方在船到目的港前应付清海洋运费,关税、清关费用(包含三检),陆运费和其他正常,合理的费用,本着双赢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如甲方因正常的业务经营情况对付清款项存在实际困难,经乙方同意至少应付清上述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五(关税需全额付清),剩余的费用在30日付清。

2.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圆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圆支付,若不能以美圆支付的,则应经乙方同意以乙方规定的美圆与人民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3.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人,必须向乙方提供书面委托担保书正本及其盖章的确认件,如发生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应在规定付款期限内,及时足额付清所有费用。4.甲方必须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或运费清单,如有疑义应在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开出的发票金额或发出的运费清单进行结算。5.甲方对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现金或议定的办法支付,没有适当理由不能作任何的扣减,拒付或以任何索赔或退佣抵付。

6.若甲方未按此协议签定的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乙方将以行业惯例善处所尽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负责;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即使船公司签发了提单,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报关单证,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终止此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条款,实行付款赎单制。

7.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承运人临时更改费率或增减附加费或增收其他应急费用,涉及本协议的有关运价承诺需要作调整的,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六条: 免责

1.如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正常运输,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外包装完好而内物损坏的货物和内物短缺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缺陷,或者包装缺陷,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电话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包括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少其负面影响。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

1.凡因本合同规定事项和其他原因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九条:其他事项

1.凡是已与甲方建立货代业务关系的单位,乙方不得再承揽此货源,反之亦然。双方均不得有损害或不利与对方业务发展和信誉的言行。

2.甲方如需乙方提供其他的需求,双方同意将物流业务要求、物流服务及价格协议书和其它约定分别在协议附件中做出约定,协议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所有附件均需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3.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佣金协议等内容,双方均应向第三方保密。

4.关于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他重要单证,如一方亲自派人来取存在困难,另一方将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或邮寄方式交给对方,并以双方在随附的签收回单上的签字视为对方已收到单证。如有遗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遇海关查验,乙方将根据实际产生的查验费用向甲方实报实销。

6.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报关订舱航运的延迟造成的损失,或货物的损坏或丢失系由承运人(航空公司、卡车运输公司等第三方)造成的,乙方应予承担相关责任。如遇非乙方原因,并且乙方已经尽到谨慎、高效和专业的义务而导致的疏港,滞箱,污箱,坏箱等,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实报实销。

7.如乙方将甲方委托的物流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许可。乙方需保证第三方的资质,乙方应对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向甲方负责,并承担视同为乙方操作的同等责任。

8.如货物在承运途中发生任何异常情况,乙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形式反馈给甲方。

9.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

1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以昭信守

有效期:

****年**月**日 始,至

****年**月**日止。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8

(签章)

第三篇: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般规定

1、乙方愿意将货物委托甲方办理订舱手续,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接收订舱,并按乙方要求的时间负责安排向有关航空公司订舱,并进行安检、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2、除非另行书面约定,货物不包括危险货物、贵重物品、尸体、骨灰等。其中,危险货物系指可能会变成有危险性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性的或有破坏性的货物;贵重物品系指金银、硬币、钞票、可流通的票据、宝石、古董、字画、工艺品及类似财物。

3、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否则甲方无义务为出运货物安排保险。

4、如果运输单证(提单和/或空运单)是以甲方的名义签发,并且,该单证明确载明甲方为承运人,当该单证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条款)和本协议的规定不符时,则该次运输适用以该单证的规定为准。

5、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用电子方式所作的记录。

业务操作要求

1、乙方在出运前应递交(或传真)给甲方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正确、清晰,必须载明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唛头、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货日期、运价以及其它特别要求,并加盖乙方“订舱章”或“公司业务章”。对于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应该积极配合办理加载。乙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将委托书原件交付给甲方。

2、托运单证的变更、退关,乙方必须在出港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引起运单与场站收据不符、无法报关、提单不能按期签发、退税单无法办理等一系列问题,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只负责办理托运单证的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与甲方签有运价协议,应在托运单上明确注明该运价协议编号及运价,否则甲方将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4、乙方应不迟于截关日前小时持甲方提供的进仓编号将货物送仓(场站),办理交接手

续,签收收货记录单,否则,由此引起的航班延误等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Page 1 of 35、如需甲方提供门到门服务,乙方应在航班开始前一天将详细的装箱地址,联系人以及电

话等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

如为乙方自行安排做箱,乙方须于装箱后将装箱单留底传真至甲方处,否则由此可能造成制舱单与报关资料不符,甲方只负责办理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委托甲方报关,应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报关单证,保证报关单内容必须与出运货物一致,否则因此遭到海关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将核销单等,于货到后

运费结算

1、空运费按照甲方公布运价执行。(公布运价如有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已与乙方签定协议运价的,乙方必须在托单上注明运价,否则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3、如需要和甲方单票确认的,乙方必须在航班起飞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进舱的公斤数、体积数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申请,超过时间申请的甲方将不予接受运价申请,按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4、人民币收费标准:

1)制单费:RMB票

2)报关费:RMB元 /票

5、收货人在目的港逾期提货或不提货,乙方应连带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6、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开具发票交由乙方,乙方必须按如下方式以人民币付款。

A.甲方先签放提单,乙方以日前核对上月费用,每月10 日前以支票及电汇方式结清上月费用。

B.甲方签放提单,乙方在到港后

C.银行托收。

7、乙方有义务提供付款明细或其他付款凭证以利甲方及时销账。如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等),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滞纳金。

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反合同。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着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保密条款

乙方应该保证并且不会发布或向社会公众披露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信息、价格等,除非法律要求披露或取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方可披露。该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的雇员和代理人。乙方对于其雇员和代理人违反该项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严重时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争议条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提出不再续签,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年。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承担原协议期内已经发生的业务所引致的义务与责任。

5、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1、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般规定

1、乙方愿意将货物委托甲方办理订舱手续,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接收订舱,并按乙方要求的时间负责安排向有关航空公司订舱,并进行安检、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2、除非另行书面约定,货物不包括危险货物、贵重物品、尸体、骨灰等。其中,危险货物系指可能会变成有危险性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性的或有破坏性的货物;贵重物品系指金银、硬币、钞票、可流通的票据、宝石、古董、字画、工艺品及类似财物。

3、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否则甲方无义务为出运货物安排保险。

4、如果运输单证(提单和/或空运单)是以甲方的名义签发,并且,该单证明确载明甲方为承运人,当该单证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条款)和本协议的规定不符时,则该次运输适用以该单证的规定为准。

5、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用电子方式所作的记录。

业务操作要求

1、乙方在出运前应递交(或传真)给甲方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正确、清晰,必须载明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唛头、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货日期、运价以及其它特别要求,并加盖乙方“订舱章”或“公司业务章”。对于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应该积极配合办理加载。乙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将委托书原件交付给甲方。

2、托运单证的变更、退关,乙方必须在出港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引起运单与场站收据不符、无法报关、提单不能按期签发、退税单无法办理等一系列问题,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只负责办理托运单证的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与甲方签有运价协议,应在托运单上明确注明该运价协议编号及运价,否则甲方将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4、乙方应不迟于截关日前小时持甲方提供的进仓编号将货物送仓(场站),办理交接手续,签收收货记录单,否则,由此引起的航班延误等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5、如需甲方提供门到门服务,乙方应在航班开始前一天将详细的装箱地址,联系人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如为乙方自行安排做箱,乙方须于装箱后将装箱单留底传真至甲方处,否则由此可能造成制舱单与报关资料不符,甲方只负责办理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委托甲方报关,应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报关单证,保证报关单内容必须与出运货物一致,否则因此遭到海关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将核销单等,于货到后运费结算

1、空运费按照甲方公布运价执行。(公布运价如有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已与乙方签定协议运价的,乙方必须在托单上注明运价,否则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3、如需要和甲方单票确认的,乙方必须在航班起飞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进舱的公斤数、体积数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申请,超过时间申请的甲方将不予接受运价申请,按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4、人民币收费标准:

1)制单费:RMB票

2)报关费:RMB元/票

5、收货人在目的港逾期提货或不提货,乙方应连带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6、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开具发票交由乙方,乙方必须按如下方式以人民币付款。

A.甲方先签放提单,乙方以日前核对上月费用,每月10日前以支票及电汇方式结清上月费用。

B.甲方签放提单,乙方在到港后

C.银行托收。

7、乙方有义务提供付款明细或其他付款凭证以利甲方及时销账。如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等),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滞纳金。

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反合同。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着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保密条款:

乙方应该保证并且不会发布或向社会公众披露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信息、价格等,除非法律要求披露或取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方可披露。该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的雇员和代理人。乙方对于其雇员和代理人违反该项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严重时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争议条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提出不再续签,则本协议自动延长xx年。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承担原协议期内已经发生的业务所引致的义务与责任。

5、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2、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协议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愿意将全部进出口货物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负责安排相关的订舱、配载、制单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正确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有效印章,以便乙方及时订舱、报关及安排公路运输等。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备妥货物直至装箱或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如系产地装箱,则由甲方按乙方开列的提箱单到指定箱站提箱,然后到产地装箱,并及时将箱号、铅封号及实际装箱数量及时通知乙方。如委托乙方办理公路运输的,甲方应提前进行书面委托,并注明装箱地点、时间、联系人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细情况。

3、甲方提供的单据应与实际货物相符。单据与实际货物出现不符,需要更改单据时,要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协助改制有关单据。

4、甲方如果委托乙方报关,则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齐全、有效的单据,并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海关的检查工作。

5、甲方应在装箱/拆箱之前做好备货/提货事宜。

6、甲方须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确认海运提单样本的内容,审核提单样本的记载是否符合要求。

7、如因目的港收货人弃货、拒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所属的结算月,将目的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仓储费用、海关费用以及代理费用等)全部支付给乙方,支付费用均以乙方目的港代理所提供账单为准。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安排进出口服务。

2、乙方接受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及时安排订舱、配载、报关、商检、装箱、陆运、装船等相关手续,但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除外。(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其发生的任何因素)

3、乙方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应及时将船名(航班)、提单号等有关配载信息反馈给甲方。

4、乙方在收到承运人的确认出运信息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发提单并交付委托人。

四、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运费及杂费清单传真给甲方,由甲方进行核对。

2、甲方应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及运、杂费清单,如有异议应在自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开出的发票金额或者运杂费清单的金额进行结算。

3、甲方最迟于每月25日前付清上月所欠乙方的全部费用。

4、拼箱货物如发生弃货,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卸货港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杂、拆箱、堆存及处理费用。

5、甲方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货损或其它争议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货运纠纷,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解决。除乙方认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索赔作为理由,以扣减或拖欠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运费及杂费。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过错,如:单证与货物不符、延迟装/送货物、延迟出单或出单后更改(包括报关单据及提单等),甲方承担由此相应产生的责任/风险及费用等。

2、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丢失,非海运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乙方承担赔偿。

六、其他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更正、补充,要求一方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作本合同的补充部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3、国际货运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兹有甲乙双方发生货运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就乙方所能辐射的国家和地区及代理线路达成如下货运代理协议:

第一条、授权代理范围

一、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必须以正常情况为前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可抗力因素即当事人各方都无法预测而突然发生的事情。(包括货件因承运方DHL、UPS等]因素无法准点到达;到达地因政府组织、海关或其它民间组织管制、禁行或其他事情发生而无法提货、派送;到达地邮政行业管理处的临检抽查;自然灾害及人为恐怖事情;其他未包括的不可抗力因素按国家相关法规定义。)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所能通达的国家和地区的货运业务。

三、乙方代理服务范围为乙方承诺的到达国家和地区,如出现超出服务区域或中转范围以外的业务,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承诺到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的航线、收取资费的标准:深美联国际货运价目表(以最新通知为准),如是偏远地区的按承运方规定收取附加费。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期内按协议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收货员免费上门收货服务。

2、甲方托运货物时应认真填写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及商业发票等,要求详细填写收货人姓名、收货人地址、收货人电话、物品内容、报关货值等如因甲方未能正确填写运单而造成货物清关、送货问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所交乙方货物由于异常情况(如:收货人迁址、地址错误而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等情况)而不能正常送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货件返回甲方或甲方提供新的信息进行再次派送,但甲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发货费用或再次派送的费用。

4、甲乙双方在合约期间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均以乙方清单开出的价格为准。甲方要求乙方为其提供特殊服务(时效加急件)所产生的费用均以当时协商的运价为准。

5、甲方在交运货件时必须保证所装运的货件都要在运单中作品名的中英文描述,甲方保证其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目的地、始发地、过境地或飞越地海关时出口及其他方面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得交寄乙方不能承运的物品,如甲方有意或无意在运单上对交寄的物品作了错误的描述或错发乙方不承运的物品,或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如交运的属易碎物品应妥善包装、也可由乙方代为包装但乙方要收取因包装而增加的重量产生的运费。如因甲方包装方式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于因以下情况(如收货方地址电话不详或错误、收件人外出、他人拒收、到付款拒付等)而无法派送的问题货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上情况在甲方未作确认之前,乙方对该货件有暂时滞留权,如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如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时限内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暂时滞留甲方所发货件,并且相应收取滞纳金,直至甲乙双方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方可派送或中转,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对于甲方交寄的货件有权进行查验核查(但无此义务),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如乙方发现货件短缺、破损(因雨淋或其他介质腐蚀)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4、乙方为甲方在交件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为甲方提供有关“签收人”“签收日期”等的查询服务。

5、乙方为甲方提供最新的价格,如价格、分区等有变动须及时通知;所报价格如有变动乙方有权更改。

第三条、赔偿责任

1、甲方交寄的快件在乙方服务过程中未保险的情况下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向代理甲方向承运方(DHL、UPS等)进行索赔,赔偿标准以承运方(DHL、UPS等)规定为准。

2、如甲方需要投保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投保服务,购买保险按千份之三收取保费,如投保后发生邮件丢失的乙方将按保险法规定进行赔偿。

3、甲方交寄的货件经查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原则上不予赔偿。

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双方结算

一、甲乙双方结算周期为日,每月日前(节假日顺延)对上期往来的帐目进行核对并于日前结算完毕,逾期不能支付则按当月应付月结款的1‰元/每天支付滞纳金。

二、对帐以乙方二联单(收货清单)开出的价格为依据。甲方持寄件人联,乙方持存根联。乙方在收件时,应清楚写明寄件人姓名、时间、品名、重量等;甲方交件时应签上经手人姓名,以便于月底对帐。

三、乙方每月1日至5日将上期对帐单传真或送达给甲方,甲方应在日内确认并签字盖章传真回乙方确认。

四、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核清应付款帐目,或未对帐目提出异议,乙方可视甲方确认所对帐目无误,转入催款程序。

五、甲方付款可以采用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如果以现金方式结算乙方由专人持加盖乙方公司公章的委托书上门办理结款事宜。

六、如需我司提供发票、收据而当时无法付款的需开据证明已收到发票或收据。付款请向我司员工索取收款凭证。

第五条、其他条款

一、合约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内容引起的纠纷,应向乙方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乙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且双方地址、电话如有变更,应通知对方及时更正,以保证书信到达。

二、甲乙双方因组织变更、歇业、停业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商业活运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善后工作。

三、协议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四、本协议纯属经济行为,甲乙双方的相关个人对本协议无任何约束。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的履行,同时有权对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情况而定。

七、本协议中部分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执行时,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八、本协议生效日期为20XX年月日,终止日期为20XX年月日。

九、本协议有份附件。附件所记载事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第五篇: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正当竞争

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保密

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佣。

第十六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九条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六条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七条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九条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________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二条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_______国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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