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全文
第一条
为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程,指在校园安全管理中通过“隐患排查→应急处置→逐级报告→建立台账→整改治理→检查验收→复查销账→恢复使用→隐患排查”的工作流程,实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及时验收、及时监督。
第三条
学校校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责任人,学校其他人员按照“一岗双责”,负责做好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不定期分析研判校园安全工作形势,明确界定学校各处室的隐患排查区域和范围,统筹协调校园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和检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日常巡查机制,由各处室每天安排专人开展日常巡查,填写安全日志,逐级汇总形成全园的安全日志,专门归档,专人管理,作为分析、研判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六条
学校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按照教学需要和设备设施要求定期开展,不定期隐患排查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可按照每月至少一次安排安全隐患排查。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学校必须进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1、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
2、新建、改建、扩建相关建筑物交付使用之前;
3、发生安全事故后;
4、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收到上级隐患排查工作安排后;
6、其他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形。
第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负责人。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报告要写清楚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一式二份,一份交处室负责人,一份自己留底备查。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隐患逐级上报制度,安全隐患逐级上报到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要有专人做好安全隐患登记,建立安全隐患台账,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时间、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安全隐患的具体情况、参加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及签字。
第十条
对于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确定整改责任人,并立即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要督促相关责任人拟定整改方案,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要聘请专业人员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时间表,明确责任人,严格按照同意后的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责任人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对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排查治理信息台账上签字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上签字确认。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对该项安全隐患台账进行销账存档。属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隐患销账后,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结果反馈给相关处室,处室负责人要将结果反馈给具体操作者,履行告知手续,恢复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学校隐患排查、整改或上报,导致发生
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责任倒推、安全隐患责任倒追、安全职责倒查,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