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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松材线虫病防治125五篇范文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125-381381 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3-04-11 10:15: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病害,具有寄主种类多、致病能力强、传播途径广、蔓延速度快、防治难度大的特点,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的森林病害之一。我区以马尾松为主,面积达1961.97亩,松材线虫病疫情一旦传入我区,将对我区松树资源造成严重损害。为建立完备的松材线虫病监测预警和检疫防控体系,有效保护我区松树资源及生态安全,结合全区松树资源现状,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6.《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ly/t1123-1993)

7.《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db34/t4961-2005)

(三)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促进健康的方针,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检疫力度,增强资金技术支撑,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升应对松材线虫病防控能力,促进我区林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四)防治目标

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率达到100%,监测和检疫(复检)准确率达到100%,调入的松材及其制品复检率达到100%,调入的疫木除害处理率和合格率达到100%,新发现疫点基本拔除率达到100%。

(五)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宣传普及松材线虫病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松材线虫病的监测调查,加强检疫工作,严防松材线虫病传入。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修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的监测、预报、治理等工作。

坚持多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区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工作职责,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联防联治体系和工作机制。

坚持科学防治,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力量战胜松材线虫病。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等应对活动。

(七)启动条件

我区或与我区相邻地区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启动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一)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组成及职责任务

组成: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为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顺庆生态环境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针、政策;

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部署全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和重大决策;

宣布启动或结束应急预案;

指挥应急防控工作;

解决应急防控中遇到的资金、交通、救助等问题;

审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松材线虫病发生和应急防控工作情况。

(二)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任务

组成: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

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负责松材线虫病检疫、监测、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

组建和管理松材线虫病信息库;

组织编制和修订松材线虫病应急预案;

根据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疫情调查、鉴定,确认疫情,或指定国家权威机构确认疫情,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拟定检疫封锁、疫情扑灭、预防性防治等技术方案,现场指导并监督疫情发生区疫情处置工作;

提供和通报相关信息,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应急防控工作;

总结松材线虫病发生原因、控制效果和灾害损失等,并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对外发布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防控情况;

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疫情通报区相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做好应急防控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传达区委、区政府应急处置批示、指令,协调全区应急处置工作,跟踪处置动态。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重点预防区和一般预防区内的松树及其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建立紧急防治松材线虫病物资储备库,储备农药、器械等;

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上报资金使用计划;

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病情处理预备队;

组织安排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指导疫情除治工作。

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根据处置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并组织实施必要的现场封锁或人员遣散等任务,负责疫区疫木除害监督和运输监控工作。协助查处有关松材线虫病调运检疫案件。

区发改局:负责预防救灾所需项目的申报、立项。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松材线虫病预警监测、检疫处置和防控物资储备所需经费。

区交通运输局:协同做好应急救援运输车辆的组织、征用,及时开通公路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快速通行。

区委宣传部:配合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发生疫情时,引导正面舆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通知开展松材线虫病除治过程中养蚕、养蜂等养殖户的迁移、避让工作。负责农网改造中涉木材料的监督使用,并对松木材料主动申请检疫。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重点预防区和预防区内的松树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顺庆环境生态局:协同做好疫木除治过程中的无害化处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对涉木企业的监管。监管好区邮政局的邮寄工作,防止疫木制品通过邮寄方式流出疫区,邮政部门收寄到来自疫区寄品的以松木包装的邮件,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对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做好宣传防控工作,对使用的松木制品(电缆盘)必须有植物检疫证书,不能携带松材线虫病,并及时报区林业部门进行复检。并告知相关企业对松木材料主动申请检疫,并为松材线虫病应急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电力、通信保障。

区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筑过程中涉木材料的监管,做好宣传防控工作,并对松木材料主动申请检疫。

各乡镇(街道办):对辖区内的松树及其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安排对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协同做好疫情除治工作。

(四)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信息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宣传部等部门组成,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收集、汇总、对外宣传和引导工作。

封锁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疫区进行封锁。

除治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公安、交通、环保、农业农村、经信、各乡镇(街道办)等部门组成,负责疫区内松材线虫病病原的除治、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预防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农业农村、经信等部门组成,负责隔离区和预防区内的松林监测和预防工作。

治安组: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稳定。

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的调度和资金的统筹。

三、松材线虫病预防区的划分

根据我区的森林现状和地理环境,将我区松材线虫病预防区划分为重点预防区和一般预防区。

重点预防区:荆溪街道办、潆溪街道办、金台镇。重点预防区要加强检疫封锁,禁止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繁殖材料、疫木及其制品调入,确保重点预防区域的生态安全;

对松树纯林进行林分改造,调整树种结构,营造针阔混交林,提高森林抗病性;

进行定期巡查和固定监测点监测,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除治。

一般预防区:除重点预防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一般预防区要严格检疫检查,对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产品严格检疫或复检,严防疫情传入,进行林分改造,提高松林的抗性,进行全面疫情普查和定期巡查,发现疫情,及时除治。

四、松材线虫病的检疫与监测

(一)松材线虫病的检疫

凡从外调入松木及其制品、木质包装材料(包括电缆、电线盘等),必须提前7天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记供货物地点、数量、运输路线、包装材种等,经批准并持有供货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书》方可调入,调入后区森防检疫机构应及时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处理意见通知调入单位。

对没有或持无效《植物检疫书》的应检物品,或由松材线虫病情发生区运出的应检品(无论是否持有植物检疫证书),均应立即报告区森防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隔离,及时进行除害处理或烧毁,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松材线虫病的监测

1.监测方式

我区松材线虫病的疫情监测方式主要有疫情普查和定期巡察两种。

疫情普查:一般调查每月进行一次,重点调查每年进行两次(5-6月份和9-10月份各一次),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松材线虫病普查结果抽查,将抽查结果报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并抄报区政府。普查必须严格按照检疫法规要求进行,属可疑样品的报送省、市级森防检疫机构复核,新疫点由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结论性鉴定后确定。

定期巡察:一般预防区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预防区每月进行一次,对与外区毗邻的地区、交通沿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风景区、大型企业、木材加工企业、大型建筑工地、电视发射台、仓库、码头、车站、寺庙、城镇周围等人为活动频繁地区附近的松林进行巡察,发现松树有非正常死亡现象,立即取样分离鉴定,确定是否有松材线虫病。

2.监测方法

我区松材线虫病的疫情监测以人工监测和天牛引诱监测为主。

人工监测:指以人工方式对枯死松树的普查,抽样调查,定期巡查和固定样地调查等方法。

天牛引诱监测:指以松墨天牛羽化期(4月下旬-7月底)设诱捕器,定时检查,诱捕天牛情况,收集捕获的天牛进行分离、镜检,检查是否携带松材线虫。一旦发现松材线虫,对引诱点周围1平方公里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早诊断,抽取病树样品进行分离鉴定,确定疫情发生地点,分析疫情扩散蔓延情况。

3.取样、分离、鉴定方法

取样树木:以森林资源调查小班为单位,可疑病树在10株内全部取样,10株以上视其分布情况,先抽取10株,再抽取剩余的5-10%,取样要选择当年新死松树,树木上、中、下部均要取样,取样时先把取样部位树皮剥净,再靠近蛀道,蛹室处,取适量木屑(不少于50克),或用刀劈至10厘米取木片亦可,样品取好后装入塑料袋,同时用铅笔填写编号、寄主、采集地点、时间、采集人等一并装袋。

分离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松材线虫检疫技术(ly/t1123-93)》操作。

五、疫情的报告和确认

(一)建立发现枯死树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松针叶陆续变为黄绿、黄褐、红褐色,整株迅速萎蔫、枯死,针叶在颜色变化过程内不脱落,木质部有蓝变现象(树干横截面呈放射状蓝色条纹或全部变蓝)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干部,林业干部初核报区林业部门。

(二)建立枯死树清理制度

对松材线虫病普查和平时发现的,经镜检未发现松材线虫病的枯死松树,必须由乡镇政府负责督促在镜检后7日内予以清理,零星的枯死松树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干部监督无害化处理。

(三)松材线虫病的确认

1.区森防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检疫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得出初步检疫结果。

2.对怀疑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及时取样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专业实验室进行鉴定。

3.对疑似松材线虫病,由省级森防检疫机构派专人送国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的实验室做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严格保密制度

所有调查、监测、检测、鉴定、检疫材料除了按照规定上报外,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传播(包括口头、网络、电子文本和书面传播),疫情的最终确诊和公布权在国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疫情的除治

(一)疫源分析

根据对疫区的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松材线虫病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松材及其产品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疫区划定

对确定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林分,划定直线半径3公里以内区域为疫区,周边5公里以内为重点治理区域。疫区划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疫区封锁

一旦划定疫区,及时对疫区范围进行封锁。根据需要在疫区设置临时检疫检查站点,禁止疫区内松科植物活体、松材线虫病寄生繁殖材料、未经检疫合格的松木及其制品外运,对过境停留和进入疫区的上述货物、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严格消毒,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货物要及时进行处理或就地销毁。

(四)除治措施

1.组织专业采伐、除害清理队伍。对发病的松树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除害清理。

2.对疫木进行严格处置。经确认的疫区内松树要进行全面伐除清理,伐除疫木的数量和清理面积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省林业厅后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无利用价值的病疫木伐除枝条及剩余物,一律在山场就近集中碎化;

对确有利用价值的木材,就地进行药物熏蒸、热烘、旋切等变性处理,或统一指定专车专人押运至本地除害处理场、人造板厂进行相应除害处理,处理合格后的松材只能在本地使用。伐桩采用柴油乳剂、天牛毙或其它杀线虫、杀天牛药物喷洒,消除病源和媒介昆虫;

疫区周边重点治理区域,利用松材线虫病早期诊断技术进行监测。

3.对采伐迹地实行更新造林。疫木清理完成后,采取地面调查、松褐天牛诱测等方式对疫区及其周边林分进行疫情监测。若连续3年无死树,诱捕的松褐天牛体内未分离出线虫,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撤销疫区,解除疫区封锁,对采伐迹地及时进行更新造林。造林树种可结合旅游、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进行选择,不宜再栽植松科植物。对单株采伐或零星小块皆伐及不适宜造林的零星小地块,实行补植、封山育林等措施。

(五)解除封锁

疫木清理完成后,采取地面调查、松褐天牛诱测等方式对疫区及其周边林分进行疫情监测。连续3年无死树,诱捕的松褐天牛体内未分离出线虫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撤销疫区,解除疫区封锁。

(六)综合治理

在疫区及其周边林分合理采用生物、化学、物理等手段对松材线虫病及其媒介昆虫进行防治;

对林内零星分布枯死松树和濒死木进行及时清理,最大限度减少自然传播机率。加强绿化苗木及种苗的产地、调运和复检工作,阻断松材线虫病传播途径。

七、保障措施

(一)物质保障。建立区、乡两级松材线虫病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松材线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将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松材线虫病预防和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风送式喷药车、烟雾机、诱虫灯、打孔注药机、熏蒸除害设施、疫情监测、检疫鉴定等仪器设备,做好各项防治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全面提高防治松材线虫病的能力。

(三)人员保障。要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培训专兼职技术人员,建立高素质的疫情监测、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专业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同时,组建快速、高效、机动性强的防治专业队,坚守岗位,随时待命。对有关人员搞好业务培训,组织应急实战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控灾技能。

(四)考核奖惩。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对组织领导不力、没有落实预防和除治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对监测不力、检疫执法不严、隐瞒疫情,贻误防治时机和防治不力、造成疫情严重扩散蔓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一)术语说明

松材线虫病(bursaphelenchuhxylophilus(steiner&buhrer)nickle)又称松树萎蔫病,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流行病,具有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传播迅速、防治难度大等特点。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我区处置松材线虫病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发布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松材线虫

(2)松材线虫病的防治措施

1)加强疫情监测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不定期对松林进行监督巡查,发现松树有感病症状,立即取样、分离、镜检,确定是否有松材线虫,并查明分布地点、面积、小班号、死亡株数等。

2)清理病死树

①病害发生危害历时较长,发生面积大,病死树数量大,病死树株率在10%以上的病区,在春节前组织专业队,采用一次性全面皆伐,彻底伐除发病山头或地块的感病寄主植物。不能安全、有效处理疫木的地区,全面封山育林。

②松材线虫病危害较轻的松林,病死树数量少且分散,病死树株率在10%以下,采用全面清理病死树的措施。病木能不下山的尽量不下山。在每年4月底前组织专业队对发生区边缘病死树周围100米范围内的松树实施强度砍伐病死树,形成隔离带,防止病害继续扩散蔓延,并对中心发生区的病死树进行全面清理,以减少病原,压缩受害面积,控制病害的发生。

③对新发生疫点和孤立疫点要采用皆伐措施,并在4月份前对周围1公里范围内松林采用“流脂法”进行早期诊断,发现松树异常及时伐除,已彻底清理病原,确保拔除效果。

④实施病区皆伐时,应先伐死树,后伐残余活树,死树和活树要分开放置,分别进行除害处理。

⑤为保证除治成效,实施清理病死树和病区皆伐时,所有伐桩高度应低于5厘米,病区除治痕迹应清理干净,不残留直径1厘米以上的松树枝桠。

3)病死木技术处理

①病死树伐根可罩塑料薄膜后覆土或磷化铝(1—2粒)进行熏蒸处理,或用虫线清等化学药剂进行喷淋,也可采用连根刨除的方法。

②病区零星分散的病死树,砍伐后就地将树干和树枝砍成小段,装入专用熏蒸袋(凡直径1厘米以上的枝条和刨出的根桩均要全部袋装),再投放磷化铝(20克/m³),密封塑料袋,搁置山上原地至传媒天牛羽化期结束。对滞留于林间的病枝材,亦采用此法。

③清理下山的病枝、根桩等集中制定地点及时烧毁。④伐下的病材,在集中指定地点采用如下处理方法:

a.药物熏蒸:选择平坦坡度或平地,将砍伐材(包括直径1厘米以上的枝条和根桩)集中堆放,覆盖熏蒸帐幕,在堆垛四周挖宽30厘米,深20厘米的小沟,把帐幕四周埋入沟中用土压实,再投放硫酰氟或溴甲烷(50克/m³,20℃,24-48小时),或磷化铝(20克/m³,20℃,72小时以上)熏蒸至木材中松祸天牛和松材线虫死亡率达到100%。若杀虫率不到100%,则要再次投药熏蒸,直至检查合格为止。

b.加热处理:将病树枝、干置于热处理房加热至60℃2—3小时(或利用微波处理),取出检查松褐天牛死亡率,若死亡率达不到100%,继续进行处理直至松祸天牛全部死亡为止。

c.变性处理:将病木作成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浆、烧炭等,消灭其中的病原和传播媒介。

d.切片处理:将病木切成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碎片,以使其中松褐天牛不能成活。

e.烧毁处理: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就地烧毁。f.所有病木除害处理必须4月底松褐天牛成虫羽化前全部结束。4)传媒天牛防治 ①诱木防治

在除治区的山顶、山脊、林道旁或空气流通处,选择衰弱或较小的松树作为诱木,引诱传媒天牛集中在诱木上产卵,每十亩设置1株(松褐天牛密度大的林分可适当增设诱木数量),于松褐天牛羽化初期(5月上旬),在诱木基部离地面30—40厘米处的3个方向侧面,用刀砍3—4刀(小树可少些),刀口深入木质部约1—2厘米,刀口与树干大致成30度角。用注射器把引诱剂注入刀口内。诱木引诱剂使用浓度为1:3(1份引诱剂原液用3倍清水稀释)。施药量(毫升)大致与诱木树干基部直径(厘米)相当。于每年秋季将诱木伐除并进行除害处理,杀死其中所诱天牛,减少天牛种群密度。

②诱捕器诱杀

在传媒天牛羽化期,在发病林分每隔1000米设置一个诱捕器,诱杀松褐天牛成虫。方法同诱捕器监测。集虫器内盛清水或3%杀螟松乳剂。

③林间喷药防治

发生区于传媒天牛成虫期采用地面树干、冠部喷洒或飞机喷洒绿色威雷(触破式微胶囊剂),50—80毫升/亩(300—400倍液),或其它内吸性好、下导性强的杀虫剂,分别于松褐天牛羽化初期、盛期进行防治。松褐天牛幼龄幼虫期采用地面树干喷洒虫线清乳油80倍液,喷药量为2—3升/株。

④注药防治

对有特殊意义的名松古树和需要保护的松树,于松褐天牛羽化初期,在树干基部打孔注入虫线光A(Emamectin安息香酸盐液剂)400毫升/m³(估计立木材积),或注入虫线清1:1乳剂400毫升/m³,进行保护。

⑤生物防治

除治区在传媒天牛幼虫幼年期,林间释放松褐天牛的天敌肿腿蜂,也可通过肿腿蜂携带白僵菌的方法感染天牛幼虫,以降低林间天牛数量,达到控制和减少病死树的目的。每年于松褐天牛幼虫期释放天敌,气温最好在25℃以上的晴天进行。放蜂方法采用单株放蜂法、中心放蜂法或分片布点放蜂法,每10亩设一个放蜂点,每点放蜂1万头左右。

郁闭度较好、松褐天牛密度较高的发病小班周围树分,可在每年3月上旬或6月上旬(松褐天牛成虫羽化迁飞前一个月左右),选择晴好的天气,沿林间小道每隔30米设置一个释放点(没有道理的则根据实地情况,设置能覆盖整个小班的纵横交错线路),每个点释放花绒寄甲成虫50头(相当于50头/亩)。释放时,打开指头瓶瓶盖,将花绒寄甲成虫倒在病死树或衰弱树干基部即可。

5)严格进行检疫

对疫区的松苗、松木及其制品应严格检验检疫,严禁带病树木、木材及其制成品运出疫区。对加热除害处理的松木及其制成品应认真设置样本,专人设样,每窑设样木不少于10个;及时把设置的样木送到县森防站检疫;检疫合格后,要将《植物检疫证书》和《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合格证》一并带回;将防伪标签粘贴到半成品或成品上;认真填写“疫木防伪标签使用登记表”;并签订“疫木板材运输责任书”,专人押车,把木材送到指定企业。

6)发病小班松林更新改造,调整林种结构

搞好林种结构调整,加强松林管理,提高松树自身抗病虫能力,当前可利用项目工程,大力培育阔叶林树种,更新树种(如黎蒴、红花荷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林种改造,可以减少松褐天牛寄主松树,形成自然屏障,降低松树线虫病的蔓延速度,促进林木旺盛生长。

将发病小班的松树全部采伐,对松树比例30%以上的针阔混交小班择伐松树后,补植乡土阔叶树种,对松树比例低于30%的针阔混交小班择伐松树后封山育林,促使林分尽快郁闭。改造小班首先需进行林地清理,并以带状清理为主,采用随机混交、套种的方法种植,植物选择苗高50CM高以上的小苗,穴植规格一般地类为60x60x50厘米,为保证苗木的良好生长,设计每穴施鸡粪1.0公斤,复合肥1.0公斤和0.5公斤磷肥做基肥,施下的基肥要与底土充分混合,沤一周后再栽植苗木。苗木种植时间以3~5月为佳,栽后必须连续抚育三年,前二年每年抚育2次,后一年抚育一次。在进行抚育的同时追施肥料,方法是:中耕除草后在离苗木基部10厘米以远处,挖环形沟,深5-10厘米,将复合肥200克施入沟中,然后复土。

改造小班分A、B两类型更新,A型造林密度1100株/公顷,株行距3mX3m,选用品种有:黎蒴、荷木、石笔木、马占相思、夹竹桃。B型造林密度为1300株/公顷,株行距2.5mX2.5m,选用品种有黄樟、凤凰木、柚木、红花荷、黄蝉。

7)采取行政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松材线虫防治办法》,坚持“以防为主、防治并举、防重于治”的方针。各单位应签订“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责任书”;编制《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疫木除害管理制度》,“谁主管、谁负责”,齐抓共管,实行奖罚制度。严格检验检疫制度,严禁未经处理的苗木、松类制品、枝丫、锯片、疫木等运出疫区。在疫区内设木材检查站,加强疫木监督管理,防止无序流动。

(3)疫情监测调查

以地面人工监测和诱捕器监测为主,以航空遥感技术监测为辅。1)全面普查

①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林场)为单位,每年10—11月份按森林资源小班分布图,沿设计路线对全区松林进行普查,查清发生分布范围、发生面积(以小班统计为准)和病死树数量,绘制发生分布图(省级绘至乡镇、市县绘至小班),计算病死树株率和木材损失,掌握疫情发生情况,为制定防治计划提供依据。

②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省区要以县(区、市)为单位,每年9—10月份对交通沿线、风景区、大型企业、仓库、驻军营房、城镇和电视发射台等人为活动频繁的地区附件的松林进行全面普查。发现松树枯死,查明分布地点、树种、面积、枯死株数、松褐天牛危害情况,绘制松树枯死情况分布图。同时取样分离鉴定,确定是否有松材线虫,并及时上报和进行跟踪调查,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第三篇: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

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

一、监测措施

(一)全面普查

1、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林场)为单位,每年分别于3-4月和9-10月份按森林资源小班分布图,沿设计路线对全区松林进行普查,查清发生分布范围、发生面积(以小班统计为准)和病死树数量,绘制发生分布图(省级绘至乡镇、市县绘至小班),计算病死树株率和木材损失,掌握疫情发生情况,为制定防治计划提供依据。

2、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要以县(区、市)为单位,每年分别于3-4月和9-10月份对交通沿线、风景区、大型企业、仓库、驻军营房、城镇和电视发射台等人为活动频繁的地区附近的松林进行全面普查。发现松树枯死,查明分布地点、树种、面积、枯死株数、松褐天牛危害情况,绘制松树枯死情况分布图。同时取样分离鉴定,确定是否有松材线虫,并及时上报和进行跟踪调查,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二)常年监测

1、定期巡查。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省市对未发生区要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季度定期对交通沿线、风景区、大型企业、仓库、码头、车站、驻军营房、城镇周围、木材加工厂、大型建筑工地和电视发射台等人为活动频繁的地区附近的松林进行巡查,发现松树有感病症状,立即取样分离鉴定,确定是否有松材线虫。

2、固定监测。在发生区边缘地带、交通沿线、风景区、城镇周围和易感林分设置固定监测点,风景生态林和重要经济地区每村(或林场分场)至少设置1个、其它地区每乡(镇、或林场)设置3-5个固定监测点,派专人定期调查,发现松树枯死立即取样分离鉴定,确定是否有松材线虫。

(三)诱捕器监测

在松褐天牛羽化期(5-8月),每个固定监测点设置一个诱捕器。放置点设在山顶、林道旁空气流通处。诱捕器下端应离地面1.5米左右。集虫器用锌铁皮或塑料等加工,防止天牛成虫爬出逃逸。先在诱捕器诱芯内放入清洁棉花,再加入调配好的引诱剂200毫升,以后每隔20日往诱芯添加140毫升。每隔1-2日(羽化后期可5-7日)检查诱捕天牛情况,收集诱捕的天牛进行分离、镜检,检查是否携带松材线虫,一旦发现天牛携带松材线虫,秋季采用“打孔流胶法”在诱捕点周围1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早期诊断,抽取病树样品进行分离鉴定,确定疫情发生地点,分析疫情扩散蔓延情况。

二、防治措施

(一)清理病死树

1、病害发生危害历时较长,发生面积大,病死树数量大,病死树株率在10%以上的病区,在春节前组织专业队,采用一次性全面皆伐,彻底伐除发病山头或地块的感病寄主植物。不能安全、有效处理疫木的地区,全面封山育林。

2、松材线虫病危害较轻的松林,病死树数量少且分散,病死树株率在10%以下,采用全面清理病死树的措施。病木能不下山的尽量不下山。在每年4月底前组织专业队对发生区边缘病死树周围100米范围内的松树实施强度砍伐病死树,形成隔离带,防止病害继续扩散蔓延,并对中心发生区的病死树进行全面清理,以减少病原,压缩受害面积,控制病害的发生。

3、对新发生疫点和孤立疫点要采用皆伐措施,并在4月份前对周围1公里范围内松林采用“流胶法”进行早期诊断,发现松树异常及时伐除,以彻底清除病原,确保拔除效果。

4、实施病区皆伐时,应先伐死树,后伐残余活树,死树和活树要分开放置,分别进行除害处理。

5、为保证除治成效,实施清理病死树和病区皆伐时,所有伐桩高度应低于5厘米,病区除治迹地清理干净,不残留直径1厘米以上松树枝桠。

(二)病木除害处理

1、病死树伐根可罩塑料薄膜后覆土或磷化铝(1-2粒)进行熏蒸处理,或用虫线清等化学药剂进行喷淋,也可采取连根刨除的方法。

2、病区零星分散的病死树,砍伐后就地将树干和树枝砍成小段,装入专用熏蒸袋(凡直径1厘米以

3上的枝条和刨出根桩均要全部装袋),再投放磷化铝(20克/M),密封塑料袋,搁置山上原地至传媒天

牛羽化期结束。对滞留于林间的病枝材,亦采用此法。

3、清理下山的病枝、根桩等集中指定地点及时烧毁。

4、伐下的病材,在集中指定地点采用如下处理方法:

药物熏蒸:选择平坦坡地或平地,将砍伐材(包括直径1厘米以上的枝条和根桩)集中堆放,覆盖熏蒸帐幕,在堆垛四周挖宽30厘米,深20厘米小沟,把帐幕四边埋入沟中用土压实,再投放硫酰氟或溴甲烷(50克/M3,20℃,24-48小时),或磷化铝(20克/M3,20℃,72小时以上)熏蒸至木材中松褐天牛和松材线虫死亡率达到100%。若杀虫率不到100%,则要再次投药熏蒸,直至检查合格为止。

加热处理:将病树枝、干置于60℃热处理房加热2-3小时(或利用微波处理),取出检查松褐天牛死亡率,若死亡率达不到100%,继续进行处理直至松褐天牛全部死亡为止。变性处理:将病木作成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浆、烧碳等,消灭其中的病原和传播媒介。切片处理:将病木切成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碎片,以使其中松褐天牛不能成活。

烧毁处理: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就地烧毁。所有病木除害处理必须4月底松褐天牛成虫羽化前全部结束。

(三)传媒天牛防治

1、诱木防治

在除治区的山顶、山脊、林道旁或空气流通处,选择衰弱或较小的松树作为诱木,引诱传媒天牛集中在诱木上产卵,每10亩设置1株(松褐天牛密度大的林分可适当增设诱木数量),于松褐天牛羽化初期(5月上旬),在诱木基部离地面30-40厘米处的3个方向侧面,用刀砍3-4刀(小树可少些),刀口深入木质部约1-2厘米,刀口与树干大致成30度角。用注射器把引诱剂注入刀口内。诱木引诱剂使用浓度为1∶3(1份引诱剂原液用3倍清水稀释)。施药量(毫升)大致与诱木树干基部直径(厘米)树相当。于每年秋季将诱木伐除并进行除害处理,杀死其中所诱天牛,减少天牛种群密度。也可采取饵木堆诱杀松墨天牛,在其羽化盛期的6-8月,可设置饵木诱杀。方法是:将中等大小的活松木锯成3段,搭成三角架,堆高1.5米,每公顷林地设2-5堆,待天牛产卵结束后(9月)取回饵木集中烧毁。

2、诱捕器诱杀

在传媒天牛羽化期,在发病林分每隔1000米设置一个诱捕器,诱杀松褐天牛成虫。方法同诱捕器监测。集虫器内盛清水或3%杀螟松乳剂。

3、喷药防治

发生区于传媒天牛成虫期采用地面树干、冠部喷洒或飞机喷洒绿色威雷(触破式微胶囊剂),50-80毫升/亩(300-400倍液),或其它内吸性好、下导性强的杀虫剂,分别于松褐天牛羽化初期、盛期进行防治。松褐天牛幼龄幼虫期采用地面树干喷洒虫线清乳油80倍液,喷药量为2-3升/株。

4、树干注药防治

对有特殊意义的名松古树和需保护的松树,于松褐天牛羽化初期,在树干基部打孔注入虫线光A(Emamectin安息香酸盐液剂)400毫升/M3(估计立木材积),或注入虫线清1∶1乳剂400毫升/M3,进行保护。

5、生物防治

(1)除治区在传媒天牛幼虫幼龄期,林间释放松褐天牛的天敌肿腿蜂,也可通过肿腿蜂携带白僵菌的方法感染天牛幼虫,以降低林间天牛数量,达到控制和减少病死树的目的。每年于松褐天牛幼虫期释放天敌,气温最好在25℃以上的晴天进行。放蜂方法采用单株放蜂法、中心放蜂法或分片布点放蜂法,每10亩设一个放蜂点,每点放蜂1万头左右。

(2)防治初龄及寄生在松树皮下的媒介昆虫,在6-7月间,对松林施放白僵菌粉,即用白僵菌粉兑水50倍对松林喷雾。每公顷用粉7.5-15公斤。

三、检疫措施

1、松材线虫病检疫范围包括来自国内外疫情发生区的松属、雪松属、冷杉属、云杉属和落叶松属等植物的苗木、接穗、插条、盆景等生长繁殖材料;来自国内外疫情发生区的上述植物的木材、枝桠、根桩、木片以及它们的制品等;带有松材线虫及其传播媒介昆虫活体的货物、包装材料、铺垫材料及运输工具。

2、各发生区由当地政府发布命令,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松苗、松木、松材调出疫情发生区。

3、发生区要对松属苗木繁育基地、贮木场和木材加工厂开展产地疫情调查,详细登记带疫情况,并下发除害处理通知书责令限期对疫情进行除害处理。同时根据产地检疫结果,对要求调运的松属苗木和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制品数量进行全面核实,严禁带疫苗木、木材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4、调运疫区的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繁殖材料、木材及其制品必须实行检疫要求书制度,要事先征求调入地森检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内容,进行严格的现场检疫检验,确认未携带松材线虫病方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调入地森检部门。

5、实施检疫检查的抽样比例,苗木按一批货物总件数的5%进行抽样、木材按总件数的10%进行抽样。所抽样品的分离鉴定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LY/T 1123-93)”进行。

6、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要配备专职检疫人员,对过往的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检疫检查,严禁未通过检疫的松苗、疫木及其制品调运。

7、各地森检部门对来自发生区或来源不明的寄主植物及其产品要进行复检,发现带疫就地销毁;确认无松材线虫的繁殖材料要经过1年以上隔离试种,确认没携带松材线虫方可分散种植;对松木及其制品活包装材料要实施跟踪调查,严防疫情传入。要定期对本地区用材单位进行检疫检查,杜绝非法购买和使用疫情发生区松材及其制品的行为。

第四篇: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

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

松材线虫形态特征

雌雄虫都呈蠕虫形,虫体细长,长1mm左右。唇区高,缢缩显著。口针细长,其基部微增厚。中食道球卵圆形,占体宽的2/3以上,瓣膜清晰。食道腺细长叶状,覆盖于肠背面。排泄孔的开口大致和食道与肠交接处平行,半月体在排泄孔后约2/3体宽处。卵巢单个,前伸;阴门开口于虫体中后部73%处。上覆以宽的阴门盖。后子宫囊长190μm,约为阴肛距的3/4。雌虫尾亚圆锥形,末端宽圆,少数有微小的尾尖突。雄虫交合刺大,弓状,成对,喙突显著,交合刺远端膨大如盘。雄虫尾似鸟爪,向腹面弯曲,尾端为小的卵状交合伞包裹,退火的交合伞在光学显微镜下不易看见,交合伞(为翼)是尾的角质膜的延伸,在问短呈铲状,由于边缘向内卷曲,从背面观呈卵形,从侧面观呈尖圆形。病材中的幼虫虫体前部和成虫相似,但其后部则因肠内积聚大量颗状内含物,以至呈暗色并接结构模糊。幼虫尾亚圆锥形。松材线虫生物学

该线虫由卵发育为成虫,期间要经过4龄幼虫期。雌、雄虫交尾后产卵,雌虫可保持30d左右的产卵期,1条雌虫产卵约100粒。在生长最适温度(25℃)条件下约4d1代,发育的临界温度为9.5℃,高于33℃则不能繁殖。由卵孵化的幼虫在卵内即脱皮1次,孵出的幼虫为2龄幼虫。松材线虫引发的松树萎蔫病的发生与流行与寄主树种,环境条件,媒介昆虫密切相关。在中国主要发生在黑松、赤松、马尾松上。苗木接种试验,火炬松、海岸松、黄松、云南松、乔松、红松、樟子松也能感病,但在自然界尚未发生成片死亡的现象。低温能限制病害的发展,干旱可加速病害的流行。

在中国传播松材线虫的媒介昆虫主要是松褐天牛,在日本除松褐天牛外还有小灰长角天牛、褐幽天牛、Corymbia succedanea Lewis、短角幽天牛、Acaloculata fraudatrix Bates、Monochamus nitens Bates、双斑泥色天牛等7种。在美国携带松材线虫的几种天牛主要以卡来罗纳黑天牛为主。松材线虫检疫与防治 检疫措施

(1)检疫检验方法

直观检验:此种方法主要在产地调查时使用。在调查时仔细观察树木发育是否正常,注意察看有无树脂分泌减少、停止,针叶变褐、萎蔫,枝干及整株枯死的现象,同时观察树干上有无天牛蛀食的痕迹、产卵孔、羽化孔等,如有再行解剖检查。

解剖检验:用工具将可疑感病的树木锯断劈开,看材质重量是否明显减轻;木质部有无蓝变现象;树干内有无松褐天牛栖居的痕迹。

漏斗分离检验:从罹病木发病部位或天牛栖居处钻取木材组织并粉碎,用双层纱布包好,置于下方带有胶管和截流夹的玻璃漏斗上,加水浸泡12小时,取下部浸泡液离心,取其沉淀液15ml,置于解剖镜下,对照松材线虫的形态特征进行检查鉴定。(2)检疫处理

木材及其产品在使用前或出境、进境前用60℃热处理或杀线虫剂处理。检疫中发现有携带松材线虫的松木及包装箱等制品,应立即用溴甲烷熏蒸处理;或浸泡于水中5个月以上;或立即送工厂切片后用作纤维板、刨花板或纸浆等工业原料以及作为燃料及时烧毁。对利用价值不大的小径木、枝桠等集中烧毁,严防遗漏。林业措施

林地清理,砍除和烧毁病树和垂死树,清除病株残体,这是一种较可靠的对策。特别是在危害区采用此法抑制病原的扩散是切实可行的。伐除后必须烧毁和或进行处理,否则将成为新的感染源。设立隔离带,以切断松材线虫的传播途径,如此,可切断天牛的食物补给,可有效地控制天牛虫媒的扩散,以达到防治松材线虫的目的。化学防治

在线虫侵染前数星期,用丰索磷、乙伴磷、治线磷等内吸性杀虫和杀线剂施于松树根部土壤中,或有丰索磷注射树干,预防线虫侵入和繁殖。采用内吸性杀线剂注射树干,能有效地预防线虫地侵入。生物防治

利用白僵菌防治昆虫介体,也可用捕线虫真菌来防治松材线虫。抗病品种

日本主要利用马尾松、火炬松和日本黑松杂交,选育抗病品种。松材线虫病 原

松材线虫病是由蠕形动物门,线虫纲,垫刃目,滑刃总科,伞刃属的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侵染引起的。线虫成虫虫体细长,体长约1毫米,雌虫尾部近圆锥形,末端圆。雄虫尾部似鸟爪,向腹面弯曲(图2)。在广东罹病的松树中还分离出拟松材线虫(B.mucronatus),它与松材线虫十分相似,主要区别是在雌虫的尾部:拟松材线虫为圆锥形,有明显的指形突,其长度约为3.8-5.0毫微米,而松材线虫尾部为近圆锥形,末端钝圆,无指形突。松材线虫-发生规律

松材线虫病多发生在每年7-9月份。高温干旱气候适合病害发生和蔓延,低温则能限制病害的发展;土壤含水量低,病害发生严重。在我国,传播松材线虫的主要媒介是松墨天牛(Monochamus alternatus)。松墨天牛一般5月前后羽化,从罹病树中羽化出来的天牛几乎100%携带松材线虫,天牛体内的松材线虫均为耐久型幼虫,这阶段幼虫抵抗不良环境能力很强,它们主要分布在天牛的气管中,每只天牛都可携带成千上万条线虫,最高可达28万条。当天牛在树上咬食作补充营养时,线虫幼虫就从天牛取食造成的伤口进入树脂道,然后蜕皮成为成虫。被松材线虫侵染的松树往往又是松墨天牛的产卵对象。翌年,在罹病松树内寄生的松墨天牛羽化时又会携带大量线虫,并“接种”到健康的树上,导致病害的扩散蔓延。病原线虫近距离由天牛携带传播,远距离则随调运带有松材线虫的苗木、枝丫、木材及松木制品等传播。松树线虫雌雄虫交尾后产卵,每雌虫产卵约100粒。虫卵在温度25℃下30小时孵化。幼虫共4龄。在温度30℃时,线虫3天即可完成一个世代。松材线虫生长繁殖的最适温度为20℃,低于10℃时不能发育,28℃以上繁殖会受到抑制,在33℃以上则不能繁殖。

第五篇: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控制和除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原则)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分类施策、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和防治工作责任制,保障防治经费,监督有关行政机关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和蔓延。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和有松林分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有关职责。

第五条(科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 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物品的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从境外传入或者从境内输出。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研究,支持防治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工商、经贸、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与检疫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电力、广播电视、通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山区、林间架设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的计划。

第七条(具体实施机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联防制度)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下简称发生区)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治制度,加强协 调,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权属有争议的跨市、县(市、区)范围的松林,其松材线虫病的防治职责,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疫情监测、防治及检疫封锁经费;

(二)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疫情防治日常工作经费。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挪用防治资金。

第二章 检疫检查

第十条(调运检疫)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到调入地县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向调出地县以上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并在货物到达次日起7日内报请调入地县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检疫检查)防治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市场、风景区、仓库、建筑工地、木材经营加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进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临时检查点)在发生区和毗邻地区、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对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进行检疫检查。

配备检疫人员的木材巡查大队在巡查中应当加强对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的检疫检查。

第十三条(除害处理)对经检疫检查发现染疫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能够作除害处理的,货主应当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除害处理,或者委托防治检疫机构代为处理;不能作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作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销毁或者代为除害处理。除害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承担。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除害处理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调运除害处理)发生区内的(含调入发生区后需要再次异地调运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必须进行除害处理,经检疫合格并加施除害处理标识后,方可异地调运。第十五条(经营加工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非林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木材加工企业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造纸和制作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疫木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应当在发生区内就地安全利用,不得异地调运。

经批准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的木材加工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完成疫木加工以及加工剩余物的除害处理工作。

利用疫木加工的板材经除害处理,并经防治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加施除害处理标识后,方可调运。

利用疫木加工的切片(厚度在1厘米以下),经防治检疫机构检查合格,核发检查合格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育苗、造林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合格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存放、运输(携带)、使用来自发生区未经检疫合格的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

第十八条(使用人责任)经营、加工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松材线虫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购销、加工台账,防止可能染疫的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进入市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松木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以及检疫管理,及时处置疫情隐患。

第十九条(企业责任)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松木电缆盘、松木包装材料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

施工单位在山区、林间架设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的,应当在施工前将工程方案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结束后,应当即时收集、清理用毕的松木电缆盘、松木包装材料;需要回收利用的,应当经过除害处理;不需要回收利用的,应当予以销毁。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松木电缆盘、松木包装材料的收集、清理、除害处理、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出入境要求)对出入境的松科植物繁殖材 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的检疫,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互相通报有关检疫信息。

第二十一条(强制措施)在检疫检查过程中,对涉嫌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使用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的,防治检疫机构可以予以扣留,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情复杂的,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扣留期满,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扣留物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章 监测与除治

第二十二条(监测网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网络,完善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人员,加强技术培训,落实责任制,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及其管理工作,并对重点区域实行常年定点监测。

第二十三条(疫情调查)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部署,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疫情调查,建立疫情调查技术档案,及时向所在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疫情调查情况。疫情调查情况应当包括分布地点、范围、树种、面积、为害程度、枯死株数等。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由下列单位组织进行:

(一)国有的松林、松树由国有林场或者其他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组织进行;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

(三)风景区内的松林、松树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四)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五)公路、铁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用的松林、松树分别由交通、铁路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松树异常枯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报告。防治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毗邻地区的,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病死木清理)发生区内出现的病死松树,由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疫情调查单位及时组织清理。松林、松树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清理病死松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进行。第二十六条(采伐)因清理病死松树需要采伐的,由组织清理的单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因清理病死松树以及为预防松材线虫病进行松林更新采伐的,其采伐指标在采伐限额内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重点区保护)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强化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的工作,对进入重点预防区的植物和含有松木包装材料的物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查,加强巡查,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

禁止将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第二十八条(更新改造)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林相分布以及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制订全省松林更新改造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松林更新改造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松林更新改造。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已发生或者易发生松材线虫病的松林进行更新改造,并对古松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珍贵松林、松树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九条(间伐改造)松林、松树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虫害木、衰弱木、雪压木、风倒木、火烧木等,并结合抚育间伐,有计划地改造松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补检,经补检合格的,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报请复检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已染疫的调运物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经检疫、检查和除害处理而调运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强制进行除害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松木经营、加工,以及未经批准从事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松木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异地调运疫木,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疫木加工以及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工作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疫木和加工剩余物,就地进行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强制进行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施工单位未收集、清理、除害处理、销毁松木电缆盘和松木包装材料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销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半成品、成品,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责任)依法承担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核发许可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未依法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在松材线虫病监测、检疫、检查、疫情上报、除治、监督过程中失职的;

(四)骗取、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

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是指易发生松材线虫病,需要特别保护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意义的重点生态区域。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异地调运是指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调运。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区松材线虫病防治125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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