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备案证明
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存根物会备〔〕第号
项目名称:座落地点:业主大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业 主 大 会 备 案 证 明物会备〔〕第号
座落于(项目地点)的(业主大会名称)已经成立,予以备案。
特此证明
年月日(盖章)
第二篇:塔吊备案证明
塔吊备案证明
农一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兹有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311项目部,在阿拉尔十三团新建廉租房幸福小区13#、14#、15#工地,使用QTZ40塔式起重机一台,该塔由为311项目部所有,购买于2010年7月,经审核塔吊所有资料齐全,于2010年7月28日在十三团新建廉租房幸福小区13#、14#、15#工地安装完毕,现场检验合格,同意备案。
安装人员名单及证书:
安装情况说明:
该工程所用塔吊由阿克苏松鹤建司负责安装,安装合同编号为:2010-08,建筑物高度为:13m,塔吊总安装高度为21m。兵团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B0110QY039。
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科负责人签字:
2010年8月16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阿克苏松鹤建司311项目部 安装单位(乙方):阿克苏松鹤建司
甲方将阿拉尔十三团新建廉租房幸福小区13#、14#、15#工地使用的QTZ40型塔吊的安装工作委托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乙方单位负责人吴明亮以及安装人员孙双杰、杨刚于2010年7月22日将阿拉尔十三团新建廉租房幸福小区13#、14#、15#工地QTZ40塔吊安装完毕。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合格完整的塔吊设备以及无损的构配件。
2、甲方应在安装前将设备资料随机交给乙方,乙方根据资料,制定具体的安装方案,使安装工程顺利进行。
3、甲方应按使用说明书中的基础资料配钢筋,浇注塔吊基础混凝土,并有基础检验报告单,做好隐蔽资料,交乙方安装负责人。
4、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当乙方需要甲方配合,甲方应全力支持并配合。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在安装和拆除条件具备良好的情况下,应按甲方的要求完成安装工作。
2、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如乙方不按照规
第三篇:办事处备案证明
证明
韩愈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现已在会昌办事处登记备案。
特此证明
明珠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第四篇:办事处备案证明
证明
韩愈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现已在会昌办事处登记备案。
特此证明
明珠社区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第五篇:登记备案证明
登记备案证明
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我租的房子是在高行)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我在沙坪坝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通过网上系统查到房子已经登记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此阶段开发商是否应该给我出具“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果不出具,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反映投诉吗?以及购房发票开发商应该在购房的什么程序出具给我们?
非常感谢!一直在等待你们的回复,期待你们的解答。
你通过市长公开信箱反映的情况收悉,经我局要求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与你电话联系,了解了你购房的具体情况。经查,你所购的“康田漫城”9幢20-3住房已于2011年5月26日在沙区登记中心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现只需买卖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后,该中心即可向买卖双方出具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按照规定,购房人一次性付款购房的,登记机构向买方出具一份登记证明;购房人按揭付款购房的,登记机构向买方出具二份登记证明。
关于购房发票的问题,经沙区登记中心询问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答复可以向你出具购房发票,你可直接与开发企业联系。上述情况沙区登记中心已电话告知你。
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维护保障性住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批准,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当事人,在领取租赁补贴前,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到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领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之前,需将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的主要要件之一。
三、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时,要认真执行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精神,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赁手续费。
四、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统计工作,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户数及明细上报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应将相关数据及时通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五、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加强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凡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及违反以上规定不受理或仍收费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同时,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将收回其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权限,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