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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证明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14-541608 证明 发布时间: 2023-06-24 07:31: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任职证明

宾阳县xx有限公司

任职证明书

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x)经聘任出任宾阳县x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经审查上述同志履历中无下列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7、国家机关公务员;

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纪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

宾阳县x有限公司 股东签字:

2016年5月20日

第二篇:任职证明

总经理任职证明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总经理产生条件及办法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会成员会协商,一致同意***担任********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会成员签字盖章:

二〇〇九年*月*日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成员任职证明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执行董事、监事成员产生条件及办法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选举***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监事。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会成员签字盖章。

二〇〇九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产生条件及办法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会成员立会协商,一致选举***同志担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不存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列举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会成员签字盖章:

二〇〇九年*月*日

第三篇:任职证明

广州市李庆明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张三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李四被选举为公司的监事,任期三年。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张三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

广州市李庆明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经理任职证明

王五被聘任为公司的经理,任期三年。执行董事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任职证明

证 明

兹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公司担任 职务。

特此证明。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第五篇:任职证明

职 务 证 明

兹有我单位(身份证号:)现于我单位任职务,且持有我公司股份。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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