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其他范文
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5篇范文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130-1105650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8-16 09:49: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2_〕18号)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2_〕24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林地,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

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

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林地亩数,除以原有承包土地、林地亩数。

第六条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第七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征地前已经在企业就业,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期间其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暂存,待就业状况发生变化时,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待遇领取资格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未划拨完的,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本人。

第八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

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_〕17号)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农林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行政审核后,由区行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人社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人社部门统筹协调,发改、财政、国土、农林和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人社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进行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督促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以及征地组卷报批工作;

落实征地数量、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和参保人员名单;

配合人社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工作。农林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亩数界定、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区行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确认及公示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_〕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

第十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国土部门应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市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市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第十五条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

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需报请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嘉政发〔202_〕8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_〕62号),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_〕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_〕7号)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在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不得一次性补偿发放给个人或村(居)集体。

第五条

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再上报审批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上报审批土地征收。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供与征地相关的资料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划拨等工作。

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八条 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及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

第九条 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第十条 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出台相应衔接政策后,按照规定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具体名单,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具体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备案。

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养老保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小于申报面积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批准征收土地的情况,对保障对象范围和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进行调整,将调整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备案。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划入资金到账证明。

第十八条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社会保障资金到账证明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地方案和保障对象名单等相关材料;未提供相关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出具资金到账证明。

第十九条

如果土地未被批准征收或批准征收面积小于申报面积,已经预拨或多拨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退回原预拨单位。

退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原预拨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

(三)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社保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持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和参保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当以征地所涉承包户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保障对象实际人数平均分配。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在未分配到个人账户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经办服务,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7月31日。

第三篇: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令202_年第83号 【发布日期】202_-05-08 【生效日期】202_-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_年3月26日市政府七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202_年5月8日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辽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_〕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2_〕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和人数。

市社保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市财政部门负责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市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凡年满16周岁以上,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均应按本办法参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我市辖区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缴费补贴、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土地出让金归属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 500元,补贴15年,共计22 500元。被征地农民每人只享受一次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应一次性补贴到位。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个人补贴按户籍性质,依据《意见》和《通知》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最高缴费1 000元补贴75元。

(三)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为起点,每个档次级差100元,个人缴费不设上限,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失地后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选择100元至1 000元十个档次的,可享受政府补贴;选择1 100元以上档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失地后仍为农业户籍的人员选择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的,可享受政府补贴;选择600元以上档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及其利息收入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以上;

二是缴费累计满15年。到达法定养老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领取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再缴费,可按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加上中央补贴之和为核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达到55周岁的女性,可按缴费补贴及其利息为其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选择个人继续缴费,待达到60周岁时,再按照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利息为其核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构成: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含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利息)+中央补贴 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政府补贴。依据个人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3.中央补贴为55元/月。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统一政策和资金渠道,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身份发生变化的,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退出本制度,并按参加的相应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提出退出该保险的,只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返还本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中的具体规定,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202_年4月11日发布的《辽源市市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及此前发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双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双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建立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费用共担;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机制,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保障范围。

1、在双桥区行政区域内,自202_年1月1日以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且土地被征用后,户人均剩余农业用地面积不足0.3亩(202_年6月1日以前执行0.4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地时享有该地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界定为“被征地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

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镇政府核定,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以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认定,本《实施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本《意见》实施前征地的,以省人社厅批准《实施方案》之日为基准日。

三、申报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个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登记造册;由所在镇核定,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要件组档后交区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由所在镇、村向社会公示一周。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镇将人员名册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待所需保障费全部划入社保基金帐户后,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四、参保方式和补贴原则

(一)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二)补贴原则。不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根据年龄状况,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征地参保补贴或一定年限的征地参保补贴,并遵循年龄大者多补、年龄小者少补的原则;同等年龄无论选择参加哪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标准相同;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五、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一次性缴纳,缴纳比例为2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其中:20%缴费部分作为征地参保补贴由区政府从征地时提取的被征地农 3

民社会保障费中支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8%部分及个人账户利息由个人负担,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计算为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年限,但计算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对于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按相应年份上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社平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到账后的下月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待遇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

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相应年份上全省社平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距年满15年的差(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一次性补差达到5年及以上的,以后可由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一次性补差不足5年本人继续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的,由区政府给予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贴,一次性补差和参保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超过15年(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 4

费,由当地政府给予不超过3年的参保补贴。

参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为相应年份上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的12%部分,补贴资金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解决,具体领取办法由区人社局制定。

已享受征地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补贴的年限按“补差加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差的政府承担部分或参保补贴标准与同等年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相同。一次性补差的政府承担部分,作为征地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享受参保补贴的,按上全省年社平工资100%为基数的12%部分核定征地补贴,按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

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补差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不同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以后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2_】69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区政府支付终身。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征地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资金筹集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区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3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 6

纳。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参照以下公式测算。

提取比例=[R(平均缴费年限为10年)*30%*Q]÷[J*M] R:相应年份上全省年社平之和(平均缴费年限按10年计算)

Q:上全区16周岁以上人口比例 J:征地时全区平均区片价 M:上全区人均耕地面积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区政府会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定期发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四)风险基金。区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10%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征收面积(亩)*《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10% 风险基金由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征收土地政府解决。

(五)对本意见实施前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难以一次性全部到位的地 7

方,区政府可以制定分期缴纳计划,经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分期足额到位,最长不超过3年。分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不到位的,从应到位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中个人缴费困难的,可积极探索银行贷款、政府贴息、所得养老金部分偿还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七、有关政策衔接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2_】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书(冀人社字【202_】157号)”规定办理。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当月起,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202_年1月1日后执行区片价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征地补贴。享受补贴的年限和 8

标准与同等年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年限和标准相同,经核查重叠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重叠缴费期间的征地参保补贴发给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并领取养老金的,征地补贴发给其本人。

已经在企业就业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对企业缴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凭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其中:男51周岁、女46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年龄应补贴年限减去企业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企业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以征地补贴补足5年(企业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16至45周岁的、女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企业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以征地补贴补足3年(企业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已在企业退休(企业为其缴费满15年的)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征地补贴。

(三)202_年1月1日后,按征地区片价报批征地产生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意见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对202_年1月1日——202_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政府承担部分的费用由区政府负责解决。

(四)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承双政【202_】153号)停止接纳新的参保人。

八、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区政府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区政府可持省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统筹地区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 10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材料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含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表),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银行进账单及预存款收缴单位的收据凭证。

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同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凡未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九、工作责任及要求

(一)各镇政府、区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由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 11

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和预存款专户的管理;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落实风险基金,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费,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关。农业部门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三)本实施方案,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之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年7月4日印发

第五篇:关于放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承诺书

关于放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承诺书

人社局: 我叫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庆丰村 _____组人,已在____________参保,我家庭成员经过商议,现承诺我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请批准!

承诺人(指模): 202_年 月 日

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5篇范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