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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分析研究论文[五篇范文]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130-1100987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8-12 15:14: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分析研究论文

一、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在法學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指采用科学的方式,以及相关的规范化的法律案件。目前美国、英国等相对比较注重在民法案例分析中运用逻辑性、整体性较强的分析思维,且有相当多的国家采用Casebycase的策略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而在一些大陆系的国家当中,例如德国,它所使用的是思维体系化方法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从各个国家的不同民法案例分析的具体情况来看,目前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民法案例分析,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加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案例分析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规范性

实际上,民法案例分析的模式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因而在各种民事案例中均能适用,且民事案例分析还具有自我设计以及自我构思两个特点。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融入的思维方式也必须有所不同,并且要通过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分析理念的全面化来对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和策略加以完善,这样才能对其中存在的各种不足和问题进行细致的探究。目前我国在进行民事案例分析时,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规范化、完善性的分析方法,因而导致了国内民事案例分析始终不能获得较高的质量。

2.解释性

民事案例分析法不单单指一种分析事实案例的策略,同时它也是解释法律的重要方式。民事案例分析能够通过分析各种数据与事实,对事实整体真相进行明确,并将法律事实进行陈述,这样就能建立起符合构成法律要素的重要事实,从而使得法律能够发挥出真正意义上的引导作用。另外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法律适用的特性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在法律的基础上对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客观的解释和分析。

3.逻辑性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一定的思维逻辑性特点,例如在进行请求分析时,其所使用的思维程序以及思维方式都是比较固定的,因此必须按照固定的程序虽民事案例展开分析活动,这样才能依靠法律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实行强有力的捍卫。

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分析

在分析民事案例的过程中,一般可以采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法,二是请求权基本分析法,进而对民事案例分析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1.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法

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一般是针对法律关系清晰程度的不同,对各个法律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这样就能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民事案件的性质进行综合性的把握。换言之,法律关系也指的是利用法律对生活联系进行规定,并依靠法律对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的保障。

随着社会关系的交错复杂,在法律管理的科学模式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能逐渐变得规范化,且法律干预所具备的价值也能得到充分的彰显,从而使得法律关系也能发展得更好。在民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采用案例分析法,不仅能够有效的将权力与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理清,并且还能对每个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借助法律条例来进行明确。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能够将非法律关系以及不相关的元素加以排除,并在法律范围内明确所聚焦的对象。

在民事案例分析法实践的过程中,应用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时,就需要其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关系,并且要对具体的争议点内容以及争议过程中的核心关系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同时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分析的重要组成元素就是法律关系是否产生,然后就需要对法律关系所具备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将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内容、相关主体以及相关客体等进行明确,对民法案例分析中所对应的逻辑性思维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有效的确保民法案例分析能够获得较高的质量。

2.请求权基本分析法

请求权基本分析法又称之为韩摄法、归入法,它主要是指通过请求权基础寻求,将小基础纳入到大基础中,从而对确定是否能对请求权进行支持的一种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这种基本方法的分析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进行研究,并在全方位调查与分析的前提条件下,对法律是否给予支持进行明确。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用请求权基本分析方法,必须对民事案件的分析情况以及具体的内容进行明确,如果当事人的请求不是给付的请求之诉,那么这种分析法以及分析的过程中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必须需要应用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来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在当事人相应的请求提出之后,就需要检索原告当事人所供述的具体内容,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且第一思考的次序必须是合同中所出现的请求权,并在具体的合同内容的基础上来加以细致的分析,从而对请求权的各项种类进行明确。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对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例分析法的合理实施,有利于有效保障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且在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应用案例分析法,必须对案件分析的内容以及情况进行明确,并采用法律关系分析基本方法以及请求权基本分析法等,就能有效对具体的民法案例内容进行针对性的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

[1]纪晶.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及应用[J].法制博览,202_,21:326.[2]卢志刚.广义民法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2_.[3]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2_,03:79-102+196.[4]李英环.民法案例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2_,07:96-97.[5]董鲁杰.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2_.

第二篇:几种主要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几种主要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来源:学法网 XueFa.com

一、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1.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2.关于公民的监护问题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来源:学法网 XueFa.com

常见的监护案例类型主要有: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资格的问题、监护人的确定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几种。例如: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结合案情,首先分清案情中的监护属于哪一种监护(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还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哪些人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以确定监护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在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处接受管理时致人损害,除另有约定外,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如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负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也无委托监护的问题,甲的监护(甲父)应当对邻居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公民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来源:学法网 XueFa.com

此类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申请人的资格、范围和顺序,申请的时间,撤销宣告判决的条件及效力等问题。例如,公民甲外出打工,5年期间没有音讯,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5日作出了宣告甲为死亡人的判决。1996年2月3日,甲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已改嫁他人,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甲和原妻双方均愿意共同生活,问:甲与原妻能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理解案情之后,运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案情中所涉及的问题答案,此类案例在考试中大多是直接针对有关法律条文和规定,考生在分析时要注意紧扣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文。如上述案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甲与原妻不能自动恢复夫妻关系。来源:学法网 XueFa.com

4.关于个人合伙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合伙人的资格,入伙、退伙的条件和能力,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和对合伙盈余的分配等。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一饮食店。在经营中因资金短缺,三人决定向外借钱。乙找到其朋友丁向其借钱,丁声明借钱可以,但自己要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经营并参加盈余分配,乙、丙同意丁的要求,甲因出差在外,不知这一情况。甲回来得知情况后表示不同意丁加入合伙。问:丁的入伙是否有效?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合伙案例时,首先要查明当事人的出资情况、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情况,有无中途入伙、退伙等情况,然后运用合伙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上述案例中丁的入伙行为由于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而无效。分析合伙案例时要特别注意:合伙人之间是相互代理关系、对合伙债务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个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的债务。来源:学法网 XueFa.com

5.关于法人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法人方面的案例主要是:有关社会组织或者团体有无法人资格的问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分立、合并时的权利义务问题以及法人联营中的有关问题。例如,公民陈某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2年6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到吕国栋,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自己小学时同学王某,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因资金不足向吕国栋临时借5万元,7月份就可还钱,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某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吕国栋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在保证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问:在借款合同中,陈某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谁应承担有关责任?

分析方法:在回答法人方面的案例时,要针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结合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立、合并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不得超越其经营范围从事活动、联营法人的债务承担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回答。如上述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并非法定代表人行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法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来源:学法网 XueFa.com

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一般围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无效条件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条件、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出题,有时也会就部分有效、附条件等民事法律行为出案例。此类案例通常以三种方式出现:①合同案例;②遗嘱继承和遗赠案例;③直接以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提出问题的案例。有时也会与合同或遗嘱、权利的抛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结合起来出题。例如,甲乙二人在其父母健在时,预先签订了一份分割其父母财产协议,并约定该协议在其父母均去世时生效。问:该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

分析方法:思路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果是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是不是已经成立,如果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和期限是否合法、能不能实现、是否已经实现?然后再分析法律行为有没有生效?如果是生效了的民事法律行为,出现纠纷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如果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就要考虑是哪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是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无效的原因是基于一方的过错还是双方的过错?然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来确定有关的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的民事行为正是由于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德,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来源:学法网 XueFa.com

2.关于代理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代理案例常见的考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和代理权有关的案例,包括:代理证书方面的问题,代理权限范围的问题;超越代理权后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的问题;无权代理的责任问题;转委托(或者复代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二是代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有时会结合在一起出现,其中,委托代理的案例居多。例如,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来源:学法网 XueFa.com

刑法案例分析技巧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锏模Φ备盒淌略鹑巍!被痪浠八担崖?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行为人的年龄。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 案例分析和讨论:学习民法学的利器(王利明)

同学们在学习民法学中都能感觉到,民法的概念、规则、制度、法律条文都非常抽象,之所以抽象,因为这是法学家们通过长期对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抽象逻辑思考后归纳整理出来的。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是学术研究的第一步:从具体到抽象。

对于抽象的民法理论,单纯的死记硬背是无济于事的,很可能一个民法的制度,你能说出其中所涉及概念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可一遇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时侯依旧茫然不知所措。

同学们怎么样能将在课堂上所学习到的民法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而不是成为“两张皮”?我认为最好的一种方法就是“案例分析”。一个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子放到你面前,可以非常有效的检验你的能力,也就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

一个案子拿到手,首先,同学们要有能力分析这里面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有些案子可能比较简单,就只有一重民事法律关系,有些复杂点,会涉及到多重民事法律关系,更负责的甚至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即便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其中相应的民法概念、民法规则与民法制度的内涵、外延、法律特征、构成要件等等,你也必须非常清楚,不能有半点含糊。在法律关系分析清楚后,同学们还要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能够运用到本案。这一切条件准备充分后,下面进行的就是一个将抽象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与实际案情融会贯通的工作。有的时候,同学们可能会发现,一个案子理论上虽然有解答,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完善不清楚,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审理案件,作为一个法律人又何尝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解答问题?此时,我们可能需要的就是在不违背法律的精神的前提下,做出合理的法律解释,进行深入的价值考量。

尽管我本人这些年在民法的教学、研究工作中也很重视对案例的分析,但我感觉案例民法学在我国还没有受到高度的重视。就同学们如何有效的透过案例分析研究学习民法,我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可以供同学们参考。

首先,对于初学民法的同学们来说,应该选定一到两本非常简明、清晰的民法学教科书,认真读上几遍,对书上讲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都非常清晰的通盘了解。这是下一步进行案例分析加深对民法理论掌握成都的根本前提。然后,同学们可以在得到老师的指导帮助或聘请高年级同学加入的前提下,组成案例分析小组,三五人或七八人都可以,从一本好案例分析的书籍(如果没有也可以直接从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公布的案件)中选择一个案子,发给参与讨论的同学。至于选择什么样案例,我想可以遵照这样几个原则:

1、由易到难。可以先选比较容易的案例来分析,这样循序渐进,既遵循了学习民法的规律,也可以激发大家的学习兴趣。

2、尽量聘请老师或高年级的同学帮助。毕竟老师与高年级的同学学习民法的时间比较长,理论功底也相应的比较扎实,他们选择的案例价值比较大。

获得案例后,由小组选出一位负责的同学将案例材料复印分发给大家,同时规定一个时间,让大家各自研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等待开会讨论的前四五天由这个负责的同学收上来,交给老师或高年级的同学,由他们选择一到两个主题发言人。在开会时主题发言人先就各自对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题报告,其他同学既可以提问,也可以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通过不同思想、观点的冲撞砥砾,好的思想观点自然脱颖而出。会后参与会议的同学中分析的不正确的同学应该应反思自己为什么分析的不对,找出原因,发现问题,然后查找资料,进行核对,进而重新学习没有理解透彻的民法理论,此时他自然会别有一番滋味的。这样就进入了马克思所说的学术研究的第二步,从抽象到抽象的具体。如此抽象到具体,具体再到抽象,穿梭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循环往复,持之以恒,相信等到大家毕业时虽不敢说完全具备一个法律人需要的能力,无疑也是有非常大的长进了。

当然,学好民法的方法还有很多,我这里只是根据自己的一些经验谈了一下通过案例分析学习民法的方法,希望大家能够学会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扎实的掌握民法知识,更希望同学们能够在学习的过程掌握其他更好的方法,成长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为我们国家的法治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篇:民法-合同法案例分析(范文模版)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_年5月2日签署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延迟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的货款九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度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以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1、定金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定金最高额不超过标的额的20%,150万的20%是30万。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丙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务人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 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 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 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 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 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 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 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 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

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 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 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考点集成]

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的法律效力:要 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 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 时间。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拘约束力。

案例17赠与合同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100 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 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 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 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 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

[问题]

(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

(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 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贫困地 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2)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 义务得到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第74 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 撤销的,而且乙事

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该公司现 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集成]

赠与合同一般为无无偿单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在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效力:(1)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第四篇: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件:秦汝秀、申汗勤与左兆燕、申传来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_)京03民终9865号

关键词:民间借贷 夫妻债务 房屋买卖 虚构债务

裁判要点: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房,某一方父母能证实自己有转账给子女,在无明确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情况下,即使事后多年子女个人补书面借据,也能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基本案情:

申传来是二原告秦汝秀、申汗勤的儿子,左兆燕是申传来的原配偶。

202_年6月申传来和左兆燕结婚,202_年7月左兆燕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秦汝秀、申汗勤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申传来和左兆燕,要求两人归还270万元借款及利息。

秦汝秀、申汗勤称在202_年曾于202_年12月和202_年11月,曾三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传来账号转了270余万,借给申传来、左兆燕用于购房和装修,并提供了转账记录。

202_年12月27日,申传来、左兆燕以两人名义在三河市购买了一套房产,857754元的房款是从申传来的卡里支付的。

202_年12月30日,左兆燕以自己名义在廊坊市购买了一套房产,130万的房款,申传来卡上支付了112万元,左兆燕卡上支付16万元。

申传来在202_年5月19日写了欠条,认可上述款项是向二原告的借的,用于夫妻购买房产。双方争议:

秦汝秀、申汗勤主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申传来、左兆燕共同偿还。申传来同意秦汝秀、申汗勤的诉求,左兆燕不同意。左兆燕认为不存在债务关系,欠条是秦汝秀、申汗勤和申传来串通形成的,也没有形成夫妻合意。转账凭证不能说明借款关系。一审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申传来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现有证据证明结婚后通过申传来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故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202_)京0105民初4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传来、左兆燕归还借款及利息。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左兆燕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债务是串通形成的虚假债务,即使秦汝秀、申汗勤确实有款项转给申传来购房,基于婚姻关系及房产登记情况,也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主要理由如下:

1.秦汝秀、申汗勤两人在202_年时年龄分别是71岁和74岁,仅靠退休金维持生活,不具备出借大额借款的能力。

2.汇款数额、汇款时间与购房的总价款及购房时间不一致,秦汝秀、申汗勤及申传来所称借款用于购房的与事实不符。

3.202_年起诉前多年,秦汝秀、申汗勤从未主张过借款关系,夫妻两人也从未归还过欠款或利息,如果真是借款,这不合常理。

4.左兆燕于202_年7月5日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于起诉离婚之前已经不和,申传来于202_年5月19日(具体书写时间存疑)夫妻感情不和时为申汗勤、秦汝秀补写欠条,存在伪造债务嫌疑。裁判结果: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现有证据亦显示二人在结婚后通过男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裁判理由:

就左兆燕上诉称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内容,主张公婆向丈夫来支付的款项即使是公婆的,也应视为是对夫妻两的赠与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该第22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故对儿媳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儿媳虽然主张公婆与丈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现有证据亦显示二人在结婚后通过男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据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2_)京03民终9865号民事判决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个人理解:

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不管这钱当初是申传来个人的还是秦汝秀、申汗勤二人的。秦汝秀、申汗勤所主张的借款关系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案件事实。左兆燕上诉称该债务为虚构的是没错的。但为什么法官还要这样子判呢?

我个人理解主要有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证据上,转账凭证和欠条表面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的证据,且左兆燕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赠与;

二是不管是这钱实际是公婆的还是儿子的,是借款还是赠与,它实际原来属于男方家庭的,而且明显不是婚后收入。现在结婚购房往往是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的全部积蓄,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这实际上对主要出资一方的利益构成重大影响,尤其是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既然男方家找到了个表面符合借贷关系的理由,那法院就顺势给支持了,从某种程度上来形成一个利益平衡点。

第五篇:民法案例分析题目

第一章民法概述

案例1:网络约会案

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

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202_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 第二节平等原则 案例3:消费歧视案

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据称,把超过60岁的老人排除在享受优惠活动的范围之外,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商家的经营风险。

类似的现象有很多。目前许多旅行社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老人、儿童参加港澳旅游团或出境旅游团,必须比普通成年人多交费用,一些旅行社甚至称之为“行规”;而在南方一些热门旅游景点,饭店门口居然贴出了“任务繁重,恕不接待夕阳团和夏令营”的公告。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商界人士却有不同看法。他们表示,市场经济的最大优越性就在于自由选择,平等和自愿不仅是消费者的权益,也应该是经营者的权益。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经营者在履行了义务的同时,也应该拥有对自己经营行为的处置权,拥有卖与不卖,卖给谁与不卖给谁,以及卖什么价格的权利。

问题:上述现象是否有违反民法平等原则? 第三节 自愿原则 案例3:店大欺客案

某业主在购买南山一住宅时,在与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补充协议。协议中规定屋顶使用权属于卖方,卖方拥有××花园外墙广告的设立、监管及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影响买方的相邻权;卖方拥有××花园的架空层、停车场、会所等公用物业的管理、使用、维修及收益的权利等等。该业主对其中的若干条文持有异议,但发展商拒绝更改合同。问题:如何看待发展商的做法? 第四节 公平原则 案例4:最低消费案

原告在被告(某餐馆)与朋友一起就餐,饭后结帐时被告提出该店有“包间最低消费800元”的规定,原告提出其在就餐时,被告并未提出最低消费价。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题:最低消费是否合法?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重点)案例5:聘用纠纷案

原告某电器公司欲开办一家药店,为此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聘用意向书,约定:被告刘某负责原告将开办的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聘用时间和待遇详见《聘用合同》等。在聘用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即为药店开业进行了筹备工作,选定药店的经营场所,取得了经营药品有关证照。被告也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参加了培训、考试、体检等,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但经过多次磋商,并经行业主管机关的调处,双方未能就被告的聘用时间和待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以原告缺乏诚意为由,提出与原告中断关系。为此,原告为使药店开业经营,只能重新聘请执业药师,导致药店未能如期开业。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已报销的培训、考试、体检等费用及药店延期开业所致的房屋租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了聘用意向书,但对聘用时间和待遇等聘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未能作出约定,因此该聘用意向书不能发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活动主体有缔约的自由,被告有权在签订聘用意向书后,向原告就聘用时间和待遇等问题提出合理的要求。被告在双方就有关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中断双方的关系,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难点)

案例6: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二奶遗赠案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案例8:空调安装案

202_年8月2日,原告吴某以17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了空调一台,嗣后该公司派员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空调外机脱落,砸在正在帮忙的原告吴某身上,造成吴某多处受伤,并为此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在该起事故中负有很大责任,安装人员根据原告吴某的安装位置要求曾提出有困难,但原告坚持已见,并主动爬上不能承受任何重力的过道顶棚的三夹板上,结果连人带机坠落在过道地上,原告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临时性雇佣关系,被告方作为雇主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被帮工人原则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在其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当事人构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本人(被管理一方)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

问题:本案用户吴某与空调公司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案例9:鱼塘案

甲乙两家养鱼塘比邻。一天大雨,甲家23条鱼跳入乙家鱼塘,村民丙丁等亲见。甲要求乙还此23条鱼,乙认为是鱼自己跳入,拒还。问题:乙是否该还?

第四章自然人案例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儿童作品案

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

案例: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分析研究论文[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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