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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大全)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30-901570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2-06 22:07: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大全)

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水环境质量,打好生态环保攻坚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2_〕54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连城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连政办〔202_〕64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城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畜禽和水产养殖落实养殖总量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按照“拆、治、控、转”的总体要求加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使全县农村养殖业环境质量特别是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

二、治理对象

(一)(连政办函〔202_〕4号)核定保留的290家名单以外的生猪散养户。重点是未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达不到资源化利用要求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全县流域内存栏200羽以上的白鸭等水禽养殖场(以下简称养鸭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鸭场,禁养区外处理设施不完善、污水排放未达标的,存栏200羽以上(含200羽,下同)的养鸭场必须全部列入治理。闽江流域重点抓好文川河(黄坊断面,莲峰镇、林坊镇、文亨镇、揭乐乡、隔川乡)及北团河的上游整治。

(三)水产养殖业,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淡水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连政办〔202_〕83号),对鳗鱼、公建水库养鱼养殖场进行限制性养殖。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_年2月19日-2月28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组织专人、专班对现有生猪散养户(指未经审批许可建设,存在污染隐患的养猪场,下同)和养鸭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户)基本情况,包括选址场地、养殖规模、环保设施情况等,填报《连城县非保留名单内生猪散养户调查摸底表》和《连城县养鸭场(户)调查摸底表》(表格见附件1、2),调查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于2月28日前分别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宣传发动(3月1日-3月15日)

各乡(镇)组织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政策宣传到场到户,将整治要求、完成时限、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对列入关闭拆除或需改造治理的下发限期关闭拆除或改造治理通知书,加快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河长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连城

生态环境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

按照《连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连政综〔202_〕47号),对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场实行分类整治。

1.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3月16日-9月30日)。

(1)各乡(镇)要对流域水质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制定方案、罗列清单、分解任务、明确关闭拆除时限,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好歼灭战。

(2)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鸭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禁养区内存栏200羽以上养鸭场(或周边连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户),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2_年4月30日前自行清场。

(3)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禁养区内新建生猪散养户由各乡(镇)负责牵头,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2_年8月31日前自行清场。

(4)加大日常督查巡查力度,防止禁养区复养反弹,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确保禁养区内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关闭拆除到位。

牵头单位:连城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实施限养区内养殖场改造治理(4月1日-12月30日)。

(1)限养区内养鸭场改造治理:推行网床平养、全棚旱养等节水养殖模式。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科学合理养殖,有效控制水禽水面饲养带来的水资源污染和疫病传播。限养区内的养鸭场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养鸭场改造治理规范要求见附件3)。

(2)限养区生猪养殖场整治:稳定生猪养殖总量,202_年全县生猪目标存栏15万头,年出栏27万头。对于原核定保留猪场,空栏3个月以上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能满足条件的,将养殖指标调整给符合选址、用地、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养殖场,按“关(拆)一补一”的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对接办理核定养殖指标转让并通过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后准许养殖。对因禁养区划定范围调整、水源地等规划导致由限养区划入禁养区范围的养猪场,允许在原核定存栏规模范围内选址重建,新选址必须具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条件,取得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养殖规模应符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条件和土地承载力要求。

(3)保留生猪养殖场全面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总量稳定、转型升级、生态安全”为目标,改善我县生猪养殖场小而散的现状,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所有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所拥有的消纳地及其农作物的土地承载力符合要求,实行“以(消纳)地定养”或者按异位发酵床容积的承载范围内养殖,对于承载量不足的给予核减养殖指标。要落实属地责任,202_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3.加强水产养殖业治理(4月1日-12月30日)。

今后一律不得新建、扩建鳗鱼养殖场,对已建并在经营的养殖场,向农田灌溉渠排放养殖废水的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_)要求;

直接排入河流的养殖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连城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连城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

组长:钟桂林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芳跃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局长

傅炳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傅昌发县水利局局长、河长办主任

成员:詹信武团县委副书记,抽调县政府办

林燕明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谢亮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李向阳县水利局副局长、河长办常务副主任

钱兴辉县财政局二级主任科员

王文兴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巫克云县林业局一级主任科员

罗德恒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罗以梧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

李永光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黄小梁国网连城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罗芳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林燕明、谢亮、李向阳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督促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进度通报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主体,负责生猪和水禽养殖场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水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负责督促各养殖户按规定期限完成关闭拆除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指导当地养殖户转产转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限养区养殖场治理指导,核定生猪养殖指标,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禽无水面养殖,指导规模养鸭场(户)采用网床平养或全棚旱养技术进行饲养,对乱丢病死畜禽行为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加强水产养殖业污水排放管理和技术指导,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管。

连城生态环境局:负责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除,对限养区养殖场污水排放监管和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报县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协助配合对违规养殖畜禽、水产养殖行为的巡查执法,支持、协助乡(镇)做好生猪和水禽养殖场(户)强制拆除工作。

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违规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责令其限期关闭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关闭拆除的养殖场依法配合当地政府关闭拆除,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在限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布局要求建设的规模养殖场,会同农业部门对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财政局:做好养殖场(关闭拆除、改造提升)综合整治和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资金补助保障,负责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

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做好养殖场开展强制拆除工作的交通安全及执法保障。对相关部门立案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

县水利局:核查养殖场所是否处于河道岸线、蓝线范围之内,是否侵占河滩河道。

县政府督查室: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责任的意见。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河长办:督促各级河长,乡(镇)河长办及河道专管员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配合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协调开展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县供电公司:配合乡(镇)对违规新(扩)建、禁养区和限养区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拆除的生猪和水禽养殖场,接到县执法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实施限电和断电措施,对转供电用户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堵疏结合,标本兼治。认真做好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的思想工作,引导其积极参与和配合专项整治。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引导水禽养殖场退出河道养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乡(镇)专项整治工作,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模式,新(改、扩)建年存栏202_羽以上的连城白鸭标准化养殖场,分类给予补助(改造建设要求及奖补标准参照连政综〔202_〕187号执行)。

(四)跟踪问责,严格考核。县政府督查室按照时间节点组织督查,进行整治全程跟踪,对整治进度较慢的乡(镇),督促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强化正向激励,及时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于组织领导不力、未能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连城生态环境局负责把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列入对乡(镇)党政环保目标书考核内容加以量化考评。对断面排放水质进行监测,水质监测结果作为量化考评依据。

(五)常抓不懈,落实长效。开展常态化巡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地、责任河”,各乡(镇)要完善日常监管,做好月巡查记录,规范养殖场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反弹和违规新建、扩建行为的巡查和打击,切实巩固治理成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留存好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备查台帐,加强事后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防养殖场污染现象发生,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篇: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办(202_)号《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各项工作,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畜禽养殖场,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安全和区内河流水质好转,促进畜禽养殖场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专项整治、完善配套环保设施,规范农场内的禽畜养殖行为,做好我场辖区内养殖场(户)的备案审批、配套环保设施和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使我场区内的各养殖场(户)污染物的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标准,保护我场绿色生态环境。

二、整治任务

(一)对养殖场(户)所进行逐一登记备案,检查各项配套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处理处置情况,对未经农场相关部门备案审批、没有必要的配套环保设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进行有效处理的养殖场(户)则由 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所。为了做好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的清理工作,由农场相关部门联合成立的行动工作领导小 1

组协调有关人员,组织实施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的核查工作,摸清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污染情况,配合市政府在禁养区组织实施的清理整治行动。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工作机构

场成立由办等部门组成的 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项目办,日常工作由项目办负责。

(二)职责分工

1.***科

(1)协助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摸清场区内尤其是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的分布情况及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协助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对场区内水质监督检测工作,联合综治办做好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清拆前的调查、取证工作。

(2)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对场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用地备案工作,完善畜禽养殖场(户)用地备案手续,把好用地审批关。

(3)联合综治办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对场区内畜禽养殖违法用地的依法查处工作。

2.***科、项目办

(1)协助市畜牧部门制定场区内畜禽养殖生产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根据全市养殖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我场实际在场区内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并做好制定、完善禽畜养殖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工作。

(2)协助市相关部门把好场区内养殖项目的审批、治理等污染整治关口,对不符合养殖项目审批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在准养区和限养区做好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控制等工作,从源头控制污染。

(3)对场投资建设的六队猪场排污配套工程(沼气工程)应做好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并对相应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做好工程实施前的审核工作。

3.***科

(1)**科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联合行动领导小组内的其他部门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对场区内养殖场(户)环保配套设施及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养殖场(户)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经农场、市相关部门审批、没有配套环保设施、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养殖场(户),应报请市相关部门对其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报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2)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对场区内养殖场(户)在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度方面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业主依法完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配套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

(3)联合综治办协助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场区内养殖场(户)违法建筑物的清理、拆除工作。

(4)对场投资建设的六队猪场排污配套工程(沼气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做好建设后期的验收检查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4.***办

(1)协助场国土科及市国土资源局对场区内畜禽养殖违法用地的依法查处工作。

(2)协助计划科做好此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在较大的养殖场(户)区及一些道路旁悬挂一定数量的条幅和其它宣传标语,为场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清理整改,自觉配合整治行动。同时也要做好场区内养殖场(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场(户)的理解和支持。

(3)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和市畜牧局等相关部门对场区内禽畜养殖场(户)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并及时通报查处情况。协助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场区内的养殖场(户)违法建筑的清理、拆除工作。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场区内养殖场(户)污染专项整

治工作,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宣传阶段(202_年9月):由综治办联合计划科在场区内较大规模的养殖场、主要交通道路和各街道两边以条幅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动员和引导场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自觉配合农场开展的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_年10月-202_年11月):由国土科、生产科、计划科、综治办和项目办等部门组成的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以及不符合环保及场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的养殖场(户),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或关闭。对逾期未自行搬迁和清拆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查处,吊销有关证照,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清理、拆除,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限养区内养殖场(户)实现禽畜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符合市及农场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的限养区、准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督促其限期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和配套环保设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达标和减量排放。由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科室协助限养区、准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完善相关手

续;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将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由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实行关闭。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_年12月):由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是否按要求搬迁或关闭,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市的有关要求建设、完善污染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场投资建设的六队猪场排污配套工程(沼气工程)是否按照招投标的要求做好规划、建设实施进行检查核实。

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实行层级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市政府有关生态养殖和整治畜禽养殖场的决策,保质保量完成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国土科、生产科、计划科、综治办和项目办等部门应按照统一部署,密切配合,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实现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整治方案

主送: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办公室

抄送:领导

发送:有关养殖单位

第三篇: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行动计划》(国发〔202_〕1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2_〕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_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100%。

二、整治范围

我市禁养区以外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场标准为:生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三、整治原则

1、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街道、经济区是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辖区内养殖业主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3、整治与预防相结合原则。严格落实禁养区政策,建 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确保全市畜禽养殖总体规模控制在现有水平。

4、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和污染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专项整治。

四、整治重点

1、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我市畜禽禁养区已划定完毕,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做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普查登记工作(包括养殖项目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禁养区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组织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市农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202_年底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2、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掌握养殖场污染的基本情况,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实施“四改两分”治理模式,既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放为暗沟排放、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实现雨污分离、固液分离,建设或完善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的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如沼气池、污水池、化粪池和堆粪发酵房等设施,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有机肥生产,做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3、推进畜禽散养密集区粪便污水治理

加强畜禽散养密集区治理,推进畜禽养殖远离人居环境,大力发展村外规模养殖。要采取成熟的粪便污水治理技术,通过散养密集区分户治理或分户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还田模式,实现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

4、落实畜禽粪污消纳场地。要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还田利用”的原则,督促畜禽养殖场,通过自有、租赁、协议等方式,落实畜禽粪污消纳耕(林、果、菜)地,确保本场全部畜禽粪便污水被消纳。同时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可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粪污产量和农田分布情况,以村组为单位,统筹规划畜禽粪便、污水消纳地,实现粪污消纳利用组织化和市场化。

5、推行生态养殖模式。要支持、鼓励畜禽养殖场按畜—沼—果(菜)等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实现畜牧业和种植业良性循环发展。

6、依法实施关闭。对污染严重、不愿治理,或治理后仍无法达标排放及未落实畜禽粪污消纳地的畜禽养殖场,相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

五、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2_年2月15日-2月28日)。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市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农发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和行政执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将畜禽养殖场污染整 治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工作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实施严格问责。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负责人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202_年3月1日—202_年10月31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经济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每个养殖场(户)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包括整治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养殖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202_年11月1日—12月31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经济区要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完成较好典型进行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单位,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范围大,各单位、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1.加强分工协作。为确保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园满成功,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市农发局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指导畜禽养殖场规范建设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市环保局要全面加强 畜禽养殖场日常环境监管,加大养殖场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管理局和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2.加强资金保障。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责,督促畜禽养殖场,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实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领域,发展有机肥生产,提高粪污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有机肥生产等项目的扶持政策。

3.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养殖业主防治污染的环保意识、自觉性和广大群众参与污染整治的积极性;对整治工作中好的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整治工作不利的养殖场进行曝光和整治,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建立准入机制。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建立准入制度,严格把关。凡是养殖项目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及禁养区政策,无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手续和环保手续等,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开工建设的养殖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粪污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不予畜牧项目扶持。

第四篇:我镇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

我镇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

根据区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我镇高度重视,行动迅速,成立了阿庄镇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其他相关管线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镇农办、镇环保办、镇畜牧站等多部门组成,全面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我镇在总结202_年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整治中促发展,在发展中抓治理的思路促进了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具体工作如下:

一、土地还原。即把畜禽粪污作为肥料直接施入农田,利用土壤中的微生物达到分解有机质的目的。

二、堆肥法。用堆肥法处理畜禽粪污中的固体部分,即在人工控制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将有机物转变为肥料,同时将畜禽粪污中的病原微生物杀死。

三、畜禽粪便饲料化。由于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未消化的蛋白质、B族维生素、矿物质元素、粗脂肪和一定量的碳水化合物,且氨基酸的品种比较齐全,所以是用作饲料的好原料。通过将畜禽粪便干燥处理、发酵处理、青贮、膨化制粒等作为饲料应用。

存在主要问题:

一、我镇畜牧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总体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发展不平衡,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促进养殖治污任务全面完成。

二、如何巩固成果,防止死灰复燃,需要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

三、对鑫浩源养殖公司加大养殖污染的监管。

第五篇: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2_~202_年)

为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_〕7号)精神,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畜牧业生产及养殖污染治理现状

(一)畜牧业生产现状。

嘉兴市地处浙江省东北部,全市陆域面积3915平方公里,下辖南湖、秀洲2个区,平湖、海宁、桐乡3个县级市和嘉善、海盐2个县。全市涉农镇(街道)66个,耕地面积318.47万亩。202_年,全市工农业生产总值1585.18亿元,农业产值172.91亿元,其中畜禽养殖业产值58.50亿元,占农业产值的33.83%,畜牧业产量、产值均位居全省第一。202_年末,全市生猪存栏282.91万头,牛存栏3836头,羊存栏75.43万头,家禽存栏1798.75万羽,兔存栏67.01万只。牛、羊、禽、兔均折合成猪,全市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为1.19头猪(详见附件一)。新丰等15个镇(街道)存栏生猪154.24万头,占总存栏的54.52%,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1.5头猪,其中,南湖区新丰镇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4头猪;嘉善县惠民镇、姚庄镇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3头猪;南湖区凤桥镇、海盐县沈荡镇、西塘桥镇、于城镇平均每亩耕地载畜量超过2头猪(详见附件二)。嘉兴市畜禽养殖受传统影响,以小、散、多、密为特征,规模化养殖水平比较低。近年来,各地为削减散养,提高规模饲养水平,积极推进畜牧养殖小区建设,已累计建成生猪养殖小区23个。但从调查统计情况看,202_年全市有生猪养殖户162976户,其中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户有5686户,仅占生猪养殖户总数的3.5%,规模养殖比例为6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约8个百分点。

(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现状。

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以生猪排泄物和污水为主,牛养殖量很小,家禽、羊、兔排泄物作为优质有机肥料,全部实现还田利用,对环境污染影响较小。

202_年,嘉兴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号令),组织开展了以“栅格式”沉淀处理为主要措施的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202_年根据省政府“811”环境整治行动的安排,嘉兴市各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了以“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沼气处理设施建设”为主的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畜禽排泄物经干湿分离后,干粪送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制作有机肥,尿液、冲洗水等污水经管道排入沼气池经厌氧发酵处理,产生的沼气用作燃料或发电,沼液还田;雨污分离后,雨水直接排入河道或收集后作棚舍清洗用水。同时,根据嘉兴畜禽养殖户多、规模小的特点,开展畜禽干粪集中收集处理,生产有机肥和复合有机肥的探索,形成了针对平原水网地带,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畜禽排泄物治理的“南湖模式”;开展生猪养殖场沼液通过管网输送到相邻水果、林木、蔬菜地的生态养殖治理模式的探索,形成了以平湖市林埭镇共和村潘建华养猪场为代表,就近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治理模式;开展生猪养殖场沼液经槽灌车运送到周边农田和水果、林木、蔬菜地的用肥调节池,按生产需要进行灌溉的异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治理模式的探索,形成了以桐乡市石门镇陆家庄村生猪养殖场与殷家桥村千亩梨园配套的异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治理模式;开展集约猪场猪粪用于生产生物有机肥,污水经管网进入沼气池进行厌氧处理后,再经二级A/O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的生化处理模式探索,形成了以平湖市新埭镇丁桥村明大牧业园为代表的集约猪场生态养殖模式。

近年来,通过省“811”工程和市、县政府实事工程实施,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经调查统计,全市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中已建有污染处理设施的3670户,占64.54%,已建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中心39个。畜禽排泄物对环境污染的程度明显减轻,再加上河道清於工程的实施,嘉兴农村的河道水环境已开始好转。

二、存在问题和差距

(一)存在问题。

一是养殖户主动治理的意识不强;二是监管乏力,违章惩治依据不足;三是治理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四是缺乏有效促进有机肥使用的激励机制;五是生猪养殖区域布局不平衡,个别镇(街道)畜禽养殖量超过环境容纳量。

(二)工作差距。

一是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仍有待提高。202_年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为85%,距省新“811”提出的95%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二是规模化养殖水平还需要提升。202_年全市生猪规模化养殖水平为65%,与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三是治理工作重心还停留在治理设施的建设上,建设与监管脱节现象较普遍,设施运行率不高;四是规模化养殖场治理方法单一,治理任务繁重,治理工程建设队伍力量与建设任务不相适应。

三、治理工作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坚持创业创新、改善民生、改善生态、富民强市;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建管监并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推进畜禽排泄物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在确保完成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同时,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到202_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是压缩生猪养殖总量。全市生猪存栏比202_年末下降8%以上,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在当地环境容量承受范围内。202_年、202_年、202_年分别下降3%左右(详见附件三)。二是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执行率达到期100%,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动态数据库。

三是加快畜禽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提前完成新“811”规定常年存栏100头、牛10头以上养殖场(户)畜禽排泄物治理任务,确保完成省定常年存栏生猪50头、牛10头以上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202_年完成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其中南湖区完成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为面上治理提供经验),202_年完成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详见附件四)。

四是加快推进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统计口径按省定标准)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202_年、202_年和202_年分别提高3个、3个和4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五)。

五是加快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建设。在养殖密集地区新扩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29个,对区域内生猪粪便收集率达到60%。202_年、202_年和202_年分别建成18个、10个和1个(详见附件六)。

六是加快推进规模化养殖。生猪规模饲养(统计口径按省定标准)水平达到75%。202_年、202_年和202_年分别提高3个、4个和4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七)。

四、治理方法和措施

(一)治理方法。

1.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利用法。

一是按雨污分离的要求,对猪舍进行改造,达到雨水与污水严格分离。

二是按干湿分离的要求,采用干清粪生产工艺,按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2_)控制污水排放量;配套建设干粪堆积池,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三是按能源生态型建设中小型沼气工程,采用地下池型,需建发酵池、后处理池(或沼液储存池)。按《畜禽养殖场污水治理沼气工程建设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小规模户和农村散养户也可以建“栅格式”沉淀池,对污水进行处理。

四是按农牧结合的要求,每亩耕地不超过5头生猪,养殖场(户)与种植场(户、单位)签订沼液使用协议书。考虑植物用肥季节性,耕地就近配套的,在养殖场建沼液或粪水储存池,同时建设输送管网;异地配套的,在田头、地头建用肥调节池,配套沼液运输槽灌车。

适用于中小规模养殖和农村散养户,附不同类型养殖场生态养殖模式图(详见附件

八、附件

九、附件

十、附件十一)。2.干湿分离,畜粪集中处理法。

一是采用干清粪工艺。及时清除干粪,减少冲洗用水。二是封堵畜粪直排口。对猪栏进行改造,用漏空塑料挡板封住猪栏出粪口,防止畜粪直接进入污水管道。

三是配套建设畜粪堆积池(棚)。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四是建设畜粪收集处理中心。按生猪存栏2~4万头配套1个处理中心进行设计,配备相应发酵槽(池)、翻料机、运输车。对收集畜粪进行生物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或复合有机肥。

五是建立畜粪收集队伍。畜粪收集人员队伍由处理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镇(街道)财政和村级经济适当给予补助。适用于中小规模养殖场和农村散养户,附治理模式图(详见附件十二)。

3.工业治理,达标排放法。

一是按雨污分离的要求,对猪舍进行改造,达到雨水与污水严格分离。

二是按干湿分离的要求,在采用干清粪生产工艺基础上,采用干湿分离设施进行固液分离,降低污水浓度,按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2_)控制污水排放量;配套建设干粪堆积池,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三是按能源生态型建设中型沼气工程,采用地下池型,需建发酵池、后处理池(或沼液储存池)。或用沉淀法去除污水中的干物质。

四是配套工业治污设施,建设二级A/O生化处理系统,一级兼氧池进行有机物降解及氨氮硝化,二级兼氧池进一步完成硝化,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适用于大中型规模化养殖场,附治理模式图(详见附件十三)。

(二)工作措施。

1.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嘉兴市畜禽养殖排污申报登记办法(试行)》和《嘉兴市畜禽养殖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实行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快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转迁。对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期分批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牧小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人畜分居种养配套。按畜禽排泄量与外部消纳量相配套的原则,规划当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按照人畜分居的原则,与当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相衔接,制订畜牧业特别是畜牧小区建设规划,切实安排落实小区和规模场建设用地。建立畜牧小区用地增加和农户养殖用地减少挂钩机制,对进小区的养殖户,其小区用地面积必须用其原有养殖用地置换。进小区后,原有养殖棚舍应予以拆除还耕或用于其它农业生产,不得继续用于畜禽养殖。严格小区准入与日常管理。坚决杜绝外来养殖户进入小区生产,严防养殖数量扩大。

3.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协调发展。加快养殖业内部结构调整,缩减生猪养殖总量,重点是削减养殖密度区生猪总量,缩减散养比例。稳定家禽生产,大力发展兔、羊等食草型、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畜牧业。积极引导养殖户向菌类、葡萄、瓜果和花卉等生态高效产业转产。优化种植业结构,在高密度养殖区,有针对性地种植一些对畜禽养殖污水修复净化作用强的植物,如茭白、黑麦草和水生作物等,实现区域种养平衡及生态和谐。

4.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高有机肥使用率。按照“增加产量、提高效益、培肥地力、用养结合、保护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实施面积,扩展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的作物,建立健全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服务体系,针对土地有基质缺失的现状,在配方施肥中要突出有机肥的使用,每年每亩农田园地施有机肥1~2次(在春花作物收获后或水稻收获后),每亩1000~1200公斤,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桑园、果园、苗木基地可提高到202_公斤/亩以上)。

5.加强设施运行监控,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办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重点区域水体及周边水体环境监测制度,掌握纳污水体整治前后水质变化情况,公正、客观、真实地评价整治效果,促进整治工作的开展(监测方案详见附件十四)。6.加强河道清淤治理,全面推进河道保洁。根据市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镇村河道为重点,每年疏浚约202_公里,力争到202_年,使全市镇村级河道普遍疏浚一次。建立健全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村河道保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广水禽筑塘养殖和离水旱养技术,启动家禽排泄物治理工作,在养殖密集区实施生态河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7.加快技术研究引进,建立后续服务组织。加强与浙江大学、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等科研部门协作,加快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的引进、研究和转化,重点在畜牧业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技术、畜禽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沼液处理、沼气利用等技术方面进行研究,改变目前畜禽排泄物治理方法单

一、治理效果不理想的局面。及时总结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治理模式,引导并扶持畜禽排泄物治理后续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沼液、沼渣、有机肥推广使用,切实提高治理工作成效。

8.加快建立防治制度,确保治理工作成效。建立并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开展建立村民自治监管体系探索,制订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防治工作成效,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行政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市整治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十五),根据新“811”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本方案的要求,各县(市、区)抓紧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同时把存栏生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纳入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落实好畜禽排泄物治理的各项措施。将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把畜禽排泄物治理作为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搞好日常监管的同时,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户的联合执法检查。

(二)明确职责,强化依法监管。各级农业经济、环保、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示范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根据现代畜牧业、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编制好规划,提出畜牧业用地规划意见,优化区域布局,推进养殖方式转变。按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20号)的规定,做好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排泄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畜禽排泄物治理和综合利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日常抽查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20号)要求,依法界定用地性质。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用地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县(市)、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河道清淤、河沟整治工作,全面推进河道水面保洁,在养殖密集区实施生态河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抓好工作检查、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重点支持农业和公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基础能力建设。专项治理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省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要求,确保畜禽排泄物治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财政补助经费和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落实。

(三)明确重点,细化措施落实。综合考虑存栏和治理任务等因素,确定南湖区的新丰、凤桥、余新,秀洲区的新塍,嘉善县的惠民、姚庄,平湖市的曹桥、新埭,海盐县的沈荡、西塘桥,海宁市的长安,桐乡市的石门等12个镇(街道)为重点整治镇(街道)。各县(市、区)要突出重点,明确治理任务及进度,加强对重点镇(街道)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扶持。重点镇(街道)要建立工作推进小组,镇长为第一责任人,镇领导分片包干重点村,并抽调人员成立整治办公室。重点抓好设施建设、处理中心建设及土地流转,“三沼”利用服务组织建设,治理进度每月上报等工作。要发挥村级组织在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中的基础作用,村干部要分组包干,逐一落实规模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封堵直排口,提高畜粪收集率。要鼓励农民施用有机肥,建立村民环保自律机制,促进区域内畜禽排泄物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增加投入,加大政策扶持。各级要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建设的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对畜禽粪便及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要合理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和畜禽排泄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优先予以安排。要根据实施方案,测算所需资金,并制定具体筹措及补助办法。重点保障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研究、引进、试点等工作经费,支持畜牧业生态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鼓励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的企业,沼液、污水深度处理和沼液、有机肥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在畜禽禁养区划定之前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由当地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资金测算详见附件十六)。

(五)强化监管,建立督查机制。一是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要把本区域内畜禽排泄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工作成效、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落实专人以信息、总结等形式每月一次向市整治办上报,突发事件等时效性较强的信息,要随时通报。二是建立整治工作领导联系制度和部门包干蹲点督查制度,领导小组下设指导督查工作组,负责对各地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三是实行区域项目限批制度,按照“先整治、后审批,先控制、后发展”的原则,对重点整治镇(街道)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与污染治理进度挂钩,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新建项目全部限批。

(六)加大宣传,营造整治氛围。组织开展畜禽排泄物治理的舆论宣传,既要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性,又要宣传扶持政策、治理措施、成功典型。同时,要加强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培训,把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素质教育工程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利用村规民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使畜禽排泄物治理成为广大养殖户的自觉行动。

相关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

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_〕111号)和《浙江省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浙发改规划〔202_〕928号),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自202_年以来,通过实施“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全省存栏生猪200头(牛20头)以上的7800多个规模场(户)得到治理,嘉兴市已基本完成生猪50头以上养殖户的治理,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畜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是,我省畜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畜牧业区域布局不平衡的问题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改变,局部地区畜禽养殖总量增加与环境容量、土地种植消纳的矛盾仍然突出;畜禽养殖排泄物仍然是平原河网和部分流域水环境的污染源之一;一些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制度尚未全面落实,部分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治理设施后续管理不到位。这些问题制约了畜牧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举措,确保我省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明确总体目标要求,建立畜牧业生态化建设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以满足土地消纳能力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前提,以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为主要途径,通过建立健全区域和总量控制制度、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等措施,大力发展规模生态养殖,提高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快建立畜牧业生态化建设机制,促进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实现保障我省畜产品有效供给、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协调发展。

到202_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转迁,全面完成存栏生猪100头(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畜禽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排泄物在种植业中得到有效利用,畜禽养殖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得到有效治理。太湖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5%。

三、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制度

(一)组织编制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环保等部门,依据本地区畜产品需求增长及环境承载力、流域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禁养区规定,科学编制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设区市以上畜牧业发展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做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从空间、总量环境准入上优化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已进行环评的,区域内申报畜牧业项目的环评程序予以简化。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水环境功能确定为I、II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上风向1公里内,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具体关停、搬迁畜禽养殖场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并报上一级农业、环保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予以损失评估及相应补偿。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未经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202_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环保局、农业局将所辖县(市、区)政府划定和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报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备案。

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促进畜禽排泄物减排增效

(一)积极探索推广生态畜牧业发展模式。各地要将畜牧业生态化建设作为畜禽养殖减排增效的关键措施来抓,严格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应用“就地结合、就地利用”的“零排放”模式,实现养殖排泄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超过周边承载量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和专业生产区,应当在异地配套相应承载利用能力的种植业基地,建立畜禽肥水、沼液综合利用的中介服务组织,采用异地资源化利用模式;平原、丘陵地带的中、小规模散养密集地区,则宜采取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模式,畜禽粪便收集后发酵处理,养殖户一户或联户建立沼气池,沼液、沼渣收集后作肥料还田;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异地兴建生态小区或规模场,实现人畜分离,改善村庄环境;大型养殖场应创造条件,通过配套一定面积的综合性农、林、渔业生产区域,实现整个区域内资源循环、生态平衡。同时,积极鼓励各地创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机制和发展模式,力争做到减排或零排放,促进畜牧业与种植业、农村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二)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按照同区域“控量减污”的原则,根据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土地消纳能力、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等情况,合理控制养殖过载区域畜禽养殖总量。水环境质量不能达到功能区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超标且畜禽养殖过载的区域,当地政府要制定畜禽养殖总量逐年削减目标,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并积极采用新型生态养殖模式,加快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对未能完成削减任务的地区,暂停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畜牧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从202_年开始,新建、扩建、改建的猪(牛)规模化养殖场(户、小区),应削减一定比例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优先支持本区域内有条件发展的生态养殖场(小区)与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配套建设生态化牧场。嘉兴市要积极探索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推进畜禽散养户关停并转,确保如期完成畜禽养殖总量削减任务。

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

(一)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环境准入制度。各地要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规定,严格执行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环境影响评价的“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且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并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及相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加快推行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及备案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污水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快落实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制度,并及时掌握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下养殖场(户)的名称、养殖地址、治理方式等情况,督促落实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一场一档要求建立养殖档案,明确生产状况、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状况。嘉兴等环境容量较小或农牧结合有困难的地区,要积极出台有机肥使用扶持政策,采用粪便集中收集处理和沼液深度处理、用槽罐车将沼液就近纳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等模式,实现畜禽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三)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执法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采取专项督查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方式,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202_年6月前,各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并抄送省农业厅,重点对“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已完成治理的规模场及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将组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年存栏生猪3000头以上养殖场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批先建、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到位的规模化养殖场责令限期完成治理,并进行通报。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擅自向水体等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逐步将规模化养殖场纳入环保部门监督监测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2_)确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标准执行,其它畜禽按相关标准折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建设。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制订工作,制定《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各地要及时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大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省环保厅将在平湖等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区域控制试点。

(二)严格责任考核。各地要按照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污染严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生态建设考核不得评优,并在生态示范创建中一票否决。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积极制定促进畜禽污染防治与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的环境经济政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特别是对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在申请财政补贴、贷款、污染防治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污染治理工作不积极、效果不明显或造成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户),取消有关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农业、环保部门要积极推广畜禽生态养殖、畜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低成本利用的典型和先进减排技术,要大力推广“两个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的治理方法和就地

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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