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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赞皇县等县为省级园林县城的复函(共5则)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130-651741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3-08-23 07:25: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赞皇县等县为省级园林县城的复函

石家庄、保定、衡水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赞皇县、深泽县、无极县、涞源县、饶阳县为河北省园林县城。

上述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强化园林县城创建载体作用,高水平规划县城,高质量建设县城,高标准管理县城,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创建水平,使创建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作出应有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第二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塞罕坝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复函(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2]84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塞罕坝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复函

(办字[2002]84号)

省林业局:

你局冀林动字〔2001〕104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建立塞罕坝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请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二年十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认定广州天河智慧城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认定广州天河智慧城

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粤府函〔2020〕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天河智慧城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穗府报〔2018〕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认定广州天河智慧城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行现行的省级高新区政策。

二、广州天河高新区规划面积为1617.4132公顷,由三个区块组成。区块一(北部片区)规划面积为107.3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柯木塱南路,南至火炉山,西至华南快速路,北至广汕路;

区块二(中部片区)规划面积为264.3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岑村新村,南至环城高速,西至华南快速路,北至火炉山;

区块三(南部片区)规划面积为1245.653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珠吉路,南至广园高速路,西至科韵路,北至华观路。

三、广州天河高新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引领、绿色集约、开放协同、特色发展,积极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着力打造一流的产业发展生态和创新创业生态,努力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四、广州天河高新区必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

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合理确定配套设施、住宅用地比例,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态体系,努力提升广州天河高新区发展水平,为我省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本文转载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第四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为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

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

补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精神,积极改善民生,推进和谐河北建设,经研究,为我省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县(市、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农村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5:5的比例分担;非财政直管县及市辖区按照省、设区市、县(市、区)2.5:2.5:5的比例分担。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为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和乡(镇)也要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的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搞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认真借鉴秦皇岛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妥善解决好本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因此,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中小学校用人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校用人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校长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第五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供销社机关职能、编制和经费等有关问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2001-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省供销社机关职能、编制和经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2001〕3号2001年2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冀政〔1999〕29号)精神,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省供销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省供销社机关由企业编制改为事业编制,为省政府领导的事业机构,行使省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就省供销社机关职能、编制、经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省供销社机关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参与和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三)按照省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羊毛、救灾物资等国家和省级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四)按照《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全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做好全省食盐专营工作。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二、省供销社机关的内设机构和编制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精简机构、减员消肿的规定和实行社企分开的原则,省供销社机关设办公室、业务指导处、基层工作处、科技工业处、对外经济贸易处、研究室(体改办)、财会处(审计处)、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盐业管理办公室、安全统筹处、宣传信息处、老干部处、监事会办公室14个职能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省供销社机关事业编制152名(含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处级领导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省供销社机关精简分流人员的政策措施,按冀办字〔2000〕18号文件执行。

三、三、省供销社的经费管理

省供销社机关所需经费从2001年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业务专项经费采取过渡办法,经省税务部门批准,从直属企业税前分摊列支。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相应套入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序列。省供销社所属河北商贸学校的经费补贴,2001年经省税务部门批准,仍由省供销社从所属企业税前分摊列支。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赞皇县等县为省级园林县城的复函(共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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