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诚信证明
诚 信 证 明
本人确认在公司工作的先生/小姐(身份证号:所提供的个人简历材料属实。如有弄虚作假由本人负责。
据本人了解,该人身体健康,工作踏实,品行端正,未有犯罪记录,愿意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本人愿做其诚信保证人,若其有违反贵公司规章制度行为,请贵公司按章处罚,本人决不说情袒护。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经济或法律案件,致使贵公司利益蒙受损失,本人愿意负连带责任,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特立此诚信证明为凭。
证明人:
证件号:
日期:
附:
1、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及背面)及户口薄复印件(首页及个人页)
2、证明人具有诚信证明能力的证明文件,如有效收入证明、不动产证明、公务员
工作证、教授工作证、股权证明、自己开办企业执照等
3、证明人联络方式(通讯地址、电话)
固定通讯地址:
固定联络电话:
第二篇:诚信证明
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7、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年月日
第三篇:诚信证明
诚 信 证 明
我公司承若近三年没有发生建设部第159号令第21条中规定的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地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盖章)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外企业进海安施工备案材料
1、诚信证明;
2、外地企业进海安施工介绍信;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送审,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经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5、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最近六个月的养老保险。
6、保证书(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五类人员保证本人在施工现场管理的保证书)。
7、质检员、施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复印件。
8、省外企业先到省厅备案。
第四篇:诚信推荐证明
诚信推荐证明
(女)系县(镇)村村民,此人在本村诚实守信、为人正直、无经济纠纷、无任何违法行为,本村特此为其人证明。
村委签章
年月日
经 我 所 初 步 调 查在 我 辖 区经 营 地 址),经 营(经 营 项 目),经 营 状 况
乡镇劳保所经办人:。
经营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章
年月日
第五篇:诚信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
区(县)建委诚信第— 号 XXX城乡建委: 兹证明,近年内未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效期三十天)
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章)2015年 7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