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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精神文明公约物业公文五篇范文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30-1025697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6-07 10:00: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居民精神文明公约物业公文

居民精神文明公约

签发人:

时空谷人

为搞好 XX 的精神文明建设,给广大住户提供一个文明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淄博市民文明公约》和《XX 物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公约,敬请遵守: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 XX 的各项管理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居民。

二、讲究文明礼貌,加强道德修养,言谈举止要文雅得体,要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三、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住户邻里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享和平。

四、不把违禁品及黄色污秽的书刊、图片、光盘、录像带等带进社区和家庭。

五、不损坏公物,不破坏绿化,不随地吐痰,不说脏话。

六、爱护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果壳、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从窗口、阳台向下抛物和乱到污水。

七、不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场所乱搭、乱建,填塞通道,不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贴及乱挂广告牌、指路牌等,保持建筑物原样。

八、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设施,共同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九、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自觉维护居住区的公共秩序,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不损人利己,不见利忘义。

十、积极参加社区各种文体活动,提高科学文化和生活质量。

第二篇:物业小区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精神文明公约

爱国家 家园美 夫妻谐 举止佳 助公益 危与难 害虫灭 重安全 爱小区

怡心神

敬如宾

典雅真

尊师生

皆挺身

赃物扔

讲文明 立公约

爱环境

老少乐

睦近邻

军警民

公有物

黄赌消

道与德

共执行

护草茵

合家亲

义与信

鱼水情

惜如金

毒品禁

亲力行

一、总则

爱国家

爱小区

立公约

共执行

热爱国家,接受我们国家五千年悠久的文明,才能更加热爱自己居住的小区。热爱我们共同的家园,建设好自己美丽的家园,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订下公共遵守的公约,进行规范、引导和约束,全员参与,郑重承诺,那么本区将成为真正的楷模区、理想地。

二、环境篇

家园美

怡心神

爱环境

护草茵

舒适、安静、文明的大环境能够净化人的心灵,护草茵虽是小事一桩,但人人爱护清洁卫生,不乱吐痰,不乱扔垃圾,共同营造我们拥有的优良环境,小区人就能心旷神怡、万事顺意。

三、家庭篇

夫妻谐

敬如宾

老少乐

合家亲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孝敬父母、爱护长幼,是我们小区人义不容辞的权利和义务。

四、邻里篇

举止佳

典雅真

睦近邻

义与信

古代有千金买邻的佳话,你和你的邻居有缘相邻,是一大幸事。邻里和睦是建立新型和谐的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一个微笑、一句关切的语言都能使邻里之间心怀感激。举止文明、高尚典雅,建立新型健康的邻里关系。

五、社会篇

助公益

尊师生

军警民

鱼水情

积极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献出真诚、献出爱心,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在小区自觉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的良好社会风尚,在小区内,形成军警民一家亲的风气。

六、公共篇

危与难

皆挺身

公有物

惜如金

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一人有难,八方支援,有事情,商量办,爱护公物、珍惜如金,形成良好的公共行为规范,是住宅小区良好形象的有力保障。

七、风尚篇

害虫灭

赃物扔

黄赌消

毒品禁 横扫一切害虫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自然界的害虫以及人为的灾害都关系我们的生活质量,严禁传播一切黄色内容的刊物、音像,本区的住户都要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将一切毒品、毒害、毒源坚决地拒之门外。

八、道德篇

重安全

讲文明

道与德

亲力行

安全、文明、礼貌、道德是小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你的全力参与,将是小区的希望。

我的小区,我的家,用我们的真诚和努力,共同迎接美好的明天!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花园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XXXXX

花园业主管理公约

第三篇:居民公约

社区居民公约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居民公约,依法享受居民应享受的权利,依法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

三、每个公民要积极主动地为社区出点子、想办法,群策群力扶持居民企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积极开展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活动,争创“五好家庭”、“文明庭院”、“文明楼道”,团结互助、互相谦让。

五、遵守社区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做文明市民。

六、自觉遵守普法教育、遵纪守法,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做到防火、防盗、防事故,营造平安小区,不赌博、不吸毒、贩毒,不迷信,不视听黄色书刊和音像。

七、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维护绿化,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放养家禽家畜,积极投身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

八、努力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不未婚同居,不未婚先孕,绝不计划外怀孕和生育,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工作,做到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喜事简办,遇到丧葬事宜实行火葬入公墓。

九、当居民给求租者租赁房屋时,业主应向使用人介绍《居民公约》并督促其共同遵守,以维护全体居民共同利益。

十、大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在各自岗位上为国家为集体多做贡献,为子孙后代谋幸福,积极支持社区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和社区委派的各项任务。

第四篇:居民公约

金泰苑社区居民公约

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有爱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 关心集体

爱惜公物

邻里和睦

尊老爱幼

守望相助 珍惜资源

防火防盗

自我防范

群防群治

确保平安 远离毒品

不信邪教

移风易俗

婚丧从简

崇尚科学 计划生育

拒赌拒黄

文体活动

五好家庭

和谐楼道 楼内达标

门前三包

文明装修

不乱搭建

保护环境 文明自治 互相监督 提高素质 垃圾分类 从我做起

第五篇:物业公约

北京湾限价房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首 层 × 单元 ×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地下。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幢】【座】 地下。

第二部分 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

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12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第三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

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

(一)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二)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小区地面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 车辆不得乱停乱放,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劝阻;拒不改正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

(三)电梯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乘梯须知》,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四)阳台封闭: 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并且为保证小区外立面统一美观,禁止私自封闭阳台及安装外置防护栏。

(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并且为避免屋面防水层因安装太阳能而造成破坏,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制止、向主管部门汇报 等方式予以劝阻。

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第四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

十四、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第五部分 装饰装修

十五、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十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其他:

(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六部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二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十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具体数额。第七部分 物业项目查验交接

二十三、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具体方法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二

十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二十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使用、管理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

十六、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他权利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九部分 附则

二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共居人等。

二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转让的,本规约效力直接及于物业受让人。

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十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十三、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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