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气总公司科研管理工作,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以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总公司科技军工部是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 7 月 5 日前、次年 1 月 5 日前将《科技成果半年报表》(见附件)报送总公司科技军工部。
第三章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是指由陕西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的省级新产品鉴定。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范围
(一)
凡列入国家和省、市、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或各单位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各单位要求鉴定的,均可鉴定。
(二)
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是对企业民用工业产品、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肯定,也是进行产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前提。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一)
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
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
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报程序(一)
申请鉴定单位起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打印、导出电子版文件;(二)申请鉴定单位审核上报材料并加盖公章;(三)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提交科技军工部。
第十条
材料上报 申请鉴定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鉴定大纲;(二)技术总结和研制报告;(三)有关生产工艺及相关技术文件;(四)产品采用的标准(如采用企业标准,该标准需在陕质监部门备案);(五)新产品检验、试验和测试报告(国家级的或陕质监部门备案过的);(六)技术经济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七)用户意见或证明;(八)使用说明书;(九)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和有关产品、技术的查新检索报告。
第四章
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陕西省科技成果鉴定和省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陕西省科技成果鉴定的相关工作;省国防科工办具体负责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成果鉴定的程序(一)申请鉴定单位应填写鉴定申请表;(二)申请鉴定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审核、填写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三)所有材料一式 2 份(并报电子版),在建议鉴定日期的前两个月将《鉴定申请表》、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科技军工部。
第十三条
不再组织成果鉴定的条件(一)不再组织陕西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有:
1.企业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可不再组织鉴定。
2.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注:“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二)不再组织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有:
1.国防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
2.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
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3.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名单。
4.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应提交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一)陕西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材料有: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知识产权状况报告、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权利要求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二)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材料有:
1. 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项报告; 2. 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 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 4. 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 5. 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国防科技成果除外); 6. 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7. 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
第五章
鉴定材料特别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针对民品项目进行的鉴定。
第十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开发过程中采用的标准须是国家级或在陕质监部门备案过的。
第十七条
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需提前起草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有待专家修改。
第十八条
申请书和鉴定证书书写要准确,客观、完整、附件齐全。
第十九条
《鉴定申请表》、《鉴定证书》等各类表格模版在科技军工部复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公司科技军工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科技成果统计半年报表 填报单位:
年度:
序号 成果名称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 获奖日期 获奖等级
主管部门负责人:
部门领导:
填表人:
报出日期:
第二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连同鉴定资料一起报送主管部门审查修正后,再送市经委技术进步与质量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注意:申请表中“项目计划编号”一栏要注明市级以上立项的计划文号)。
二、提供鉴定审查的主要技术文件有:
(一)鉴定大纲--由项目承担单位代鉴定委员会草拟。
(二)设计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研制工作总结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标准化审查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检测报告--由法定检测部门提供。
(六)用户使用报告--由用户提供。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八)查新报告(属国内首创的产品,最好能提供查新报告,其余产品不一定提供该报告)--由查新单位提供。
(九)有关产品的图纸、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文件,符合环保、安全、卫生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都要准备好,供鉴定委员会备查--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列入省经贸委、国家经贸委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提出鉴定申请,交市经委加具意见后再向省经贸委、国家经贸委申报,鉴定材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四、在市经委备案的项目(含已列入市经委计划的项目),由市经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
五、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鉴定结论意见。
六、企业主管部门须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鉴定资料的编写工作及鉴定会的会务工作(包括草拟鉴定大纲、草拟鉴定结论意见、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等)。
七、鉴定会后,由项目组织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八、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经鉴定验收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登记卡,报市经委技术进步与质量处。
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草拟鉴定大纲,其主要内容有:
一、产品名称及主要技术指标
二、鉴定依据
(一)市级以上立项的计划名称及文号;
(二)设计任务书;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四)检验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
三、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能否指导生产。
(二)审查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国家有关标准或产品企业标准要求。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三)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鉴定目的通过对产品图样、技术文件的审查,根据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意见,对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并作出鉴定结论意见。
五、鉴定形式和方式
(一)会议鉴定(或检测鉴定、合同验收)
(二)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讨论并通过鉴定结论意见。
六、提供审查的主要技术文件
(一)鉴定大纲
(二)设计任务书
(三)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标准化审查报告
(五)检测报告
(六)用户使用报告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八)查新报告(属国内首创的产品,最好能提供查新报告,其余产品可不提供该报告)。
(九)有关产品的图纸、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文件,符合环保、安全、卫生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都要准备好,供鉴定委员会备查。
第三篇: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要求
1、鉴定大纲
(1)鉴定依据(2)鉴定具备的条件(3)鉴定的目的(4)鉴定内容(5)鉴定程序
2、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1)计划任务书:是指科技行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须提供计划任务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合同书:是指受托研究或者合作研究所签订的研究开发合同书(或者合作协议),须提供合同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3)自行研究开发的(计划外)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
3、工作报告
(1)选题立项的背景及其目的、意义。
(2)技术方案的论证和研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等。
(3)项目研究进展基本情况,如工业项目的试制、试产、试销、试用,农业项目的试种、试养,医药卫生项目的临床观察及应用等情况。
(4)研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5)计划任务目标与项目已完成任务指标对比表格,以及未完成计划任务目标的原因说明。
(6)研究工作的主要经验与体会以及下一步的研究发展目标等。
4、技术报告
(1)采用的详细技术路线,技术原理及主要技术特征。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业项目需主要工艺、技术参数,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及卫生状况等;农业项目需试验设计,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对比数据等;医卫项目需各种实验数据、图表(图片)、统计分析,主要技术指标测试结果,临床研究病例数及对照研究资料,随访资料及应用反馈材料等。
(3)技术创新点,技术的新颖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成熟度,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比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
(4)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条件及前景。
(5)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设想等。
5、查新报告
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资料和查新结论报告。需要与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进行比较的项目,必须提供国际联机检索的材料。
6、经济效益(一次性或一年的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包括经济规模成本构成、节能降耗、年新增产值、年实现利润和税收、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市场需求预测及推广应用前景等。
7、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用户意见由直接使用的单位提供,不得少于2份。
8、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
涉及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项目,须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综合述评报告或证明。
9、测试报告(产品)
凡需测试的项目,须经国家、省科技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含原始记录)。
10、设计与工艺图表
属产品类科技成果,须提交设计文件、工艺规范、有关图片图样、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等。
11、质量标准(产品国家标准)
属产品类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产品或技术的相关标准,没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并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12、其他文件资料
(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2)局部技术已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3)已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交流的论文,须提交论文原件或复印件、获奖证书,或者被他人引用的效果情况及推广应用情况。
13、主要完成人员
严格按研制、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并提交材料的原件。提交审查的所有材料必须打印、装订整齐,并按标准格式(Word文本,A4纸,仿宋体字),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软盘。
第四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所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平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问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
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项目的主持(或组织实施)单位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问组织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时,应当邀请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六)颁发鉴定证书,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询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 第五章 罚 则
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篇: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
用进口成套零部件或散装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四条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 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九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许可证(准产证、准销
证),申报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组织新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等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内容、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推广应用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是否完整、正确、清晰、统一,能否指导批量生产;
(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生产工艺条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对产品的先进性和技术水平作出评价;
(三)审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投)产的新产品通过法定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二)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三)具备试(投)产必需的标准、规程、工装和检测手段;
(四)新产品、新技术在生产过程和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申请及技术资料
需要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项目开发单位向组织鉴定验收单位提出申请,并须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二)计划任务书;
(三)试(投)产技术与工作总结;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五)产品标准;
(六)产品检测报告;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
(八)投产条件报告;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产品图样与工艺文件;
(十一)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填补国内空白及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新产品,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2、检测报告要由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或授权的法定检测机构测试和出具。检测的样品、样机需由企业当地质监部门抽样封样后送检或法定检测机构实地抽检。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方式:
(一)会议鉴定: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检测鉴定: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计划单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必要时可聘请3-5名有关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合同验收: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评价,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 鉴定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管理:
(一)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受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委托,由宁波市经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由市经委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主持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同时,本着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
(三)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对鉴定验收争议的仲裁;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1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其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直接参与本项目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询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鉴定验收证书的审批:
(一)鉴定结束后,项目开发单位在1个月内完善鉴定资料,统一在市经委新产品网上申报系统鉴定资料中填报,并下载统一格式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按统一格式填报一式6-8份,送鉴定主持单位(所在县市区经发局)审查盖章后,报鉴定组织批准单位(市经委)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
(二)鉴定主持、批准单位将鉴定验收申请报告l份,鉴定验收项目法人单位承诺书1份,鉴定验收证书和鉴定验收资料各1套归档。项目开发单位也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鉴定验收全套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发的《宁波市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