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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纳税评估体系论文[五篇]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130-872853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1-14 22:22: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构建纳税评估体系论文

【摘要】纳税评估是税务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税收征管科学有序的重要环节。我国纳税评估工作起步较晚,但评估办法经历了多次变化和发展。十多年来,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还存在认识不统一、机构不健全、指标体系不完善、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基于这些问题,本文为科学构建纳税评估体系和提升税收工作水平提出了四点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收管理;提升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与评估方法,针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财务资料、申报材料和税务机关平时掌握的征管情况及相关涉税信息,从而依法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判断、分析、审核,并及时进行评定、处理的过程。纳税评估是对与税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深度处理、加工的政府行为,是税务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整体上科学有序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纳税评估发展现状

(一)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办法概述。

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最早试点于1999年,大规模开展也只有十多年的时间,因此还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开始之时,主要采取以对单个企业进行技术分析为主要特征的评估方法,规定主要对企业的销售额变动情况、增值税缴纳情况、税负率差异情况、销项税额情况、进项税额情况、进项税额构成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后来,又补充建立了选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税负率变动情况、应纳税金变动情况、销售收入变动情况、销售变动配比情况、连续三月零负申报情况等内容)和审核分析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水电费用变动情况分析、运输费用变动情况分析、应付或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分析、存货变动率表分析、工业或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分析、预付或预收账款变动情况分析等内容)两大方面的体系内容。再后来,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评价的针对性,又新增了行业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玻璃业、油脂业、保鲜业、纺织织业、粮食加工业等行业产品的单位产品销项或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税负率以及定额工、料、费耗用等内容)。

(二)我国纳税评估工作成效。

经过15年左右的实践探索,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一是有效地实现了对税收征管过程的切实监控,在稽查与征收之间建立起了良好的联系纽带,避免了问题积累和过度移送,提高了税务稽查和征管的工作效率。二是将纳税评估建立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充分信任纳税人的良好基础之上,提高了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有效提升了税收征管质量,保证了国家税收目标的渐次实现。三是通过采取“教育优先,告诫在前”等方法的探索,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和改变纳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为纳税人降低了一些成本和损失,规避了一些不必要的惩罚,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变了纳税人的错误观念,在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逐步形成了和谐、融洽的征纳关系。

二、我国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统一,机构不健全。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纳税评估本身缺乏一个完整、深入的认识,对纳税评估的概念、内涵、要素、原则、特点、重要性及作用机理等了解不多,认识不够;二是由于受到观念、认知、技术、方法等制约,使得纳税评估工作过于形式化,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基本作用,从而影响了纳税评估质量和水平;三是纳税评估岗位设置不科学,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不完善,评估人员、征税人员之间职责不清晰,分析指标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和对比性;四是纳税评估机构没有及时有效的设立和健全,有的受到多头领导和管理,各自为政,使得评估软件、数据等不能实现互融互通,难以实现纳税评估的目标和效果。

(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完善。

纳税评估由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要素构成,纳税指标体系是直接管着着各个评估要素的重要标尺。当前,我国纳税指标体系的建立几乎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评估指标体系发展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纳税评估指标主要利用企业本期数据和历史数据进行比较,不能够仅仅以行业划分为依据和标准而对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因为我国对行业的划分口径比较宽泛,因而在纳税评估中,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类型等会对行业指标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合法性原则是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除了国家税务总局14年前就发布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规章文件外,只有对加油站、商贸企业这两项具体工作进行纳税评估有较为充分的文件依据,而且仅有的这些文件还存在解释较为原则性和抽象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的缺点。

(四)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纳税评估不是像一些外行人士认为的那样“简单”,而是需要具备财务、税务、法律、管理、计算机技术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的人,才能够真正胜任这一项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务违法犯罪的高智商化、高科技化,一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漏税的花样不断翻新,水平越来越“高超”,表现越来越隐蔽,因此对纳税评估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三、构建我国纳税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现代纳税评估制度。

一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分行业、分税种、分规模的纳税评估体系;二是积极建立和健全涵盖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增值率、平均税负率、平均物耗能耗等评估指标体系;三是为探索解决实际评估中产生的不愿评、不会评、胡乱评等现象,可尝试建立一种标准评估的案卷模板,为税收管理员提供新的先进的评估工具,切实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四是充分对比和分析统计增加值与实现利润、行业的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联系和差异,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移交查处,增强评估制度的及时性和震慑力。

(二)完善纳税评估的组织结构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领导组织,加强对开展纳税服务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二是要积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对各项评估指标进行细化,加强督促和考评,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责任能够真正落实,预防和反对形式主义。三是可以尝试建立纳税评估实效考核通报制度,逐级进行评比、考核和通报,并将纳税评估考核结果与纳税评估人员的经济、政治待遇挂钩,加强激励性的引导,促使提升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建立完善纳税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

一是要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采用分类办法进行评估,尽力拓展评估和监控的范围;二是要充分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法律等各科知识,坚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积极借鉴和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评估方法;三是要努力简化评估程序和文书资料,合理设置评估考核期限,使得征收、管理、稽查之间形成良好的相互协作关系。

(四)加强纳税评估人员队伍建设。

一是要积极创造条件,放开视野,坚持选贤任能,将具有高学历、专业水平的高级纳税评估人才吸收到纳税评估队伍中来,为纳税评估工作输入新鲜“血液”。二是要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现有的纳税评估人员进行财务、税务、法律、管理、计算机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丰富和开拓纳税评估人的知识和视野,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三是坚持人机共抓,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现代网络技术精密度高、计算速度快、逻辑能力强、收集和存储数据信息方便的优势,不断提升纳税评估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快推进纳税评估信息化、现代化建设进程。综上所述,科学构建纳税评估体系,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逐步降低纳税成本和促进税务机关服务职能的科学转变。从本世纪开初以来,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先后经历了个别税种纳税评估探索和整个纳税评估体系实践发展两个阶段,积累了较多较好的构建纳税评估体系和提升税收管理水平的试点、经验和做法,都值得我们进一步审视、思考、借鉴和改进。科学构建纳税评估体系,不断提升税收工作水平,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不断地摸索、实践和创新,其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在加强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上多着力。

【参考文献】

[1]周健,陈华.我国纳税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建设原则、方法及应用[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2_(05)

[2]罗一帆.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路径与措施[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_(05)

[3]钱宝荣.税收管理创新研究[J].财经论丛,202_(06)

[4]王雪绒.建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制约因素[J].税务研究,202_(02)

第二篇:建立纳税评估体系 构建税收管理新格局

建立纳税评估体系 构建税收管理新格局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其他信息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评定处理的管理工作。它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因此,有必要将“纳税评估”引入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新格局。

一、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一)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纳税评估体系,是当前税收征管环境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环境不甚理想,税源监控乏力,大量的税源不能转化为税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经济不发达,现金交易普遍,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突出,税收流失严重;(2)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从业人员执业素质不高,申报信息失真严重,税企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3)社会各部门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支持、协助不够,没有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氛围,社会舆论对税务工作支持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4)税收法律体系尚需完善,税收执法手段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5)税收征管现代化程度较低,虽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日常征管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征管的科技含量、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计算机的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数据处理和交换功能、监控功能远未发挥。因此,需要一个比较科学的方法帮助税务机关了解哪些税源有问题,需重点掌握,而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则能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2、现行不够健全的税收征管体制,需要纳税评估体系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1)把税收工作重点片面放在稽查和征收环节,征管基础工作重视不够,从而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2)税务部门提供涉税服务有限,税企之间缺乏有效的桥梁联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心中无数,知之不多,从而丧失了对税源变化的有效监控;(3)机构设置不合理,征管岗责划分不清晰,征管各环节不能紧密协调,形不成合力,突出表现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职责不清,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的信息传导机制,造成相互扯皮、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甚至腐败,出现“有事没人管,有人不管事”的局面,征管查整体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淡化征管矛盾,融洽征纳关系。(1)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的环境下,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控管,及时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他们依法纳税的自觉性;(2)纳税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纳税意识的非常有效的途径;(3)纳税评估对一般涉税问题的处理解决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现象,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对案情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4)纳税评估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纳税人整体纳税情况的监控,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公正,有效控制了偷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目的。

2、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税收各环节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形成执法合力。(1)纳税评估作为一项新的税收征管形式,它共有前瞻性、及时性、反馈性,因此它不但能发现、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起到督促、监控和检查的作用,而且也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2)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稽核,成功的为“集中征收”增添了有效的“后续”,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结合点,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挡,做到了申报资料的最大利用,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3)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方面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和盲目,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发挥税务稽查中规范纳税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增加税收收入的整体效能。

二、纳税评估体系的总体框架

纳税评估体系就是通过建立一糸列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对纳税人做出税收方面的评价,其作用在于通过比较评估,指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问题。从各地实践情况和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看,评估工作体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纳税评估的组织体系

1、专业的评估管理机构。纳税评估工作的推行与开展,要以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2、有效的评估协作体系。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监控手段穿税收征管的始终,需要各环节都派员参加,因此需要建立机制明确各环节之间的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和责任,以约束各岗位间的传递和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密切协作的循环系统。

(二)纳税评估的方法体系

1、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税务机关应广泛收集纳税资料和相关基础资料,确定相关指标,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计算方法,测算有关指标(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负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峰值,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对象,实现对指标异常纳税人的及时控管。

2.科学界定工作步骤,确定评估工作流程。根据各地实践,纳税评估工作步骤具体可分为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成果反映六个阶段。(1)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财务资料和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资料和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收集和按评估内容进行初步整理;(2)确定评估对象就是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整体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筛选,确定形成待评估对象;(3)审核分析是指评估人员利用纳税评估系统,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及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对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比较、控制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4)举证确认是在审核分析、充分掌握纳税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存有疑点的问题,要求评估对象通过约谈、自查举证等形式,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5)评定处理是对举证确认的疑点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事实依据,依照权限作出评估结论或移送稽查作为必查案件处理;(6)成果反映是指对纳税评估工作和征管整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3、应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利用纳税评估系统实现评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纳税评估要求占有纳税人多方面、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各项指标综合测算分析,单靠手工粗放式工作操作方法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应走现代化管理道路,坚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发挥计算机系统计算数值快,精密度高,以及逻辑分析能力、判断方面的优势,尤其是重点发挥网络资源的威力,为纳税评估的监控、决策提供优越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纳税评估的岗责体系

1、根据纳税评估系统业务流程的要求,设置评估资料受理岗,评估资料管理岗、评估岗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

2、依托计算机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强化评估考核,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健康运行。纳税评估工作程序的微机化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评估结论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问题,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力度。

三、当前评估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管理制度,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纳税评估工作更是新加坡等国家的税务局的核心工作。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从1999年青岛市国税局通过试点正式提出纳税评估概念开始,目前一些省市开始使用,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表现为把纳税人大量的一般性申报问题解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促进了纳税人的真实申报,但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对照,尚有较大差距,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树立

1、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有关规定,仅有一个202_年12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章文件,且解释较为简单,操作难度大。

2、对纳税评估缺乏统一认识,各地工作开展参差不齐。一些地方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或根本没有开展。有些地方虽已开展,但由于认知、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评估工作操作性差,致使纳税评估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提高。

3、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评估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相当一些地方认为的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不能实地进行评估,对疑点问题的确认也可由稽查环节代替,评估工作人员没有税务检查证,执法力度明显不足,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评估工作开展困难重重。

(二)纳税评估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评估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1、评估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纳税评估岗位设置没有统一做法,岗位设置差别较大,管理制度也不完善,职责划分不清,存在多头管理情况,有的地方评估机构受上级四、五个业务部门领导,且部门间各有各的要求,造成增值税、所得税评估软件不同,数据不能兼容,工作开展难度很大。

2、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帐、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工作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3、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等环节衔接、协调不足。工作中与其他环节的联系、联动常常出现一些问题,纳税评估的中心监控地位不能得到体现。

(三)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1、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信息量不足。资料信息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从各地运行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受条条影响较大,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国税、地税之间缺乏交流,税务部门与商业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联系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

2、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表现为财务不健全、数据不准确,使指标的可信度下降,以此为计算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也使评估的质量难以提高。

(四)纳税评估的范围、方法有待进一步扩大、提高

1、纳税评估实施的范围有限,目前纳税评估的范围基本局限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分析上,对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对进出口企业的免、抵、退情况等评估进展非常缓慢,对税款流失严重,监控难度大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迫于信息等原因还不能有效开展评估。

2、计算机依托不足,大量数据需要手工录入,评估文书复杂,可操作性差。(1)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系统)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而金税工程软件是在ORACIE基础上开发的,一些报税数据、评估软件还是在FOXPLO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效率低下,差错率高;(2)文书繁多,有些税务机关仅专设的评估岗位文书就有20多个,其中不少税务文书内容重复,有的则与评估意义不大,容易使人产生敷衍态度,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3、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四、完善纳税评估体系,构建税收管理新格局的对策与思考

(一)提高认识,统一政策,规范评估运行鉴于纳税评估强大的税源监控作用,为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统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等予以明确,在适当的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地要在总局的具体要求下,统一认识,健全评估机构,完善评估管理体系,开展工作。

(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1、优化配置,合理配备评估人员。选择一批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工作,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合理搭配人员,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

2、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

3、加大干部考核工作力度,强化干部队伍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4.建立激励创新机制。(1)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评估人员爱岗敬业精神;(2)实施能级管理,根据干部专业等级和工作实绩,择优上岗,并实行业务能级与待遇、职务挂钩,在干部队伍中形成立足岗位、系统学习、奋发向上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评估方法体系,提高评估工作手段

1、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1)实行分类评估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利用税收评估软件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对个体工商业户,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个体业户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2)开展多税种评估,拓宽评估的范围。要在增值税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评估方法,使纳税评估系统涵盖所有税种,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实现征管业务的全面监控。

2、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1)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2)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3、简化工作程序,规范评估运作。(1)简化工作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工作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工作流于形式。(2)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工作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工作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工作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四)依靠科技手段,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

1、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被评估方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

2、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

3、引入国际上先进的数据仓库技术,构建税务数据仓库。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纳税人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外贸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局、商业银行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共享、抽取和多角度的对比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

(五)发挥评估作用,开展纳税信誉评价,实行等级管理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我们应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对高等级的纳税人为他们提供最佳纳税服务,同时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对有意偷税的移送稽查,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第三篇:关于纳税评估论文

关于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随着征管改革而伴生的新生事物,在征管与稽查分离以后,其初衷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旨在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为进一步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强化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2_]43号)。以期通过纳税评估构建一个税企互动的工作平台,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执行和遵守税收政策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更为深层次的纳税服务,树立和弘扬一批诚信企业,促进整个社会的诚信纳税氛围。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的方式之一。通过实施纳税评估发现征收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强化管理监控功能,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思想,寓服务于管理之中。以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出现的错漏,矫正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纳税评估作业流程分为评估信息的采集、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评定处理五个环节。

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因此纳税评估信息的采集应以“准确、详细、及时、全面”为基本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方式的信息采集。采集的内容既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例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涉税举报、税务稽查综合情况反馈、税收情报交换等;也要包括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例如来源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银行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以及来源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的有关纳税人的商情、广告、重大投资等方面的涉税信息资料。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在税收管理部门评估选案人员占有大量信息基础上,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处理,找出评估客体中存在申报纳税非常规现象或者有疑点的零、负申报户、纳税异常户以及用票异常户,作为下一个环节评估分析的对象。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征管需要,直接将存在共性纳税问题的某一类别企业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根据综合治税信息确定评估对象;根据税收管理员日常征管发现的其他纳税疑点问题确定评估对象。

评估分析是对已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进行单一企业的案头评估分析,它是一种逻辑性的分析判断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此环节纳税评估人员依托计算机征管网络中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结合日常对所分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明确的评估疑点。

核实认定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区分情况,分别以询问、约谈、实地纳税评估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核实和性质认定。对于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评估人员可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询问记录;对需要约谈的,下发《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进行约谈并填制《纳税评估约谈笔录》;对通过询问、约谈仍不能核实的疑点问题,可采取实地现场核实的方法。在核实认定环节纳税评估人员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帮助纳税人更精准地掌握税法,有效解决纳税人因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规避纳税人处罚“陷阱”,缓解征纳矛盾,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对存在重大涉税问题的现象,核实认定环节可以为税务稽查确认违法事实,准确定案,提供事实依据。

在评定处理环节,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纳税评估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查无异常、自查补税、移交稽查等。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制作相关文书,进行报批处理。

当然,纳税评估也存在很多问题。

1.纳税评估工作的定位不确切。现在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表现形式为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近似案头的纳税检查,其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是以查出问题的多少为发展方向。且为了与稽查工作区分,评估过程中一般不调取账簿凭证,不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方式上局限于查对相关经营报表、计算相关经营数据、与企业核实相关疑点等。静态的监督形式无法了解企业动态实际情况,其结果势必出现难以全面查阅、掌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和企业经营过程的原始记录,只能发现一些表面问题或嫌疑问题,成效不明显。上述评估方式是否可定位为管理式纳税评估;另一种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类似于税务稽查,但手段及与实际稽查又不完全相同,即可不按稽查工作程序进行,只针对疑点问题核查相关账簿凭证等,局限于个人操作的较浅的核查状态。同时,由于有效监控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纳税评估工作在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无法掌握外部相关信息,形成一些评估盲点。评估人员受相关因素约束,没能全面发挥主动管理监控职能。而纳税人大多也未把纳税评估当作是一次自查整改机会。因此,对纳税评估工作应进一步明确定位,即通过评估手段和调查手段,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管理和监控。

2.信息资料拥有量不对称。无论采取何种纳税评估工作方式,都离不开拥有翔实的数据资料源,纳税评估过程中力求做到将评估对象的相关经营指标、实现税收指标、各指标的相关峰值等进行充分测算、比对、定量、定性分析,据以找准切入点。由此可见,缺乏足充的数据资料源,纳税评估工作就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现实中常常遇到因信息资料拥有量不对称的窘境,如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生产经营类信息、经营核算类信息以及其他诸如登记注册类、银行账户及账号、价格类等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涉税信息。而税收管理员就目前情况看,尚无有效渠道或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获取庞杂的信息,也仅能对纳税人已报送报表信息资料所反映的“税负”等表面问题问题有针对性评估,但由于信息资料源不完整或有可能错误,无法把问题完整地分析、查找出来,难免出现评估效率低,而且审核误差大。只有充分掌握了上述各类信息并进行测算、比对以及综合分析后,才能做出较为正确的评估分析和准确判断。

3.税收管理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无论是从现实税收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看,还是从税收征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看,对税收管理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需要造就综合性、符合型的税收管理工作者,即既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懂得企业经营管理、经济理论、财会技能等等,还要掌握税务管理、税收政策、税务稽查、统计分析等相关知识。但现在从事税收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原岗位技能分离明晰下的专管员制运行一定时期改革后演变过来的,这部分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技能特点表现为技能的单一性较强,自身后续知识、技能的更新又跟不上纳税评估工作所需技能要求,他们中的税收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对经营管理、经济理论、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统计分析等知识面窄,技能单一。税收管理员队伍中缺乏足够的专门综合性、符合型的人才在从事纳税评估实践过程中起到言传身教的带动作用,必然造成开展纳税评估的思路不宽、方法不多,效率不高。有的只能完成一般意义上的看看表、对对数、查查票等浅层次评估,无法收集、分析、评估深层次、代表性涉税问题,使纳税评估工作效率和效益难以提高。

其解决方法也该从这些方面入手。

1、要切实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和效益,关键在人!只有坚持不懈地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加强培训教育、评估实务演练等,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政治素养、各类相关知识、税收业务的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另一方面,由于需要评估人员进行约谈或举证确认,所以要求评估人员不但要了解企业经营特点,有过硬的业务水平,更要具有很强的职业敏感性和敏锐的洞察力、一定的约谈技巧。这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较大的挑战。由此可见,只有大量综合素质较高的税收管理员从事评估工作才能促进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一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二是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使纳税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在实务演练中得以普遍提高。三要加强评估工作考核,鼓励先进,带动后进。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高全体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使评估质量实现稳步提升。

2、努力加快搭建纳税评估信息平台步伐,建立充足的信息资料数据库。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大了依法治税力度,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提高,为搭建纳税评估信息平台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于征管对象的多元化、复杂化,当前纳税评估的难点集中体现在现金交易的扩大以及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二套账等情况时有发生,偷税隐蔽性越来越强。若能尽快将金融保险、海关、工商、民政、统计、审计等等与税务机关充分运用金税工程、CTAIS、纳税评估等软件搭建纳税评估信息平台。对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难点问题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数据分析资料。因此,应该进一步拓展搭建纳税评估信息系统平台的涵盖面和数据量,为切实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信息数据支撑。

3.提高信息采集、信息整合、信息分析运用能力。一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关单位或部门为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平台提供保障机制,同时还要通过完善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银行、地税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四是要不断优化完善自身纳税评估操作软件,增强自动对比、计算功能实现快速、准确查找疑点问题。即根据每个不同行业,自行采集输入有关设备的产出量、耗用原材料、电、煤、工资等指标以及产品的正常价格,取行业平均数,计算出应有的销售收入和税负,对成本利润率、毛利率、税负差异率、库存变动幅度、应收应付账款变化幅度等疑点数据自动筛查,找准被评估

对象。

4、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将纳税评估寓于纳税服务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能较好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从而能有效地及时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他们正确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同时,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并将评估结果通报被评估对象的过程,也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正确理解和正确履行涉税事项的有效的途径。纳税评估对非主观故意偷税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方式,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倡导的实事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和方法。解决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及时、不准确、财务核算不正确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问题,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对案情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不断优化治税环境的作用,促进纳税人依法明白纳税、正确纳税、诚信纳税。

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税收评估可将覆盖面扩大至直接对财务核算制度、资金运作、营销管理、生产消耗、市场环境等各项内容进行全面测算评估,并做出合乎情理的评估结论。税收评估的深入发展必然要对生产销售的全流程全方位控制,形成更加科学、更加严密并囊括纳税人进料进货、生产经营、出库销售各项指标的税收评估体系。二是有利于提高征管质量。对于征收环节,评估一方面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案头稽核,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异常申报行为,避免大量非正常申报的持续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多种分析手段,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数据,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做到申报资料的最大限度利用,成功的为“集中征收”增添有效的“后续”。三是有利于完善监控网络。税收评估正是强调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搜集和掌握,要求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政策、运用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各方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大量、充分的案头静态分析,考虑各种因素对纳税行为的影响逐步判断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四是有利于搞好内部管理。在做好外部监控的同时,税收评估还具有对内监控的职能,通过每月计算机资料的分析,对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户籍变化、政策执行、稽查效果等形成数据,制作报表,推行数据化管理。五是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税收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明白自己存在的问题,对某些违规行为,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方式或者移交稽查局进行稽查处理的方式解决。

纳税评估在纳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相信抓好这项任务将对我国的税收有着显著的提高。

谭艳

第四篇:浅析如何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浅析如何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浅析如何构建诚信纳税体系202_-02-02 21:54:00

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支持和规范着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就诚信纳税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根源及如何构建诚信纳税体系等,我们作如下粗浅探讨。

一、诚信纳税体系建设面临的难题

诚信纳税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由规矩、诚实、合作等税收道德规范组成的一种征纳关系。诚信纳税有

广、狭义之分。狭义上,就是指纳税人纳税要诚信;广义上,按照守信主体来划分,诚信纳税可分为纳税诚信、征税诚信、用税诚信和税收中介诚信四种基本形式。当前,在“纳税、征税、用税和税收中介”等税收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难点难题,严重阻碍了诚信纳税体系的构建。

(一)纳税诚信不容乐观

一是偷逃税款问题严重。202_年,各级税务部门仅对个人所得税及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全年共查补税款279亿元;过去5年全国税务部门共查补税款超过202_多亿元。二是漏征漏管现象一定程度存在。202_年,在对全国6万9千个集贸市场进行的专项检查中,清理漏征漏管户万户。三是纳税不均现象较为突出。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工薪阶层排在第一位,在中国的外国人排在第二位,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仅仅排在第三位。202_年,同时在“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

50强”和福布斯“中国大陆富豪前50名”两个榜上有名的竟然只有4个人。也就是说大量财富的拥有者,却未必是纳税的“基本守法户”。

(二)征税诚信有待提高

从征税诚信方面看,有些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很多偷逃税案,都有税务人员参与其中。不少税务机关,对内疏于管理,对外不依法征税,不诚信征税。为了小团体利益,与企业、政府搞权钱交易;为了完成任务,该优惠的不优惠,甚至寅吃卯粮;为了保住基数,该征的税款也不开票入库。一些地方政府及执法机关随意制定税收优惠等越权涉税文件。征税主体本是依法治税的主体,对法律的最大威胁,不是普通百姓,而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正如商鞅所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金华税案”的查处,就充分暴露出上述三个征税主体在依法治说、诚信征税上存在很多问题。24名受到党纪、政纪、法纪追究 的人员中,既有一般的税务人员,又有局长、副局长,既有副县长,又有县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长。

(三)用税诚信令人担忧

政府部门用税诚信缺失。一是财政预算体制不完善,缺少预算监督层次。二是税款使用透明度不高,纳税人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和尊重。三是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甚至存在贪污腐败行为。四是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决策失误,浪费惊人。如塔里木石化,投资50亿搁浅;河南中洲铝厂是闻名全国的“败家子”工程,越生产越亏损,投产3年,企业亏损亿元,负债35亿元。这种例子,各级政府都曾出现过,这是一种渎职行为,浪费行为,更是一种对纳税人的犯罪行为。

(四)中介诚信急需规范

某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经受不起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变得唯利是图,帮企业隐瞒报税,偷逃税款;一些税务

代理机构,是从税务机关内部脱钩改制而成,与税务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谋求生存发展,请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协调,变相以税款冲抵税务代理费用,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涉税违法行为,更是在纳税人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更有甚者,有些中介公司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相勾结,损害国家税款。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

(一)社会信用严重缺失,诚信纳税缺乏外部氛围

诚信,《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诚实,守信用”。两千多年前,子贡向孔子问治国之道,孔子回答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并说可以“去兵”、“去食”,但不能失去“民信”。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严重缺失。据报道,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近6000亿元人民币,而我国一年gdp新增的产值也不过7000亿元。造成信用缺失既有外因,更有内因。一是社会体制发育不完善。我国正

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新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发育成熟,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产权不分、职责不明的弊端未能彻底消除,行政行为与市场经济准则还有一定的差距,使失信行为有可乘之机。二是政府诚信缺失。金华税案后,又曝出“金华敌敌畏火腿”案。其实,在案发前的202_年,政府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就发现有25家之多的企业在使用违禁药物。企业固然缺德,政府也在失信。三是商业道德严重缺乏。商业道德水准低下,为了谋求自己或小团体的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不惜破坏市场规则,扰乱生产秩序。四是社会监管措施不力。对失信行为缺乏打击力度和监管机制,客观上助长了整个社会失信之风的蔓延滋长,使诚信纳税丧失外部动力。这也符合经济学中著名的“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即如果把不讲诚信的人比喻成劣币,讲诚信的人比喻为良币,当一个社会中,不讲诚信的人能够得到巨大好处而不受

到什么处罚时,讲诚信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劣币就这样驱逐良币。

(二)轻税赋与“厌苛税”并存,诚信纳税缺乏历史传统

长期以来,人们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一是中国历史上“轻税赋”思想根深蒂固。在我国思想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派历来主张“轻税赋”、“泽被惠民,敛从其薄”。使得“轻税赋”逐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起来。主流上的轻税,造成中国税收制度的随意性,不重视法律,做不到依法治税。冯谖为孟尝君“焚券买义”的事例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即是轻税负、薄法制的一个很好佐证。二是“苛捐杂税”造成了百姓对税收的偏见和厌恶。由于税收法律的淡薄和无束,该征的税收不上来,尤其到王朝末期,君主们不得不横征暴敛,再加一些征税人随意加高税负,大肆侵吞钱财,对百姓造成极大的伤害,形成了“苛政猛于虎”的忿恨情绪。当今的税费不分,费大于税,也使不少人对

税收产生了偏见和厌恶。三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论”影响尚未消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收入分配形式的单一性使税收的功能受到限制。政府曾经大力宣传“非税论”,甚至到了1975年修改宪法时,还将“公民有纳税义务”的条款取消。“无捐无税”一度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这方面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

(三)税收法制建设滞后,诚信纳税缺乏法律根据

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严密的税制及科学的税收政策是依法诚信纳税的前提。但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税收法律不够完整、科学和严密,导致税收征管制度漏洞较多。税收基本法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等还未系统形成,许多税法规定仍然与有关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混合交叉实施。二是某些税收法规立法技术不高,稳定性不够,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现行

税收制度还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还未统一,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明确等。四是现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缺乏应有的刚性。对某些避税行为,在税收法律责任上无法追究等。五是部分税收政策在制定时存在随意性,减免税优惠政策不太规范。如奥运会冠军奖金、科学院院士津贴不用纳税等,让人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产生疑虑。

(四)税收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纳税缺乏法律意识理念

一是宪法中没有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我国宪法第56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并没有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因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本质和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对征税主体的权力的限制,仅规定纳税主体的依法纳税义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力(利)义务的不对等。二是征税主体征税法律意识淡薄。当前,不论是在传统

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税收法律意识使用的都是“纳税法律意识”的表述,片面强调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法律意识,而忽略对征税主体树立征税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近三年全国税法宣传月都有“诚信纳税”的主题,但主要对象是纳税人,对征税、用税、中介机构的诚信,则有意无意地没有提及。三是纳税主体的纳税法律意识薄弱。纳税人通常都认为纳税仅是被强加的义务,而非如孟德斯鸠所说:“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因此愿意纳税。”公民对深涵于税法中的公平价值观念尚未清醒地认识和理解,也未能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意义。有的人甚至把偷漏骗逃欠税当作一种本事,根本不认为是违法、可耻。

(五)执法监督制约不力,诚信纳税缺乏内部动力

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备。在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基层税务部门实行“一人进户,各税统管”的专管人员

征收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专管人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不规范性,甚至产生腐败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推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在监督制约机制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六)税收司法功能不全,诚信纳税缺乏执法刚性

一是我国税收司法不能满足依法治税功能的充分发挥。税务机关既要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法律所赋予的各种税收执法权,又要代表各级政府行使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碍。二是诚信征税缺乏执法刚性。税务干部在执法中被围攻、殴打或致伤、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正常的税务执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建立健全诚信纳税体系的建议

(一)以完善立法诚信为基础,大

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要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信用,确保诚信纳税体系建立的法律基础。一要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率、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二要逐步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提高税收立法诚信。三要完善税收立法工作。为适应世贸组织需要,对不完善的及时修订,对确实需要的及时出台,要进一步增强税法透明度,规范税法解释程序。四是以法律形式对税收法定主义予以明确。就现状而言,或者选择适当时机,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条文补进现行宪法中,或者采取由全国人大对宪法第56条进行立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或者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

(二)以加强用税诚信为理念,大

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诚信用税,要求税款的用项符合民意,税款拨付的过程必须可信,税款使用应真实有效。一要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不能令人不满意,会使纳税人感觉到“交易不公平”、纳税效益得不到体现,容易产生偷、漏税款情绪。二要增加经费支出的透明度,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诚信用税要求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要公开透明,要求对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三是政府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引咎辞职等制度,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四是积极推动“税费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从而减轻纳税人不诚信倾向。四要大力惩处贪污腐败行为,保证税款安全。

(三)以强化征税诚信为重点,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一是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诚信征税。该收的收,该优的优,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二是强化征税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搞好外部监督制约环境,通过政府、政党、社会和纳税人等各方面对税务工作实行监督,确保税法的权威。三要尽快实现税收征管网络化。通过网络,实现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信息互通体系。进一步完善金税工程建设,加快推广全国统一征管主体软件应用的步伐,推动诚信税收的健康发展。四要构建新型征纳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五要加大对税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税收司法公正,提高税收司法诚信。

(四)以培养纳税诚信为根本,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一是要建立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道德体系。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个人信用机制,建立社会主义道德评价标准。一次不守信,信用档案中将记载一辈子。让不守信者,付出数倍的成本,让不守信者,无处安身立命。二是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在宣传内容、宣传形式、宣传对象、宣传手段上,推陈出新,要突出对各级领导干部、各种“明星”、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的重点宣传。三是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使纳税人掌握各种必要的税收知识。四是加大对诚信纳税的教育引导力度。引导纳税人树立正确的税收观,让纳税人明白依法诚信纳税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从娃娃抓起,培养公民的纳税习惯。

(五)以建立失信惩罚为关键,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一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西方有所谓“破窗理论”,说的是:一栋楼房,如果一扇窗子坏了,一个星期没有人修理,第二星期肯定有两扇以上窗子玻璃破碎,到第三星期,就有人进楼偷盗。所以,要及时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让不诚信纳税者得不偿失,让以身试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刺激他们为追求长远利益,自觉诚信纳税。二是实施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将诚信纳税制度化、规范化,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待遇,并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升降级动态管理。三是建立税收信息不实企业公告制度。对偷、逃、骗、抗税者,坚决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四是建立部门信息互通机制。与工商、公安、银行、海关、外汇、国库管理部门互通信息,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发挥社会信用功能。

(六)以强化中介诚信为保障,大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

一要健全税务代理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加快纳税服务的社会化进程,加快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步伐,让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社会中介,独立公正地从事涉税代理业务,充分发挥税务代理联系税务局与社会、纳税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并以此促进税务部门提高执法水平和征管水平。二要成立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协会。应抓紧组建全国性的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协会,规范税务代理市场。三要逐步放开信用服务市场。四要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制约,确保税务代理有序开展。要以安达信会计师行为鉴,将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内外审计与咨询服务分开。要坚持分行业经营和分行业管理的做法,使社会中介服务业更好地坚持服务宗旨和诚信服务的原则,防止“安然”事件的发生,为推进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篇:浅谈构建诚信纳税体系的重要性

目前,全国第18个税收宣传月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通过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税收,对于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税收环境非常必要。但经过这么多年集中宣传,目前我国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仍然不强。一项调查显示,36.8%的网民认为目前我国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较差。原因何在?笔者以为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

完善的诚信纳税体系。

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宣传属于道德层面,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来普及纳税知识,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而构建诚信纳税体系则属于制度层面,通过纳税行为记录反映纳税人诚信度,并利用诚信记录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影响纳税人的行为,对诚信纳税者给予鼓励,对不诚信纳税者给予惩罚,从制度上保障纳税人遵从税法,依法纳税。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诚信纳税体系,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考察仅限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社会机构提供的各种涉税资料和信息,按照预定的考核标准,运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估定级,同时税务机关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征管待遇的一种管理活动。

202_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正式拉开了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幕。截至202_年底,全国a级纳税信用企业累计达到3.7万家,约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5‰。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体系还存在一些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将会严重影响诚信纳税体系的构建。

首先,诚信纳税体系评定对象不全面、体系构建不完整。一个完整的诚信纳税体系应涵盖全体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从而反映纳税人的诚信度。然而我国当前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主要针对纳税大户,把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居民的纳税信用排除在外,导致评定对象不完整,因此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达不到税收宣传的效果。

其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在设计理念、评定指标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在设计理念方面,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更多体现的是税务机关以管理为核心的执政理念,这与当前构建服务型政府、税务机关以服务为核心的执政理念相悖;在评价指标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全面考察纳税人的诚信纳税行为,往往以纳税多少论英雄。

构建诚信纳税体系又势在必行。针对当前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存在缺陷,笔者认为,我国应重新构建一个全面的诚信纳税体系。全面的诚信纳税体系是通过纳税人的日常涉税行为记录形成纳税人的诚信度,以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为保障,以诚信度的广泛使用为激励机制,通过有效的引导、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维护自身的纳税诚信度,最终达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目的。

构建全面的诚信纳税体系应坚持系统性原则,即诚信纳税体系应置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系统之中,使其与其他信用体系相辅相成,组成一个系统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坚持激励约束原则,即针对纳税人的经济人特性,设计和实施相应的激励机制,使纳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作出诚信纳税选择,同时,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让不诚信者付出代价。

只有建立起完整的诚信纳税体系,才能从制度上有效约束纳税人违法行为,激励纳税人自觉纳税,并最终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法才会深入人心。

构建纳税评估体系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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