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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藏区土司制度研究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130-912622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2-16 15:09:01 来源:网络

康巴藏区土司制度研究

蒋灿星2019040412

摘要:康巴藏区土司制度在元朝创立,明朝时期得到不断地完善,清初进一步发展,雍正时期改土归流政策使得其逐渐衰落,新中国建立后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自治改革,康巴藏区土司制度废除。康巴藏区的土司制度在历史上对于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这一地区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康巴藏区、土司制度、研究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继承了唐朝时期的“羁縻制度”,同时新中国建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基础。康巴藏区,别名康区、康巴地区,位于横断山区的大山大河夹峙之中,包括四川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部分)、西藏的昌都市、云南的迪庆藏族自治州等地区。康巴藏区是中国三大藏族聚居区之一,在中国西南边疆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历史上有“治藏必先安康”的古训,当代又有“稳藏必先安康”的战略审视。康巴藏区土司制度在元朝创立,明朝时期得到不断地完善,清初进一步发展,雍正时期改土归流政策使得其逐渐衰落,新中国建立后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自治改革,康巴藏区土司制度废除。康巴藏区的土司制度在历史上对于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这一地区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康区土司制度的起源

土司的名称始于元朝,但土司统治的形式则很早就遍布于整个康区社会。汉、唐时期,康巴地区众多部落处于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状态,后来经过长时期的械斗和相互吞并,逐渐形成了地域较宽、范围较大的部落。公元583年吐蕃时期,松赞干布迁都拉萨,势力向金沙江以东发展,原康地之诸羌部落均被吐蕃征服统治,并推行其文字、法律和宗教等。唐末吐蕃统治崩裂,吐蕃势力退出康区,康区又分成为若干独立的部落,仍保留各自为政、分散聚居的形态。从唐末到宋末的三百多年间,康区内部兼并分合变化很大,到了元朝时,中央王朝为了统治和便于治理康区,采用“招徕”政策,采取册封部落领袖为官和贵族封号,“稍加约束”,使之“假我爵禄,宠以名号,易为统摄”(《明史·土司传》)。康区土司制度正是建立在这样的背景和基础上,由封建王朝统治阶级推行的一种民族政策,也是一种过渡性的策略。元世祖时期更定区划,在康藏地区设置了三个宣慰司和两个宣抚司,分区加以统治和管理。其下设有各种土职,由各部落的首领担任,号称“土司”,给予“号纸”或“诰文”,为土司获得“合法”统治权的信符,有自行处理当地行政事务之权。

在康区,大大小小的土司有120多个,最有名的四大土司是德格宣慰司, 明正宣慰司, 理塘宣抚司和巴塘宣抚司。号称康北第一土司的“德格土司”,藏语称为“德格甲波”(意为王),以示崇敬。根据德格土司传记记载以及民间传说,德格土司的祖先为吐蕃松赞干布时期的国相禄东赞之后,第29代索朗仁波为八思巴的十三弟子之一,八思巴晚年时派其到岭地之朵甘思治理和管辖该区域。因索朗仁波学识渊博、通晓典籍史书、明德超群,八思巴赞其富有“四德十格”,于是始有德格之称,后来该称呼辗转而成为了地名。

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的洪武六年(1373),朝廷为控制边疆,先后派官员到康藏地区“招讨”各部落,各部落眼见明代初兴武力雄厚,纷纷表示愿意“归附”,朱元璋效仿元代之法分别授以土司官职,规定可世袭,同时还增设了6个“招讨司”、10个“万户府”、17个“千户府”。

明末清初(1661)青海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征服康藏时期,在康区设营官征收“贡赋”,土司任其存在并管理地方民事。满清王朝统治康区后对康藏采取武力与怀柔兼施政策,规定土司每三年要向朝廷朝贡一次,准予子女承袭土司封号,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光绪末年(1908)才正式结束。

二、康区土司制度下的等级制度、法律刑罚、宗教制度

1、森严的等级制度

土司作为土司制度下统领一定辖区的最高政治首领,独掌一切军事、经济、政治大权。土司还拥有一套完备的组织机构,来统管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刑罚等,而森严的等级制度是其最鲜明的特点。

土司制度下的身份地位等级区分十分明确。土司及其亲属生活腐化,骄奢淫逸,绝大多数的百姓和家奴则生活十分的困苦,甚至很多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在土司制度下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土司-头人-百姓-科巴-家奴。土司的儿子将来一定要做土司或做土司的兄弟,而家奴的孩子注定还是家奴,各阶层不存在流动性,各阶层的身份始终是固定的。

虽然在土司的管辖下,有一些百姓是拥有人身自由的,但是他们随时都有可能因为触犯到土司的禁忌而失去人身自由,甚至成为任人差遣的家奴。“因为土司喜欢更多自由的百姓变成没有自由的家奴。家奴是牲口,可以任意买卖任意驱使。”残酷而森严的等级制度禁锢着康巴藏族人的思想和灵魂,一定程度的上来说阻碍了康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专制的法律和残酷的刑罚

在土司的统治范围内,不仅等级制度十分森严,作为维护自身统治的法律制度和刑罚也十分的残酷。统治某一辖区的土司在自己的辖区内就是名副其实的土皇帝,土司自身就是辖区内的“法”。每个土司都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用以维护和巩固自身的统治,在土司的辖区内,法律只不过是用以维护土司统治的工具。在土司制度下,法律的制定是土司的独断专行。作为上层人,土司喜欢拥有更多的家奴来供自己驱使,“而且,要使自由人不断变成奴隶也十分简单,只要针对人类容易犯下的错误订立一些规矩就可以了。这比那些有经验的猎人设下的陷阱还要十拿九稳。”

在专制独裁的土司统治下,刑罚成为维护土司阶级利益及震慑臣民的工具。只要是在土司辖区内触犯其制定的法律,就会遭受残酷的刑罚。

3、宗教制度

纵观古今中外的任何时代,宗教对政治、经济、文化等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麦其上司领地处于汉藏交界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此地的土司和汉族发生更多的联系而不是他们的宗教领袖**喇嘛,因此宗教在这片土地上处于尴尬的地位。阿来在《大地的阶梯》中讲述道:“ 在西藏,是神权至上,世俗政权要依附于神权。而在整个嘉绒地区(麦其上司在此范围),是中央王朝册封的土司手握世俗人权,而僧侣阶层必须依靠世俗权力的支持才能生存。而在很多时候,土司家族本身掌握着神权。

三、总结

从土司制度的渊源及其发展过程,说明了在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要有连贯性和稳定性。在政治制度的运行中,呈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任何事情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从今天的民族政策当中可以找出昨天的影子,也能从昨天的历史事件中挖掘有益于今天的经验和教训。这一灵活的传统治边政策,虽有自身的缺陷,但势必对近现代的民族政策产生影响,它的某些合理内核已被我国现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吸收、借鉴,并发扬光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尊循的基本原则和民族自治原则、国家统-原则、民族间经济文化加强联系的原则,都可以从士司制度的渊源、发展及推行过程中的灵活措施中找到它发展的线索,所不同的是由于我们已建立了各民族平等的社会主义新型的民族关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土司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尽管强调民族区域范围内“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的自治,但这种自治以民族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压迫与歧视为前提;民族区域自治尽管也强调民族间经济文化联系的重要性,但它更强调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共同发展繁荣。强调民族平等,追求各民族共同繁荣,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魂,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土司制度的本质区别所在。我们研究历史上的土司制度,不仅是为了吸收、借签、比较,更重要的是要从其政策随时势变化中获得启迪。

参考文献:《藏区土司制度研究》 贾霄锋 青海人民出版社 202_

《尘埃落定》 阿来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98

《明史-土司传》 北京中华书局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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