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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73-307628 学校管理 发布时间: 2023-04-04 13:06:05 来源:网络

2022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章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

第四章

审计处的职责

第五章

审计处的权限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章

奖惩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与学校资金、资产、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规)性和效益性,所独立进行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促进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风险防控和效益提高,推动学校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权力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第三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并保证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接受教育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校长可指定一名副职校领导协助管理。

第五条 校长负责指导、督促审计处开展工作,职责如下:

(一)部署编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战略和规划。

(二)推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

(三)审批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四)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在审计工作中的关系。

(五)推动审计所揭示问题和提出意见的整改督查工作,推动审计结果的综合利用,确定审计结果公开方式。

(六)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涉、不受干扰。

(七)提议表彰和奖励审计处和成效显著的审计人员。

(八)加强审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推动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业绩评价体系和职务晋升机制。

第三章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检查。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设置变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征得教育部审计机关的同意。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配备数量恰当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由具备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学校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客观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应要求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任务,更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处的职责

第十三条 起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和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本规定。

第十四条 参与学校有关审计方针政策的谋划和部署工作,在学校涉及经济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参谋作用。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计检查,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下各类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评价:

(一)学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四)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建设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和资本投资管理等重点经济领域的运行情况。

(五)学校治理中其他重要经济事项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学校重点经济领域中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为学校的宏观调控与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开展审计咨询服务活动,帮助委托部门实现业务事项的管理目标。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实施、审计整改等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工作结果性文书。

第十九条 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意见(建议)落实,主办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报告的工作,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承办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审计处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和落实各类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

(二)列席学校有关审议预算、预算分配和决算的工作会议,列席学校重要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三)在立项授权范围内,要求被审计对象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交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获取部分设定了相应权限的内部材料或数据。

(四)通过检查盘点、发函询证、复制拍照、谈话笔录以及查询被审计单位相关原始会议记录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物资、通知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权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七)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对审计实施中有争议或存疑的重要事项进行确认或鉴定。

(八)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整改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要求立即予以纠正、整改。

(九)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需由其他部门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可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建议)书、审计咨询意见书或审计要情等各类审计文书。

(十一)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日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

(十二)根据学校的审计资源情况,负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的审计业务事项,并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同类别的审计业务,可采用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或类比审计等不同审计方法;对于同一类别的审计业务,可采用进点审计或送达审计等不同审计方式。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服务学校治理的需要,以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为指引,以年度审计计划为授权,结合内部环境和审计资源情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第二十四条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工作或协调组织。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审计检查与审计评价相结合,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不同审计方式,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审计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推动内外审计资源的整合,灵活运用各类组织形式和技术方法,对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利用各类学校资金、学校资产、学校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立足推动学校体制、机制与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成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第二十八条 建立确保审计质量的内控机制,定期检查与评估已开展审计工作质量与预期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未经审计处长批准,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不得随意调用。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拟定学校年度审计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审计计划批准后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审计准备

1.审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各类审计任务的实施与开展。对于新开展的审计类别项目,应当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准。

2.审计处及时做好包括项目立项、组建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批准审计实施方案、编撰审计文件等内容的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组至少由两名以上的人员组成。

(二)审计实施

1.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

2.召开有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席的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审计组长主持,审计组全体人员参加。

3.审计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导向,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访谈、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把握重点,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

5.对于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告,按规定程序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三)审计报告

1.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要求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则视作无异议。

2.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异议,审计组重新核定相关证据或补充提供的审计证据,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对确有偏差或错误的审计结论,可进行重新取证后予以评价。

3.在完成审计报告的规定审批程序后,审计处向学校提交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的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一经批复,审计处应及时报送审计的委托部门和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相关职能部门,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整改意见书。根据需要,审计报告亦可送达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整改

1.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2.根据需要,出具有关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3.定期向校长和协管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五)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按学校和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计处应当出具复查决定。被审计对象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组织复审,得出最终结论。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审计处与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职并成绩显著的,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审计实施中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对于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审计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处置;拒不改正的,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等建议;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学校纪监部门处理:

(一)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推诿、塞责移送事项核实查处责任的。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学校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6日学校发布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通字[201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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