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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三方监管合同协议书[5篇模版]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12-700492 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3-09-18 06:48: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银行账户三方监管合同协议书

银行账户三方监管 合同 协议 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监管账户(工程款)户名:

监管账户(工程款)账号:

开户银行:

为了确保该账户资金专管专用及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经协商指定丙方为上述账户的监管人,对该账户资金负责监管。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金额在 元以上的款项,需提供甲乙双方共同审核确认的资金使用计划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该资金使用计划书由甲方拟定,内容有拟付款单位(个人)名称、金额、财务人员审核签字,由乙方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丙方方可支付资金。另经甲、乙双方协商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丙方关

闭该账户网银。

本协议由乙方提出协议解除申请后失效。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名)

日期:

****年**月**日

第二篇:账户监管协议(三方协议)

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地址:

鉴于:

甲、乙双方因项目招标缴纳保证金的需要,由乙方在丙方开立保证金帐户,为了监督和管理资金,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监管期限内,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可要求丙方提供乙方帐户资金余额情况;

2.在监管期限内,甲方需在丙方预留资金审批书签字(章)样本,并预留两个联系电话便于丙方核实,每笔资金的支取除按丙方正常业务办理流程处理外,甲方必须出具审批书,多笔支取可附清单,清单用印和签字同审批书一致。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丙方下属营业机构开立下列监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银行**支行营业部 并承诺:

(1)授权丙方向甲方提供帐户余额情况;

(2)同意在丙方开立的上述监管帐户资金支取需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办理。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 1.丙方承诺:按时为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监管帐户),监管帐户资金的支取除按丙方正常业务办理流程处理外,必须依据甲方出具的审批书记载的事项办理并电话核实其中任一个预留联系电话,乙方帐户结清时本息一并划转原汇入帐户。

四、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监管帐户结清销户日止。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2-

第三篇: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__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编号:_________),本着友好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客户_________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的第三方--证券的监管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甲方将客户的资金(或股票)在乙方开户,须向乙方提供的文本协议

1.甲方与客户签定的委托理财协议书;

2.客户向甲方出据同意在乙方处资金账户的监管书;

3.客户同意资金划转结算书。

三、将甲方确定的客户帐号资金、证券在电脑上建立专户档案、进行专人监管。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客户的交易资料及帐号负有保密义务;

(2)甲方有直接对客户在乙方帐上的资金、证券的理财操作权利;

(3)在确认达到理财目标后,甲方有委托会计结算人员从客户帐上划转资金的权利;

(4)甲方将指定专员为甲方唯一授权人。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密的义务;

(2)在监管期内,乙方不得受理所监管帐户内证券进行再融资、押贷款等操作。客户资金帐户发生异常情况,乙方有告知甲方的义务;

(3)在资金监管期内,未经甲方授权人签字盖章,乙方不得为客户办理资金支取、转帐、消帐及_________证券交易所的撤消指定交易业务和_________帐户的转托管业务。若擅自授权须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受害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4)乙方有责任随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资金及证券变化的状况以确保甲方对客户资料的操作权;

(5)乙方有向甲方提供咨询帐户号、对帐和交易密码的义务。

五、登记结算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文本协议,确认达到理财标准后,允许甲方书面委托的会计结算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按已定的比例、金额划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六、双方因协议书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到制订本协议的地方仲裁机构裁决。

七、发现本协议有未尽事项或需要更改的条款,由双方另行商定解决。

八、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达到理财标准后,甲方划转资金结算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本协议有效期截止日期;

2.未达到理财目标的情况,任何一方要延长本协议期限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另行商定延长期限及有关事宜。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银行账户监管协议(精选)

银行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xxx市xxxx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乙方:(交易商)

丙方:中国xx银行xxx分行

甲方以驻马店市xxx麻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中国xxxx网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乙方提供高效、快捷的电子交易服务。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安全,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决定通过丙方协助其进行指定账户的日常监管,经三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账户监管协议。

第一条 账户的开立

第 1.1 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结算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驻马店市xxx麻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账号:***000xxxxx 指定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分行文明路分理处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对该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进行监管(以下称该账户为监管账户)。

第 1.2 条甲方在丙方开立监管账户时,应提交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户资料。

第 1.3 条该监管账户只能通过丙方指定的网点办理支付业务,并且不能通过网上银行对外转账服务。

第二条账户的日常监管

第 2.1 条甲、乙方授权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监管账户的资金转入和转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根据本协议对账户资金转出进行限制。

第 2.2 条 柜面业务:丙方核对甲方提供的付款凭证中的收款人户名与甲方信息终端中的《交易商资金报表》中的户名完全一致,付款凭证中的付款金额与《交易商资金报表》中的“出金申请”一致,丙方按付款凭证记载事项进行资金划拨。甲方负责维护其系统信息,保证信息准确、真实和完整,丙方不负责监管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结算过程和交易结果。甲、乙方应在甲方向丙方送达划款单据,丙方划账后的次日核对账务,如有异议须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如账务划转 7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甲、乙方书面异议书则视为甲、乙方对该笔账务处理没有异议。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如甲、乙双方之间对交易或其它任何事项有异议,则按照有关约定由双方自行解决。

第 2.3 条 甲方从监管账户向乙方划转资金,必须划至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收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

第 2.4 条对符合监管账户用途的支付,丙方应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审核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凭证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甲方预留丙方签章一致,加盖的印鉴与预留签章不一致的,丙方应拒绝办理。

第 2.5 条 甲乙双方可对监管账户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丙方不受理甲、乙方开通监管账户企业网上银行转账申请。

第 2.6 条 丙方监督甲方不得从监管账户内提取现金。

第 2.7 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监管账户中可以划付下列用途的资金到甲方其他指定账户:

1、交易手续费;

2、利息收入;

3、交收手续费;

4、买卖双方同时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第 2.8 条 甲方应按丙方收费标准支付资金划拨费用。

第 2.9 条 本协议自甲、乙(法人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丙三方盖章并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通过xxxx 下载的本协议文本视同有效文本)。第三条 三方的权利义务

第 3.1 条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用账户的,丙方有权以书面或在甲方网站上公告等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要求其它各方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丙方行使上述行为时,不承担任何因调整、取消专用账户、解除本监管协议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丙方对本协议第 2.7 条所涉及的转出资金用途,只作书面审查。

第 3.2 条 甲、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 3.3 条 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一)甲乙双方合同协议到期;

(二)甲乙双方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监管账户资金被他人强制执行或依法冻结;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登记;

(五)甲乙双方单位名称、章程、营业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甲、乙方应在发生上述情形时三天内立即书面通知丙方。

第 3.4 条 本协议所指丙方的监管账户监管责任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对于甲、乙双方超出该条内容的各种要求,丙方有权拒绝,并概不承担责任。如本协议项下被监管账户被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3.5 条 甲方未经丙方同意不得将账户内的资金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质押,否则丙方有权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违约的处理

第 4.1 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一缔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丙方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若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使甲方从柜面提取现金或转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丙方赔偿乙方损失。

第 4.2 条本协议任一缔约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一)未按本协议约定做出相关通知或通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二)在正常工作时日内,拒绝接受对方依本协议做出的通知的。

第五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 5.1 条本协议自缔约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在丙方开立监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 5.2 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至甲、乙双方签订的入市协议书到期日为止。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终止日前对相关资金进行清理,并负责在解除合同之日起 3 天内将该事项书面通知到丙方。

第 5.3 条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有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生效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第 5.4 条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第 5.5 条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的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争议解决

第 6.1 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 7.1 条 甲方书面授权丙方指定人员进入甲方交易系统查询乙方相关信息。

第 7.2 条。第 7.3 条。第八条附 件 第

8.1 条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8.2 条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附件一:附件二:

第九条附 则

第 9.1 条 本协议正本用中文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银行账户监管对策

探析商业银行账户监管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来源:论文网

发布时间:2012/3/15 17:27:48 发布人:DLQC编辑论文管理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委托代理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代理监管职责,其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因代理失职或代理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代理人的权限、代理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代理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中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1]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基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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