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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合集5篇)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65-744071 教学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 2023-10-12 01:20: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

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 要 :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中证券法一般属于专业限选课的性质,鉴于证券法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特点,其教学时间大多被设在大三第二学期或大四第一学期阶段进行。为提高证券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达到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以及高素质专业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可以在证券法课程的实际教学中引入实践性教学理念,并采取多样化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关键词: 证券法课程 课堂教学 实践性教学 法学专业

Abstract: In law undergraduate curriculum of professional securities laws are generally elective nature, in view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strong professional and practical features, the teaching time is set mostly in the second semester of junior year or first semester of the senior stage .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securities law courses to cultivate application, complex and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legal talent instructional purposes, and may be incorporated in the actual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philosophy courses in the Securities Act, and take a variety of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s.

Key words: securities law courses; classroom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law professional

当前,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上都定位于把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成为能够在公、检、法、司、律所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或法律服务工作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证券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引导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的参与方特别是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证券法课程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学生能够知悉证券法的基本理论,并对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有一定了解,以实现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深化推进和进一步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在笔者所任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证券法定位为一门专业选修课,在大三第二学期进行教学。证券法课程设置的时间阶段、教学对象等因素决定了证券法课程的教学应不同于其他的法学专业课程,因此,为提高证券法课程的教学质量,达到上述教学目的,有必要在证券法课堂讲授中树立实践性教学理念,采取多元化的实践性教学策略。

1 实践性教学在证券法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

1.1 证券法课程自身的特点需要引入实践性教学

与其他许多部门法类似,证券法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但其更具有较明显的专业技术性,体现为:证券法的知识体系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一般法学专业本科生难以理解和把握其内容;同时,证券法还关系到相关金融证券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其实际中的操作技术问题;此外,证券法总体而言是一门兼具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属性的交叉性课程和学科,其内容丰富庞杂,涉及面较广,既涉及宏观面又涉及微观面,同时还涉及基本面以及复杂的技术面;众所周知,证券法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变化性,作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市场即股票市场是一个最变化莫测的市场。因此证券法课程的这些特点就决定了在证券法教学中仅讲解证券法律的基础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结合一定的实践操作经历才能较好地向学生传授相关的证券法律理论知识,也才能使学生对证券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及其效果逐渐有所感悟,并趋于理解。

在证券法课堂教学中选择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专业技术性强、复杂性强以及内容丰富的证券法律知识,并逐步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另外,证券法课程内容较多,在笔者所任的学校是36个课时,如何在较短时间内让不具备金融证券知识背景的法本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证券法学的内容,教学策略方法的运用成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其中,实践性教学不失为是一种尚佳策略,更是提高证券法教学效果的一个必然要求。

1.2 实践性教学的特点有利于证券法课程的课堂教学

(1)实践性有利于证券法课堂教学目的的实现。

实践性教学的最主要特点莫过于其实践性,注重使学生掌握能够通过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具备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最终解决的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证券法课程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是使学生通过系统学习证券法的基本理论,从而能够独立运用所学的证券法律知识去进一步分析和解决证券市场上出现的种种问题,并利用所学的证券法律知识去指导自身的炒股、理财等证券投资活动。在证券法课程教学中采用灵活多样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增强证券法律知识的趣味性,还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以学生为主体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证券法课程的兴趣。

实践性教学打破了传统灌输式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模式,改变了过去学生在课堂中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它更强调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课堂教学中将大部分的时间交给学生去主导,通过让学生积极参与的方式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水平。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同样需要教师的加入,只不过教师不再是通过灌输的方式教授学生知识,而是在课堂中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证券法课程专业理论知识比较复杂,有的晦涩难懂,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教学模式并不合适。

因此,在证券法课堂教学中可以有效采取多种实践活动,指导学生积极参与证券法律案例的分析、解决,还可以针对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以及所掌握的不同法律基础知识程度,在证券法课堂中创设灵活性的教学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进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角色,以激发学习证券法律知识的兴趣,进而提高分析和解决证券法律问题的能力。

2 法学本科专业证券法课程教学对象的特点

2.1 大部分学生欠缺金融证券方面的基础知识

证券法是一门专业性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在证券法课程教学中涉及较多的金融投资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如证券承销、证券的集中交易等。而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并不具备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储备,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债券等缺乏一定程度的了解,有的个别同学几乎毫无概念。在笔者所教授的法学大三三个班将近150人中,没有一个实际拥有证券账户的学生,即使有少数学生曾经选修过金融投资、证券保险以及经济理财类课程,也只是在课堂中有过较少的模拟炒股经验,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对金融投资学的'理论知之甚少。

2.2 思想情绪上轻视专业选修课

证券法课程的教学在笔者所在的法学院是安排在大三的第二学期进行,此课程的教学对象是即将迈入毕业班的大三学生,这一阶段,他们还要从事较繁重的专业必修课学习,同时也面临着考研、司法考试以及就业等诸多选择压力。因此,在学习时间紧迫的这一阶段,很多学生不重视证券法及其它专业限选课的学习。通常情况下,学生主观上不愿意到课堂中去主动积极学习证券法知识,更多的选择是去学校的图书馆或者自习室看书备考,即使有的学生坐在课堂上,也大多是在准备复习即将来临的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其他的考试等。专业限选课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个无足轻重的考查课,只要求成绩能够通过就行。

2.3 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兴趣不足

证券法课程知识的掌握不仅重视实践性应用,也强调基础理论知识的扎实。在临近毕业的大三学生群体中广泛存在着一种较为功利的学习情绪,他们不愿意学习较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学习兴趣远远低于刚入大学校园时的学习状态,导致上课人数比较低,课堂效果也不理想。在各种就业压力、考试压力等因素影响下,大三的学生对于课堂教学中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很少主动、积极地交流,即使在课余时间里与任课教师交流的也大多是倾向于现实性较强的考试、就业等方面的内容。

3 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具体措施

3.1 结合证券法基本法律的内容设计讲稿以增强教学的实效

现实中在涉及资本市场禁止交易行为法律规制时,基本上都是直接适用证券法,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证券法课程教学的实务性,可以紧紧围绕证券法基本法律的法条内容来设计讲稿和安排教学重难点。我国的证券法1999年开始实施,20xx年进行了大修,如今证券法正处于又一次重新修订过程中,有许多即将新修订的内容在相关媒体报道中有较多关注,因此,可以结合现有证券法基本法律的法条内容来设计教学讲稿,既可以让法学专业学生知悉现有证券法基本法律的内容,又可以结合证券法最新修改的动态,去进一步学习现有的证券法,从而去比较新旧法条的异同,以使学生能够掌握证券法修订的背景、原因以及主要内容,从而能够及时了解证券法律的最新发展动态,在实践中遭遇证券法律纠纷时,能够自如地适用相应的证券法律条文。

3.2 注重实际操作以使学生在亲身经历中掌握证券法学知识

法学专业的大三学生由于金融证券学基本知识的缺失、就业压力以及各种考试的压力等因素,他们很难坐下静心去了解学习纯粹的专业知识,因此,为提高学生了解证券法学科的兴致,进而提高证券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可以采用亲身实践操作的活动或方式。例如,可以结合网络中的模拟炒股,让学生参与到证券交易环节中去,以促进证券交易相关理论知识的了解。在有条件的情况,还可以带着学生去观摩当地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以使学生能够亲眼目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相关模式。

3.3 精选案例以活跃证券法课堂的教学氛围

证券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备的课程,在教师授课中,不仅强调基本知识的掌握,也注重实践应用能力的提高,因此应将基本理论与案例实务两种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为了进一步活跃证券法课堂的教学氛围,更应该积极实施案例实务的教学方法。

在证券法课堂教学过程中,依据本学科的教学目的和教学重难点,选取曾经的或者正在经历过程中的某些证券法方面的案例作为课堂中的素材,这些选取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争议性以及前瞻性,通过这些案例,积极引导学生对其进行分析、讨论或者交流,进而促使学生有所思考,以提出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证券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在学生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加深学生对相关证券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并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3.4 开拓多种互动式教学活动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实践性教学模式注重在课堂教学中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从而摒弃过去的教师一言堂方式。因此,为优化证券法课程教学效果,可以在日常课堂教学中创设条件,积极开拓多元化的互动教学方式。

一是可以结合证券法课程内容开设讨论课。事先将讨论主题布置给同学们,讨论分小组进行。根据班级同学人数,将其分成几个小组,把讨论主题事先布置给学生,由各个小组围绕讨论主题积极搜索相关素材,并进行整理归纳制作成课件形式。在讨论课上,通过小组推荐,由小组代表在课堂上进行发言阐述,其余同学则针对演示的内容进行思考、提问以及交流,让学生充分担任课堂的主要角色。

二是可以在课堂上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模拟证券(主要是股票)发行、上市、交易以及退市的教学互动活动,由学生自己来扮演股票发行人、承销商、保荐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等角色,以使学生能够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去感知体会相关的证券法律知识。

三是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较强时代感和前沿性的纪录片或影视剧片段在课堂中进行播放,这些视频应与证券法律知识有一定关联性。例如《大市中国》纪录片就记载了我国证券市场从1999年建立至20xx年间的辉煌发展历程,有选择性地播放这些视频,可以使学生对证券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政策发展有更加直观形象的认识。

四是有意识地引导学生通过新媒体积极关注证券市场的最新发展动态,尤其是证券法律法规的前沿知识,可以在每次课的课前留出几分钟时间,让学生发言说说证券市场的最新发展动态或者相关新闻事件,在学生了解完这些发展动态后,教师可以结合相关证券法律知识进行较深入的解读和分析,以强化学生对证券法律知识的掌握。

第二篇:证券法论文[推荐]

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修改展望

摘要:证券发行体制因行政主管机关在其中作用与地位不同而形成了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分野,我国现阶段证券发行属于审核制,行政主管机关对于发行人需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这样的制度难以满足效率的要求事实上也未能防止发行中的公开失真等问题。考察各发达国家的证券发行,政府进行形式审查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即便具有核准制的色彩,其对发行人的实质性要求也远没有我国庞杂。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应当适应形式,向形式审查过度,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应明确政府的定位,健全民事责任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关键词: 证券发行

审查

市场机制

一、引言

这学期的证券法顺利结束,老师上课时好像没怎么涉及证券的发行。在之前了看了证券法的课本之后,对这一块产生兴趣,决定写关于这方面的一篇论文作为期末作业。

公开是现代证券立法的基本哲学和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和灵魂所在。如何确保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是证券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证券的发行领域同样需要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可靠,在其中政府主管机关究竟起怎样的作用居于什么地位各国立法却有较大差异,由此也形成了对新股发行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紧密相关的是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简而言之,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交送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进行审查的一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的管理体制。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中政府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证券的质量。然而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来看,审批和核准的色彩却越来越弱,98年《证券法》废除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05年《证券法》规定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相较于“审批”,包含了核对的味道,取消了地方政府的审批过程;在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新股发行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本文赞成在证券发行中政府主管机关应当仅进行形式审查的观点,意图分析现阶段我国证券法中新股发行相关法条并指出内在矛盾,比较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优劣,借鉴美国的证券法立法对我国未来证券法的修改提出展望。囿于篇幅,文章主要讨论证券发行中的股票发行问题。

二、我国新股发行现行立法分析

探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利弊,应当明确《证券法》、《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新股发行的规定和其中政府主管机关的作用。

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进行核准: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这给予了审批机关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鲜明的核准制的特征。

2、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发行人实体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实质审查的特征:一般而言,形式审查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实质审查则不但要求发行人在股本规模和结构、盈利状况,乃至发行人的数量和认购比例上达到一定标准。

我国《证券法》12条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文件,该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134—137条对发行新股需要履行的内部程序进行了说明,同时2006年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证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等问题规定了多达36项条件。

《证券法》13条规定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后再次发行股票的条件(方法条),从前三项内容看,规定比较宽松,因为公司在首次发行之时已经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再规定实质的审查没有必要。但2006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却要求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三年内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守法状况良好等诸多条件,该《办法》作为证券法13条中的第四款“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使得再次发行证券也需要经过实质的审查。

因此不论是股票的首次还是再次发行,都需要经过证监会严格的审查,在审批条件众多,审查范围广泛的情况下,证监会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的发行市场还远远没有形成。

三、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利弊分析

1、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目的是剔除不良证券,提高证券的整体质量水平,保持证券市场的较高品质信用,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与实质审查配套的核准制是政府推动型证券市场发展模式的一种选择,也一般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往往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为了迅速发展本国经济,证券市场多由政府大力推动和培育。新兴市场往往存在市场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的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如果政府不进行实质控制,大量企业在“融资饥渴症”的促动下一哄而上,通过中介机构的协助欺骗上市,最终必然降低上市公司的质量,动摇证券市场的基础。

尽管实质审查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增加证券监管的成本。为了查验发行人是否符合实质条件,势必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二,以牺牲证券市场的效率为代价,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其意义的重要衡量标准。而实质性审查可能旷日持久,这往往不能适应现代经济中公司融资的及时之需,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其三,可能增加政府的责任和风险。核准制中,政府的实质审查某种意义上是对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因为实质审查下只有有价值被认可的股票才能进入市场,个人投资造成的损失完全有理由归咎于政府。其四,实质审查的大量环节给寻租造成了巨大空间,滋生了腐败问题。

2、形式审查

可以说实质审查的缺陷即形式审查的优势,形式审查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自由贸易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其质量多么糟糕。政府只能要求它在发行时充分及时的公开。形式审查认为投资者的事后监督要比政府的事前审查更有效率,而且投资者的监督是出于自身利益,相比于政府审查更加高效也减少了权力寻租的空间。除此之外,形式审查工作量小、有利于发行人抓住商业机会;把政府主管机关的精力从实质审查中解放出来,专注于调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普通投资者无力发现和起诉的违法行为,弥补市场不足。

当然,形式审查很难阻止一些低质量的股票进入市场,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

3、我国现行立法与形式审查

从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实行严格的实质审查,但我国《证券法》27条规定了投资人对于投资风险自行负责。这样的条款实际上反应了形式审查下,贸易自由,行为人自负其责的精神,与《证券法》第10、12条确定的实质审查是矛盾的。在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审查的标准和结果都表明了证监会对股票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的一种实质性判断,27条却又要求投资者自负其责,这样的表述让人难以捉摸,只能理解为立法者在27条表明了一种倾向,要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过度。

四、证券发行制度比较—以美国、英国、德国为例

我国证券市场从1990年建立迄今已经24年,自98年《证券法》颁布到今天也已经有16年的时间,证券市场日渐成熟,专业化程度有了显著增强。今天,过度以“新兴市场”和“中国国情”定位自身将阻碍证券市场的成长,展望我国的证券法发展,我们有必要借鉴资本市场成熟国家的立法范例。有趣的是,在29年经济危机后美国也经历了证券发行注册制抑或审核制之争,最终美国选择了注册制,这对我们不能不说是一种启示。

1933年之前美国没有联邦证券法,证券业由各州把关和管理,州立的证券法被称为蓝天法。1929年经济危机导致美国金融市场崩溃,这之后对证券的调查使得全国上下群情激奋,要求联邦政府机构全面控制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和方式,危机使人们认为蓝天法的把关不够严格,要想避免危机必须进行更严格的证券管控。但美国33年法并没有采纳这种思想,它没有规定一种证券必须在质量上达到何种规格才能上市,而只是要求发行者对质量进行充分合理的披露,33年法的核心思想是公开。对于公开失真的民事责任问题,上当的投资者可以起诉有关责任人,请求损害赔偿,这样33年证券法就用市场的力量对市场进行制衡。使得公开失真、市场欺诈等违法行为得到了扼制,为美国证券市场成为全球最发达的市场奠定了基石。

在其他国家,英国证券发行由FSA审批,FSA是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营运资金完全来源于行业收费,在发行证券的条件上,英国规定了公司最小市值,发行后公众持股比例等5项条件。这符合核准制的一般特征,但FSA作为财务独立机构,在利润激励下,其

性质和工作效率会和政府机构有较大的差异;其对发行人的实质要求也比较容易达到,从这个角度讲,英国证券发行的核准制意味并不明显。

在德国,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负责保管和审查未上市公司的发行说明书,它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但这种实质审查主要是一些初始性的实质条件,其性质更类似于公开。

五、我国发行批准制度修改展望

通过国家间比较,我们发现对证券发行进行形式审查是国际的普遍做法。事实上我们对证券的实质审查也并没有防止劣质的证券进入市场,进一步证明了我们应当由核准制走向注册制,调动市场的力量监督市场。从《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我们也可以清晰的看到证券发行向注册制转变的趋向。笔者认为,发行批准制度修改应该有以下的注意事项:

1、明确政府职能定位。

在理想的审查模式下,政府、发行人、投资者三者的角色应该有清晰的定位。公开是注册制的核心,政府的职责应当是制定规则,包括了规定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发行人和有关责任人在公开失真时的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政府部门仍然要对证券进行监管,但这种监管应当有被动性和最后性的特征,即投资者诉讼不能解决问题时再介入。改变证券发行主管机关的职能才能发挥出注册制的优势。发行人的职责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诚实公开所发行的证券的质量,并承担失真的责任。投资者则需要认真研读和研究发行人公开的材料,据此作出投资判断,并承担在公开真实的情况下全部的投资风险。

2、明确责任,开放民事诉讼。

证券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证券发行买卖的双方是平等主体,对于侵犯平等主体间经济利益的行为其救济应当以民事救济为主,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证券法的责任体系却以行政处罚为主,《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民事责任规定极少,只有4个条文在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规定了附带民事赔偿。对于证券发行公开失真的责任,在证券法69条,173条做了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民事诉讼的范围被限制在了证监会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和已经做出决定但未生效的案件。这无疑大大制约了投资者权利的维护,压制了市场的

力量。这种限制并没有存在的依据。

总结来说,不论从国际趋势还是国内政策动向看,证券发行体制都要从实质审查走向形式审查,从核准制走向注册制,动员市场的力量解决市场的问题而不是依靠低效率的政府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明确政府机关作为规则制定者和执法者的定位,并要足够相信市场力量,放开发行公开失真时的民事诉讼。

第三篇:刑事诉讼课程的实践性论文

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培养的是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高级应用型专业人才,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加强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使其回归实践性,构建完善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法学教师应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已然不能适应当今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教学条件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完善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才可能实现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培养具有必要的理論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1、法律实践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各高校都非常重视教学质量的提高,但仅局限于课堂教学方面的内容,很少注重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缺少应对措施。虽然各个学校的法学培养目标中也都加强了对实践环节的要求,但是,落实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有走过场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实践环节的内容只是规定了宏观指导意见,即实践环节可以采用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实习、社会调查等形式。具体实施无法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要求,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二是由于各教学部门对实习经费不加大投入,受经费以及管理制度的限制,学生一般很难有条件接受真正的实践训练,学生的创新能力得不到发挥,不能完全达到实习的目的。三是教师的指导能力受到接受单位的限制,很难有针对性的进行能力的指导,此外,指导教师没有指导报酬或报酬太低,导致教师积极性降低。四是缺乏一套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实践性教学模式。

2、构建完善的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加强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使其回归实践性,是当务之急。由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应用性强、程序性的特征,建立一种有别于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是培养出合格法律人才的路径之一。

针对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我们应当在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两个方面下功夫。

2.1课内实践教学

2.1.1设立刑事诉讼技能训练课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存在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的缺陷。

刑事诉讼职业技能训练课采用实战式教学,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或为代理律师、当事人等角色,让学生分角色参与其中,熟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训练可以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目前,有条件的法学专业设有模拟法庭实验室,设施齐全,法庭模拟环境比较真实。这种方式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增强了课程的趣味性,实现了教学的实效性。此外,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刑事案件的听审活动,让学生感受到真实的刑事诉讼程序环节。

2.1.2在教学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法。选取一些和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通过这些案例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如何学习去掌握刑诉法知识,提高他们对刑事诉讼法知识的认识能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2课外实践教学

2.2.1抓好实习环节。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形式。法学专业实习与课堂教学和其他实践性教学形式相辅相承。为了保证实习任务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必烦做好实习的各种实质性的“硬件”准备工作。如成立实习领导小组,修订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确定实习范围与实习任务,规范考勤制度,提早联系和落实实习点,选择经验丰富、严于律己、关心和爱护学生的教师指导实习,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方式,做好实习动员工作等等。

刑事诉讼法课程不同于实体法课程,因此对这门课程的实习安排最好集中在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让学生尽量接触一些刑事案件的办理,使学生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巩固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提高掌握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能力,通过实习熟悉刑事诉讼程序,掌握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流程。

2.2.2加强实训基地建设。要保障实践性教学的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多样化、多层次、校内外联动的实训基地。建设法律专业校内实训基地是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必备条件,除仿照法院的审判庭建立适应学习实训的模拟审判庭外,还应包括视听教室、法律诊所、法律服务室、法律业务中心等。校外实训基地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这些场所一般应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等等。由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刑事诉讼法的实训在其基地建设及方式上,除建立法院、律所、检察院等实训基地外,还可以带领学生到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和少管场所,使其与被改造对象、犯罪嫌疑人、被教养人员、少年不良行为者进行亲身接触,增强其对国家司法的权威、国家机器的强制力的亲身感受。

根据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改革方向应当是构建综合实践教学课程与分门别类法律实践教学环节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在课内教学、校外实践、实训基地等采取方面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第四篇:法学专业主要课程简介

法学专业主要课程简介

1B10565

宪法学

学分:3.0 Constitution Jurisprudence 预修课程:无

内容简介:《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之一,主要研究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宪法的基本规范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同时研究外国的宪法与宪政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概述、我国的基本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推荐教材: 《宪法》,许崇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原理》(上、下册),徐秀义、韩大元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比较宪法》,王世杰、钱端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蒋碧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基本理论》(上、下册),张庆福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中国宪法》,许崇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B10095,1B10113

法理学(上)(下)

学分:2.0,1.0

Jurisprudence 预修课程:无

内容简介:《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法理学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法与法这一社会现象在社会领域中的作用,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为以后的部分法学的学习及进一步的法学理论研习打下基础。法理学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法的本体理论、法的价值理论、法的运行理论、法的机构理论及法与其他社会范畴的关系理论。

推荐教材:《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法理学》,张文显主编,法律出版社

《法理学》,公丕祥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1B11315,1B1132

5民法学1,2

学分:3.0,3.0 1B11335,1B11345 民法学3,4

学分:3.0,2.0 General Statement of Civil Law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内容简介: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基础法律部门。《民法学》是法学专 业的主要核心课程之一,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继承法以及侵权的民事责任等内容。其中本计划中的《民法学1》主要讲民法总论,以民法的一般理论及一般法律规定为主线,具体讲述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时效与期间、民法解释学等内容;《民法学2》主要讲物权法,内容包括物权的一般理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民法学3》主要讲债权法,内容包括债权总论、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民法学4》主要讲人身权法、继承法和侵权行为法等内容。

推荐教材:《民法学》,魏振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民法总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论》,梁彗星著,法律出版社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B10585、1B10575 刑法总论、刑法分论

学分:4.0,3.0 Science Of

Criminal Law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内容简介:《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它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个部分。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部分,其主要内容为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和消灭。学习和把握刑法总论是学好刑法分论的前提;刑法分论是刑法学的主要实体部分,它主要依照现行刑法规定介绍和研究各种类型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及其中主要各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和处罚。通过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学习,使学生基本把握如何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其量刑的知识,以适应走入社会参与工作的需要。

推荐教材:《刑法》,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刑法学》,苏惠渔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刑法学》(上、下册),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 《刑法新教程》,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新编中国刑法学》,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B10615

刑事诉讼法

学分:3.0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

内容简介:《刑事诉讼法》是法学主干课程之一。其研究对象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历史发展、任务、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专门机关、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制度、期间制度和送达制度等,以及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审判监督、未成年人案件等诉讼程序。

推荐教材:《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

《刑事诉讼法》,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王国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学》(上、下册),徐静村主编,法律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比较》,柯葛壮著,福建人民出版社

1B10455

民事诉讼法

学分:3.0 Civil Procedure Law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

内容简介:本课程主要阐述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程序。具体包括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权与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主管和管辖、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证据、诉讼保障制度、诉讼费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推荐教材:《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民事诉讼原理》,杨荣馨主编,法律出版社 《诉讼原理》,樊崇义主编,法律出版社

《民事证据制度研究》,张卫平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田平安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B10636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学分:4.0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

内容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律专业十四门基础课程之一,主要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理论与原则、规范,培养学生依法行政的理念,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法律制度、行政行为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推荐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张正钊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行政法学》,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

《行政诉讼法学》,于安等编著,法律出版社

1B10217

国际法

学分:3.0 International Law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

内容简介:本课程主要讲述如下内容:国际法的理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居民、领土、国际外交关系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海洋法、空间法、战争法。

推荐教材: 《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国际法教学参考书》,余民才、程晓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梁西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李双元主编,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新论》,赵建文主编,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程晓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B10715

中国法制史

学分:2.0 The History of Chinese Jurisprudence 预修课程:法理学

内容简介:《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学习中国法制史也是有助于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其内容包括夏商周的法律制度、秦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魏晋南北朝隋代法律制度、唐代法律制度、宋辽金元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清代法律制度和中华民国政府的法律制度。

推荐教材: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怀效锋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B10357

经济法

学分:3.0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

内容简介: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立法与实施等。使学生通过学习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为进一步掌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推荐教材: 《经济法学原理》,刘瑞复,北京大学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法律出版社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漆多俊,武汉大学出版社

1B11857

商法学

学分:4.0 Commercial Law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

内容简介: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是调整现代企业内部组织关系及外部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包括商法总论与商法分论。商法总论主要介绍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的特点和原则,阐明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比较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剖析个人、合伙、公司、辅助人等商事主体以及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与主要内容,讲述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业帐簿中的主要问题等;商法分论主要介绍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破产等商事诸法。推荐教材:《商法学》,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商法》(上、下册),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

《商法总论》,赵中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商法总论》,徐学鹿,人民法院出版社

《比较商法导论》,周林彬、任先行,北京大学出版社

1B10696

知识产权法

学分:3.0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

内容简介:《知识产权法》是我校法学专业的基础教学课程之一,也是国家教育部 5 规定的法学教育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本课程主要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一般原理、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内容。推荐教材:《知识产权法学》,林刚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主要参考书:《知识产权法》,郑成思主编,法律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郭庆存编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文丛》,郑成思主编,方正出版社

1B10295

国际私法

学分:3.0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国际法

内容简介:主要讲述国际私法的理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与发展趋势、国际私法的主体、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法律选择基本方法、外国法的适用、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推荐教材: 《国际私法》,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国际私法学》,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国际私法》,杨树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私法》,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私法》,张仲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B10235

国际经济法

学分:3.0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预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

内容简介:《国际经济法》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为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分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篇导论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体系以及国际经济法主体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篇论述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与制度;第三篇介绍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包括资本输人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第四篇探讨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着重论及国际私人投资、国际证券、国际支付、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第五篇研究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涉及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及避免方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等法律问题;第六篇阐述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如国际商事仲裁、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推荐教材:《国际经济法》,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国际经济法学》,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概论》,曹建明主编,法律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概论》,姚梅镇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

第五篇:金融证券法课程案例分析

金融证券法课程案例分析

法学院杨中硕2007030160

一.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区别

1997年2月,某商业银行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与原平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房地产开发贷款协议。由信托公司贷款2000万元给原平公司开发某商住小区住宅楼3栋。为筹集资金,信托公司于同月15日与友长机械厂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如下:1。友长机械厂自97年3月1日起在信托公司存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月息1。1%,由信托公司按季度向友长付息;2。信托公司给友长开具2000万元的存单,并委托友长于3月1日直接将2000万元达入原平公司帐号;3。信托公司于98年3月1日将2000万元本金及最后一次利息达入友长的帐户,如逾期,由信托公司按逾期金额的每日1‰的利息支付滞纳金。双方还达成补充协议:友长除收取正本合同的利息外,还要加收每月1%的手续费,也由信托公司按季缴纳。合同签订后,友长机械厂如约向原平公司帐户达入2000万元,信托公司也出具了2000万元的存单。97年3月1日至98年3月1日的时间里,友长收到的是原平公司而非信托公司缴纳的300万元的利息和手续费。98年3月,因住宅楼销售情况不好,未能及时收回资金,信托公司不能支付2000万元及剩余利息和手续费。友长向法院起诉。

问:

(一)本案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委托贷款纠纷还是信托贷款纠纷?为什么?

(二)本案应如何判决?

答:

(一)1、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是指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而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根据《存单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是指名为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单,实为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借贷,且这种借贷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关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从事存贷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属违法借贷,是无效行为。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

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受托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委托贷款不同于信托贷款,所谓信托贷款是指以信托机构自行筹措的1资金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的贷款。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主要区别有:○

来源和运用不同,信托贷款的资金主要通过吸收存款、发放债券、股票和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信托资金如何运用由信托机构决定,而委托贷款是

2贷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其委托存款发放给特定受益人和用于特定项目;○

款风险的负担不同,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信托贷款的风险则由信托机构承担。

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委托贷款纠纷, 信托贷款纠纷的区别

1金融机构与出资人的关系不同 ○

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中, 金融机构与出资人之间构成形式上的存款关系, 出资人持有金融部门开具的形式上合法有效的存单。在委托贷款中, 金融部门通过与出资人订立委托合同, 双方建立起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在信托贷款中, 双方通常订有信托贷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出资人之间建立起信托关系。

2金融机构介人贷款的目的不同 ○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货的实质是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出资人与用资人将金融机构拉进来的目的一般有以下二个。第一,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金融机构的介人规避了企业之间的借贷为非法的法律规定。第二, 出资人有套取金融信用, 转移用资人不能偿还借款的风险的赚疑。当然也不排除个别金融机构的人员用金融机构的信用换取个人好处的可能性。而委托贷款则是通过与出资人订立合法的合同, 以合法的途径将款项贷给用资人, 金融机构按法律规定收取出资人支付的手续费的行为。信托

贷款中金融机构介人贷款的目的是取得存贷款利差和投资收益。当然在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中也存在当事人私下收受或支付手续费或好处费的情况,但这些情况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法律关系的认定。

3金融机构的职责不同 ○

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中, 金融机构的介人只是一种形式, 金融机构没有具体的职责在委托贷款中, 金融机构只承担办理放欲和收款手续, 监督用资人使用并协助出资人收回贷款的义务在信托贷款中,金融机构的职责很重, 金融机构要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任使用、到期收回以及计收利息等事项。

3、本案不属于委托贷款纠纷。在委托贷款中,受托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信托公司于同月15日与友长机械厂签订的贷款合同中规定,由信托公司按逾期金额的每日1‰的利息支付滞纳金,补充协议还规定友长除收取正本合同的利息外,还要加收每月1%的手续费,也由信托公司按季缴纳。此外,有关委托贷款的规章还规定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受托人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的手续费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但是本案信托公司不但没有向友长机械厂收取每月手续费,且由信托公司按季缴纳每月1%的手续费。显然,在此贷款合同中,信托公司并非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且承担了贷款风险,不属于委托贷款合同。

本案不属于信托贷款纠纷。信托贷款中金融机构介人贷款的目的是取得存贷款利差和投资收益。尽管在友长机械厂和信托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友长机械厂有信托贷款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补充的协议中,友长机械厂加收每月1%的手续费,属于存款人收取利差或与金融机构、用资人约定利差,仍按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处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认定为信托贷款的情形。

本案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主要是根据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特征来判断:

1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存款和贷款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出资人与○

金融机构之间的形式上的存款法律关系, 一是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实质

上的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出资人是友长机械厂,用资人是原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尽管友长机械厂和信托公司存在形式上的存款法律关系,但友长机械厂和原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才是实质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尽管友长机械厂和信托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友长机械厂有信托贷款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补充的协议中,友长机械厂加收每月1%的手续费,属于存款人收取利差或与金融机构、用资人约定利差,仍按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处理。

2有资金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流动, 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了帮助,金融○

机构存款账户上没有出资人的存款, 但出资人却持有与金融机构建立存款关系的证明。从信托公司与友长机械厂签订的贷款合同可知,友长机械厂直接将2000万元达入原平公司账号,友长机械厂和信托公司没有真正建立存款关系。

3用资人直接或通过银行向出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97年3月1日○

至98年3月1日的时间里,友长机械厂收到的是原平公司而非信托公司缴纳的300万元的利息和手续费。由此可见,原平公司直接向友长机械厂还贷,是借贷法律关系。

针对上述三个法律特征,本案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是违法借贷,是无效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号、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法院应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1、原平公司返还友长机械厂本金2000万元,并偿付该款按中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2、原平公司向友长机械厂缴纳的300万元作返还本金部分处理;

3、信托公司对原平公司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超

过(2000-300)*20%=340万元。

二.A公司经理与B公司经理协商同意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100万元保险,第二天A公司将100万元打入B公司账户。当天,A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检察院带走。三年后,A公司发现100万元的去向,要求B公司返还该100万元,遭拒绝。A公司诉至法院。B公司答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判决B公司败诉。

问:1.保险合同有无订立?

2.100万元资金属什么性质?

3.诉讼时效过了没有?

答:

1、○1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2法律法规中的“应当”当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必须、一定要的意思,这○

里强调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利益,尤其是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效力。我国《保险法》第14条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 “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亦可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这既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也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3尽管B公司没有向A公司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是A公司经○

理与B公司经理就保险合同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

2、由于保险合同成立,100万则为保险费。

3、如无特别规定,我国诉讼时效为2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

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尽管A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检察院带走,但是A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只要继续经营下去,对100万资金的流向不可能不知情,除非A公司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否则B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探讨论文(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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