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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决策方式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72-715132 课件 发布时间: 2023-09-26 01:36:45 来源:网络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决策方式

一、投票规则

1.全体一致规则

所谓全体一致规则(unanimity rule),是指所有投票人都对某项表决的方案投赞成票,一致同意的规则。在现实中,我们不难见到全体一致规则的例子,如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形成决议时,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中、美、俄、英、法五国一致同意。

全体一致规则主要有以下特征:(1)一票否决。决策人形式上都平等地享有决策权,任何一个否决行动,对决策方案能否最终通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帕累托最优”。全体一致规则是肯定导向‘帕累托最优’的唯一投票准则。1所有决策人都能用自己的投票行为而获益,或者说,决策人中至少没有人因此而利益受损。

全体一致规则的尽管蕴含着导向“帕累托最优”的诱人之处,但这并不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方式,因为全体一致规则具有以下明显的两个缺点:

(1)决策成本过高。要求社会成员寻求共同的满意选择,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这在人们的偏好各异的大社会中尤其如此。2为寻找出一个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决策结果,社会成员在时间上的损失也许远超过他们从中获得的收益。3这一弱点与参与决策的人数成正比,如果人数足够庞大,按全体一致规则不可能达成集体决策。所以,在不能肯定集体决策的结果是否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前提下,人们很可能更愿意接受其它投票规则而不愿为达到充分的全体一致去耗费时间的。因此,这一规则仅仅在较小范围内的集体行动中才是可能被采用。

(2)鼓励“策略行为”。在全体一致规则的条件下,每位决策参与者都享有决策的否决权,因此,这一规则会鼓励人们运用“策略行为”来争取自己所偏好的方案的胜出。其中,较为常见的是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讨价还价。现实中人们的兴趣爱好、利益预期是多种多样的,人们为了达到某一个大家都满意、互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最优”方案,不得不进行再三的讨价还价,一次性协商极少能解决问题。我们假定,甲、乙两人在全体一致条件下通过了A政策,各自获得收益为M1和M2,此时M1=M2,M1、M2皆大于0。但是,由于甲是一个理性的自利者,他可能为了使M1>M2>0,从而以否决A(即让甲、乙皆无所收益)来迫使乙让步,并对政策A做出了有利于甲的修改。反之,乙也可能为使M2>M1>0,做出与甲类似的举动。这样,双方将会把精力放在试探对方虚实上,不断进行讨价还价,最终的选择结果就取决于两人讨价还价能力的强弱。

第二,弃权。在这里,需要纠正一个普遍的错觉——全体一致规则至少有一个优点,可以避免“搭便车”现象。“搭便车”一般是指不承担公共活动的成本,却享受公共活动收益的行为。有人认为,在全体一致条件下,由于每位决策参与者都清楚他人也平等享有对决策的否决权,任何“搭便车”行为都可能招致他人反对而使公共决策方案告吹,因此,每人在为方案讨价还价时都会顾及他人利益。但是,上述分析显然排斥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决策者可能根据自己对政策结果的预期,“冒险”认定政策结果合乎自己的要求,采取诸如“弃权”这样不明显阻挠决策的行为,从而避免应承担的公共活动成本,而享受公共活动收益。这种情况在多人决策中尤为常见。显然,这也是一种“策略行为”,它表明全体一致规则并不能真实反映投票人的意愿。

2.过半数规则

所谓过半数规则(majority rule),是指对一项表决方案,需要超过二分之一的投票人赞同方才通过的规则。

过半数规则在现代社会中是应用最广泛的决策方式。既然全体一致规则因众人偏好的差异而难于普遍应用,那么只能退而求其次,采用多数票制以最大限度地照顾公众利益。多数票制一般可分为简单多数和过半数两种方式。简单多数指在多项方案中,哪一个方案获取的赞同票多,哪一项就通过。由于简单多数只能反映“小多数人”的意愿,因此人们在实践中,逐渐选择能反映“大多数”人意愿的过半数方式。

过半数规则的例子在我们身边举不胜举,在此不加赘言。与全体一致规则相比,过半数规则的特征是:(1)决策效率高。决策过程中无需人人都投赞成票,只要有超过半数的赞成票,决策方案就能通过;(2)“少数服从多数”。“按过半数投票规则进行集体选择过程的本质,即少数投票者被迫参与他们不能阻止也不能对其所引起的损害要求补偿的那些活动。”5过半数规则要求公共行动方案对全体参与者都具有强制性,即占少数的反对者必须服从占多数的支持者所做出的抉择。

过半数规则在现实中应用广泛,但究竟过半数的人在全体成员的百分之多少才是最恰当的,是51%还是60%、70%、80%?人们根据不同实际需要,制定了多种规则,如2/3票制、3/5票制等等。标准的多样化也说明,过半数规则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须在实践中加以修正。

(1)“多数剥削少数”6。按多数规则选择出的每一项集体行动方案都具有内在的强制性。因为最终的集体决策是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的,而决策的结果又要求全体成员服从,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把自己意愿强加给少数人。最终集体决策结果所体现的是多数人的利益,属于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了。这种不公平和对民主制原则的违反,并不因为受害的是少数,罪恶就少一些。因为在社会上每个人如不和其他人同等重要就不存在平等的选举权。7显然,在多数规则下,少数没有权利。而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少数服从多数”还要冒“净收益 < 净损失”的风险。

(2)决策结果未必可靠。最著名的例子是,乌克兰在1991年3月的全民公决中,70.2%赞成维持苏联联邦体制,不赞成独立;同年12月的全民公决,90.3%的人却转过来支持乌克兰的独立。布坎南分析,“在集体选择上,个人可能知道他自己偏好的选择对象是什么,但是他不知道其他一些人将怎样进行选择,从而不知道他们会怎样投票的。”8在多数票规则下,“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不存在联系,而各备选方案的机会成本的估计又必然很困难,因此集体决策基本上是不负责任的。”9由于单个参与者的选择行为在多数票规则中无足轻重,从而无形中助长选民不重视选举权的行为,甚至轻易放弃表决权。当这种倾向为多数人所有时,压力集团(利益集团)便会应运而生。压力集团以较小的代价(如花费一定金钱)收买一些可能弃权的选民,让他们按压力集团的意愿来投票,结果是政策取向更加偏离大众的利益。

(3)投票悖论。在对过半数规则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即采用过半数规则时,投票过程的次序至关重要,不同的次序会产生不同的选择结果,各种政策方案,都有可能被通过,这种现象叫做“循环”(cycling)或投票悖论(the Paradox of Voting)。这表明即使按多数规则进行投票而选择出来的集体决策,也可能对多数不利。

二、投票规则中的悖论

投票悖论

在只存在两个备选方案时,多数票规则是有效的;而当面对三个或更多个的备选方案时,多数票规则便会显得不那么有效,通常会出现循环投票现象。即,在多数票规则下,可能没有稳定一致的均衡结果,而是在各种选择中循环。这种现象被称作投票悖论或孔多塞悖论(Condorcet’s Paradox)。

我们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投票悖论。

假定有三个投票者(甲、乙、丙)在三种备选方案(A、B、C)中进行选择。三人对方案的偏好如下:

甲:A > B > C

乙:B > C > A

丙:C > A > B(符号“>”表示“偏好大于”)

按照过半数规则,三人中只要有两人以上选择某方案,该方案就能通过。如果我们确定的投票次序为先从A、B中选择出一个方案,再与C比较,最后再来确定谁通过,那么,就先比较A、B而言,偏好可简化为:

甲:A > B

乙:B > A

丙:A > B

结果肯定是A被选中,再将A与C相比,此时偏好表示为:

甲:A > C

乙:C > A

丙:C > A

因而,最终的结果是C被选中。

如果我们改变投票次序,先在A与C中选,再与B进行比较,那么,结果肯定是B被选中。如果先在B和C中选,再与A进行比较,那么,结果是A被选中。

三种不同的选择次序导致了三种不同的集体选择结果,集体对三个方案的偏好最后可表示为:

A > B > C > A

“对立的投票能够导致一种无止境的循环。过半数规则在非武断方式下不能选择出获胜一方。” 10这样,确定投票程序的权力常常就是决定投票结果的权力:由“循环”带来的选择结果不确定性,成为潜伏在过半数公共选择中的一种危险因素。

“循环”能否消除?公共选择的一个重要发现是:当投票者的偏好都是“单峰值性偏好”(single-peaked preference)时,“循环”就会消失。所谓“单峰值”,顾名思义就是偏好只有一个峰值,在峰顶(最优偏好)的两边,对其它备选方案的偏好持续下降。如果我们将前述的甲、乙、丙三人的偏好用图形表示出来的,就会发现甲、乙的偏好图形只有一个“峰顶”,是“单峰值偏好”,而丙有两个“峰顶”,就成为“双峰值偏好”,如图3-1所示:

图3-1 双峰值偏好

如果丙的偏好也变成“单峰值”,即C > B > A,那么,根据我们前述的推论逻辑,结果始终都是B,“循环”消失了。人们研究进一步发现,在投票人偏好皆为“单峰值”的条件下,过半数规则会产生一个均衡的结果,像前面的例子中结果始终是B。此时,均衡点正是中间投票者的峰值偏好。也就是说,在公共选择中,中间投票者的偏好是决定因素。我们可以根据丙为单峰值偏好的条件对图3-1进行修正,会发现对甲,乙而言,B为次好的方案,而对丙而言是最好的方案,最终结果是甲、乙、丙都选择B,乙就是起关键作用的“中间投票者”。如图3-2所示:

图3-2 单峰值偏好

因此,当选民的偏好存在多峰偏好时,选民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偏好来操纵投票结果。这也是公共选择学者们所关注的“中位选民(中间投票者)”

三、过半数规则的变异形式

过半数规则作用应用最为广泛的规则,受到人们的重视,多年来,人们提出了一些过半数规则的变异形式。

我们先来假定,需要从一张 M 个候选人组成的名单中选出一个人(M > 3)。那么,较为简单的过半数规则及其变异形式的选择过程为:

过半数规则:选出得到超过半数票的第一位候选人。

占多数规则:选出得到票数最多的一位候选人。

孔多塞标准(Conderct criterion):选出在运用过半数规则的成对比较选择中击败所有人的候选人。常被称为“两两对比法”或“成对表决法”。它是由法国数学家孔多塞首先提出的。指对所有的备选方案都进行两两比较,即先表决两个方案,获得群体成员过半数赞成票的方案再同余下的方案进行成对比较,依次表决直至得出最终结果。例如,有A、B、C三个备选方案,由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决策群体对之进行成对表决,如果甲和丙认为B优于A,那么A就会被放弃,留下B与C进行比较,如果甲和乙认为B优于C,那么B就获得最终通过。

博尔达计数(Borda rule):按照投票者的偏好秩序的排序来给M个提案中的每一个打分,分值从1到M,即被投票者列为第一位的提案得到M分,列第二名的提案得M-1分,被投票者地位在最后一位的提案得1分.把所有投票者的每个提案的分数分别加起来,宣布得最高分的提案为获胜者.淘汰投票(exhaustive voting):要求每一个投票者标明在M个候选人组成的名单中他认为最差的候选人,把被最多投票者认为最差的候选人从名单上删掉,再要求每个投票者标明在剩下的候选人组成的名单中他认为最差的候选人,从名单中删掉.重复这个过程直至只剩下一个候选人,这个候选人便是获胜者。

赞成投票(approval voting):在由M组成的候选人名单中,每个投票者的对所有他赞同的候选人投一票,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为获胜者。

过半数规则的变异形式还有一些较为复杂的形式,以后有机会再加以讨论.参见[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25页.参见[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25页.参见[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26页.参见[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26页.参见[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95页.[美]曼瑟尔 奥尔斯.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 29页.[英] J·S·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03页.[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239页.[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240页.转引自[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40页.参见[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58~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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