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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干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全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30-887804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1-26 21:3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规范干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全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卫健系统干部专业能力培养、补齐业务知识短板,提升干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央、省、市、区委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系统实际,现将规范干部职工培训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干部培训管理原则

(一)坚持聚焦工作痛点。坚持问题导向,把准各单位实际工作中的“痛点”“难点”,针对性参加专题培训,找到破解工作难题的“刀法”。

(二)坚持瞄准工作短板。围绕干部“不愿担当、不够专业、不善作为”等方面短板,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专业素能培训,提升干部实心干事、科学作为能力。

(三)坚持助力干部识别。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开展干部日常考察,在培训中发现、识别、储备一批爱学习、善思考、有潜力的优秀干部。

二、干部培训管理规范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预算安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将无实质内容、可参加可不参加的培训列入计划。培训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一)培训主体

1.各级党委或行政单位安排的培训。

2.非党委或行政单位安排的培训。

(二)培训区域

1.异地培训,指在xxx范围外举办的培训。

2.本地培训,指在xxx内举办的培训。

(三)培训日程

原则上本地培训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培训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培训审批流程

1.各级党委或行政单位安排的培训,涉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凭培训通知由局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后,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其他班子成员由局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同意即可。

2.非党委或行政单位安排的培训,应根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将培训内容与日程安排报局分管、联系领导研究拟定参加培训人员、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行。

3.出国(境)培训、考察交流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将相关材料(培训通知或邀请函、审批表、培训方案,培训内容与日程等)报局人事科备案,由局人事科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出行。

(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外出培训要明确学习目的、参加人员、往返路线、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并严格履行书面审批程序(见附件)。

(三)切实加强学风管理。按照“谁派送、谁负责”原则,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培训纪律,严格执行有关培训规定。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有关要求,不得组织或参与无实质内容的活动,不得以培训名义到风景名胜区、边境地区等变相旅游,严禁擅自改变外出活动线路,不准借培训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准用公车外出旅游或度假。培训期间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培训管理。各单位要把培训管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解决培训存在的问题。要倡导艰苦奋斗之风,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培训期间因违反规定,单位或个人受到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及时予以约谈提醒或纪律处分。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销假。

(二)合理安排参训人员。按照“做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结合培训内容和工作实际,严格控制培训人数,避免工作或专业不对口的人员去参加相关培训,增加年轻干部培训的机会。

原则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内参加非党委或行政单位安排的省外培训不低于1次不超过2次、市内省外培训不低于1次不超过3次,分管负责人参照执行。

(三)着力提升培训实效。培训前要明确工作任务,重点学习内容,列出问题清单,带着问题去培训。培训要有益于工作、开阔思路,3个工作日以上的培训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学成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局人事科备案,择时在局有关会议上述学,以进一步挖掘培训成果。

(四)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培训费要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施,经费报销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增加预算、扩大规模、改变内容、延长时间,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原则上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避免使用现金。在报销培训费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费用报销的审核把关,报销人应当填写项目经费审批单,提供审批表、培训通知、原始发票及明细单据等依据。

附件:干部外出培训审批表

第二篇:01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2_〕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但最近不少企业和部门反映,来自不同渠道的培训班、研修班名目繁多,内容重复,质量不高,收费不规范,使企业和部门无所适从,而且干扰了企业和部门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原则。

二、根据国家局“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省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本系统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归口管理。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地)、县(市)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证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2_〕88号),全国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并实行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培训范围,面向企业和社会,依照有关法规举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类培训,不得直接向各级政府部门行文举办培训;也不得擅自冠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同意的文字向政府部门或企业行文,组织培训;不得以办安全培训为名,行旅游观光之实。

四、凡不属国家局统一布置和要求,以及未经国家局同意的面向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有权拒绝参加。如果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强制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参加,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盗用国家局及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的,请各单位加强监督和举报。

五、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监察执法证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均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并按有关规定分级颁发。

六、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统一的上述须发证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材要按市场化运作,不得强买强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组织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使用基本教材。各级培训机构也有权选用高质量的培训教材。

七、各级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要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培训学员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除培训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变相收取培训费用。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注意协调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二年十一月六日1

第三篇:关于规范社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 力 资 源 部

人通字【202_】020号

关于再次规范社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事业部:

为提高各部门对员工社保参保的重视度,结合公司202_年7月份下发的关于推动社保参保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社保管理工作再次规范,请各部门认真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社保参保台账的排查

1、保证在职参保员工分类参保的台账明细明确至每人;每月台账中明确当月新增人员、不愿参保人员(提交个人情况说明的人员)、停保人员及分布的层级结构及费用投入等。

2、社保台账动态管理。各部门人事专员要对岗位调整(含部门内部二级部门间的岗位调整)、区域调整(主要指营销大区)及跨部门调整的参保员工要在员工办理调岗手续时将社保参保信息以文件形式告知调整后的部门人事专员进行备案,离职员工社保停保要按照人力资源周报的形式及时提交至人力资源中心。

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排查:

1、对本部门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已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保险的员工、不愿在企业参加各项保险的员工,各部门按照不愿参保模板建立不愿参保人员台账;

2、不愿参保个人情况书排查:各部门综管部及人事主管(专员)主责推动,不愿参保人员严格按照公司下发的《个人情况说明书》模板进行书写、签字;部门登记台账并且保存复印件,原件寄回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存档。(备注:提供个人的保险账号及相关费用缴纳发票,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3、原则上项目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如当地政策限制无法实现的,可申请参加商业保险。

三、下半社保参保计划推动

1、由各部门综管部主责,综管部部长、人事主管(专员)按照社保参保要求及个人意愿,依据202_年6月参保台账人员明细,对部门现有未参保人员进行沟通,确定202_年下半年部门参保计划;

2、营销大区、温控供应链公司各基地依托项目公司推动社保参保,原则上总部外派至各项目公司的本地人员在总部参保。

按照公司社保参保要求,人力资源中心下半年将每月对各部门参保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出现部门人员因未参保或未签订情况说明书出现的员工关系风险,将依据《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实施最小单位追责机制,产生的劳动纠纷由责任部门进行承担。

附表一:下半年参保计划及费用投入预算

附表二:不愿参保人员信息台账

附表三:个人情况说明书

人力资源中心 202_年7月21日

第四篇:关于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充分调动全局在职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假、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节录)》(鄂人险[1998]10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十办发[202_]1号)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提前离退养人员的管理

1、根据十办发[202_]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根据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

2、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干部、工人),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

3、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离岗退养和退休条件的干

部和工人,应当退职。

二、加强对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的管理根据十办发[202_]1号文件规定,对离岗外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辞退处理;事业单位人员无正当理由离岗1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仍逾期不归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从辞退或自动离职结论下达之下月起停发工资。

三、严格请假管理

根据十办发[202_]1号规定,凡请假1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应到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单位在考核材料中应标注清楚,并不得将其评为优秀等次。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考核,未履行审核备案手续的,扣发其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四、严格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管理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单位负担的部分不予发放。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

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以上1—4条根据鄂人险[1998]108号文件规定)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黄金

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文件玲金政发[202_]10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分矿、部门、车间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行文管理,统一行文格式,提高公文制发的严肃性,根据《矿业股份公司公文行文格式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讨论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的审核程序

1、请示与报告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

对矿内的请示、报告,各单位、部门上报时,应一文一事,不得将相关或不相关的几个问题、几件事写在一份请示或报告中。公文送交时不得多头主送,一律送交综合部统一办理。

对上级机关、部门的请示、报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 1

原则,形成公文材料后,填写《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发文稿纸》,由矿主要领导签发后,送交综合部审核、行文。

2、各类发文

各系统、部门的矿内发文要做到主题突出、言简意赅。发文经单位负责人把关,统一填写《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发文稿纸》,由分管矿领导签发后,送交综合部审核、行文。

3、上报材料

各单位、部门向上级机关、部门报送的各类文字材料,在材料上报前必须经过综合部审核把关。各单位、部门要在上报时限2个小时前将材料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综合部审核。(必要时带电子版;须上报PPT的,带PPT资料)

4、所有公文的行文格式由综合部负责。综合部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材料主要进行错别字、语病句的审查。对存在的错别字、语病句等不当情况,按每出现1处错别字或语病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矿工救助基金捐款10元。综合部审核后,对出现的行文格式不当、存在错别字或语病句,按每出现1处或1个错别字,综合部审核人员向矿工救助基金捐款10元。

凡未经综合部审核即上报的各类材料,出现问题,责任由上报单位、部门自负;同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矿工救助基金捐款200元/次。

5、经综合部审核后的公文或材料原件由综合部存档。

二、公文的格式要求

1、公文用纸规格

凡属行政公文用纸,均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2、公文字体及字号

(1)公文主标题为“小二”宋体(不需加粗),不需重复标注发文单位名称,直接标注为:“关于……”。

(2)正文字体为“三号”仿宋(GB2312)。

(3)正文第一层小标题为“三号”黑体(不需加粗);第二层及以下层级的小标题,原则上保持“三号”仿宋不变,确需突出小标题,可以通过“加粗”来实现。

(4)公文内容的字体、字号要统一,不得出现大小不一的情况。

3、行文页边距、行距

(1)行文页边距:上、下边距均为2.54厘米;左边边距为

2.6厘米,右边边距为2.4厘米(左侧装订)。

(2)行文行距:行文行距一般应设置为“固定值26-28磅”。在公文页面设置过程中,出现下一页无正文内容的情况,应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行距(或缩或扩),不允许出现“此页无正文”的现象。

公文正文中的行距、字距要整齐统一,不得出现间距、行距不统一的情况。

4、成文落款、日期及公章

公文文尾落款时,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公文成文日期,采用汉字书写,比如写成“二○○八年八月二十日”,不应写成“202_年8月20日”。

公文文尾加盖公章,应按照“上大下小、左右居中”的要求,端端正正地骑压成文时间,其中公章上弧应占2/

3、下弧应占1/3,但不能骑压正文。

5、公文附件

正式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3号仿字体字(GB2312)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

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6、公文中数字使用问题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公文规范通知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综合部202_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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