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招聘服务协议
甲方(采购方): 乙方(服务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为了更好的服务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确实解决园区企业用工难等实际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园区企业招聘务工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事项,以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在合理、规范、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代理招聘一事,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招聘期限
第一条 招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服务内容约定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甲方预先提供的高新区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进行预招聘;
二、乙方服务方式:按照甲方提供的园区企业用工人数、岗位、年龄、性别、待遇、企业简介等聘用必要信息,乙方负责利用自身优势,调度各种社会资源,借助各种信息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宣传广告,吸引务工人员回乡、入园就业,建立园区企业用工备选人力资源库,并最终促成务工意向人员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服务费用:合同启动,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社会化有偿服务后,再按园区企业实际用工数量,在务工人员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满1个月之日起一周内,以实际招工人数并经企业确定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标准如下表)
一、考核标准:
第一条 本协议年度内,招聘人数与奖励金额见下表:
序号
招工数量
(单位:人)
奖励金额
(每人次/元)
备注
≤300
200-500
需稳岗一个月,稳岗三个月以上的按伍佰元每人标准奖励。
301—1000
500
需稳岗一个月上。
第二条 乙方需在津市本地负责成立劳务中介公司,劳务中介公司一切开支由乙方负责;乙方单独或配合甲方举办招聘会的相关事务及所有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事一议,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 根据双方协商,乙方应严格按约履行双方协商约定的服务内容(代理招聘)。
第四条 甲方在提前15个工作日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适当变更或增加服务内容(其中包括与服务内容相关的考核标准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变更,如变更或增加确有现实困难的,应当在3日内给予甲方回复。
二、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在双方协议期限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提供园区用工招聘服务,并可随时向乙方了解有关应聘工作进展。
第二条 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招工信息,需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甲方可对乙方经初步筛选后提供的应聘人员组织企业进行面试,并进一步确定意向录用人员。
第三条 乙方在提供招聘服务工作期间,应及时向甲方反馈招聘情况,并可根据自身了解到的市场信息,向甲方提出调整应聘条件、岗位待遇等合理化建议,以促成用工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 乙方如需定期举办招聘会,建立企业与求职者面对面沟通的渠道,同时应建立外地招聘渠道,以确保招聘渠道和应聘人员的多样性。在开展日常招聘活动时,不得影响各劳动保障站的工作。
第五条 乙方应建立企业与校端的人才库,经甲方同意,可定期举办专业的专场招聘会,使得专业学生至对应企业的实习渠道顺畅得到有效保障。
三、解除或终止
第一条 乙方作为代理招聘的责任主体,在市场中开展的一切运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履行应尽的义务。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
第二条 乙方不得在市场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对象费用,如有发生则视同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如数返还服务对象费用。
第三条 协议期限内,若甲方因乙方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则甲方有权不予向乙方结算服务费用。若甲方非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则应按实际招聘到岗人数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条 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津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