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三亚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_〕94 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 年 6 月 8 日
三亚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2_-202_ 年)》,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根据《三亚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畜禽养殖与污染防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方针,落实禁养区划定范围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以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扶持政策、加大科技推广、完善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有效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到 202_ 年底,全部关停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粪污治理率 100%,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100%;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 100%。
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即:生猪≧500 头(出栏)、奶牛≧100 头(存栏)、肉牛≧200 头(出栏)、蛋鸡≧10000 羽(存栏)、肉鸡≧50000 羽(出栏)。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1.全面彻底排查禁养区划定范围。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辖区内禁养区划定情况,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规模养殖场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2.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定期更新全市禁养区范围,印发实施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出台区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绿色发展畜牧业。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做好兽用药物包装物回收,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减轻源头污染。(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4.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严禁病死动物随意乱抛,监督指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5.严格落实畜禽养殖企业环境准入。建立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数据库,严格执行企业环境准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在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数据库进行分析,对选址在禁养区内的项目,禁止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选址不在禁养区内的建设项目,还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或环评手续,落实环保“三同时”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二)做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建设
6.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
要实行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做好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装备配套建设,对已实施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养殖场加强跟踪服务,开展预警监测,开展“回头看”或定期巡查;202_ 年底前,全面完成保留规模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升级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从源头上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提升生态保护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对粪污利用不规范、粪污处理设施装备不配套的规模养殖场,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建立整改台账;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对于确定无法完成设施装备配套的,由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区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关停处罚。(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
7.建设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设施。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养殖小区等养殖密度较大的区域,通过完善污水集中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大型沼气池、建设有机肥厂等公共基础设施,扩大废弃物收集范围,将养殖密集区、养殖小区的废弃物集中进行处理;建设大中型有机肥和沼气能源综合利用中心,年生产 2 万吨有机肥,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8.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 1 家,应对应急和非应急状态病死畜禽处理,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
会)
(三)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9.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进一步推广粪污全量收集利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扶持养殖场户和第三方组织建设粪污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有机肥替代化肥和土壤深度改良,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畜牧业,保障畜禽产品供给稳定。(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10.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置机制。以转变废弃物发展方向为重点,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模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为核心,引导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在保障产品质量和数量的同时,努力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11.优化种养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和总量控制,引导农村散养户向养殖小区集体养殖方式转变。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与当地农作物消纳相配套的畜牧养殖小区,合理调整畜牧业产业布局。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
12.推动部门间管理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形
成合力。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13.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工程。(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4.落实畜禽养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养殖业主严格把关动物防疫条件,落实《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养殖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严格投入品使用,规范养殖档案和疫病防控记录,实行可追溯制度。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我市的“河长制”相结合形成畜禽养殖网格化监管,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网格化监管格局,严防畜禽养殖污染向流域支流源头蔓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15.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开展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巡查,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暗访,加强污染治理排查力度,对粪污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排除污染隐患。对拒不整改,违法偷排、漏排、粪污治理设施不运行的养殖场(户),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
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成立三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市、区、村、养殖企业(户)多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尽快制定实施计划,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设。
(二)加强考核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和重点支持,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综合利用税收、金融、价格、补贴等措施,引导工商资本、金融机构采取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联合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及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等多种形式为畜牧业废弃物利用提供金融服务,创新贷款抵押和担保机制,完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四)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微信、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技术和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开放,并设置信息交流和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动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一、单选题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C)起实行。
A、202_年10月8日
B、202_年12月31日
C、202_年1月1日
D、202_年7月1日
2.(B)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C)万元以下的罚款。A、5
B、8
C、10
D、20 4.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C)元以下的罚款。
A、1000
B、202_
C、3000
D、5000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C)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A、县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6.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C)确定。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D、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对环境可能造成(D)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A、一定影响
B、较大影响
C、恶劣影响
D、重大影响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D),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A、人力投入
B、设备投入
C、现金投入
D、资金投入
9.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C)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A、微生物
B、植物
C、动物
D、动物和植物
10.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C)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A、种植
B、养殖
C、种植和养殖相结合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B)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A、集约化
B、规模化
C、产业化
D、标准化
1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B)价格。A、工业用电
B、农业用电
C、商业用电
D、居民用电
13.(A)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14.(D)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A、乡镇人民政府
B、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C、县级人民政府
D、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5.畜禽养殖用地按(A)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A、农用地
B、建设用地
C、未利用地
16.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C)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A、法律
B、规章
C、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D、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A)评价。
A、环境影响
B、产业规模
C、经济效益
D、社会效益
18.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A)万元以下的罚款。
A、5
B、8
C、10
D、20 19.制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C)持续健康发展。
A、农业
B、养殖业
C、畜牧业
D、农牧业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D)批准实施。A、本级以上人民政府
B、上一级人民政府
C、相关授权部门
D、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二、多选题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ABCD)。
A、统筹规划
B、合理布局
C、综合利用
D、激励引导。
2.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ABC)。
A、品种
B、规模
C、总量
D、面积
3.禁止在(ABCD)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A、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B、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C、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ABC)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A、新建
B、改建
C、扩建
D、重建
5.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ABCD)等。
A、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B、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C、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D、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 6.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ABC)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A、粪肥还田
B、制取沼气
C、制造有机肥
7.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ABCD)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A、荒山
B、荒沟
C、荒丘
D、荒滩
8.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CD)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A、2万元以上
B、5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
D、10万元以下
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AD)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A、10万元以上
B、3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下
10.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AB)备案。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
11.(AC)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A、大型畜禽养殖场
B、小型畜禽养殖场
C、养殖小区
D、其他畜禽养殖场
1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AD)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A、预防为主
B、预防为辅
C、兼顾治理
D、防治结合
13.(ABC),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A、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B、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C、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D、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14.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AC)。
A、污染物排放标准
B、废弃物排放标准
C、总量控制指标
D、总量指标
15.因(ABCD),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A、畜牧业发展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城乡规划调整
D、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16.将(ABCD)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A、畜禽粪便
B、污水
C、沼渣
D、沼液
17.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ACD),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A、收集
B、整理
C、贮存
D、清运
18.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ABD)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A、法律
B、法规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19.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BD)畜禽养殖。
A、集约化
B、规模化
C、产业化
D、标准化
20.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AC)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判断题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2_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3.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
5.国家鼓励利用荒山、荒漠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适用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7.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1.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12.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13.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14.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16.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近利用。
(×)17.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18.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20.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简答题
1.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3.在哪些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乡镇人民政府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有哪些?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三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共6章44条,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金扶持范围。
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
第四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经202_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_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4条,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1]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1]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1]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1]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1] 3解读 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们普遍认为,条例的颁布将大力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整体水平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2] 以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
中国工程院院士金鉴明认为,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
但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出现了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的现象,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致使环境污染严重。“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事实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金鉴明指出。
“畜禽养殖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和升级,必须要加强环境保护。”金鉴明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从而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为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2]
堵住污染,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 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韩永伟看来,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不高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的规范要求。通过立法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严防废弃物不当处理和处置污染环境十分有必要。中国农科院研究员杨正礼认为,畜禽规模化养殖业疫病风险较大,一旦发生疫病将给养殖者带来难以估计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此外,养殖场所的环保水平还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不注意加强环保容易导致纠纷,也会直接影响产业发展。
条例就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管做出了系列规定,包括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允许投产和使用;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
“认真落实这些环保要求,对提高畜禽养殖场所防控疫病的能力以及促进与邻里关系的和谐都会有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杨正礼说。[2] 多重措施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董仁杰认为,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是很好的生物质资源,可以用于制造沼气、生产有机肥,适量适时的还田利用对于保障土壤有机质含量、保障农田生产力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机制保障,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水体和土壤环境的污染。” “如何建立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如何改变长期以来畜禽养殖废弃物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环境污染的困局?条例正是破解这个难题的制度建设实践。”董仁杰表示。
韩永伟指出,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励措施,例如:明确对沼气、制肥等综合利用设施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废弃物利用予以税收优惠并享受农用电价格,对有机肥购买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利用废弃物进行沼气生产和发电的享受新能源优惠等。
“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促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更多地流向综合利用,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双赢。”杨正礼说。[2] 答记者问
三部门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202_年11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负责人26日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3]
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有什么现实针对性? 答:我国是畜牧业大国,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涉及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原环保总局于202_年专门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不够。一方面,有的地方为追求增加畜禽养殖量,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是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明确。目前有关环保规定没有体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没有考虑不同规模畜禽养殖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过于笼统,致使大量养殖者未切实履行环保义务。三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最佳方案是通过制取沼气、还田利用等进行综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很低,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四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在总投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3]
问:条例在统筹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3]
问:为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3]
问: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是调动养殖者积极、主动进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条例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装备研发提供支持。二是针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特点,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明确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四是对制取沼气、天然气、发电、生产经营和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等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给予相关税收、资金、运力、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的,还要求电网企业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全额收购多余电量。
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六是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标排放后自愿签订进一步减排协议的,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七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之外的养殖户自愿建设配套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也可以享受有关激励扶持政策。[3]
第五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2_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_年11月11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 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 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 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 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 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 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 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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