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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范本[精选五篇]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81-741726 其他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 2023-10-10 18:24: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范本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范本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范本1

容错纠错机制解除了广大想干事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大干一场。只要是愿意为群众办事,能够为群众办好事的干部,因客观条件导致改革创新失败的,可以免予追责。必须肯定,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也有人担心,这一机制在执行中是否会出现错误的标准因人而异?是否会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这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好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重点应该做到三点。

第一,容错纠错机制的内容要明。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首先要明晰内容。一是明确“错误”内容。要明确规定可以免予追责的错误是哪些,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错误”内容要细化,可操作。二是明确“错误”界限。要明确“错误”级别,不能把重大错误、政治错误等也包容进去。三是明确容错对象,避免一些干部钻制度的漏洞。

第二,容错纠错机制的执行要严。

容错纠错机制是为了给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保障,不能沦为部分党员干部犯了错误就躲进去的“保护伞”。在执行容错纠错机制时,应该先由干部个人申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级部门备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查清错误原因、不良影响,只有查明行为确属可免予追责的范畴才下定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不能卖人情、讲关系,要以公平的心态来调查处理。

第三,容错纠错机制要敢于公开。

政府举措要敢于公开,努力打造“阳光政务”。一是公开制定。容错纠错机制虽然是针对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体细则和操作准则时,要邀请专家和群众参与,听听他们的心声,看看在他们心中哪些错误可以被包容,提高机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二是公开内容。容错纠错机制的细则出台后,要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知情。三是公开运用。当启动了容错纠错机制后,政府要公开容错纠错对象、事件、原因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范本2

建立容错机制,首先要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只有明确规定哪些错误可以免责、哪些错误必须追责,才能为干事创者提供准确的行动准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对“明知故犯”“无视规矩”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不能让容错机制成为少数人犯错的“保护伞”。

建立容错机制,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认定程序。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后,还应建立相应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审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机制合理、科学、有效。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建立容错机制,还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容错范围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细化,提高容错机制的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容错纠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容错纠错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还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让容错纠错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彰显党和国家对探索创新的宽容和对大胆创新的鼓励,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全社会力量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

“知错必改大修行,悔过自新暗反省”。通过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鼓励干部“大刀阔斧”地干事创业和改革创新,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范本3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省委、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创新性举措和制度性安排。落实好“三项机制”特别是容错纠错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职和责任。宜君纪委为切实履行职责,自觉运用实践,确保容错纠错机制落得实见成效。

一是提高认识,着力解决“不敢容”“不愿容”的问题。

县纪委认真学习领会中省市纪委精神,统一思想、狠抓落实。采取集体研学、业务培训、干部自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宣传容错纠错机制的力度,认真讲解容错的申请、核实、认定、反馈、报备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使党员干部深刻领会掌握容错纠错机制的精神实质和本质内涵,也使其在工作中卸下了包袱、打消了顾虑。成立了容错纠错机制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此项机制的督促落实、分析研判、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等工作,为推进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同时,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容错纠错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精准使用、规范使用、大胆使用。

二是制定措施,着力解决“谁来容”“对谁容”的问题。

容错纠错机制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按照中省市纪委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具体化,使机制更易操作、更便执行。县纪委通过召开干部座谈会和研讨会等形式,结合《市纪委关于落实〈铜川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了《宜君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从统筹安排、政策界限、宣传引导、推进措施、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并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街道)纪委、县纪委各纪检监察室、县级各有关部门纪委(纪检组)的工作任务和监管、考核、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促进容错纠错机制在我县落实到位。在启动容错纠错后,必须坚持把容错的流程、对象、事件、原因、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容错纠错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让党员干部心服口服。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范本4

在两会上强调,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既“容”又“纠”,内含辩证,需要正确认识。

“容错”是对探索失误的“兜底”。三十多年来的发展表明,面对各种复杂局面,只有拥有敢于探索的胆识,才可能激活发展的“一池春水”。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留下的都是些难啃的“硬骨头”,更需要鼓励那些敢行敢试敢为人先的干部,“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就会有风险,创新就有可能失败。“容错”机制,无疑是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

容错是为了更好的少犯错误,而不是让有些不怀好意的人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挡箭牌。在鼓励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规不依、明知故犯、中饱私囊的现象。若让这些“李鬼”借“容错”之名蒙混过关,势必会侵蚀群众利益,危害党的事业。因此,要正确区分探索失误与故意犯错,建立常态化的研判纠错机制,对拿“容错机制”当挡箭牌,打自己的“小算盘”、谋自己的“小利益”,该追责的要追责。

一条腿只能原地站立,两条腿才能大步向前。“容错”和“纠错”要科学合理,两者不可偏废。无法度、无底线的“容错”,只会污染改革风气;“吹毛求疵”、“求全责备”,也只能徒增压力,于事业无益。如何发挥好纠容错机制,为改革者撑腰,给不为者警醒,给投机者惩戒,还需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第二篇:浅谈“容错纠错机制”

浅谈“容错纠错机制”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这一句话对于广大基层干部而言,犹如一颗“定心丸”。何谓“容错机制”?这本是工程设计中的一个术语,借用到干部管理中来,表达的是,对那些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官员,在改革创新的道路上所犯下的错误组织要宽容。其目的在于打造宽松环境,激发官员们改革创新的热情,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一心一意推进改革,心无旁骛从事创新。

当前社会改革环境不够宽松,部分干部滋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心理现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提出,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这种“不敢作为”的情况,让干部不再畏首畏尾,成为一名“能作为、敢作为”称职干部。但在这一机制的具体操作中,却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一、保证容错机制的民主化、科学化。

“容错”虽然是针对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体准则时,应广泛听取群众的心声。各地方可根据地方实际,通过本辖区统一发放调查问卷、召开街道、村级干部座谈会等方式,重点围绕建立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怎样甄别错误、怎样具体纠正错误等问题进行探讨,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最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通过调研保证这一机制建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明确“错误”细则。

如何避免容错免责成为干部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如何有效地保护创新探索者的积极性,首先我们应该从目的、方向,看其行为的出发点是否为了改革发展这几个方面来甄别“错误”。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其次,“错误”发生后,对于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失败是对其从轻、免予问责及时补救,都需进行具体的细化,并制定纠错办法,让“纠错”有据可依。

三、接受群众监督。

基于“容错纠错机制”的特殊性,政府应在出台容错纠错细则后,在各大媒体进行公开,讲解容错纠错机制内涵,避免群众对于这一机制的误解,让广大群众明白这一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性,而非属包庇政府官员的违规行为。当启动了容错机制后,政府应公开容错纠错事情来龙去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意义重大。在容错纠错机制执行过程中,各地方应从实际出发,及时总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广大基层干部更好地改革创新、促进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让担当者轻装上阵

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实践中,许多干部的失误错误是在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客观条件不成熟等情况下,导致的探索性失误和无意性过失。同时,也有的人是为求速度,走捷径,打政策“擦边球”,结果欲速则不达,砸了锅、犯了错。判定哪些错该容,哪些错不该容,不能一概而论,应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要准确把握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明辨“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判定“无禁”还是“严禁”,严格划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线。

容错首先是组织上的“包容”。考核考察“不戴有色眼镜”,评先评优“不一棍子打死”,选拔任用“一碗水端平”,是考核任用干部的应有态度。让“不干事、不担事、不出事”的机会主义者没机会,就是对“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实干主义者最大的激励。同时,容错也需要全社会的宽容,我们应当摒弃“求全责备”“一旦有污点,永世不得翻身”的错误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大胆干、大胆闯,鼓励敢担当、敢作为的良好氛围,让锐意进取者放下“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包袱,轻装上阵。在实际工作中,失误错误的情形千差万别,容错纠错也应分类施策、对症下药,为敢想敢干者装上‘减压阀’、提供‘意外险’。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践中要做到“四看”:一看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二看是否符合党纪法规、政策原则及上级要求;三看程序是否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四看后果是产生了积极的经济社会效益还是造成了较大损失。

容错有底线,纠错是关键,只容不纠就是对错误的纵容。坚持容之有度,对不该容的错误坚决不容,不让容错免责成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亮黄牌”“敲警钟”,促使及早纠正。

容错纠错机制是锐意进取干部的“定心丸”,也是改革创新者的“保护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关乎干部个人的是非功过、成败得失,更挑动着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指引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当然,容错不是纵容。一方面,同样的错误不能一犯再犯。再小的错误“屡教不改”也是不能容忍的。应当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另一方面,绝不能犯战略性、颠覆性错误。一旦失了“街亭”,就是“挥泪斩马谡”也无济于事。应着眼建立一套发现错误防范风险的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叫停、早纠正,绝不能让小问题积累成大错误,更不能让个别的局部的小差错,蔓延成全局性系统性的风险。特别需要强调,容错容不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更容不下腐败行为,容错不能成为胆大妄为者胡作非为的借口。

在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面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创新永无止境。充分发挥容错机制的导向作用,让担当有为者放下包袱,让违法乱纪者受到惩戒,我们才会有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形成千帆竞发的干事创业氛围。

第四篇: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干部员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杨凌示范区作用”的部署,推进示范区、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大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四条 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公司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招商引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七)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对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三)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四种形态”,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干部员工切实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第九条 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时,应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错要求。

(二)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5个工作日内,应向

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

(三)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分管领导、行政人事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由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司纪检组主要负责党纪政纪方面问责追责的容错纠错,行政人事部主要负责组织处理方面的容错纠错,以及容错纠错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二条 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组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纪检组、行政人事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全区营造干字为本、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X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X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

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农村(社区)及其党员干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活动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履行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体现亲商亲民,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遗留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执法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在重大公务或招商引资活动中,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未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

(十二)因群众、媒体误解、炒作而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三)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八条

容错程序

(一)申请。

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

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申请容错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受理机关可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论证。

(三)认定。

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暂缓。

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五)反馈。

受理机关或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报备。

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减免责范围

(一)对于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提醒。

立足于事前防范,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完善制度机制。

(二)诫勉督导。

立足于动态监督,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决策偏差,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给予诫勉和督导。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责令纠错。

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由问责机关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期一般为2个月,延期最多不超过4个月。

第十一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查处诬告行为。

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公正核查处理。

充分听取容错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申请容错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作证和辩护,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容错教育并重。

建立容错教育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的原则,由受理机关对容错免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免责对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容错免责对象频繁出现容错情形。

第十二条

严明容错免责纪律

(一)全面从严治党。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鼓励保护创新。

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宽容开拓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

(三)把握容错界限。

坚决反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落实、采取措施,致使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第十三条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

各问责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范本[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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