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展示规范
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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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XX/ XXXXX—XXXX
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展示规范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XX/ XXXXX—XXXX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龙技检验校准认证中心。
本标注主要起草人:
DBXX/ XXXXX—XXXX 1 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展示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展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信息展示内容和信息展示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农产品追溯的产品追溯信息展示。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 32873-2016
电子商务主体基本信息规范 GB/T 35408-2017
电子商务质量管理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3.1
消费者 在交易活动中选购商品的组织或个人。
3.2
产品信息 产品所相关的特征、使用性能、价格、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产品的生产、交易、配送、售后服务的消息、数据和情报等的总称。
注1:产品特征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
a)商标、品牌、荣誉、产品合格证明等; b)外观、型号规格、材质和配料等; c)质量指标、参数和功能、安全警示等; d)保质期和有效期限等; e)保存方法和使用方式等。
注2:生产信息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生产时间等。
注3:使用特性信息包含:使用说明、维护保养、安全警示、注意事项等。
3.3
实体
DBXX/ XXXXX—XXXX 2 任何现存、曾经存在的活可能存在的具体的或抽象的事物,包括事物间的关联。
注:实体的存在不依赖于是否有关于它的可用数据。
3.4
实体信息 一组说明数据相同特性的信息元素。
3.5
信息展示 将产品信息和服务信息等在电子商务平台公布,呈现给顾客的活动。基本原则和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合规性 产品信息展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4.1.2 真实性 产品信息展示应真实、准确、有效,不得有虚假内容。
4.1.3 完整性 产品信息展示应完整、全面。
4.1.4 规范性 产品信息展示应真实、准确、有效,不得有虚假内容。
4.1.5 一致性 在食用农产品追溯展示信息应与买家实际收到的产品及产品上的信息一致。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其内容应保持一致。
4.2 基本要求 4.2.1 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按照 4.1 的基本原则将所销售产品的追溯信息进行展示。所展示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信息、资质信息、联系信息、产品信息。详见第 6 章。
4.2.2 食用农产品追溯展示信息应符合合规性、真实性、一致性的原则。
4.2.3 应对食用农产品供应商所展示的追溯信息进行监督,对违规信息进行清理或督促卖家进行修改,并依据交易规则采取处置措施。展示信息内容 5.1 机构信息
DBXX/ XXXXX—XXXX 3 5.1.1 机构名称 参与食用农产品追溯活动的机构的名称。
5.1.2 营业执照注册号 参与食用农产品追溯活动的企业设立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营业执照编号。
注:如果参与重要产品追溯活动的企业在国内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则该信息元素为必选。
5.1.3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为企业办理的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注:如果参与食用农产品追溯活动的企业在国内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则该信息元素为必选。
5.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代码。
注:如果参与食用农产品追溯活动的企业在国内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则该信息元素为必选。
5.1.5 机构类型 以企业登记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定或确定的类型为准,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登记或批准机关核定或确定的类型名称或代码。
5.1.6 行业类型 按机构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的类别名称或代码。
5.1.7 隶属关系 机构与上级机构的从属关系,如:子公司。
5.1.8 法定代表人 机构登记机关或批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照或批文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5.1.9 经营范围 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或批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照或批文上登记的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等。
5.1.10 住所 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或核心组织的所在地。
5.2 资质信息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的类型、编号、企业主体相关的机构所持有的的资质证名称、颁发资质的机构名称、资质开始生效日期、资质失效日期、资质证状态等。
5.3 联系信息
DBXX/ XXXXX—XXXX 4 5.3.1 联系人信息 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
5.3.2 通信地址 机构或人员的邮政通信地址。
5.4 产品信息 5.4.1 生产信息 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类型,规格,批号,数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
5.4.2 仓储信息 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库仓库编号,入库产品名称,入库产品批号,产品入库时间,产品出库时间。
5.4.3 检验信息 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样品名称,检验样品批号,检验项目,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论。
5.4.4 运输销售信息 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日期,销售批次号,销售数量,收货方。
5.4.5 评价信息 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购买评价,消费者投诉信息。信息展示方式 企业宜提供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面向消费者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通过追溯网站前台、微信公众号、APP等开设公共信息查询窗口,或者通过智能手机查询,为消费者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服务。在保护企业和商户隐私前提下,展示所查询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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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简介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简介 本系统是北京市农业局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界定生产与经销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而建立的管理系统。目前在蔬菜品种上选择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本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农产品生产、包装、储运和销售全过程的信息跟踪。
生产者:农产品种植者必须在市主管部门注册,在生产履历中心登记,并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并上报至生产履历中心;
包装场:包装场负责对产品进行洗净、包装,并且在包装上粘贴产品追溯条码上市,信息上报至生产履历中心;
消费者:消费者通过产品包装上的追溯标签,通过网站、超市触摸屏系统、手机短
第三篇:食用农产品总结
2014年所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提高我辖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所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整治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所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专门制定了工作方案,要求各人按工作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农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我所重点检查了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建档情况,指导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严格了记录管理,规范了记录内容,对未按规定记录建档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7人次,共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3个、大型超市6个,小型农家店38个,暂未发现有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为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使他们全面了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生产技术标准,我所充分利用下乡工作期间,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准入主要措施的宣传力度。
四、开展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我所充分发挥各乡镇安全协管员的作用,建立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事后补偿改变为提前预防,切实做好我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提高我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第四篇:2017年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撰写大纲)
2017年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
目资金申请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也存在统筹规划滞后、制度标准不健全、推进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主要目标。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1.1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xxxx……
1.2 国内外产业领域发展现状和技术、产业发展趋势
xxx……
1.3 产品(业务)市场需求分析
包括产业前景、竞争分析、项目优势及核心竞争力
二、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2.1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涉及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状况、人员情况、近三年资产状况(总资产、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等)和经营状况(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单位技术和设备等基础和优势。
2.2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各股东方的基本情况 主要股东方的所有制性质、人员情况、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
2.3 人员和团队基本情况
领军人物及技术管理团队的简历和主要成就。
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3.1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
包括产品生产纲领和产能规模,主要产品技术指标和特性;平台类或服务类项目应明确项目平台建设的主要功能,技术性能、新增和提供服务内容、服务或盈利模式,服务人次、规模。
3.2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研发环境、生产(服务)环境、测试环境、配套条件等建设内容;产品和工艺(应用)技术方案、项目技术研发(科技攻关)内容、创新点和优劣势分析;设备和软件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附表4,包括详细的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清单等,分别列出:名称、型号、单价、数量和总价)。项目技术研发主要内容(见附表5)。厂房(机房)选址和环境条件、总体布局及建设工程等内容。
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基础条件
4.1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技术来源和技术基础
包括技术来源、前期研发及中试情况、知识产权及专利情况、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方案、技术与工艺成熟程度、产品和技术先进性、成熟性、技术鉴定情况、涉及特殊领域或产品研制的项目需简述获取行业准入、产品生产经营许可等情况。
4.2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基础条件
项目选址、是否新征土地,利用原有土地情况以及相关落实情况、项目规划、环境保护落实情况和环境影响风险及对策、项目水电气通讯交通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五、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计划进度和考核指标
5.1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和达产计划 5.2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实施的阶段考核目标和时间节点安排
5.3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的考核指标
技术性能指标、产业化目标、知识产权指标等
六、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6.1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
总投资估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土建装修改造、设备购置、软件IP购置)、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含研发费、测试化验费、设计费、配套费等)、不可预见费估算和铺底流动资金;如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列明已投入资金和新增投资,以静态投资估算,减少期利息不计入总投资;应列出各费用工程量、估算标准和依据(见附表3)。
6.2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说明分投资使用计划,并列表表示分年投资额。应有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表
6.3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贷款偿还方案
说明项目总投资和新增总投资所需全部资金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同时应附上相应的各来源渠道的证明文件,如自有资金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提供贷款承诺函等(见附表3)。
6.4 拟申请资助设想:拟申请资助金额、用途和用款计划
七、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效益和风险分析
7.1 收入、成本和费用测算
项目盈利(或服务)模式,项目产品(服务)售价及销售收入、项目产品(服务及运行)成本测算。
7.2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财务效益指标
项目建设经营期各:和累计各项经济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利润、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应有项目现金流量表。
7.3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技术性能指标、产业化目标、知识产权指标等
7.4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风险分析
涉及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投融资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八、获得或正在申请国家和地方资助的情况
详细列明项目承担单位已获得和正在申请的各项国家、地方各渠道资助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支持部门、支持专项类别、支持资金、项目起止年月、进展情况,与此次申报项目的关系。
九、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合作情况
9.1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产学研用
(包括产业链上下游及用户等)方面的合作计划与方案;
9.2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有无合作单位
有合作单位应说明合作方、合作方式、各方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义务、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资金和权益分配等,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篇:《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
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
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蜜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
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
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海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子、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范围问答
1、前店后厂(场),如有固定门面的面包店、糕点店、馒头店、鸭脖店等,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前店后厂(场),只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属于餐饮服务,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是注意区别对待。
(1)如果既是加工场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2)如果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3)如果“前店后厂(场)”同时销售其他食品,例如蛋糕店在门店销售饮料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情形,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2、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建议对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街区摊贩经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暂不办理。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为准。
4、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场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固定门面的;第二种是摊位。对有固定门面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以摊位形式经营食品的,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5、铁路运营区域内食品经营主体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国家工商总局已同意铁道部、卫生部关于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在铁路运营区域内继续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即铁路运营区域内的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核发。
6食品贸易企业和委托加工食品企业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建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机关在巡查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7、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
答:法律、法规未就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总局食品司建议,参照企业注册登记的做法,在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即不重新计算)。
8、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是否变化?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因此,在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不变。
9、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可否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的负责人? 答:不可以。个体工商户在业主发生变化时,只能重新登记不能变更。因此,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变化负责人时,只能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0、食品经营者办理变更手续,是先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还是先办变更登记?
答: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因此,食品经营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应当先办变更登记,再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手续。食品经营者变更其他许可事项,应当先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再办变更登记手续。
11、销售酱油、食醋等调味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调味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2、经营酒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3、油料加工小作坊该办哪个许可证?
答:生产加工的应该由质监部门发证(小作坊、小摊点管理办法将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14、珍珠奶茶经营店应该办理哪种许可证?
答:珍珠奶茶店如果是现场制售,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如果是销售他人产品,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5、茶座、酒吧销售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6、保鲜库(冷库)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需要。
17、生猪屠宰场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8、销售桶装纯净水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经过加工,属于直接入口的产品,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9、经营生鲜肉类是否办理食品流许可通证?
答:不办理。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经营生鲜肉类未规定许可证制度。国家总局在视频培训会议上也明确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20、关于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变更问题。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国家总局制定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表》也明确经营场所属于变更许可事项。变更经营场所,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21、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需要年检?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不年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在每年的个体验照、企业年检中应当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行检查。
22、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保存规定时间为多长时间?
答: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为永久保管档案。
2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指的是什么?
答:经营设施空间**是指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标绘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及食品经营位置等示意图。操作流程指大型商场、超市生熟食品加工、包装过程,有无交叉污染可能应在**图中说明。根据工作实际,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企业应提供平面**图,食杂店可拍成照片代替平面**图。
24、尚未过期的卫生许可证上加盖“一年不复核或者逾期不复核,视为无效”的印章,对此如何处理?
答:由于卫生部门已没有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复核的职责,卫生许可证复核到期后即可视为无效,可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5、大型食品商场、超市内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是否需要分别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答:根据国家总局视频培训内容,大型食品商场、超市内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应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础上,分别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26、卫生部门配套《食品卫生法》颁布的大量实施性规定还能否适用问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2004年5月18日
法【2004】96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
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由此可见,实施性规定满足未被明文废止、不与新法相抵触、可以单独实施的三个条件,均可以继续适用。
2009年5月27日,卫生部以第67号令公布废止23件有关食品监督的部门规章,属于明令废止的实施性规定。而类似《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实施性规定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27、加油站里的便利店、报亭、话吧、氧吧、旅馆、洗浴中心等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8、如何界定食用农产品?哪些农产品制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各种植物、畜禽和水产动物,均属于农产品。对上述初级农产品,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或者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或者通过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等,也属于农产品。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下列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各种熟食品和熟制品
(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各种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4)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
(5)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6)精炼植物油
(7)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8)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
(9)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
29、豆腐和豆腐花属食用农产品吗?要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豆腐和豆腐花属于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流通许可。
30、包装的大米属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大米需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大米属食用农产品,销售大米不需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市场上销售的小包装粮食制品(如大米、小米、绿豆、黄豆等)、桶装(包括箱装)的食用油等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1、炒瓜子的个体商户,或只经销散装瓜果的小杂店,需要办理流通许可证吗?
答:炒瓜子的个体商户应该按照前店后厂的行为办理;销售散装瓜子,按照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炒制的果仁、坚果类,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2、销售礼品盒包装的干海参、鲍鱼和即食海参、鲍鱼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销售礼品盒包装的不能即食的干海参、鲍鱼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是可直接入口的海产品,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