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食品安全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全文共十章154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一)食品的概念: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1.预防为主:各项工作要关口前移,不要等到发生问题再查处、追责,而要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防止小问题积成大问题,个别问题演变为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问题。(1)企业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4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2)监管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3)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7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4条第3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2.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
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已经出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尚未显现
监测是评估的基础;监测与评估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频率的科学依据;风险监测和评估,表现了一个理念的变化。
《食品安全法》第21条第1款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监管面大量广
2亿多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者 1000多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数10万种食品
监管对象的特点 生产经营者的类别 食品种类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特点(3)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09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3.全程控制
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源头阶段延伸至农产品
对出口食品的质量提出要求(商业信誉、政治形象)
《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1款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4.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是指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共管共治格局。企业的主体责任 地方政府负总责 部门的监管责任 消费者协会的监督 媒体的宣传监督 行业协会的自律
一是规定有奖举报制度
食品安全有时面临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双失灵”,必须寻求第三方力量,即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在这方面,需要借鉴西方的“吹哨人”制度,即内部人爆料制度,作为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从而大幅降低监管成本,对违法企业起到堡垒从内部攻破的作用。美国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款的15%-25%(司法部门起诉); 25%-30%(自己起诉)。
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四是规定新闻媒体履行宣传监督义务
三、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的概念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主体责任的内涵:
1.守法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2.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
国际通行规则。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完善了监管机制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各部委的监管职责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大政策措施; 3.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 3.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4.牵头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5.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规范及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6.参与标准制定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2.对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审批; 3.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实施监管(126条); 4.牵头标准制定
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1.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入境管理
农业部门的职责
1.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参与标准制定 食品中兽药残留
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二)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
(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第109条第2款),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109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4)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5)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
(6)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厘清部门工作职责,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条例》严格贯彻习总书记对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党政同责”及“三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确立的社会共治原则。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负总责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2.综合治理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府机关为骨干,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教育、预防、惩罚违法犯罪,达到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可以通过资金扶持等多项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
综合治理来源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批准目录
《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
(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
(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4.纳入年度计划和应急预案
《条例》第二十九条 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5.事故调查
《条例》第三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置。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信息统计与报告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协助执法
宣传教育 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食品监督等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案例:《天津独流调料造假窝点聚集 大量假冒劣质调料流向全国》新京报 2017年1与16日
瓜子加工企业用过的八角、花椒、小茴香,回收后晾干、粉碎,简单加工灌装,一包王守义十三香就炮制成功了。
工业用盐、色素、食品添加剂加上自来水一勾兑,贴上标签就是一瓶李锦记牌或海天牌的酱油。
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的一些普通民宅里,每天生产着大量假冒名牌调料,雀巢、太太乐、王守义、家乐、海天、李锦记等市场知名品牌几乎无一幸免。这些假冒劣质调料,通过物流配送或送货上门的方式,流向北京、上海、安徽、江西、福建、山东、四川、黑龙江、新疆等地。
去年11月底,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进入独流镇,对这个厂家眼中的“北方调料造假中心”进行调查,发现此地聚集的造假窝点多达四五十家,每年产值以亿元计,造假历史更是长达十多年。
天津问责调料造假事件 天津市有关部门当天迅速组成联合调查处置组,静海区委、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独流镇28个行政村进行了拉网式、地毯式全面排查。排查期间,公安机关打掉制假售假团伙3个,发现并依法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制假窝点7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其中马某某、邢某某、丁某某等主犯全部落网。
2月17日,官方通报称,天津静海区独流镇制售假冒品牌调料问题,充分暴露出属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牢固,食品安全责任不落实,履行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经营问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责成静海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对15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2人,天津静海区副区长陈颜忠被“行政记大过”,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静海区副区长张炳柱被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静海区独流镇党委书记岳继东被撤销党内职务,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振良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名单
陈颜忠,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静海区副区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张炳柱,2016年7月至今任静海区副区长,自2016年12月开始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岳继东,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刘振良,2016年7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王建金,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副镇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闫开文,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郝会连,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王铁梁,2016年7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陈继江,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王丹,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孔卫东,2016年6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李向华,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科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
《条例》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定区域外,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3.对进入确定区域的食品摊贩进行确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4.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
《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
5.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案例:2015年陕西镇巴一村民家中摆嫁女宴 宴席后68人腹泻高烧入院
2015年8月13日上午,汉中市镇巴县渔渡镇小寨村龙洞河小组村民游远寿在自己家中举办嫁女宴席,下午3点半左右,参加宴席的68人出现呕吐、腹泻、发烧等症状。经市县两级紧急救治,8月19日,人员已全部康复出院,无死亡病例。经省市卫计部门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为沙门氏细菌性食物感染。这起农村家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既是一起卫生不达标的食源性感染事故,也是一起县、镇食药监管部门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责任事故。
县、镇两级未严格落实《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陕食药监发[2014]73号)。
自去年73号文件下发后,镇巴县、镇未对村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家宴厨师组织学习和培训,村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家宴厨师不知道文件基本程序和要求;渔渡镇基层监管所未按要求对农村家宴厨师全部进行备案,对厨师的健康证审查不严格,“8.13”农村家宴的厨师没有进行备案,健康证已过期。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未按规定对农村家宴进行报告。村信息员蒲应安在已知村民游远寿将举办嫁女宴席的情况下,没有向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8.13”农村家宴出现多人呕吐、腹泻、发烧等症状,村信息员蒲应安、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黄文斌在已知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上级食药监管部门报告。镇巴县渔渡镇市场监管所未及时上报食品安全应急事件。
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应急事件要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镇巴县渔渡镇市场监管所在事发3天后才上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渔渡镇市场监管所监管职责不到位。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后,并没有做到“食品药品监管为首要职责”的职能定位,人员分工不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弱化。渔渡镇市场监管所成立后,镇政府未有效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仍独立运行,未实现有效整合,食品药品监管专干由过去的8人减少为2人,食药监管工作明显削弱。
事发后,陕西省食安办责成汉中市食安办严肃查处此次事件,对失职渎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汉中市食安办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组成事故责任小组,赴县镇深入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汉中市食安办对镇巴县市场监管局管理不善、就事件的缓报行为进行通报批评;镇巴县监察局对渔渡镇党委书记、镇长进行行政约谈;镇巴县市场监管局党组对渔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临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临时负责人及监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处理;收回渔渡镇小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黄文斌上半年工作报酬300元,收回信息员蒲应安上半年信息费230元。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接收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 《条例》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职责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相关)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下沉执法重心,基本上由县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
《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明确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人大审议增加款项。城市管理依照行政部门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只负责秩序、废弃物清洁等的管理,不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其管理依据不是本《条例》,而是其他法规。
本条例主要规范食品安全,不对食品摊贩是否遵守城市管理进行规范。城市管理部门基本未参与立法过程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七)其他相关部门(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和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级食安委和食药监部门职责权限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三十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计划、督查)
第三十七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第四条县(市、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十二条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材料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
第十五条一次性就餐超过1000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商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组织当地村委会(社区)开展农村自办宴席备案、技术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第二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定期将专业加工服务者的备案和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订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农村自办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发现或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的,要立即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帮助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三十条农村自办宴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1.“四个最严”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实施监管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2.“新三严”
2017年1月3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3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这些年,党和政府下了很大气力抓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老百姓仍然有很多期待,必须再接再厉,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要加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第二篇: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2009年2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三篇:食品安全法
.事件名称:双汇瘦肉精事件 爆发时间:2011年3月15日 爆发源:瘦肉精
具体事件:2011年3•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瘦肉精有着较强的毒性,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2.事件名称:雨润烤鸭问题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病变淋巴和脓包
具体事件:2011年5月19日,合肥雨润火腿被疑掺过期肉;7月2日,渭南市政府公布调查结果,“问题肉”中确有病变淋巴和脓包;8月3日,雨润“老北京烤鸭”被检出菌落总数实测值达到标准值的13倍。
3.事件名称:“塑化剂”**:多行业被波及 爆发时间:2011年5月24日 爆发源: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具体事件:2011年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
4.事件名称:进口奶粉死虫活虫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 爆发源:死虫、活虫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青岛一消费者在美素奶粉中发现活虫,经销商却要求消费者证明活虫国籍才能赔偿。11月,西安一消费者称在雅培奶粉中发现甲虫,雅培回应未开封奶粉出现固体异物块或小虫的几率为零。5.事件名称:全聚德违规肉 爆发时间:2011年7月18日 爆发源:“无证驴肉”
具体事件: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曝光上半年14家违法企业名单,其中,全聚德、亿客隆、华联超市、东兴楼等知名企业上榜。方庄全聚德店因“无证驴肉”被处罚款1000元。6.事件名称: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9日 爆发源:稀土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抽查结果显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3倍多。稀土对人体健康的作用好坏取决于其浓度的高低,过量摄入将对人体造成危害。7.事件名称:速冻食品病菌门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9日 爆发源:金黄色葡萄球菌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19日“思念”三鲜水饺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7日,三全白菜猪肉水饺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17日,湾仔码头上汤小云吞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三大冷冻食品品牌陷“细菌门”。
8.事件名称:可口可乐中毒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28日 爆发源:农药残留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28日,长春市民饮用可口可乐美汁源草莓味果粒奶优中毒1死1昏迷。可口可乐公司三次声明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对产品留样检测显示,所有指标合格。9.事件名称:牛肉膏事件:猪肉变的牛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添加剂超量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合肥、南京等多地的一些熟食店、面馆为牟利而用牛肉膏将猪肉变牛肉。专家指出,食品添加剂在一定安全剂量内食用,并无危害,但若违规超量和长期食用,则对人体有危害,甚至可能致癌。
10.事件名称:京津翼地沟油机械化规模生产 爆发时间:2011年6月底 爆发源:地沟油
具体事件:2011年6月底,“新华视点”初步揭开了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的黑幕。调查发现天津、河北甚至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庞大并以小包装的形式进入超市。
11.事件名称:浙江检出20万克“问题血燕” 爆发时间:2011年8月 爆发源:亚硝酸盐
具体事件:2011年8月,浙工商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例行抽检中发现,血燕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350倍之多,这些血燕产品多从广东、厦门等地进入,主要源自马来西亚等国家。12.事件名称:染色馒头:食入多量危害健康 爆发时间:2011年4月初 爆发源:香精,色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初,有媒体 爆出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馒头都 是回收馒头中加香精和色素加工而成。
13.事件名称:沈阳查获25吨“毒豆芽”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端掉6个黄豆芽黑加工点,查获掺入非食品添加剂豆芽25余吨,据了解,这些豆芽中被检测出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等有害物质。
14.事件名称:北京惊现美容猪蹄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7日 爆发源:火碱、双氧水
具体事件:10月17日,通州工商分局联合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查扣八里桥市场肉类交易厅部分在售猪蹄,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据了解,八里桥市场有部分商户使用火碱、双氧水等化工原料泡制猪蹄。
15.事件名称:内部员工爆到期产品回炉黑幕 爆发时间:2011年4月12日 爆发源:回炉面包
具体事件:2011年4月12日,广州甜心客面包店内部员工爆料称他工作的地方将过期产品回炉继续销售,“再生面包”在厂里是公开的秘密。面包回炉再造已有3年历史,而公司迄今未接到过吃面包导致食物中毒的投诉。
16.事件名称:南京查处鸭血黑作坊 爆发时间:2011年12月 爆发源:膨大剂
具体事件:12月,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在南京六合大厂丁家山路上,藏匿着一处黑作坊非法生产鸭血。仅三四斤原料,加入添加剂后即可生产多达20斤的鸭血,“膨大”近5倍。相关评论
17.事件名称:重庆查处5个制销潲水油窝点 爆发时间:2011年5月5日 爆发源:潲水油
具体事件: 5日16时许,根据举报群众提供的线索及区公安局前期摸排走访的情况,南川局公安局刑侦、经侦、派出所共计30余警力,会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赶赴当地大观镇、河图乡一举端掉5个制售潲水油窝点,共查获潲水油56桶约2吨,扣押正在运送潲水油的货车一辆。18.事件名称:东莞地下作坊日销上万黑粽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黑作坊
具体事件:5月19日上午,髙埗镇综合执法部门的巡逻人员发现这个地下作坊,查获了6000多个待售的粽子。“按道理被查封后,不敢再开的,哪知后面几天还是天天出货,而且是量越来越大”,有居民说。据称,被查处的第二天,地下作坊就复工了,相关部门只好再一次进行查处。19.事件名称:广东中山出现毒“红薯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23日 爆发源:墨汁、石蜡
具体事件:2011年4月23日中山市质监局根据市民投诉捣毁了一大型“墨汁石蜡红薯粉”生产工厂,昨日稽查人员联合警方抓捕工厂老板罗某父子。截至昨日共在金叶市场查获265袋问题粉丝。20.事件名称:香精包子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5日 爆发源:香精
具体事件: 2011年9月15日北京查封多家打着“蒸功夫”旗号添加香精的包子铺。据了解,这些包子铺并不是北京蒸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绝大部分都是一些安徽安庆老乡经营的假“蒸功夫”。他们非法使用香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蒸功夫方面表示,他们早就想打假了,一直屡劝未果!21.事件名称:暗访市场带淋巴“血脖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7日 爆发源:血脖肉
具体事件: 一些市民喜欢在路边的小摊上买包子当早餐吃,可谁会想到这种肉包子的馅料有可能是未剔淋巴的“血脖肉”呢?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报料,西安不少生肉市场上,“血脖肉”正在热销。22.事件名称:肯德基炸薯条油7天一换 爆发时间:2011年8月17日 爆发源:炸薯条
具体事件:肯德基内部员工称,肯德基炸制薯条的油是7天换一次,炸鸡用油是4到5天换一次。“盛油的机器只有到了深夜才停,一整天不停地炸。炸薯条的油到后来都变黑了,炸鸡的油最后是土黄色的。”这位员工说,每天晚上,都会有工作人员把这些油中的油渣滤掉,第二天继续使用。23.事件名称:俏江南南京店陷“回锅油”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9日 爆发源:回锅油
具体事件:地沟油问题格外引人关注。“俏江南”南京店也卷入了地沟油**。该店大堂经理称,“水煮鱼的油都是给员工自己用了。”
24.事件名称:山西老陈醋95%为醋精勾兑 爆发时间:2011年8月8日 爆发源:醋精
具体事件:有媒体称,全国每年消费330万吨左右的食醋,其中90%左右为勾兑醋。当记者就这一传言向业内人士求证时,山西醋产业协会副会长王建忠透露了更惊人的消息:市场上销售的真正意义上的山西老陈醋不足5%,也就是说,消费者平常喝的基本都是醋精勾兑的。25.“阜阳奶粉”事件
2004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从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安徽阜阳市发生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在阜阳个别市场及商家销售劣质奶粉行为披露后,阜阳政府组织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顿。
经调查,40个生产厂家中有7家标称的企业不存在,2家企业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厂名厂址,2家企业已被注销。
从阜阳奶粉事件看,奶粉等食品监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比如负责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级政府没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地区,市场准入门槛低,市场经济自我制约能力弱,食品行业的注册程序、信息发布马虎,都给监管造成难度。26.“苏丹红”事件
2005年3月2日与3月3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进行检测时,首次发现“苏丹红一号”。
从3月5日开始,“苏丹红”用于食品的情况不断被广东、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的工商、质检部门检出。
而同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责令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个被疑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的品牌食品。
实际上,早在1996年,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就明令禁止使用苏丹红。但由于缺少检测技术和统一安全标准,无法解决宏观的评估问题。27.“孔雀石绿”事件
2005年6月30日,《河南商报》发表一篇题为《食品安全再拉警报 孔雀石绿毒浸鲜鱼》的报道,用于水产品养殖、可导致人体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化学制剂——孔雀石绿被发现污染水产品。而同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名为“孔雀石绿”的成分。
事实上,早在该年3月,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检疫队就曾在渝中区西三街水产交易市场查获600多只含有致癌药物孔雀石绿的甲鱼。
2002年我国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但是,仍有渔民在防治水霉病等病害中使用“孔雀石绿”,个别运输商用“孔雀石绿”对运输水体消毒。
业内人士表示,“孔雀石绿”事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针对类似于“苏丹红”和“孔雀石绿”等危险品的市场监管问题。
7月7日,农业部下发《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兽医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8.PVC保鲜膜事件
2005年10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以《全球禁用日韩致癌保鲜膜转道中国》为题报道称,聚氯乙烯(PVC)保鲜膜含有致癌物质,有害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我国一些超市的生鲜产品,如蔬菜、水果及熟食包装大量采用PVC保鲜膜,LG、三菱、三荣这3大品牌占据了国内市场近80%的份额,它们主要是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产品。
早在1992年,欧洲就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材料,日本也在2000年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物。世界包装组织理事会发布的资料表明,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欧洲各国已全面禁止使用PVC包装材料。而我国尚未禁止生产PVC保鲜膜,对食品级聚氯乙烯成品的国家标准是1988年由卫生部颁布的,以致依据该标准,日韩等企业的PVC保鲜膜仍然是合格产品。29.禽流感疫情
2005年上半年,青海境内的候鸟群出现禽流感案例。10月份以后,内蒙古、安徽、湖南、湖北、辽宁、新疆等地都出现疫情。
10月13日,卫生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要求对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进行大规模扑杀,实行严格的隔离措施,同时实施广泛的疫苗注射等措施。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切实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防止禽流感通过市场交易传播。
11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召开市场防控禽流感指挥部会议,讨论并修改《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加大对活禽市场的监管力度。30.苏丹红鸭蛋事件
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查出含有苏丹红IV号。14日,北京食品办又检出六种咸鸭蛋含苏丹红,大连等地也陆续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经调查,这些自称野生鸭下的“红心”鸭蛋,是在鸭饲料中掺了苏丹红,才出现“红心”。
“红心”蛋问题出现在农产品[12.31-0.08% 股吧 研报]生产源头——鸭子的饲养上。“红心”鸭蛋的出现暴露出农户的经营问题,同时蛋制品缺少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而相关质检部门对“红心”蛋等农副产品质量抽检出现漏洞,生产管理缺位。而《食品卫生法》不能覆盖食品产销全过程,留下诸多的执法空隙。
2006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产地环境要求》国家标准审定会,首部蛋制品国家标准出台。
同时,北京食品办考虑制定蛋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必须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才能上市。
31.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
2008年9月10日,陕甘宁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卫生部证实,经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旗下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同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全部召回8月6日以前产品。
早在2008年3月,已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直到9月才作为问题开始处理。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针对这一漏洞,《食品安全法》强调相关部门之间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三鹿问题奶粉”是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但长期以来,作为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一直是监管盲区。针对这一现象,《食品安全法》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灭菌奶免检产品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9月18日,宣布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奶粉事件暴露出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有缺陷。此外,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食品安全标准有交叉,又有空白,有的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不易执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月20日,伊利、蒙牛、光明等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负责人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集体对社会郑重承诺,将承担起责任、严格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篇:食品安全法
以下主体对食品中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是?(B)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食品生产经营者 C.食品检验机构 D.食品行业协会
下列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B)
A.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B.进货查验 C.进货查验记录 D.食品销售记录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依法(D)。
A.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B.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C.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D.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以下关于标签表述不正确的是?(D)
A.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B.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D.标签应当突出表明功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有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说法,正确的是?(D)A.如尚未变质可正常销售 B.如尚未变质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继续销售 C.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继续销售 D.按照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保持,并进行登记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清理
多选题
1、根据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规定和要求,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BC)
A.经领导批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缩小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规定距离
B.必须有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C.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水卫生标准 D.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是?(ABCD)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B.在缺碘地区生产经营不含碘的食品
C.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D.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哪些相关材料?(ACD)A.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B.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 C.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D.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CD)
A.中药饮片 B.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C.中成药 D.中药材
5、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ABD)A.《食品安全法》 B.《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药品管理法》 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6、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BC)A.《食品安全法》 B.《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C.《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7、以下哪些属于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强制性要求?(ABD)
A.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C.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D.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下列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ACD)
A.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B.患有高血压疾病的人员
C.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 D.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
9、下列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ABC)
A.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B.原料检验、半产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C.运输和交付控制 D.销售渠道控制
10、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C)
A.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继续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潜在风险消除
12、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B.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C.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不得收取费用 D.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
1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下列哪些内容?(ABD)
A.食品名称、规格、数量
B.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C.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D.食品的保质期
14、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A.企业生产的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该标准
B.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C.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生产企业的检验员依照自己的经验进行检验,认为合格后即可出厂或销售
D.如生产企业已经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依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15、下列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BCD)A.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B.进货查验 C.进货查验记录 D.食品销售记录
1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以下哪些内容?(ABD)A.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B.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食用方法、注意事项
D.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17、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下列哪些内容?(ABCD)A.食品的名称 B.食品保质期
C.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D.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18、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ABCD)
A.保持相关检验记录凭证
B.查验出厂产品的安全状况
C.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物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D.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19、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BCD)
A.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物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B.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C.保持相关凭证
D.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AC)A.对入网食品经营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B.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都要提供许可证并审查其许可证
C.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视情节决定是否继续提供网络平台交易服务
21、因下列哪种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BCD)
A.食品保质期 B.食品标签 C.食品说明书 D.食品标志
22、民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某品牌的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采取的措施包括?(ABCD)
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饼干 B.通知该品牌饼干生产商和消费者
C.如由于超市自身原因导致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召回 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3、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以下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D)A.重新加工 B.重新包装 C.无害化处理 D.销毁
2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下列哪种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AC)
A.婴幼儿辅助食品 B.牛奶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D.豆浆
25、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哪些内容?(ACD)
A.名称 B.生产许可证编号 C.保质期 D.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6、对于转基因食品,下列表述错误的是?(BC)
A.国家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B.国家鼓励但不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C.转基因食品无须进行特别标示
D.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27、以下属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的是?(ACD)A.生产许可证编号B.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C.成分或者配料表 D.贮存条件
28、根据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CD)
A.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都应当有标签 B.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C.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其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夸大,不得涉及任何功能
D.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29、以下食品经营者的哪些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BC)A.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要求销售食品
B.如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与常识和惯例不符,按照常识和惯例销售食品 C.当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按照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D.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销售食品
30、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属于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是?(ABC)A.虚假内容
B.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的内容 C.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D.主要营养成分和含量
31、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哪些要求?(ABC)A.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B.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价格、包装、贮存等场所 C.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实施 D.具有专职的食品安全转移技术人员
32、A县B食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食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肉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某月,B公司为客户加工皮肚4000个(规格为250g/个),客户收货后发现存在异味,随即退货。经检验,该皮肚甲醛含量超标,原因是新购进的真空塑料包装袋不合格,对皮肚造成了污染。B食品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AC)
A.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B.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C.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D.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3、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B.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C.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D.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4、根据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D)
A.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B.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D.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5、下列不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BD)
A.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环节控制 B.原料生产控制
C.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D.销售渠道控制
36、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C)
A.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继续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潜在风险消除
37、可能无法提供合格证明,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食品生产者可以采购的是?(AD)A.五谷杂粮 B.食品相关产品 C.食品添加剂 D.食品原料
37、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以下哪些内容?(AB)
A.检验合格证号 B.销售日期 C.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D.售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下列哪些食品?(AB)
A.变质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滞销食品 D.以上都是
39、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ABCD)A.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B.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C.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情况 D.召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0、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其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哪些事项?(ACD)A.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C.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
4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AB)A.外包装
B.容器
C.运输工具 D.标签
下列如无法提供合格证明,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的是?(BD)
A.食用农产品 B.食品相关产品 C.食品原料 D.食品添加剂
判断题
1、直接入口的食品可不用小包装但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2、食品加工过程中成品与半成品可以混合存放。(×)
3、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可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工处理后重新销售。(×)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5、有些物质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中药材,这些物质在加入食品中时,应被视为加入中药材。(×)
6、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8、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为确保监督抽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必要的费用。(×)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实行健康检查制度。(√)
1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以及销售渠道控制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持期限,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三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15、食品的出厂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进行,如生产企业已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按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16、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可再次销售。(×)
17、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
18、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9、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说明书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2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可以载明本产品特有的对某种疾病的预防功能。(×)
2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2、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要求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时,可按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23、
第五篇: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