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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书记员台词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01-825130 台词 发布时间: 2023-12-05 21:38: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官书记员台词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杨芳霞: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杨芳霞: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萌萌与被告刘洪,王天逸,李小白,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周子涵)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玉莲)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杨芳霞: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刘洪:王天逸:李小白:恒安保险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杨芳霞: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杨芳霞: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申请郭玉莲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郭玉莲,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两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以及证人证言。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被告人刘洪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天津市大港区大江公司货运司机。20103月15当天为刘洪倒休日,刘洪驾驶公司车牌号为津H 567687货车一辆为朋友李小白运货从大港区板桥总厂到中塘邮局,当天中午11时50分,原告罗萌萌与同事李梅在迎宾街与胜利街的交口处在红灯快要结束的时候横穿马路,由于被告刘洪疲劳驾驶,没有注意到前面走路的原告,导致转弯时撞到原告罗萌萌,造成罗萌萌右脚踝受伤,经天津市大港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津)公(法临)鉴字[2013]68号,鉴定原告罗萌萌右腓骨外踝线样骨折,临近腓距前后韧带损伤,右跟骨、距骨外侧缘骨挫伤,外踝软组织挫伤。另经天津市大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到场后,经简易程序作出大货车(津)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洪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原告罗萌萌承担20%的责任。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金额的进一步认定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杨芳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马菲悦:

尹乃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杨芳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刘洪:王:李:保险: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杨芳霞:刘洪:王天逸:李小白:恒安保险公司: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

被告人王天逸系大港区大江公司董事长,在与被告人刘洪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倒休日期间司机对火车的使用属于借用,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李小白,系被告刘洪朋友,与本案交通事故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被告王天逸,李小白不承担本案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其赔尝诉求。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进一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大港区永民医院出具的各种单证以及其他原告出具的证据,承认原告关于医药费,误工费,后期检查治疗费的诉求。其他费用调整如下:营养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每天)300元,护理费按一个月计算1200元,交通费80元。因本案并没有进行财产保全,驳回原告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请求。由于原告主治医生证明,并无后遗症影响,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恒安保险公司应承担,一万元的赔偿金额。另根据津市大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的(津)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由天津市恒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刘洪承担。

综上,判决如下:

1.由被告人刘洪,恒安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罗萌萌,医药费40000元,误工费336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后期检查治疗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80元,共计47340元。除去被告刘洪已垫付的10000元,刘洪需支付27340元,恒安保险公司承担10000元。

2.诉讼费用783.5元由被告刘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子涵,审判员:XXX 2013年5月20日

第二篇:书记员台词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法准备阶段)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

请双方当事人入座;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出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司法审判的

4、活动;

5、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6、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蓝盈慧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辽宁省沈阳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辽宁省沈阳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

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上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五、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审判长(坐定后):请坐下。

六、宣布判决阶段

审判长: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被告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均应是特定的。上诉人蓝盈慧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能够处理的范围,难以全部支持。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蓝盈慧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作为消费者,蓝盈慧享有知情权,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综上,被告要求判决驳回原告蓝盈慧的诉讼请求不当。据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1年9月 日判决:

一、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蓝盈慧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

二、驳回上诉人蓝盈慧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原告人蓝盈慧负担20元,被告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秘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当庭查阅笔录。书记员:原告方? 原告:不查阅。书记员:被告方? 被告:不查阅。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第三篇:该不该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1

该不该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地方法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12782名,用于补充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和支持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其中30%以内可以用于招录法官,剩余的专项编制全部专编专用,用于招录聘任制书记员。从此,聘任制书记员这个特色职业正式从纸上出现在全国各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2005年,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招录了我省首批聘任制书记员,共计404名,转眼6年过去了,在这6年中,聘任制书记员们经历了由新进单位的新鲜、热情、积极上进到中间的迷茫、再到当前的无奈和尴尬的过程,无可预知的的未来和前途,一直困扰着聘任制书记员们。《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招收的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得转为法官,该《办法》的实施,彻底结束了我国通行多年的书记员在一定条件下转任法官的历史。办法实施伊始,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叫好声不断,随着时间的推进,现在的网络媒体却是一篇口诛笔伐声,前后差距着实令人感叹,实践也证明,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实施是法院改革的败笔,是彻底失败的。

一、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的弊端

一直以来,法院的法官都是从书记员的岗位上晋升上去的,在没有实施司法考试制度前,在没有实施法官员额制的前提下,在没有一系列选任制度的条件下,这样的做法确实是导致了大量的书记员无

论优劣都转为了法官,造成了法官队伍的严重臃肿,素质良莠不齐,法院工作人浮于事,被人诟病,然而在国家实施了司法考试制度以后,实施了《法官法》以后,所有的法官都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拨,这样对于那些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就算是设置了一道关卡,解决了过去一窝蜂转法官的难题。当前实施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招录的书记员实施聘任制,并不得转任为法官。在笔者看来,这一制度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明显的弊端:

一是不利于队伍的稳定。

毋庸置疑,在人民法院工作,作一名法官是非常荣耀的,然而聘任制书记员们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却因为《办法》和招录的原因而无法任职审判员,这对于有志于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对于有能力施展审判才华却没有施展才华的人是很残酷的。这些人通过司考后在法院没有机会,当然会试着朝出走,或当律师,或考入其他部门,或人在法院但却已经缺乏了工作的热忱,没有了积极性,没有了荣誉感,不利于法院人才队伍的稳定。

二是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度浪费。

现在一方面是西部地区的法院法官断档十分严重,高素质人才引不进、留不住,而另一方面却是各法院用几年时间培养出来的聘任制书记员,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却不能为己所用,不能给予任命为法官,而任用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老人和新人之间缺少合适的时间衔接,实际上也是实践经验的断档,要知道在基层法院,当事人对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法官的需求是远远大于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他们只

认同谁能更好的解决事情,而客观情况下,一个新进大学生从到单位开始到成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法院工作人员,时间上一般是3-4年,经验已经成熟的聘任制书记员不能任命,不能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优势,实在是彻底的浪费。

三是不利于法院队伍的现代化建设。

即将施行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对法院法官的员额设置、等级和待遇有了新的规定和变化,这势必将引起一场新的变革,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且在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而稍微有基层法院工作经历的人都知道,这副科级职级的解决将使何等的不可能实现,拿汉滨区法院为例,很多50多岁的老法官都还是科员职级,给聘任制书记员解决副科级这只能是画饼充饥、纸上谈兵。在经济待遇方面,法官有法官津贴,法警有法警津贴,工勤人员走技术职称拿技术工资,可偏偏唯独书记员无任何津贴,新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以后,法官和书记员的经济待遇将拉开更大的差距,而作为法院工作中最辛苦的聘任制书记员将彻底成为鸡肋职业。新形式下,建设现代化的法官队伍从何处现代化?

四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后就彻底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条款。2005年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

规模大、涉及人员广、影响面大。但是以后全国各级法院却以法官助理、法院工作人员、科员等名义招录工作人员,他们进院以后,在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以前,实际上就是书记员,干的就是书记员的工作,各地法院变通招录方式拒绝再次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对最高院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的规避,这直接导致2005年进入法院的书记员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成为《办法》的试验品和牺牲品,同时还限制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或法官助理无疑是更加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这里就谈不起。

二、应当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

首先,西部法院面临严重的人才断层问题已经多年了,而对于法院内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我们却不能及时的予以任命,反而要守着金疙瘩,过着穷日子,《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任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官法》其效力当然高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因此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任命为法官,这即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当前法院法官断层的实际情况。

其次,从法院工作的要求和规律来看,有书记员工作经历的聘任制书记员担任法官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我们知道审判工作是一项知识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书记员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员,跟随法

官工作和学习,在实践工作中能够逐渐学习、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和能力,能够学到足够多的风俗习惯,掌握大量的平民信息,这对于日后的审判工作,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我们纵观当前一些优秀的法官,他们无一列外的都有着时间不短的书记员工作经历,因此,有着良好司法实践的书记员,经过一定时期的锻炼和积累,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是完全可以胜任法官工作的。

再者,让符合担任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担任法官,有助于法院队伍的长久建设,新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实施以后,法院的法官数额实施员额化,法官等级也实施比例化,这就有利于提高法官队伍内部的竞争力,真正有能力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法官,真正的优秀法官才能逐渐晋升等级,这样的规定真正达到了能者上、平着滞、弱者汰的目的,这对于那些能力不够强、不能够驾驭庭审的人员来说,担任法官将变得艰难,因此,如果将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的制度打破,将法院现有编制内的所有干部都纳入统一的竞争圈内,那么将是一种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的新局面,众多人才竞争、百花齐放,非常有利于促进法院工作的开展,产生真正的鲶鱼效应,这对促进法院队伍建设、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开展将产生长远有益影响,百利而无一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打破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的禁锢,让聘任制书记员担任法官,给他们一个平等的平台,爱惜、保护法院的后备人才,让他们尽情的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施展才华!

第四篇:法官和书记员面试专业知识模拟题与参考答案

法官和书记员面试专业知识模拟题

1.请你谈谈人民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

解析: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

第一,从全国法院系统来看,我国实行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法院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所有案件的终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一级,中级人民法院设地级市(或设区的市)一级,基层法院设在区县所在地。除此之外,我国还设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第二,从法院系统内部来看,一个法院内部包括审判业务部门和非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包括立案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和执行庭;非审判业务部门包括行装处、政治处、研究室、司法警察处、纪检监察处和办公室等部门。2.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有些法院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你对此怎么看?

解析: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相互理解、非对抗性的特点、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我国目前在社会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大量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不过,我们同时也要注意到,调解是具有其自身要求,只有在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况下法官才可能运用调解的方式,考虑到有些案件的特殊性,比如家庭暴力案件,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建议不采用调解的方式。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调解是由案件本身的性质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

因此,法院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并不科学,它可能会导致法官为了在工作考核中获得肯定,盲目地进行调解,最终导致该调的调,不该调的也调,结果必然是当事人不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在学习“三个至上原则”的过程中,有人认为不可能同时存在三个最高的原则,三者是冲突的,你是否同意他们的看法,为什么?

解析:三个至上指的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政法工作中应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三个至上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我们所说的三个至上关系到事业、利益和规范三个方面。就事业来说,具体组织的事业、个人的事业应该服从于党的事业;就利益来说,具体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应该服从人民的利益;就规范来说,任何规范包括什么道德、宗教、纪律的规范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规范。事业、利益、规范三个方面的三个至上分别而相关地成立。它们各自在某一个范畴是至上的,因此并不存在矛盾。

实践中有人认为三个至上是矛盾的说法是错误的,这完全是他们对三个至上的误解,没有认清三个至上是三个方面的至上。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工作中,党的事业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人民利益至上是政法工作的终极目标,宪法法律至上是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三个至上不可相互取代,更不能用一个至上取代另一个至上。4 如果你作为一个法官,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遇到价值冲突的时候,你怎么去处理。

解析: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a、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b、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c、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有秩序的状态,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其他的价值也就无法实现。正义是最高的价值,法所追求的最崇高的目标所说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这些位界不是绝对的,法律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时候,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应选择什么价值作为优先考虑的。而且这几种法律价值之间仍然可能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冲突,法律在运作过程中虽然不可能完全消解这些冲突,但是可以尽量缓解这些矛盾,使得这些冲突减少甚至达到一定状态的协调和平衡,这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共同的任务,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第五篇:民事庭审程序步骤(含3名法官、书记员分工)(推荐)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第一章 庭前准备(书记员)

第1条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 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 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 庭审

第7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法官1)

第8条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经本院*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法官2)

第15条 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 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第17条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 XXX出庭;

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七证人退庭。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

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

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 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第26条 审判长宣布休庭: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 恢复庭审,法庭认证。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

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七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八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 法庭辩论(法官3)

第29条 审判长宣布: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四互相辩论。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第31条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32条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第33条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 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 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第37条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

第38条 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第七节 宣判(法官1)

第39条 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40条 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第42条 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3条 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45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法官书记员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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