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育证明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表
说明:
1、婚姻情况一栏,请填写未婚(或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2、生育情况一栏,请填写未育或已生育的详细情况;
3、所在地单位意见一栏,必须填写详细生育情况,由计生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才有效。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栏签注意见盖章后有效(注:跨区县的还需县区计生局签注意见盖章后才有效)。
第二篇:生育证明
证明
兹证明:____,男,于____年__月__ 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 月__ 日与 ______(女)登记结婚,系初婚、未育、未抱养,婚前无违法生育行为,在本地未领取过生育指标。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备注:公章需要乡镇、街道计生办的单位(公章):_____居民委员会 年月日
第三篇:生育证明
一、首先,要到女方的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开具“初婚未育”证明。
格式:
兹有本辖区居民***(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和***(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初婚未育,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壹孩准生证.居委会落款计生部门落款
注意:这张证明一定要有两个部门的落款和盖章。居委会落款开具盖章后(也就是街道办),再拿到计生办盖章。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四篇:生育情况证明
生育情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正式职工,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与,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于 年 月 日结婚,并于 年 月 日计划内生育一 孩,姓名
该夫妇未抱(领)养小孩,未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章
单位落款(人事
年 月 日)
第五篇:生育证明
证明
兹有我单位员工xxx(身份证号:xxxxxxx),汉族,198x年x月xx日出生,于201x年x月xx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初婚、未生育且未领养过小孩,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未办理过生育证。
特此证明!
xxxxx公司
201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