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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政策与法律》形考任务5试题和答案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73-286042 学校管理 发布时间: 2023-04-02 07:01:57 来源:网络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政策与法律》形考任务5试题和答案

案例:

宁夏某中学初二女学生彭某被班主任潘老师停课7天后在家中服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彭某在与同班同学讨论事情时对班主任潘老师出言不逊,后来潘老师得知此事后对彭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做出了不让她上学的惩罚。彭某知事态严重,多次与家长一起向潘老师道歉。然而,潘老师仅同意其在办公室自学,仍然不允许她上课。学校领导在此事发生后5天方知晓实情,正欲开会讨论之时,彭某已服毒身亡。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

(1)主体分析: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班主任潘老师、学生彭某、学校。

(2)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由学生不堪忍受班主任停课处罚而自杀所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因此可知,潘老师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彭某停课7天,仅同意其在办公室自学,侵犯了学生彭某的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权。

(3)责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为此,潘老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该校因工作失察导致学生被停课7天,最终服毒自杀,因而对此事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4)启示分析;本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分别为: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教师不能因为学生有缺点或有错误,而剥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采取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学生纠正错误,而不能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通过适宜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如可及时向学校或其所属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而不应选择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与师德教育与监督,让教师依法教育与对待学生,关爱每一个学生,并及时发现与制止教师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学生的生命和法制教育,让学生珍爱生命,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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