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场地证明
场地证明
兹有宣城市日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高桥村仁村组自建厂房九间,产权归该厂所有,房产证未办理。特此证明
宣州区杨柳镇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场地证明
兹有宣城市宣州区日兴食品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高桥村仁村组有生产厂房两栋,面积 540平方米;办公厂房九间,面积280平方米,产权归该厂所有,无权属争议,房产证未办理。
特此证明
宣州区杨柳镇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场地证明
兹有宣城市宣州区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高桥村仁村组有生产厂房两栋,面积 540平方米;办公厂房九间,面积280平方米,产权归该厂所有,无权属争议,房产证未办理。
特此证明
宣州区杨柳镇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二篇:场地证明
场地证明
兹证明刘小红,拟将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94号附58号门市从事食品(生猪肉)经营活动。该场地的产权重庆成冠蜂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同意该场地从事此经营活动活动。
特此证明!
居委会(村委会)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场地证明
场地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兹有我镇:法人:身份证号:,地处共有房屋共间,面积约平方米。停车面积为平方米,该处房屋修建于年,房屋占地平方米,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
该场地用作汽车维修,不影响我镇产业及场镇建设规划,不占地,不扰民。特此证明。
区街道办事处
(盖公章)
****年**月**日
场地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兹有我镇:法人:身份证号:,地处共有房屋共间,面积约平方米。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
该场地用作汽车维修,不影响我镇产业及场镇建设规划,不占地,不扰民。特此证明。
区街道办事处
(盖公章)
****年**月**日
场地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兹有我镇,法人: 身份证号,地处,共有铺面 间,面积约平方米,房屋所在土地性质租为。
该场地用作汽车美容保养。特此证明
区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兹位于(行政区计划以街道门牌号)的房屋系(产权主体)所有,产权性质为商铺,铺面面积13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为40平方米,现提供给个人(公司)作为汽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
此证明用于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兹位于(行政区计划以街道门牌号)的房屋系(产权主体)所有,产权性质为,现提供给个人(公司)作为汽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
此证明用于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年**月**日
第四篇:场地证明
场地证明
XX同意于X年X月X日将场地提供给XX公司举办《XX新年音乐会》演出使用。
特此证明。
XX有限公司 X年X月12日
第五篇:场地证明
场 地 证 明
兹证明濉溪县开发区李庄村村部西300米路北有面积红1000平方米,房屋产权属于梁海棠所有,不属于拆迁范围,附属物属于合法建筑,房产证尚未办理。
特此证明!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